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标准及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标准及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标准及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丧葬补助费

1、标准:4000元

2、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第一条

二、一次性救济费

1、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发6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2人——发9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3人及以上——发12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2、依据:

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

⑵、《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

[2004]176号)

⑶、《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

社厅字[2007]144号)

三、一次性抚恤费

1、标准:10000元

2、依据:

⑴、《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浙劳

险[1994]172号)第二条

⑵、《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

四、其他依据

1、《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

[2000]61号)

2、《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福利问题的批

复》(浙劳社厅字[2004]113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引 XM00114-02-06-2001-002 文号:厦劳险[2001]7号 号: 发布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发文日期:2001年06月06日 机 构: 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厦劳险[2001]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 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 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 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 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 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XX 乙方:,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系受害人XX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甲方单位职工XX,于X年X月X日在XX人寿保险公司值夜班期间意外死亡。后经XXX单位检验,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XXmg/ml,可认定为醉酒,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XX为非因工伤死亡。XX 于××××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为妥善处理XX非因工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费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一次性抚恤金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遗属生活补助费XX元(大写:人民币XX 元整);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六、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XX其本次非因工死亡依法可获得的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补偿款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九、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赔偿计算标准 因工是死亡赔偿项目: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X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父母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或丧失劳动能力>)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等问题 时间:2010-02-28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共8篇)

篇一: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事故原因: 2011年5月23日甲方驾驶客三轮摩托车载客时由于机车故障导致乙方身体受损,甲方当即把乙方送往医院观察治疗,2011年7月12日乙方经治疗观察无大碍出院,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医院报销失效的,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 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 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 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是协议正本,具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2011年7月12日 篇二: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对于2013年3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乙方:女,48岁。 2011年9月12日早晨,乙方乘坐甲方客运班车去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出院时,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众所周知,企业职工因工受伤,公司就会给予赔偿。那么,非工伤是否也能赔偿呢?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来看下详细内容介绍吧。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为依据的。主要条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负伤或因病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其数额是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的两个月平均工资;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或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按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包括: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如下。 1、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十二个月。 2、丧葬费。企业职工平均2个月的工资。 3、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或因病,只要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照所在企业补助标准调整为5类:130元、140元、150元、170元、180元。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员工猝死是突发疾病死亡,是不符合工伤规定以及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可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a、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X6-12个月。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共篇

篇一: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丁村中学初一六班学生许景洋于2014 年5 月17 日被同学王菲误伤,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许景洋同学受伤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自许景洋同学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 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全部获得赔偿,协议签订之后许永强及其家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一方要求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 、许景洋及其家长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许景洋及其家长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许景洋及其家长自行决定,后果由许景洋及其家长自行承担。 3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许景洋家长签字: 中间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2014 年6 月18 日 篇二: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范文: 甲方:xxx 性别:x 民族:x年龄:xx身份证号:xxxx 户口所在地:X 市x 县x 镇x 村x 号户口性质:xxx 联系电话:xxx 乙方: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x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 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xxx 乙方:xxx xx 年x 月x 日xx 年x 月x 日 在意外保险中的“意外”有严格规定,保险中的”意外”与我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平时认为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带有比较强的主观性。关于意外伤害赔偿,您是否认为意外就要赔付呢?通常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一般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组成,那么,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我们小编来看看国家统计局最新规定吧。 2015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5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总结: 一、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计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8844元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深圳市非工伤死亡补偿标准

深圳市因病或非工受伤死亡补偿标准 关于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要看企业是否为该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村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2)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甲方(单位):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乙方(死者直系亲届):_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_(身份证号码_)丁xx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并丁2020年5月5日凌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死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确认:1、死者发病及死亡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亦非工作原因,届丁非因工死 亡;2、甲方在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乙方,并支付了抢救费及乙方等人的食宿费_余元;3、乙方 届丁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 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丁供养直系亲届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_元。 三、乙方指定如下第收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 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协议事项内容保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_xxx乙方(签字):xxx xxxx 年xx月XX日签订于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2011年北京地区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 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之三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一、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二、根据规定推论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

工地意外死亡补偿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工地意外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女,身份证号码:,系(死者)妻子,男,身份证号码:,系儿子 ,女,身份证号码:,系女儿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亲属于年月日时许在乙方工地不幸意外身故,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充分协商,就善后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故者继承人身份情况: 1、,女,身份证号码:,系(死者)妻子; ,男,身份证号码:,系儿子; ,女,身份证号码:,系女儿。 2、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确定其为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许可(如需),确信自身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有权就善后事宜与乙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将上述万元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并由甲方全体共同签字按印,且将各自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协议后方可生效。 四、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由其自行合理分配,乙方不参与。如甲方因补偿款项分配事宜等产生争议,概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付款后,甲方在此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意外身故一事向乙方及其所属项目或公司主张权利,今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清楚了解自身于本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已就本协议中甲方自身权利的放弃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完全确认并理解无误本协议条款,且双方对该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之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结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一方不得反悔,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作为见证、调解方留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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