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
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及桥梁静、动载检测项
目(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CM招(莆)-2018008-02 招标项目名称: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
测、沉降观测及桥梁静、动载检测项目(重新招标)招标人: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期:2018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评标细则
(六)授予合同
(七)工程款支付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鉴于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及桥梁静、动载检测项目(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等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
3.1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
假方式投标。
4 招标工程项目说明及要求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边坡监测内容:根据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进行以下项目监测:
1)坡顶水平位移观测(测斜)、坡顶垂直位移观测(沉降)及K5+566.2桥梁静、动载检测(具体内容详见边坡支护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及监测点平面布置图,以该施工图内容为准,因该项目路堑已完成开挖,中标人按照现状地形开始监测。)
4.5每监测点监测频率:中标人须根据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频率进行监测。
4.5.1桥梁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根据招标人通知7天内组织检测。
4.6水平位移、垂直度位移观测频率:
边坡施工过程中1周观测一次,施工完毕后可每1-2个月观测1次,至变形稳定为止且施工后观测时间不少于2年。遇到暴雨或位移较大等异常情况时,应适当加密观测次数。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设计人员。
5 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6 资金来源
6.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 现场踏勘
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
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8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1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招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
12.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2.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的,可在 2018 年 7月31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
13.2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本招标项目的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包括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将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将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4 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 招标人将在 2018年8月 2日17:30时前,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15 本项目工程量及最高限价
15.1 本次招标项目边坡监测点按边坡支护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及监测点平面布置图(以该施工图内容为准);边坡坡顶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沉降点、水平位移观测点数量等要求进行观测,桥梁静、动载按照相关规定检测。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28.4万元。
15.2以上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
16 投标工期及质量
16.1 边坡监测时间为工程进度分别完成各阶段的监测,并提交各阶段监测报告,监测报告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标准。
16.2 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DBJ/T13-282-2018).《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以及其他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条件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并承担因监测质量缺陷造成的责任。
17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17.1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2000元,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能使用在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中缴纳的预缴或项目临时保证金,须使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
17.2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时向招标人缴交,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退还。
17.3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时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并对所提供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银行保函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与复印件在开标会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与复印件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退还中标人)。
1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7.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8投标文件的组成
18.1 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函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七、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八、其他资料
注:相关证书、证件(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从信息库中挑选相应的材料,投标文件、文件相关证件、证书应体现与信息库的链接,未链接的按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备用。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在核对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时须提交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
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并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经过激活的福建CA数字证书。
19.2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应用信封密封,信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对所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不查验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封的完整性。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2018年 8月 6日9 时30分。投标文件的提
交地点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
20.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0.3投标人须携带已激活的福建企业CA数字证书(用于开标时解密各自的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未携带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人代表未按14.2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或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
20.5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
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
21 开标
21.1开标会定于 2018年8月6日9时 30分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21.2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1.3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确定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的投标人。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人超过10家的,则以投标人报价最低7家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若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
(4)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1)投标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个人身份证原件的;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或签字、盖章的。
(5)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名单。
(6)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
22评标
2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22.1.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2.1.2投标承诺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的;
22.1.3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2.1.4投标人拟派出主要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2.1.5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投标人未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书、证件的或证书、证件无法与信息库链接的;
22.1.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22.1.7未完整提供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以及未按规定盖章的;
22.1.8联合体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的。
23 确定中标人
23.1评标办法:简单低价法
招标人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报价同为最低报价,将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从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
23.1.1报价表报价高于招标规定的项目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3.1.2同一投标人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
理。
23.1.3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存档。
23.1.4经过审查,若达不到三家(包含三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则此次招投标为流标,需重新招投标。
23.1.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示。
24 中标通知
24.1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经理姓名,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示。
24.2招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并无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附则
25.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授予合同
26 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6.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27合同签订和备案
2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7.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8 投诉处理
28.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9 履约担保
29.1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缴纳。
29.2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9.3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完成提供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七)工程款支付
30工程款支付
桥梁检测完成后并出具正式报告后二个月内支付中标价50%,检测全部项目完成并出具正式书面报告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及桥梁静、动载检测项目(重新招标)
委托方: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监测方:
日期: 2018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及桥梁静、动载检测项目(重新招标)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测、检测内容
1、边坡监测内容:包含坡顶水平位移观测(测斜)、坡顶垂直位移观测(沉降);具体内容详见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工程边坡支护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及监测点平面布置图,以该施工图内容为准。监测布置点位视边坡开挖后具体情况而定,若设计单位对监测布置点位进行变更调整,监测工程量按实进行相应调整。
2、边坡监测等内容:边坡施工过程中1周观测一次,施工完毕后可每1-2个月观测1次,至变形稳定为止且施工后观测时间不少于2年。遇到暴雨或位移较大等异常情况时,应适当加密观测次数。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设计人员。
3、K5+566.4桥梁静、动载检测。
二、技术要求
1、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DBJ/T13-282-2018).《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以及其他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条件的要求完成
本项目,并承担因监测质量缺陷造成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提供乙方所需的本项目施工图的设计总说明及监测点平面布置图等资料。
2、负责监测资金到位,确保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3、及时把监测成果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通报,以指导施工。
4、负责协调监测与施工单位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控制点及观测点,确保其不受破坏。施工实行动态管理,以乙方监测数据为依据,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乙方:
1、负责所有观测点的平面布置,落实监测所需的材料、设备及仪器。
2、协同甲方、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制定监测日程安排。
3、严格按规范、设计要求及监测方案对本工程进行边坡监测。确保成果资料真实、可靠,对其质量负责;乙方提交的监测报告数据不准确、弄虚作假或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每次监测后及时整理测试结果,正常情况下,下一个台班前提交监测成果资料,如遇紧急情况或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先用电话或口头通知有关单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监测成果资料。
5、按要求提供准确监测数据,向有关方面及时反馈监测情况,以指导施工顺利进行。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确保监测工作连续性及施工任务完成。
6、边坡开挖期间若边坡变形较大或出现险情等特殊原因需要加强监测,次数超过设计监测次数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7、接受甲方现场监督,遵守甲方安全和质量的管理规定。施工监测的全过程中,安全自负,做到文明、安全监测。
8、负责施工中所有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监测任务正式成果乙方须在最终监测完成后10日内提供。
10、乙方应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边坡水平位移观测(测斜)、垂直位移观测(边坡坡顶沉降)、桥梁静、动载检测时间按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的监测及检测周期进行,满足项目质量要求,并分别提交各阶段监测报告,在监测期结束后30日历天内提交监测报告,监测及桥梁检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标准。
(二)履行地点:莆田市湄洲湾经济开发区山亭镇。
(三)履行方式: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监测资料。
四、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乙方提供监测报告及资料,甲方按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应符合质量监督部门要求。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项目费用:监测费用合计(含税)人民币;若设计单位对监测布置点位进行变更调整,其监测费用按变更工程量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投标单价作为监测费用调整的结算依据,否则按中标价包干。
支付方式:
桥梁检测完成后并出具正式报告后二个月内支付中标价50%,检测全部项目完成并出具正式书面报告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六、履约担保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在合同内所有项目完成后并移交完整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若乙方原因造成延期,毎延期一天处罚1000元,但累计处罚不超过监测费用总额的10%。
3、甲方要求乙方前来商讨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外地的48小时)内到场,若乙方未到场的,每延迟一次罚款1000元(但累计不超过监测费用总额的10%)。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签约地点: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说明
1.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盖章处可直接填写相应人员的姓名。
2.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地方,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4、相关证书、证件(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从信息库中挑选相应的材料,投标文件、文件相关证件、证书应体现与信息库的链接,未链接的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