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的认定,因全国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或其他领域的规定自行认定并自圆其说。为公平公正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探索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收集我国有关“违法所得”、“货值”文献并进行综述。

关键词:食品安全违法所得货值认定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4-0090-02

1 概念与计算

1.1 违法所得

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一般表现为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但并非所有的利益获取都意味着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违法所得,既可以表现为不应有而有,如违规收取有关费用;又可以表现为不应免而免,如逃税[1]。

1.2 货值

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

值。在目前“货值金额”一词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法律对货值金额作出了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2]。

2 规定的冲突与认定的难点

食药、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根据货值金额行政处罚的权力,在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货值的确定以及如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不同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规定的冲突。

2.1 法律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中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为销售收入;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将“违法所得数额”定义为获利数额。1993年最高人民检

察院做出的解释“销售收入”包含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的数额外,还包含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投入的成本[3],这在事实上造成了违法所得认定、计算上的不公平。而1995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获利数额”范围与前者显然不同。

2.2 委托加工违法所得的计算

委托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产品,对于此类情况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如服装产业布料的加工,究竟按加工费计算违法所得还是按照市场同类商品布匹计算违法所得,专家对此都各有自己的看法[4]。

2.3 抽样如何计算货值

产品数量庞大时抽样发现伪劣产品,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评定违法所得货值的金额[5]。

2.4 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目前暂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区分解释的权威标准,给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境[6]。

2.5 货值计算应考虑哪些因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为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产品质量法》认为涉案产品以其销售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并且涉案的产品系违法相对人生产加工的。计算货值金额时,并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半成品、原辅材料,成

本、利润、税收等。

2.6 实际操作中计算的复杂性

在实际食品安全执法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违法食品数量很大,但是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很小,具体销售数量因登记索证不全无法具体查实计算[7];有未销售或者销售后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有因为案件情况复杂或生产经营者销售违法食品时间较长无法确定时间范围而无法查清数额的[8];有食品本身货值不高,但是食用后对消费者的健康伤害巨大,此类货值具体金额确定困难[9]。通过对《2011年苏州市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粗略的统计,由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其相关细则办法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没有详细规定,造成很多案例对违法所得和货值认定存在争议[10],这些案件尽管经过执法人员努力和有关专家指导已经结案,但是大家普遍认为亟需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漏洞进行补充和完善。

3 冲突及难点的破解

3.1 在管辖和适用范围内认定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类观点:一种是剔除成本说,此类说法认为应将违法行为人实际付出的成本从获取的全部利益中扣除,将违法所得仅仅认为获得的利益部分。另一种是包括成本说,此类说法认为对于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不应从其中扣除成本部分,而应该视为其全部经

济利益所得。在两种观点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法所得应该包括成本,他们认为行政处罚的精神主要是惩戒精神,应该起到教育群众,预防违法事件再次发生的作用,另外违法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达到《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11]。另外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违法所得中成本所占的比重,无疑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在坚持以效益为基本的行政法域原则上[12],违法所得选择包括成本和利润说是比较合理的。

3.2 按照同类物品价值认定

委托加工货值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按照市场同类物品价值来判断;第二种按照收取的加工费来计算;第三种货值认定没有依据,但是加工费应没收[4]。食品行业委托加工货值认定考虑采用第一种。

3.3 按抽样时货物总价认定抽样不合格食品货值认定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根据鉴定结论,认定整批货物全部不合格;第二种只认定抽样样品为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第三种认为公权力不应该直接介入[13]。在食品行业应以抽样时实际存在货物的总数来认定货值。对抽样前已经食用了的食品,如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3.4 违法所得包容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犯罪手段而获取的财物[14],从概念上讲,应该是被包容在“违法所得”的概念之中,也可以说是“违法所得”的表现形式之一。

3.5 半成品按原料计算货值

在其他领域对于半成品货值的认定,有四种观点:第一种只要无法单独出售或者无法标价的,无论其是否具备了产成品的部分特性和使用性能,均不应计入货值金额;第二种半成品和配件包装应按成本价计算在货值金额内,只是没有组装成成品;第三种对于此类货物均应按市场价计入货值,并从重处罚;第四种成品应计入涉案货值,半成品应按照产品性能、工序完成程度等分析是否计入货值,原辅料、包装物不计入货值[15]。在食品行业,货值金额指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3.6 以是否入账来界定货值

对于认定违法所得的时间跨度需要有一个认定,以此来解决因案件时间跨度太长而导致货值金额难以认定的情况。“营业收入数额”的认定期限可以通过货款是否入账来界定,如货款已经入账,则认为货物的权利以及风险等也随之转移,无论是否实际收到货款,均认定纳入营业收入,包括预期的营业收入[16]。

3.7 对主体资格合法性分类界定

对于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其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全部经营性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对于主体合法,经营商品不合格,如果当事人是故意的,应当将全部经营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对于主体合法,经营商品不合格,如果当事人是无主观故意的,应当只将获利金额(利润,不包括成本)作为违法所得;当然,如果无法确定相对人主观状态时,建议以获利金额(利润,不包括成本)确定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得”必须包含在违法所得之内,而对于“应得未得”,如果违法所得确能收回,应当计算在违法所得内并予以追缴;若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收回,则不能计算在内;对于当事人已缴税款和有证据证明已退还、赔偿受害人的金额,应在没收违法所得时扣减(计算时仍应计算在内)并予以说明[17]。

4 展望

随着价值法学在法律中引入,法律应该更加关注复杂的现实生活,有关法应该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的理解与解释,应从生活现象中总结抽象出来,事实证明,在不考虑社会背景与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仅仅从“正义”角度制定的法律其可操作性都是较差的,所以,在有关违法所得、货值认定中,要明确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加强法的各种价值目标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冲突关系的研究,以此来减少不同部门,法域之间存在的冲突[18],在食品安全方面,对于违法者应采

取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19],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为保护食品生产者的利益,应通过政府来制定共同的行为准则,在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打击潜在的竞争对手[20]。

参考文献

[1]陈艺娟.浅议卫生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2,4(4):469-470.

[2]董思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2(3):107-117.

[3]安源.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关于计算标准的讨论[J].网络财富,2009(14):102-105.

[4]陆一.本案不合格成品布的货值如何计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8):24-25.

[5]刘军.仅凭抽查结果能否实施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8):27.

[6]徐贷.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51-58.

[7]邢晋太,董建军.廉价商品怎样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11):25.

[8]杨毅.计量违法案件的一违法所得如何计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9):27.

[9]魏文彪.生命价值不能以问题药品货值来衡量[J].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7(9):26.

[10]苏州市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Z].2011:1-84.

[11]汪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28

[12]王为侯荣贵.货值的认定应囿于法律的规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6):22-23.

[13]吴振祥,游德清.不合格水泥货值金额该如何认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11):25.

[14]刘清生.论刑事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J].湖南社会科学,2009(2):51-57.

[15]陆一.半成品和配件能否计算为涉案货值[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6):20-21.

[16]张云.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货值金额"计算的思考[J].标准科学,2009(3):58-60.

[17]王勃,张修乾.一起餐饮业食物中毒处罚案例的分析思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1(5):453-454.

[18]郭兴利.试论价值法学在中国的兴起[J].理论学刊,2006(7):84-86.

[19]刘俊海.对食品违法行为应采取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J].农村工作通讯,2011(12):41.

[20]Richard A.Posner.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e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94:335―358.

《食品安全问责与渎职犯罪(下)》试卷答案

食品安全问责与渎职犯罪(下)试卷答案 1、细节决定成败。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在各个清查环节能够认真执行并发现问题,就一定会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 正确 错误 2、基层执法机构对于有明确任务布置且没有采取足够行动的,容易被认定为执行不力。()正确 错误 3、中国乳制品产业的问题不是近几年才有,早在安徽阜阳大头奶粉的时候就暴露出了问题。() 正确 错误 4、法律对分段监管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地政府有权对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正确 错误 5、徇私舞弊和贪赃枉法同刑事犯罪相同,只是程度和后果不同,河南“瘦肉精”事件中暴露出徇私舞弊问题。() 正确 错误 6、20XX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接到了三聚氰胺的报告,强调保密防治炒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正确 错误 7、食品安全监管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历史环境属于客观方面。() 正确 错误 8、问责机构可以是监管部门。() 正确 错误 9、协调配合不力属于问责事由。() 正确 错误 10、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 错误 11、依法定责的前提是()。 A权力 B义务 C作为 D职责 12、下列描述中不属于问责事由的是()。 A监管流于形式 B贪图享乐 C处置不当 D徇私舞弊 13、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不包括()。 A贪污腐败 B滥用职权 C玩忽职守 D徇私舞弊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A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5、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我国最早使用问责这一概念是从()。 A 20XX年非典 B 20XX年三鹿奶粉事件 C 20XX年问题奶粉 D 20XX年温州动车事故 16、食品安全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是()。 A企业生产者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运输主管人 D社区工作者 1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属于食品安全职务犯罪的()。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司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对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准,以及在同一案件中分别确定罚金数额和没收财产范围时对是否坚持同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存在疑问,故有必要研究。 一、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界定和认定的实践分歧及相关文件规定 (一)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界定和认定的实践分歧。刑法多个条款出现“违法所得”的表述,而不同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认定不同,故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违法生产、销售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数额。这种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2年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答复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指获利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无需扣除生产、销售成本。该观点以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二)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界定和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违法所得”不再仅是刑法独有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于20 12年修正时增设的特别没收程序也含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有关特别没收程序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亦作出了专条解释。至此,“违法所得”的概念已同时触须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认定的规范性

文件大致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以及行政执法文件三类。以下对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1.明确“违法所得”系获利数额的司法解释文件。此类司法解释大致有3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已于2013年1月失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版物解释》)第17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10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2.明确“违法所得”系通过实施犯罪直接、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的司法解释文件、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特别程序规定》)第6条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归属不够科学 现行1997 年《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的一种。当时的立法背景是,97 年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依据传统观点,尽管食品安全犯罪确实危及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起始阶段,立法者价值取向上更多的倾向于该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仍然做出将其归入破坏市场经济类犯罪的体系安排。但高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市场监管制度,也包括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将此两者分清主次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性质归属的关键。三鹿奶粉、阜

阳毒奶粉事件波及全国,造成婴幼儿发育不良,有的甚至造成终身残疾,给数以百计的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类似这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果认为其所侵害的法益是经济秩序显然不太合理。总结这些事件,对国家市场监管秩序的扰乱已被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代替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这些事件的反映、应对与案件判决的互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各界关注点首先和最主要的在于犯罪行为对生命健康的损害。 (二)现有食品安全罪名规制的范围过窄 1.主观要件拘泥于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43、144 条规定的主观罪过形态均是故意,这难以对司法实践做出回应。以2003 年海城市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为例,法院最终判郝国栋、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徒刑三年、罚金15 万;判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拘役六个月。①事实上该案在质证、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质疑,在此本文只对该案的主观罪过问题探讨。关于主观罪过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罪过? 分析案件事实,抗营养因子的检测在当时并没有列入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事实上企业违反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灭活工艺的注意义务,造成多人中毒的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更符合过失的罪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值得探讨的。笔者认为这是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失触犯食品安全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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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方面的论文食品安全研究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报道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相关报道则成为公众关注食品安全的重要窗口。本文试对我国食品安全报道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报道综述 食品安全话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从早期“苏丹红事件”、“注水西瓜”、“多宝鱼事件”到最近“圣元早熟门”、“麦当劳添加剂事件”、“龙虾门”,可谓“历久弥新”。本文试图对我国食品安全报道研究的发展、现状及问题进行梳理并简要加以评析,以期对下一步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报道 食品安全报道的对象是食品安全及其问题,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有助于准确划定食品安全报道的范围。“凡是媒介报道了某一类食品的安全问题,那一行业大多遭到沉重打击,而且常常是毁灭性的,恰如多米诺骨牌,一触即连串而倒。即便是那些拥有良好信誉的老字号,似也难以幸免。于是,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一下子众目睽睽,食品安全的问题大有被转化为食品安全报道问题之迹象。”①因此,明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报道”两概念对于食品安全报道研究十分必要。 1、食品安全概念

目前我国学界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意见不一,其中得到我国学者普遍赞同的观点是由美国学者琼斯提出,他将食品安全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两个层次。“绝对安全被认为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相对安全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②暨南大学沐杉总结多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过程,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认证制度的前提下,不会使消费者受害,也不会构成隐患危及其后代。它既包括经营安全,也包括技术安全;既包括现状安全,也包括后果安全,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③ 复旦大学黄旦、郭丽华引入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来说明食品安全,提出“风险社会中的食品安全”的概念,“它不是指那种昧着良心的制假售假(如过去曾多有报道现在仍难断根的假酒、假药、假烟等,2006年还有假酱油)之类的,这不仅因为那是古已有之,犹如人类诞生就伴随着风险一样,更在于前者是…外部的?对人类…命运的打击?,是当下直接感受感知的具体苦难。风险社会中的风险——…食品卫生?,则是现代化工业生产的伴随物,是为人类提供服务和满足之后的不可预料的剩余物。一方面其具有不可计算性,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决策基础上,是自己所招致。”④ 2、食品安全报道的概念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 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由此可见,质检部门在认定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所得时采取的是“获利说”。 3、举例:某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某小吃2000袋,售价1元/袋,成本0.7元/袋,认定违法所得应为600元,即(1-0.7)×2000=600元。 (二)食品流通(经营)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2、依据: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前,食品流通(经营)监管由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一般情况下,食品违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举例:某食品店销售过期啤酒50瓶,售出价5元/瓶,购进价4.3元/瓶,认定违法所得35元,即(5-4.3)×50=35元。 (三)餐饮服务 1、违法所得的认定——“全部说” 2、依据:2010年3月,卫生部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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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论文:对《食品安全法》中认定“违法所得” 的思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法未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解释,导致执法中产生分歧,影响了对有关案件的查处。现从“违法所得”的字句上,从法理上及司法实践中相关违法所得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在行政处罚中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必要的成本。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准确界定违法所得的含义。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营业收入;获利数额;认定 在目前执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沿用卫生部关于违法所得认定中有相关问题的批复意见,即“违法所得额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时,经过调查后而认定的该违法者的全部营业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应是指违法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1从“违法所得”的字句上理解 所得,英文为incme或proceeds(又译为收入或收益),按照现代英汉词典解释,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售卖、筹款所

得的收入,进款,收益;从字面上看,“违法所得”中主要是“得”字,即当事人由于违法而取得的利益,是因为某些“付出”而在此基础上所得的“回报”。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到,因而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 2从法理上探讨 2.1处罚法定原则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其实是领域具有较大限定性[1]。没收的对象是“违法所得”,行为人从事违法经营利益的行为所投入的成本,应该是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并未违法获取的利益,因而不能称其为违法所得。如果将合法的投入当成违法所得没收,难以令人信服,违背处罚法定原则。 2.2税款优先交纳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交纳一定的税款,当然这部分税款包含在食品经营中。如果将食品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界定为全部营业收入,那么在违法者的全部收入中,就有可能包含尚未缴纳和已经缴纳的税款,如果不容分辩地将其统统没收,既违背了税款优先缴纳的原则,又同时将已经缴纳的税款界定为“违法所得”,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 2.3没收食品、原料及工具并非没收投入的成本《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

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大头娃娃、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福喜肉……公众在无处不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选择愤怒、抨击、希望、麻木、冷漠以致完全丧失信心。以奶粉为例,三聚氰胺事件后,公众对大陆市场上的奶粉不敢信任,无奈通过各种方式选择港澳和海外质量相对可靠地奶粉。基于当地奶粉供求平衡、物价稳定的考虑,香港特区政府在2013 年3 月1 日起实施奶粉限购,违反者将受到最高监禁两年的处罚。大陆消费者通过香港购买放心奶粉的途径被堵死,这一事件归结起来是内地父母对内地市场上的奶粉以及政府监管信用的完全丧失信心,甚至可以说公众购买大陆市场所产食

品迫于无奈,海外产品有价无市,求之不得。总结食品安全事件,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复杂化,单位违法犯罪现象增多 有数据显示,尽管个体工商户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主体的一半以上,但是其所占的比例在近几年有下降的趋势,反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外商投资公司、国有、集体大企业所占比例都有所不同幅度的提高。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三鹿集团、思念集团、双汇集团、福喜公司等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接连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恰似证明了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这些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逐高额的经济收益,不惜牺牲信誉和形象与小摊贩为伍,罔顾公众健康,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摧毁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信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犯罪行为技术化、专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 以“瘦弱精”案件为例,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曾是一家药厂的技术人员,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试用并负责销售,该案中,盐酸克伦特罗的研制、销售不仅体现了犯罪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而且从加工源头到精猪加工地的完整链条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组织严密性。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日益更新,科学技术和科学原理被用来实施犯罪,危害社会。三聚氰胺增蛋白质、敌敌畏防腐、吊白块增白,苏丹红增色,食品原料的种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接触的材料、食品的配方和制作、食品的包装和运送这些过程都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doc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 发布日期:2010-10-09 来源:食品伙伴网浏览次数:1063 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综述,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良性发展提出了相应对策。提出的食品安全良性发展对策对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马长路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102442) 【作者简介】马长路(1978- ),男,黑龙江佳木斯市人,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食品与生物工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食品质量安全控制 【摘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综述,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良性发展提出了相应对策。提出的食品安全良性发展对策对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原因分析;发展对策;HACCP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 。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日本的大肠杆菌O157流行事件,涉及44个地区,病人逾万人;英国的疯牛病事件,引起整个欧洲乃至世界的恐慌;二恶英事件使数十个国家禁止从比利时、荷兰、德国、法国进口鸡、猪、牛肉和蛋、奶等制品[2]。。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仅以2005年为例,苏丹红食品遭到封杀;全国严查孔雀石绿;雀巢奶粉碘超标;广东凉果被逐出京;光明“回奶”事件;深圳黑作坊生产哈根达斯;薯条致癌等等,都令国人“谈食色变”,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一、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一)主要的微生物及寄生虫污染 微生物危害是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危害, 也是食源性疾病的最大祸根[3]。食品在生产、包装、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用病畜、病禽制成的食品,导致大量的细菌、霉菌、寄生虫滋生,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 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 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 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一、案件特点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以销售壮阳保健品为主。除201X 年的一例案件为生产销售假羊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其余案件全部为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壮阳保健食品。由于我国对壮阳类产品的类型和生产厂家有严格限制,造成一大批小作坊制作的壮阳类保健食品横行市场。此类产品市场需求量多,利润空间大,二至三元钱进价的商品能卖到十几元甚至几十元。顾客往往羞于到正规医院就诊或购买,选择在街边小店购买,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为经济谋求利益铤而走险。 (二)通过实体店贩卖壮阳类保健食品的作案地点多为出租房或小型商店、成人用品店。在朝阳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壮阳类保健食品案件中,作案地点均为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或生活超市内,涉案物品数量少,与其他正常经营的商品摆在一起掩人耳目,具有迷惑性。这些场所多由个人经营,不具有营业执照,有需求才进货并迅速处理,被查处时存货仅为十几盒甚至几盒。同时,我区出现了部分拥有营业执照的大药房从保健用品市场批发壮阳类保健食品的现象,此类商家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利用消费者对我国批准生产的壮阳类产品的不了解和对大药房等正规销售地点的信任,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三)壮阳类保健产品的主要来源较为集中。一是游商上门送货,这些保健品多来源不明,供货商与进货商均不留联系方式,采取定时送货的方式;二是店

主从朝阳区十里河保健品批发市场进货,进货方明知此类保健产品非正规厂家生产,但放任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三是来自各地产品交易会。如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其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均自杭州产品交易会购进,涉及19个品种、101盒。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相对机械,实践中存在漏洞。《食品安全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由于食品的多样性与致害病菌的变异性,上述法规只能作为泛性条款与兜底条款,必须依靠各项安全标准及质量鉴定报告方可发挥作用。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质量鉴定机制均不完备,致使司法监督在食品安全保障之路上步履蹒跚。如生猪羊牛肉属于二次加工才能食用的食品(即煮熟),相关机构因国家对生肉无规定的标准均表示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无法取得应有的证据,无法建立有效的证据链,案件不了了之。 (二)执法机关食品安全监督侦查制度不规范,“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不畅。基于食品不稳定性、易变异性的特点,离开第一现场后证据难以再行补足,及时扣押及送检是鉴定结论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与食品鉴定部门在鉴定上衔接不畅,配合力度不足,接收鉴定食品的程序复杂,导致扣押的检材不全或无法及时送检,使得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应有的司法意义,阻滞了案件的司法进程。此类现象集中出现在我区公安机关刑事专项行动办案过程中,。刑事专项活动在集中打击犯罪活动中成效明显,但本身带有应急性、运动型的特点,同时部分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薄弱,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送检、保

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近几年来,“三聚氰胺”、“红心鸭蛋”、“毒馒头”、“瘦肉精”、“福喜肉”等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已经引发了社会公众、国内外媒体、政府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事关中国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和大国形象的树立,安全、健康的食品供应已成为衡量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反映着社会管理和国家法律规则构建的水平和成效。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在试炼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倒逼中

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进步与完善。2009年《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2015 年 4 月24 号修订),之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等相继出台,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内容也做出相应修改,以更好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需要,以适应保障和推进民生的需要。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与依然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碰撞表明,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在与社会现实需要的配合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食品安全概述。“食品”影响着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识,因此,此部分首先介绍了“食品”的概念,之后通过总结分析,阐释食品安全的几层含义。本文的语境下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卫生、无毒害和符合营养需要;接着介绍广义和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然后概括了现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和相关犯罪;最后从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性、刑法的功利性和工具性、刑法的严厉性角度分析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首先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和司法案例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行为主体更加复杂、单位犯罪增多;违法行为更加“与时俱进”,专业性、组织性强;违法后果方面,由于商业的发达,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后果严重。最后从市场经济的自有缺陷造成市场主体缺乏诚信,行政监管因主客观原因不到位,

浅析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综述

浅析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综述 【摘要】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不安全食品危害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监管已日益受到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了大量研究,本文主要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阅读分析探讨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食品安全;研究;综述 食品安全早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和“地沟油”,一个个恐怖的名称一次次地刺激着消费者的神经,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持续地冲击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由食品安全引发的信任危机一度使整个社会都陷入恐慌之中。虽然我国政府也及时采取了积极的治理措施,如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等,控制住了危机的蔓延,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我们还必须不断检讨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索新的对策。 一、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介绍或比较研究 林镝(2004)对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进而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王康英(2005)和薛庆根(2006)从依法监管、过程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并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提出了建议。程言清等(2003)、魏益民等(2005)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建议从完善食品召回法规、规范食品召回程序、建立食品溯源制度等方面构建中国食品召回体系。郑风田等(2005)在总结美国、丹麦等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将监管机构合并重组,成立单独的监管机构,负

违法所得认定探析

审计执法中的违法所得认定探析 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高勇 【时间:2009年12月08日】【来源:审计署法规司】【字号:大中小】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定,但是法律对“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术语没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从而造成立法的混乱和执法的困惑。文章在梳理我国违法所得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审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定性标准、计算标准以及规范冲突的解决规则进行了阐述,并就违法所得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审计处罚;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术语,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使用非常广泛,不仅见于法律条文本身,也常见于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没收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额作为基数予以罚款作为一种重要的处罚方式。因此,在审计执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执法的公正公平。有鉴于此,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视野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及我国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现状 “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是法律对“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术语没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不同法律部门基于立法目的的不同,所称的“违法所得”各有其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从不同角度出发也各有不同认识。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理解 一种认识可以概括为“利益说”。这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纯利益,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在违法行为所引致的、归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全部经济利益中扣除行为人实际付出的成本费用,即违法所得为获利数。主要理由如下:1、就文义而言,“违法所得”即为违反法律而取得,因此不应该包括成本和投入,因为成本和投入在违法所得成立之前已经属于行为人所有或实际持有,不能在违法所得成立后再称之为“所得”。2.就数字而言,“违法所得”中最为突出的是“得”字,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到的。因而,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3.将违法所得界定为非法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会出现概念上的混乱。而两者是个相差悬殊、迥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种认识可以概括为“收益说”。这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通过违法行为所得到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做任何经济上的成本扣减。主要理由有:1.行为人为获取违法所得,要付出一定成本,行为人的这部分本来合法利益已经因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理所当然不再受法律保护。2.行政处罚法明确将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果将违法行为人所付出的成本从其违法所得中扣减后再予没收,只是恢复违法前状态,那么没收违法所得就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而存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加以规定的立法精神。 上述两种认识都揭示了违法所得的内涵和本质特征,只是对于违法所得的外延大小界定有别。 (二)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现状 据叶剑平在《违法所得研究》中的不完全统计,“违法所得自1979年‘入法’以来,至2006年3月16日,我国有法律135部、行政法规195部、部门规章645部、司法解释63件、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15部、地方法规、规章5975部、中外条约1件涉及到此概念。”与上述对“违法所得”概念的两种认识相对应,这些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解释,违法所得有的指扣除成本费用后的获利数,有的又是指全部非法经营收入、销售额。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理性之策 【正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一段时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直至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要命。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1]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献综述 _张双琴(1)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及其安全性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下至平民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 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食物,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依然有许多食品存在着安全隐患,而且层出不穷。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力度。食品安全可分为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食品可持续安全,本次研究的主要是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在下文出现的食品安全均指食品质量安全)。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是各国政府部门都致力于要解决的问题,也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共同探讨的热点。其研究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知、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食品安全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和治理策略等方面。 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解决食品安全的对策和有关学者的文献和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发现和找出我国食品安全的研究找出我国在食品生产和监管出现的安全问题,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国家政府对食品安全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以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促使我们对食品不得不层层把关,选材,生产、包装、运输、储藏都要严格执行,所以不仅要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去保证我国食品的安全,同时也要利用道德舆论的力量来监督和促使食品生产商生产合格、安全、放心的食品,以保证我国人民食品的安全。 三.国内食品安全理论著作和相关法律措施 从目前的检索来看,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的著作相当丰富。在这些著作中,有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如《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查》﹔有关食品专业知识的如方玉媚著的《食品分析》(四川教育出版社,2010年)[1]、夏延斌的《食品添加剂》(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2],结合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重点介绍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性质、形状、毒性、使用方法、应用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 认定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 探(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 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

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为此,本期刊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三篇文章,就新法涉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更多学人对这些问题从更为微观、更为实证的角度进行研讨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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