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协议:10个案例

微山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开发项目合同书

甲方: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

住所: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

法定代表人:仇建武镇长

乙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和《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落实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甲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开发建设微山湖(柳泉)自然山水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确定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和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

1、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从北村楼山岛周边地区以南至大冯村凤凰山,西至湖岸,所有陆地、湖岛、荒山、荒地、山林,及现有湿地、池塘、水面。规划面积(含水面平方公里)约平方公里。(见附图)

2、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方式:采取征用或租赁等方式。

第二条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开发所要求清理的湖区、湖面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开发过程中如涉及徐州市84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赔偿标准按《徐州市84号》文件执行。

(2)甲方负责景区外(104国道以西至开发区道路建设并协助乙方搞好水、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协助乙方争取该项目土地计划指标和乙方办理征用土地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土地征用申报批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所需开发部分的景区居民搬迁工作,协助投资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拆迁赔偿费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开发期两年内提供铜山县政府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开发的荒山、荒地,若乙方征用,应办理合法的征用手续,并缴纳法定的费用。对已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水面由投资方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实行租赁经营,另行签订合同。

(5)甲方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负责维护整个规划区内及湖区治安,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宽松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环境。

(6)甲方协助投资方对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及办理林权证等;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开展农业旅游,打造“一村一品”、“一户一品”特色旅游。

(7)甲方按乙方需求提供住宅区开发建设用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住宅区开发土地征用手续,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编制高起点、高品位的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区规划设计方案,做足微山湖山水文章,打好微山湖品牌。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微山湖生态旅游区。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可研性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报批确认后,乙方在当地注册成立专业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整体开发。乙方应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规,及时交纳在当地国家规定的税费。

(2)乙方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乙方在3-5年内完成生态旅游区核心区开发,乙方应于上级相关部门认可的条件后开始施工建设,确保该项目总投资额在70亿元人民币,其中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不能少10亿元,第二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第三年项目投资30亿元人民币。全面推进,分批实施。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实施分期开发,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滞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负责景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做好与区域环境保护相衔接。乙方应合理合法使用土地和水面,不得破坏土地和周边环境,如改变土地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征用手续,方可实施。

(4)乙方对开发微山湖(柳泉)生态旅游开发经营权,包括旅游区经营管理权、门票收益权,建设项目的开发权与招商权,核心区土地的购买、租赁或承包权,荒山、荒地、湿地及水面有偿或无偿使用权等。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5)乙方对本项目采用游憩区与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为了确保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区规划绿化用地比例占60%,建设用地比例占40%;在总体规划区内绿化用地控制在65%,建设用地控制在35%。其中建设用地中80%用于住宅开发,20%用于景区公共设施配套。

(6)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为丰富和完善铜山城镇体系,推进当地城镇化进程,推动、规划柳泉城镇西拓,积极参于柳泉旅游小镇(名镇)开发建设,打造滨湖山水新城镇。

(7)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充分吸纳当地居民参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和生态旅游区管理服务,同时致力发展农村旅游项目,引导开发销售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8)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征用或租赁甲方土地的各项费用,否则造成后果由乙负责。(9)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失地居民优先聘用。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若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关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东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2005)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二OO*年元月十四日

甲方:山东省单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东省招远市文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充分发挥单县浮龙湖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浮龙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全县旅游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在单县浮龙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投资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浮龙湖旅游开发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建设五星级大酒店、北京城微缩景观、影视旅游城、农业观光区、林业观光区、水上观光区、餐饮一条街、商业一条街、佛教旅游观光区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建筑、儿童游乐园、休闲渡假村、音乐广场、人造沙滩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100亿元。

第二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开发,在此规划区域内,乙方享有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权。

1、浮龙湖2.8万亩水面由乙方开发使用;

3、浮龙湖内岛屿约420亩、龙潭水寨周边湿地约1500亩及沿湖周围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旅游渡假村、滨湖景观带、商业一条街、停车场等原浮龙湖旅游规划用地约1.2万亩由乙方开发使用(其地界坐标详见附图,具体界址以乙方与甲方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甲方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

第三条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不同土地性质采取出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依法获得使用权,并与甲方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或合作经营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负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乙方除上缴省、市报批费用以及匀摊县政府先期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外,政府土地纯收益等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乙方。对于出让土地,甲方应在乙方按照规定交纳费用后为乙方办理完成各种用地手续。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浮龙湖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和注册登记。甲方在乙方注册资金到位后,按金融部门规定的贷款比例负责协调贷款,配合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扶持资金。

第六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提供《浮龙湖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甲方批准后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乙方在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的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乙方应于详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动工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乙方应在规定的建设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

第八条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保护浮龙湖生态旅游开发区内的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按国家环保标准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垃圾等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开发。但未经甲方批准不能将开发项目出让或变相出让给他人。

第十条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编制浮龙湖旅游开发区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和实施计划,由甲方出资按计划完成各项公共设施的配套,如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乙方旅游景点的对外经营,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证乙方旅游开发所需要的水位和水量,如果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或最高水位线,影响乙方旅游景点的经营和旅游设施的安全,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旅游开发区防火、周边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景区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甲方对乙方兴建的旅游景点项目实行8年税收奖励政策,其中前五年内所产生的营业税,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的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甲方成立专门班子,负责为乙方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协调、联络、土地征用及手续办理、资金及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宽松的经营环境。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招商。

1、未按本合同第五、六、七条规定实施开发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违反经甲方批准的《浮龙湖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开发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景区开发项目出让的。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合同时,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实现的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乙方项目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乙方所有土建工程须高度重视安全施工。乙方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用工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应按照甲方要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或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招商二局一份,旅游中心一份,财政局一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浮龙湖旅游开发区域位置面积详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所在地:法人所在地:

银行名称:银行名称: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2009年月日

乔家大院旅游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甲方:祁县远大投资公司

乙方:上海盛富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中昊

甲方代表祁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对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已获得充分的授权。甲方与乙方、丙方就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及后续经营事项的合作事宜,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各方同意共同投资乔家大院景区项目开发建设和景区经营。

二、各方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山西祁县设立乔家大院景区开发建设和景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

三、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

四、甲方以乔家大院经营权评估作价投资入股。

五、乙方、丙方以货币出资入股。

六、甲、乙、丙股权比例分别为25%,50%,25%。

七、拟设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八、拟设立公司设立后,项目开发建设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规划、立项、拆迁、建设、商铺销售、景区经营管理。

九、项目的建设要执行《乔家大院旅游发展规划》和《乔家大院文物保护规划》。如确需变更或调整,须报请祁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项目投资额度为2亿元。

十一、项目建设完工后各建筑物及构筑物物权形态明确如下:

1.景区古建修复区建筑物所有权归祁县人民政府,经营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归公司所有。

2.景区新建商铺归公司所有,最终形成公司的销售收入。

3.以集体土地形成的停车场在公司存续期间其经营权及收益归公司所有。

4.所有公用设施及构筑物所有权归祁县人民政府所有,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公司具有无偿使用权。

5.工程完工后商铺售卖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收入归公司所有。

6.公司乔家大院经营权的营业收入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归公司所有。

十二、经营权转让后祁县人民政府的权益。

1、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每年承担祁县人民政府接待开支20000人次的门票费用。

2、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每年6月30日前向祁县人民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十三、经营权转让后原乔家大院原职工安置的处理。原乔家在册正式职工(除退养人员外)原则上由新成立公司全部接收,由新公司进行安置和进行岗位调配。除经营权变更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十四、乙、丙应在本意向后十五日内按比例缴足1000万元资本金,签定合作协议后十五日后缴足2000万元资本金,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放弃权利。

十五、项目前期工作在公司成立前委托甲方先行办理,所涉及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本意向签订后,未征得乙、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就该项目和第三方签订任何合作协议。

十七、本意向书是各方合作的基础,各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

十八、本意向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甲方:xx县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东法人代表身份证号:(xxxxxxxxx)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xx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xx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

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年4月至~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xx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xx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xx 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xx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二OO六年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关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五年合作框架协议

作者:湿地国际…文章来源:湿地国际-中国点击数:114 更新时间:2009-11-07 1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

关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五年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和湿地国际于2003年9月8日签署了有效期为五年的“合作备忘录”。五年来,在“合作备忘录”的指导下,双方在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下一个五年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原则

1、双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领域,开展平等、互利合作;

2、国家林业局将为湿地国际在中国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湿地国际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影响,为中国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和寻求信息、技术和资金支持;

4、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所取得的有关科研成果的产权以及出版物的版权按照具体项目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二条合作目标

1、提高中国湿地保护管理水平与加强能力建设;

2、提高中国公众的湿地保护与参与意识;

3、促进中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交流信息、培训人员、举办研讨会;

2、双方开展技术和资金合作项目;

3、湿地国际邀请国家林业局派员参加湿地国际有关会议、培训班以及有关湿地保护的活动;

4、建立年会磋商机制,审议合作成果,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双方分别指定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和湿地国际—中国办事处为双方合作的窗口单位。

第四条合作领域

1、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湿地国际将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寻找技术和资金支持,协助国家林业局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2、参与湿地和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林业局鼓励和支持湿地国际投入技术和资金,参与中国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项目和工程。

3、气候变化

加强湿地保护与气候变化的研究工作,以预防并减缓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扶贫

开展湿地保护与替代生计活动,推动社区扶贫工作。

5、水资源管理

推动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措施和机制,特别是要发挥湿地在流域综合管理中的作用。

6、提高公众意识

国家林业局将与湿地国际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7、国际政策及国际公约

国家林业局与湿地国际根据国际政策和国际公约有关协议,加强信息交流、推动项目合作。第五条合作框架协议的修改、延长和终止

双方同意可对本框架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如一方需要对本框架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年会上进行协商,签署相应文件,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附件同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提前终止。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可续签合作框架协议。

本框架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将参照两种文本做出解释。2003年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于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失效。

康定县人民政府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木格措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双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为加快“环贡嘎山两小时旅游经济圈”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康定木格措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

本合同:第一条景区范围:木格措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木格措景区”所指范围。甲、乙双方对木格措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以“木格措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附件1】第二条景区合作开发项目:根据《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七色海风景游赏区、药池温泉休闲区、木格措生态观光区的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第三条合作方式:1、木格措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康定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木格措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3、乙方享有《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第四条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 年。即:2007 年11 月28 日至2057 年11 月27 日。第五条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照《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木格措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AAAA 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三期进行建设,甲乙双方总投资概算为4 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 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 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一年(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区域的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及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内容为:(1)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及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城区至景区大门的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交由公路部门管护。(2)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供水、排污及环保设施建设;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高原反应检测站、观景平台、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野人海各一个)、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4A 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3)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氧吧茶亭及餐饮接待中心、购物、文化项目,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野人海的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双方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2008 年10 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20000 万元人民币(含甲方投资)。

2、第二期建设期限2008 年9 月至2010 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申报手续的前提下,成功创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具体建设内容为:(1)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2)按照国家4A 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景点的品质打造。(3)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4)进行国家4A 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木格措景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10000 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1 年至2015 年。按国家5A 级旅游景区的标准,

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基础设施、接待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将木格措景区建成全国乃至世界知名旅游区。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按照《木格措景区总体规划》和《木格措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双方协商后确定。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1000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木格措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3、景区门票收益权属甲方,门票及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附件2】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5、甲方相关部门依法向乙方收取税费。6、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具体用地办法见【附件3】。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8、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9、景区规划内的项目,乙方如未按期开发,甲方另行招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木格措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电力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4、木格措景区开发项目纳入康定县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州、县的有关优惠政策。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6、乙方享有木格措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乙方未按期开发的项目,甲方另行招商。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和《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康定县籍人员务工。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10、按照景区规划,乙方不得在景区内修建宾馆、酒店。合作期满后,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第七条门票的收益1、门票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门票制作费、门票站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门票收益。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2、门票收益按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1)在乙方保证对景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 万人民币的条件下,门票收益中的10为乙方合作开发的投入补偿;门票收益中的90为甲方景区资源使用及投入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及各种基金等费用。(2)合作期间的前15 年(即2007 年11 月28 日至20 ,22 年11 月27 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20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中间20 年(即2022 年11 月28 日至2042 年11月27 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15%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15 年(即2037 年11 月28 日至2057 年11 月27 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

10%交由乙方使用。该资金作为甲方对木格措景区的宣传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景区公共设施更新的再投入,乙方不得改变该资金用途,不足部分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和相关附件。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一方严重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建设总投资额(4 亿元人民币)百分之一(40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以下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1)乙方从开工至竣工期间,若发生资金不到位或乙方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连续停工30 天、累计无故停工100 天。(2)甲方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景区建设项目终止。(3)一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投资或建设项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开发权: (1)本合同签订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景区主要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景区资源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第九条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2)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3)本合同与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依这些政策、规定为依据,双方协商并书面变更。2、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限已满。(2)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3、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解除。(2)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依法解除。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所形成的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纪要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本合同签定地点四川省康定县。

3、如本合同生效需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康定县人民政府(盖章)法定代表人:县长代表:乙方: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周丽云董事长代表:签约时间:二OO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三:用地方案关于木格措景区开发的用地方案为加快木格措景区的开发进度,保证合作开发协议的顺利实施,康定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木格措景区开发建设用地按以下方案供地:1、关于景区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景区基础设施用地指景区环保车道路、水电设施、卫生环保医疗救护设施等建设用地。非经营性设施(含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指为景区大门票服务不独立收费的相关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设用地。上述非经营性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由康定县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建设供地。2、关于景区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指在景区内实行独立收费的相关经营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含环保车游道建设用地)。上述经营性设施建设用地由康定县政府按照优惠政策实施供地。甲方:康定县人民政府乙方:深圳市宇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11 月20 日

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https://www.360docs.net/doc/eb9281591.html,——(2011-2-15 14:44:15)

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游局一份,景区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字)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

网址:www._________网址:www.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

经典的合同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物资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供货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其中: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达到400万该笔垫资款按月2.5%计息;建筑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建筑公司如购货不到2500吨,需补偿不足部分每吨100元;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后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7.6万元 ,给付购货不足的补偿款7.6万元,给付违约金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87.6万元系利息,购货不足是后来物资公司拒绝供货所致,并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为利息,再次为主债务。建筑公司实际要货不足2500吨,应当按照每吨100元补偿物资公司。对于违约金,未超过3%的予以支持,超过3%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物资公司材料款87.6万元,支付不足额购货的补偿款7.6万元,支付未付款金额3%以内的违约金10.9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了诸多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大部分是可以规避的。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其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一、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后该笔垫资款按2.5%月息计算。月息2.5%的利息约定过高,按年计算就是30%,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五倍。二、建筑公司计划购买钢材2500吨,不足2500吨需补贴物资公司购货不足部分补偿款100元/吨,这项条款是纯粹的不利条款,它不会对物资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公司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最后建筑公司因此损失了7.6万元。三、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并不在同一地区,且物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同一个地区,这就使建筑公司不仅失去了地利优势,还需要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合同中约定了诸多的不利条款,但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建筑公司如果不按期付款,将按每天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但在后面给予了限定,暨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如果较长时间拖欠,建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损失,3%违约金上限对于建设公司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中虽然拖欠时间不长,但该违约金上限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综合习题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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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D )。 A.合同的当事人 B.合同双方的权利 C.合同双方的义务 D.合同的标的 2.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方式为( C)。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3.当事人将财或物作为担保而不需转移对方的是(B )。 A.定金 B.抵押 C.质押 D.保证4.担保合同是属于(B )。 A.主合同 B.从合同 C.分包合同 D. 无偿合同 5.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C ),阻碍时效进行,诉讼时效中止。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要求 C.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D 义务人同意履行6.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被称为(B )。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职务性代理 7.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C )。 A.同时产生,不同时消灭 B.不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C.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D.不同时产生,不同时消灭 8.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 )。 A.被代理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被代理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D.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9.中国《民法通则》规定(C )属于短期诉讼时效。 A.货物购买合同争议 B.侵犯专利权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D.经济合同争议 10、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 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某大学管理学院 陈** 1 / 37

一、案例相关背景 二、总承包商项目组织机构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方式 四、项目总承包合同结构分析 五、总承包合同条件分析 六、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管理 七、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点 九、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相关背景 1995年底,由我国某公司承建的EPC交钥匙大型石油工程项目:中东某国油田扩建工程两个集油站和256公里的长输管线项目。 这个项目是海湾战争后中东地区当时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面向国际进行公开招标。我国公司经过了近三年的努力,在两国政府配合促进和推动下,终于获得了这项工程的总承包资格。

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约为四亿美元(其中E、P、C大致比例为: E:1.57%、P:64%、C:34%)。项目预付款15%,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10%,从进度款扣除5%的保留金,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一部分(工程分为三个子项目)约为每天7,000美元,工期为37个月,工程机械完工后另有四个月的试运期,保修期两年。 业主在合同中要求项目所需16种主要设备和材料(如, 大罐气压缩机、外输泵、脱盐器、分离器、段塞埔集气等以及管线所有管材)必须从业主指定的厂商中购买(Vendor List)。

业主聘请美国一家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公司(PMC)全面监督项目的运作。由于业主认为中方缺乏国际大型项目管理经验,中方在合同中承诺雇佣一部分“西方专家”加入项目团队,最多时达到70余人。 按合同规定,项目必须采用西方项目管理方式。为执行本项目,需编制项目管理、设计、采购、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安保、项目控制和合同、施工等9大类共78种程序文件。在项目运行中,必须依据这些文件进行项目管理、控制和运行。业主也依据合同和这些文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控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用版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098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用版 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

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案例

案例(一) 摘要:实际履行中双方的自愿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应该以实际履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FOB方式的买卖合同,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没有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承办律师: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亓桂 凤律师 三、当事人 被告:莱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四、对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被外方客户扣款损失人民币638946元; 2、赔偿原告空运费损失人民币492465元。 六、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工作: 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当即确定应诉方案。问题的焦点在莱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主张不构成违约,应该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两个角度突破,侧面抓对方对我方有利的观点。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是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履行寻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已近两年,承办律师为寻

求和发掘证据花费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审查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逻辑清晰的书面答辩意见和观点鲜明的代理意见。该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海法院组织七次开庭。 七、律师的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与美国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详略) 第二、原告已经自认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不确定的。具体表现在: ①原告在起诉状中诉争合同存在交期上的争议,即交期不确定。 ②原告单方认为2009年1月8日被告通过邮箱发给第三人的生产计划是加工产品的交货时间,恰恰说明,原告本人也不认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确切地说,原告认同合同对交货时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第三、合同在交期上约定不明确,被告不存在交期上的违约。(详略) 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扣货不发,是违背事实的。(详略)第五、原告无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的前提。(详略)第六、原告与美国公司约定的运输方式是FOB,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原告不存在运费损失。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

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 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 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2)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 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 1500万元。 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 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 2006年5月 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 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 5月 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 609 万元,该承包商于 2006年 6月 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 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 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违约金 B. 赔偿金 C. 继续履约 D. 没收抵押物 E. 变卖留置物 4. 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 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 诉讼方面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 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 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 (1)正确; (2)A、B、 C、 E 2. (1)错误; (2) 正确 3. (1)正确; (2) A、B 4.A、B 5. (1)正确; (2) 错误 6. (1)A;(2)正确 7.2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完整版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 条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 定义和释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b9281591.html,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范本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对双方约定的事项订立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订立双方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为了让大家对违约责任有更多的了解,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委托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2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例文(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例文 The latest edition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tract sampl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例文 前言: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 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本文档根据施工合 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 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________市_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人:________ 2.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简称乙方);经理____ 先生(____ 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 出生地:________(国家) 国籍:________(国家) 总部:________(国)________市 在________国的通讯地址:__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报价已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

根据_______国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 ________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 ________市对_____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兑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案例一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 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 3. 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 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 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 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 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 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 (1 )正确;(2 ) A B、C E 2. (1 )错误;(2 ) 正确 3. (1 )正确;(2 )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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