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范围内。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安环部和生产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1.1动火区等级管理

1)在厂区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三级动火制度。

2)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电热刀、滚、冲切作业外,其他一律不准动用明火。

(明火是指电焊、气割、喷灯、取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电火花等产生明火作业)

3)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报主管或总工程

师批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

(2)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厂内除固定动火外,其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危险程序分为三级: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1.2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一般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动火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生产车间主任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动火单并签字后,经保卫部门、

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二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所属车间、部门生产主任审批。在无主区域内动火,《动火证》由动火者所属车间、部门主任签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不需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果需要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

点,事先要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的同意。由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的车间、部门提出正

式书面申请,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4.1.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必须认真填写动火单,

项目齐全,字迹要清楚,按一、二级动火审批签字,送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开具《动火证》。

2)《动火证》由动火者本人保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

3)《动火证》当日有效。如确实工作需要延长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签字同意,否则一律重新办理《动火证》。

4.1.4动火证的使用

1)动火者到动火点,要接受或向该地点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动火点安全措施可靠,落实监护人,方可动火。一级动火批准时间不宜过长。

2)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会同该项目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找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证》只限申请动火地点一次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任意扩大动火范围。

4)在同一地点多次动火时,应单独办理《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允许一人动火。

5)六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

6)由于各企业对《动火证》的管理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尽相同,但必须强调应严格执行

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无《动火证》不准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动火审批程序不健全或无监护人不动火,防止贸然动火发生事故。

4.1.5安全动火

1)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和报告与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所属各车间和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 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原化工部《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防火防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来人员、外来单位、外来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监督检查。3.3 动力车间负责避雷静电设施的测试、防护。 3.4 各部门负责对相关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管理。 3.5 各级领导对所管的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隐患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全面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 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 使火灾爆炸不扩展, 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 本公司生产和贮存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分类, 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1.3 应根据各车间、部门的原材料、生产和成品的特点, 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4 禁止吸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5 明火和取暖, 必须申请, 经安环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4.1.6 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7 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8 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9 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

2012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 综 合 防 尘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3) 第二节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4) 第三节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5) 第四节粉尘冲刷制度 (6) 第五节粉尘监测制度 (7) 第六节其它规定 (8) 第七节监督检查制度 (8) 第八节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9) 第九节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0)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

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二、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各区队负责本区域的防尘工作,矿安监科对各区队的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技术负责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安监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六、机电队负责全矿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由,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维修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流程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 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 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 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 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 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 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 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 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 物2米以上。 (二)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 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 火附近备查。 4.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 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 的动火作业。 ①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一般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

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综合防尘工作,防止煤尘爆炸事故,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矿井的地质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二、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矿井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通风科要有专门防尘队伍,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建筑两个同等容量的蓄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立方米。 四、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井下主要巷道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和阀门,上下山及正在掘进的其它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上,每隔100米应安设一个三通和阀门,以供清洗巷道使用,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顺槽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和阀门。 五、防尘用水水质必须达到要求,水质必须每季测定一次。采区

巷、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应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设施。 六、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应进行煤层注水。 2.喷雾洒水设施,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管路系统,进回风巷每50米设置一套三通阀门,根据巷道积尘情况及时清洗巷道,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度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各种喷雾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 2.1进、回风顺槽口以里50米、安全出口以外20—50米范围内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专人看管。 2.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2.3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并能正常使用。 七、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安装齐全。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刷井壁巷帮、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30米内必须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喷雾、水幕灵敏可靠,雾化灭尘效果良好。

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2 页

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落实好粮食粉尘的治理工作,特制定粉尘防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除尘规范;粉尘测试;浓度预警措施;火灾(爆炸)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粉尘防护区域包括:筒仓、方仓、平仓及周边作业区域。 第四条为防止粉尘爆炸,进入作业区域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该区域动火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申请程序办理,做好隔离防范措施。 第五条定期组织公司级粉尘防爆知识培训。 第二章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 第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如筒方仓区域配置的防尘防爆电机、防尘防爆照明灯、防尘防爆控制箱、平仓防爆照明灯等。 第七条安装卸爆口。密闭的输送设备、斗提机、刮板机、除尘管道等必须安装卸爆口。 第八条配置除尘器。除尘器能将作业中的扬尘,密闭空间等区域的粉尘吸收掉,保证作业环境以及降低密闭空间的粉尘浓度。 第九条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主要用来清除散粮中铁屑等杂物,防止与刮板机等碰撞、摩擦而引起爆炸。 第十条清仓工具、除尘工具等宜选用防爆工属具。 第十一条平仓内作业的设备(叉车、装载机、提货车辆等)必 第 2 页共 12 页

须配置防火罩。 第三章除尘规范 第十二条筒、方仓区域(机械部散机队负责) (一)作业前检查好除尘设备是否可靠,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 (二)作业过程中做好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的巡视工作。 (三)每班作业完毕,需安排作业工人清理积尘斗的粉尘;每船作业完毕,安排除尘工对作业设备除尘,安排工人清理滤芯、布袋等除尘设备。 (四)维修工每月对除尘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一次(除尘系统月检表见附件1)。 (五)刮板机头尾轮,斗提机尾部、筒仓壁等一些隐蔽的积尘区域,每半年清理一次。 (六)除尘系统操作参照以下操作指引 1.除尘系统作业前 (1)提前2天检查除尘系统是否正常,并试运行。 (2)作业前15分钟开启除尘系统,启动除尘系统时,首先打开排灰器,其次启动刮灰器,最后启动集尘器。关闭时则相反。 2.除尘系统作业中 (1)检查滤袋是否破损,发现灰尘快满时必须清理; (2)检查风机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控制仪表以及除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4)检查所有连接部件工作是否平稳、有无异响。 (5)检查除尘系统各部位是否有漏风。 第 3 页共 12 页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doc

1 QG/JN 防火、防爆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对公司内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提出一般要求、等级划分、主要预防措施、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等程序,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检查、保养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实施进行统一管理;3.2 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分批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教育,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 3.3 各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各自责任范围内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对该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将检查、保养情况记录成台帐,每月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有效加装阻火器。摩托车、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用甲醇、甲缩醛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 2 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维修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不准在高温设备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7 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 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 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 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 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 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4 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五)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46 ~653 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六)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七)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 次,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 2mm 的煤尘堆积。 (八)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工程项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4511 工程项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程项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搞好防火防爆宣传工作,利用职权会议、专栏、板报等宣传形式经常向职工开展宣传教育,对从事易燃易爆的员工,应熟知岗位的防火防爆责任,严格按操作规章办,增强责任心保证安全生产。 二、加强消防组织的建设,采取定点、定人、定时检查,发现存在有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坚持一日三次检查,把事故处理在萌芽之中。

吸收塔、烟道内防腐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吸收塔、烟道内防腐安全管理制 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吸收塔、烟道内防腐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版) 1、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规范》以及北京龙源宿迁分公司、监理方、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 3、每天班长(组长)必须做好班前列队安全交底,交底内容要根据当天的工作实际情况,突出安全技术工作危险重点,做到人人清楚人人明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设备的安全。 4、做好班前三查工作,确保安全保护用品合格到位使用,施工人员身体精神状态良好,方可进行防腐作业。

5、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架管搭设必须符合作业指导书要求,脚手架板铺设必须捆绑牢固,确保无探头板、无漏绑扎,无螺栓松动现象。每天施工前班组长必须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无安全隐患方可施工。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是否有损坏,在确认其完好后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脚手架搭设施工中,必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安全施工,脚手架搭设完后,必须由使用人员进行安全质量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悬挂验收使用牌及专人维护。 8、搭设脚手架材料必须随用随运,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有序。 9、高处作业人员使用小型工器具必须栓安全绳和使用工具袋,各种小型工具用完后及时放入工具袋,或配备安全绳,严禁在高处作业抛掷工器具及物件,防止坠物伤人。 10、在喷砂施工中,喷砂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喷砂防尘保护服装和防尘口罩,确保身体健康。 11、在喷砂过程中喷枪不允许对准人员和设备等物件,防止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公司大宛其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及责任制 通风科 2013年

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 第二部分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防尘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夏国法 副组长:曹志标朱广高韩新国马世祥 成员:宋明亮姚元元吴晓斌罗华山游有云 陈浩徐步周陈录智郭明玉曹国力谈明坤 魏家清俞飞陈拥军 二、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领导岗位责任制 1. 矿长:矿长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分析、研究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基层综合防尘工作情况汇报,重点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持会审矿井综合防尘长远规划,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矿井安全程度评估、企业升级和经营承包中去。 2. 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召开综合防尘工作会议,研究总结和布置综合防尘

各项主要工作;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负责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保障系统完善;协调采、掘、机、运、通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3. 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井生产系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组织各采煤、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防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场所和方便;负责抓好顶板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冒顶现象的发生,减少粉尘飞扬几率。 4. 机电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与综合防尘相关的问题和措施,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安全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和引爆火源,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方便。 5. 安全矿长:负责对综合防尘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等执行情况及综合防尘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综合防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组织安监人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防尘设施的损坏进行分析,对防尘设施不全或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有权停止生产和作业。 6. 通风副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负有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

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范本)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版本号:A/0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作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和报告与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所属各部门。 3.职责 3.1.安全技术科是防火防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公司行政科负责对外来人员、外来单位、外来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监督检查。 3.3.安全技术科负责避雷静电设施的外委测试、防护。 3.4.各部门负责对相关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管理。 3.5.各级领导对所管的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隐患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全 面负责。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 达到严 格控制各种火源, 使火灾爆炸不扩展, 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 应根据车间、部门的原材料、成品的特点, 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 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3生产区禁止吸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4. 明火必须申请, 经安全技术科消防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4.1. 5. 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6. 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7. 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8. 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 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主扇通风机各项规章制度

主扇通风机各项规章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主要通风机司机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要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对照工作笔记,询问工作情况,了解风机运行状况。 二、交接人员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七交”和“七不交”: 1、交清当班运行情况,交不清不接。 2、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及其处理情况,交不清不接。 3、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情况,数量不符不接。 5、交设备清洁卫生,不清洁不接。 6、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填写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不接。 7、交班不交给无操作合格证者或已喝酒者,非当班操作者交待情况,接班者不接。 三、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协助处理,交班后发现问题由接班人负责,双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发现问题双方应及时说明,如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问题的,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五、交班人须将本班工作情况交代给下一班,并将本班已经完成或待完成工作,认真记录在每班工作交接表上,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主通风机司机反风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2、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各风门的用途和矿井通风负压情况,能独立操作。 3、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 4、严格按照上级命令进行通风机的反风操作。 5、反风操作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汇报。 6、反风操作情况必须及时记录在运行日志。 7、备用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8、反风应在董事长或总工程师直接指挥下进行。 9、主通风机反风操作步骤。 (1)停止正常运行风机 (2)将防爆门固定牢固 (3)待运行主扇停止以后,方可关闭运行主扇的置换风门 (4)打开备用风机置换风门,反向启动备用主扇进行反风 (5)反风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机房人员,都要履行要害部门登记手续; 二、凡外单位来我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进入机房,应由机电部及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三、公司非机电人员因工作需进入机房时,由机电部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入;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95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 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杨建全,电话:8008。 第二条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总工程师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工程师、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28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区、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

公司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公司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落实好粮食粉尘的治理工作,特制定粉尘防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除尘规范;粉尘测试;浓度预警措施;火灾(爆炸)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粉尘防护区域包括:筒仓、方仓、平仓及周边作业区域。 第四条为防止粉尘爆炸,进入作业区域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该区域动火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申请程序办理,做好隔离防范措施。 第五条定期组织公司级粉尘防爆知识培训。 第二章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 第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如筒方仓区域配置的防尘防爆电机、防尘防爆照明灯、防尘防爆控制箱、平仓防爆照明灯等。 第七条安装卸爆口。密闭的输送设备、斗提机、刮板机、除尘管道等必须安装卸爆口。 第八条配置除尘器。除尘器能将作业中的扬尘,密闭空间等区域的粉尘吸收掉,保证作业环境以及降低密闭空间的粉尘浓度。 第九条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主要用来清除散粮中铁屑等杂物,防止与刮板机等碰撞、摩擦而引起爆炸。 第十条清仓工具、除尘工具等宜选用防爆工属具。

第十一条平仓内作业的设备(叉车、装载机、提货车辆等)必须配置防火罩。 第三章除尘规范 第十二条筒、方仓区域(机械部散机队负责) (一)作业前检查好除尘设备是否可靠,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 (二)作业过程中做好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的巡视工作。 (三)每班作业完毕,需安排作业工人清理积尘斗的粉尘;每船作业完毕,安排除尘工对作业设备除尘,安排工人清理滤芯、布袋等除尘设备。 (四)维修工每月对除尘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一次(除尘系统月检表见附件1)。 (五)刮板机头尾轮,斗提机尾部、筒仓壁等一些隐蔽的积尘区域,每半年清理一次。 (六)除尘系统操作参照以下操作指引 1.除尘系统作业前 (1)提前2天检查除尘系统是否正常,并试运行。 (2)作业前15分钟开启除尘系统,启动除尘系统时,首先打开排灰器,其次启动刮灰器,最后启动集尘器。关闭时则相反。 2.除尘系统作业中 (1)检查滤袋是否破损,发现灰尘快满时必须清理; (2)检查风机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控制仪表以及除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4)检查所有连接部件工作是否平稳、有无异响。 (5)检查除尘系统各部位是否有漏风。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防火防爆管理。 (三)、内容: 1、消防组织管理: A逐级建立领导防火责任制,公司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者, 领导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各片区、科室、班组的主要领导负责 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负责人要尽职尽责,各级负责人变动时, 要做好交接工作。 B生产岗位实行防火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每个职工必须明 确并认真履行自已岗位的防火职责。 C企业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年都要进行消防业务学习训练,熟 悉防火、灭火知识。 D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程》,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各类消防器材 必须放在取用方便的固定地点,有明显标志,并勤检查、勤维护、勤擦拭,不许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消防用供水系统均应 有可靠的保障设施,确保消防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保证消防通 道畅通。 E对火险隐患及时发现并立案整顿,公司级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车间每月检查一次,班组随时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重大火灾隐患要有“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方案,火险隐患消除前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F全公司职工必须达到“四懂”、“四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 措施、懂扑救办法、懂火场逃生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 灭初级火灾、会报警、会组织逃生)的要求。 G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承包。对消防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 规章制度的部门、个人和火灾、火警、火情事故的责任者,要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火源控制管理: A企业禁火区内,禁止使用一切明火,严禁吸烟,并设置明显 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动火 作业管理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 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 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C火灾爆炸场所的照明、布线和电气、电动仪表、设备应符合 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D需要临时安装的设备、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 批准后,由正式电工安装,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限期拆除。E建筑物、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层面的排放、可燃 气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并应每 年检测一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和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高低液位和泄漏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3、在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6、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7、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8、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阀门,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9、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或设置静电导除设施。设备、管道、储存场所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 程》(HG/T2067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_GB_12158-2006)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 计规范》(SH3097-2000)执行。 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1、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2、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 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 年版)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 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 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向外开。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7)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分厂(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 的 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生产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企业生产防火防爆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净水厂所有部门。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保卫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4.工作程序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4.1.1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技术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1.5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

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7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4.1.8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1.9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10因工艺反应物料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装置。 4.1.11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4.1.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1.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16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氯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18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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