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1号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质量检查要点···············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质量控制和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其他··················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附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程质量报告表(GCGL-表40)···········错误!未指定书签。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记录(GCGL-表41)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现场管理程序、方法和深度,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

第3条工程监理公司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按照《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

对工程监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应

定期对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第4条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随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的问题及时填写《施工现

场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记录》(GCGL-表41),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及时更正

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第二章质量检查要点

第5条原材料、构配件、设备。

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

报告,并且符合图纸设计及合同条款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2、水泥、钢材、砖、砂、石、防水材料、电焊条、外饰面砖等主要建材

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进行材质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筋使用“××钢厂”产品,结构用水泥采用“×××牌”等名牌产

品。

4、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及时核对生产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

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环节。

第6条土建工程。

1、土方工程及地基处理。

1)放坡(或支护),场地排水,基坑断面尺寸、标高,验槽(轴线、断面尺寸、标高、土质),回填土粒径、含水率、密实度,灰土

配合比,铺土厚度,完工后主要检查平整度、标高、有无起皮或

橡皮土。

2)大型土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桩基础工程(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轴线复查,桩孔定位及标高,泥

浆试验,清孔换浆,终孔验收(孔深、孔径、沉渣厚度),砼开浇时间,

钢筋笼安装就位,导管检查,砼浇筑,导管埋置深度,桩顶标高,成

桩检测。

3、钢筋砼工程。

1)模板工程:轴线,标高,截面几何尺寸,支撑系统,接缝,隔离剂,予埋件、予留孔洞位置,看模,底模拆除时间。

2)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搭接和锚固长度,构造筋留设,保护层厚度,焊接。

3)砼工程: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振动棒(器)质量和数量,现场塌落度,振捣,试块制作,施工缝留设及清理,养护。拆模后检

查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及有无蜂窝、孔

洞、露筋和夹渣等现象。严冬、酷暑施工砼,以及大体积砼的浇

筑,应专门制定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砌砖工程。

1)砌体标号,砂浆标号,试块制作,基底清理和浇水湿润,淋砖,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度和宽度,皮数杆,标高控制,留

槎,砂浆饱满度,构造配筋,木砖留设。

2)成活后实测轴线偏差,顶面标高,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厚度及接槎,构造柱,有无游丁走缝等。

5、楼地面工程。

1)基层:基土土质和密实度,垫层(找平层)厚度、坡度。

2)整体楼地面面层。

(1)砼、水泥砂浆面层:配合比,基层清理,摊饼冲筋,洒水

湿润,刷素浆,压实抹光,养护。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

坡度,有无起砂和空鼓。

(2)水磨石面层:石子冲洗过筛,基层清理,分隔条,“三磨

两浆”。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石粒是否密实、均匀,分

隔条的顺直、清晰,有无磨纹、砂眼、空鼓、混色等现象。

3)板块楼地面(大理石、花岗岩、地砖等):基层清理,弹线,试排(拼),擦缝,养护。完工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接

缝高低差,板块间隙,有无空鼓等。

6、门窗工程。

1)木门窗:防腐油,堆放,框与墙体间隙填塞,洞口收头粉刷,油灰,小五金,成品保护。实测框的垂直度,对角线,扇留缝宽度

等。

2)铝合金门窗:预埋件数量、位置、固定方式,柔性连接,保护胶纸,密封胶,成品保护。检查对角线,垂直度,开启是否灵活等。

7、装饰工程。

1)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基层处理、湿润,架眼封堵,阴阳角找方,标筋,表面压光,接槎,分格条(缝),滴水线,有无空鼓、裂

缝。实测表面平整,阴阳角垂直、方正,立面垂直,分格条(缝)

平直等。

2)刷浆(涂料):选色板及施工样板,腻子质量,打砂纸,刷浆遍数,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防止二次污染。

3)饰面工程(天然石、人造石、饰面砖等):做样板,弹线,试拼,粘贴(灌浆),擦缝,检查表面色泽是否一致及阴阳角压向,防

止空鼓、缺楞掉角。实测表面平整,垂直度,接缝等。

8、屋面工程。

1)找平层:找平层平整度,伸缩缝(应嵌填密封材料),养护,突出屋面部分及予留管、孔周围是否做成弧形。

2)保温(隔热)层:基层应干燥、平整,保温层防雨,排气槽设置,厚度,坡度等。

3)卷材防水层:基层干燥,附加层,铺设层数,收口等细部做法,搭接顺序、宽度,无空鼓、翘边,排气孔畅通,蓄水试验。

4)水落管:离墙、地距离,固定,顺直,流水通畅,无污染。

第7条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采暖、卫生工程。

1)室内给水管道安装:配合土建预埋,阀门安装前耐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支架,防腐,管口临时封堵,坡度,立管垂直度,管道

连(焊)接,水压试验,吹洗。

2)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含消防、自动喷淋等):位置、间距、方向及与吊顶配合,水表距墙、地高度,配件开启

灵活,无渗漏,安装标高等。

3)室内给水管道附属设备安装(水箱、水泵等)。

(1)水箱:基础验收,密闭水箱水压试验,防锈,系统试验,保温。

(2)水泵:基础位置、标高和予留螺栓孔检查,设备就位,联轴器同心度,单机试运转,系统试运转(负荷试运转),轴

承温升。

4)室内排水管道安装:埋地和暗装管道,管沟的开挖、回填,闭水、通球、灌水试验,安装坡度,甩口封闭,支座与支架,刷油,接

口捻口,实测标高、立管垂直度。

5)卫生器具安装:与土建装饰施工衔接,器具安装固定,承插接头油灰填充,胶皮碗绑扎、周围填充,手柄朝向、开启,检修门,排水坡

度,器具标高、水平、垂直,盛水试验,表面清洁。

6)室内采暖与热水管道安装(含散热器):焊缝位置,固定支架,管座,坡度,穿楼板、墙套管,除锈,防腐,油漆,保温,组对

拼装,试压冲洗,水平管弯曲,立管垂直度,散热器位置、标高、

垂直度、倾斜度,系统调试。

2、通风与空调工程。

1)风管及部件安装:设备基础,管道予留孔洞、予埋件,检查支、吊、托架形式、规格、位置、间距及固定,风管安装的位置、标

高、走向,调节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实测风管、风口的水

平度和垂直度。

2)风管与设备的防腐油漆:表面清理,支、吊、托架防腐,涂层遍数,油漆后各活动部件的灵活度。

3)风管与设备保温:检查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接头处及产生凝结水部位保温严密、无缝隙,隔热层包扎牢固、松紧适度,拼缝

均匀密实、外表平整一致,保护层松紧适度、搭接方向正确、平

整美观。实测保温层表面平整度。

4)通风与空调工程试运转:检查系统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审查试运转方案,系统总风量、风压及风机转数。

3、电气安装工程。

1)配管及管内穿线: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线管连接,盒(箱)位置,护口,接地(零),穿线。

2)电气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吊钩、预埋件埋设,接地(零)保护,压接,器具安装牢固齐整,箱体开孔切口,零线端子,箱体

内外清洁,绝缘电阻测试,灯具试亮,插座接线,成品保护。实

测照明器具和开关、插座安装高度。

3)消防报警系统安装:管路敷设和布线,设备安装(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接地,绝缘电阻测量,单机通电检查,系统调试。

第三章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8条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把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

1、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管理流程。

2、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

1)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正式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后,下达开工令;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技术签定书;

9)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3、质量管理环节。

1)开工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能否连续地进行正常施工。

2)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现场监理还要进行核查。

3)隐蔽工程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员先行自检,然后方可向现场监理申请隐蔽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应指出问题,严肃批评并做

详细书面记录。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当工程因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时,应检查认可后再下达复工令。

5)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经现场监理检查认可后,签署验收记录。

6)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现场监理

应进行随班跟踪检查。

4、质量预控。

1)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条件准备情况。

2)现场监理有责任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提出复试的要求,经复试和检查后如确实存在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且要接受进一步处理;如符合质量标准

和要求,则该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3)工程开工前,认真研究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同时组织各专业核对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

4)检查施工单位对承包合同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监督其质量计划的执行,质量目标的展开,质量体系的运转等。

5)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按质量标准、图纸设计、质量目标、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隐检、预检、中间检查

和验收等制度,认真进行记录、质量分析、签证。不经监理认证,

不得进行下一分项工程乃至工序的操作。

6)参与设备安装工程的系统试压、试验、试运转、无负荷试车及电气、照明、动力的试运行等的审查、认证。

7)定期编制施工质量报告。

8)装饰工程主要分项正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或样板间,明确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确定饰面色彩。

9)土建其它分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应组织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1)配合质量监督单位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服从监督。

第9条在建工程月、季质量检查制度。

1、施工单位每月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认真自检,编制《工程质量月度自

检表》(GCGL-表37-39)。

2、工程监理审核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月度自检表》(GCGL-表37-39),并对所

辖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按月进行检查汇总,填写《工程质量月度

检查表》(GCGL-表37-39),工程管理部审核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月度检

查表》(GCGL-表37-39)签字确认向施工单位下发。

3、行政管理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大检查,并对检

查结果进行评比和通报。

第10条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1、监理单位填制《工程质量报告表》(GCGL-表40),提报工程管理部。

2、责令停工。对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各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应立即要求返

工。

3、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忽视工程质量管理且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

应通知其单位领导直至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批评教育,召开专题会议

指出问题,责成整改,并做书面检查。

4、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5、停工整顿。对管理一贯松散,野蛮施工,已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或为

消除严重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工程管理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向该工

程下发停工令,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整顿。

6、召开现场会。施工中发生大的或重大质量事故,为切实达到教育、提

高施工单位的目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组织召开质量教育现场会。

7、清退出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低劣,管理水平极差,无法在短期内达

到基本质量要求的,可令其停工,即行清算,清退出场。

8、滞留工程款。作为一种配合手段,可单独实行或与其它处理方式合并

执行。由工程监理提出,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核,按程序报批会签后实

施。

9、向施工单位上级提出撤换项目施工经理或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更换施

工班组。

10、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入工程档案和竣工资

料。

第四章其他

第11条质量奖励。

1、建筑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2、对工程质量管理表现突出,与我淮安实烨工作配合较好的施工单位,

将在工程招标和发包中优先考虑。

3、向施工单位上级建议对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升职。

4、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第12条第十一条学习和培训

1、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或外派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

水平和业务能力。

2、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观优质样板工程和质量管理先进工地。

第五章附则

第12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3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14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质量报告表(GCGL-表40)

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检查记录(GCGL-表41)

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_secret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测量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测量必须由测量工程师进行对测量工程的施工管理。标高控制原始点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引测报总监理工程 师验证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 2、测量定位放线所用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等等测量仪器及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设备在使用期内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在使用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测控制。 3、测量基准点要得到严格保护,避免撞击、毁坏。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复核基准点是否发生位移。 4、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标高控制点的引测,必须采用原点闭合测量法来确定,以确保引测精度。 5、所有测量观察点的埋设必须可靠牢固,以免影响测量结果精度。 6、轴线控制点及总标高控制点,必须经监理书面认可方可使用。 7、所有测量结果,应及时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验线依据,规划线的复核必须报市级以上规划部门验线确认。 8、测量误差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轴线和楼层测量放线、标高抄测在确保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后进行平均分配,避免误差积累。 二、常用材料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冷接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冷接记录。 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及接头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 (5)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 2、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的规定。 ⑴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⑵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 3、砖的品种及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度等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 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 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歹0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活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1.目的 对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有序进行控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查活动。 3.职责 3.1 公司技质部负责施工质量检查的策划,制定检查文件并负责对各项目部的质量检查活动进行监控的组织管理工作。 3.2项目管理部负责施工项目定期质量检查。 3.3各项目部负责施工质量的日常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工作要求 4.1质量检查的策划 4.1.1技质部对一般工程项目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时已明确本项目在不同阶段和工序的质量检查依据、内容、人员、时机、方法、判定标准、检查结果处理、记录等和签发的检查项目、报告。 4.1.2技质部对重大工程项目专门编制《质量检查计划书》,规定具体工序的质量检查职责和要求,经技质部经理审核,事业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4.1.3对参加质量检查和验收人员的要求 技质部、项目管理部和各项目部参加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人员必须

符合《各级人员岗位说明书》要求的职责与能力,并持证上岗,确保检查和验收活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 4.1.4质量检查中使用的检测设备要符合公司制定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的要求。 4.1.5质量检查的依据可以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及公司的内部标准等。 4.2项目部日常的质量检查 4.2.1由各项目部的质检员按质量检查策划的安排,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检查范围包括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工序检查等。 4.2.2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验收按公司制定的《采购控制程序》要求实施。 4.2.3工序检查 4.2.3.1自检:由施工人员根据施工规范和操作工艺要求,边操作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2.3.2互检:在自检的基础上,施工人员间相互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4.2.3.3交接检:在各班组间或各工序完毕后,由质检员组织工程检查,及时纠偏并形成质量记录。 4.2.4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2.4.1隐蔽工程在施工人员自检合格后,由质检员组织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各项目部经理复检签字,通知监理单位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2018.03.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16-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 E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 《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 《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 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 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 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者(含10 万元)。 3.5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 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4.1.2 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 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4.1.5 建设单位工程部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配合广西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评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有权对各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的工程项目行使否决权,有权签发停工通知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0.1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各分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以保证工程总的施工质量目标计划的实现。详见下表10-1 。 表10-1 分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表

10.2质量管理体系 10.2.1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为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兑现本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以往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从组织机构、思想教育、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等五个方面建立符合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详见图10-1.

图10-1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反馈 质量评定 经济兑现 奖优罚劣 制度奖罚措施 完善计量支付手续 优质优价 签定包保责任状 自检、互检、交接检查 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 接受业主和监理监督 加强现场试验控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检测手段 检查创优效果 制度创优措施 明确创优项目 提高工作技能 改进工作质量 总结表彰先进 测量复核 应用新技术 质量计划岗前技术培训 熟悉图纸、规范 技术交底总结表彰先进质量工作检验 现场Q C 小组 改进工作质量制度教育计划 经济责任制 T Q C 教育 作业队质量小组 各项工作制度和标准 经济法规 创优规化 贯彻I S O 9001质量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领导层小组提高质量意识 实现质量目标 检查落实 为用户服务 质量第一 技术保证组织保证施工保证思想保证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框 图 制度保证

10.2.2 质量管理机构 建立由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副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员参与组成的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工程质量管理、兑现本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组织机构,领导和组织项目作业队质量小组、质量自检小组和各质量QC 小组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攻关和管理活动。安全质量部是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在进行质量专检的同时,对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权”。见图10-2。 班组质量检查 班组安全检查作业队安全质量检查小组 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员 项目部安全质量领导小组 图10-2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0.2.3 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一、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现场质量工程师负责工序的检查,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验收,工程检查,报验和监理签证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把工程质量控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认真详细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错误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提出 2、施工测量放线,放线实行“双检”制,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公司、项目部双检,一般工程由经理部采用不同人或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测量记录要规范,字迹工整清晰,主测人员要签字。 3、水泥、钢筋、砂石料等各种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合格证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凭证不全者,不得进场。 4、原材料应按指定地点设置,经试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5、对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必须事先编制详细的质量措施和技术操作标准,施工中必须派技术人员 6、试验人员须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做到各种

试验数据齐全、真实、资料完整。 7、质检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检查程序,配合监理工程师及时认真进行工序,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8、质检工程师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掌握设计尺寸,每道工序完工后,会同技术人员及时进行自检,填写有关检查证,核定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 9、质检工程师该经常深入现场,发现违反设计、施工规范或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除向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因质量问题及人身安全或对以后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有权决定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10、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安质、工程、物资、试验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核查考核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以及质量控制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行文通报,奖优罚劣。 11、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较小的情况下,可采取返修或返工,构成一般以上事故,应及时在24小时内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处理方案,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材料进场检验 坚持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使用前符合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 (1)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均应具有相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五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者(含10万元)。 3.5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 4.1.2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年月日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促进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定,特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二、质量检查的依据 1、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设计规范中对施工质量要求的有关条文。 2、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修改图纸的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以及有关国标、省标、地方标准的图集。 3、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4、各级政府的法规文件、上级机关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以及公司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组成员 质量检查检查组组长由执行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经理担任,检查组成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管理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项目部管理人员: 班组管理人员: 四、质量检查的一般规定

1、项目部每周二下午14:30开展一次专项质量检查(特殊情况可做局部的时间调整)。 2、集合地点:项目部会议室门口。 3、检查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者,必须提前半天向项目经理请假说明,凡未参加且未请假者每次罚款50元,且每月请假不得超过2次。 五、职责 1、质量部负责施工质量检查的策划,制定检查文件并负责对项目部的质量检查活动进行监控的组织管理工作。 2、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定期质量检查。 3、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质量的日常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质量检查内容 1、由各项目部的质检员按质量检查策划的安排,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检查范围包括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工序检查等。 2、各分项工作施工前准备工作状态检查。 3、现场施工人员配置及供水供电情况。 4、各施工班组材料使用及浪费情况。 5、现场施工施工质量施工图纸、变更及相关规范进行检查。 1)、对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2)、对构件外观进行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现场管理程序、方法和深度,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 第3条工程监理公司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按照《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 程监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应定期对 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第4条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随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的问题及时填写《施工现场质 量安全管理检查记录》(GCGL-表41),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及时更正可 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第二章质量检查要点 第5条原材料、构配件、设备。 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 告,并且符合图纸设计及合同条款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2、水泥、钢材、砖、砂、石、防水材料、电焊条、外饰面砖等主要建材进 场后,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进行材质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筋使用“××钢厂”产品,结构用水泥采用“×××牌”等名牌产品。 4、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及时核对生产厂家、品牌及规格 型号,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环节。 第6条土建工程。 1、土方工程及地基处理。

1)放坡(或支护),场地排水,基坑断面尺寸、标高,验槽(轴线、断面尺寸、标高、土质),回填土粒径、含水率、密实度,灰土配 合比,铺土厚度,完工后主要检查平整度、标高、有无起皮或橡皮 土。 2)大型土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桩基础工程(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轴线复查,桩孔定位及标高,泥 浆试验,清孔换浆,终孔验收(孔深、孔径、沉渣厚度),砼开浇时间,钢筋笼安装就位,导管检查,砼浇筑,导管埋置深度,桩顶标高,成桩检测。 3、钢筋砼工程。 1)模板工程:轴线,标高,截面几何尺寸,支撑系统,接缝,隔离剂,予埋件、予留孔洞位置,看模,底模拆除时间。 2)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搭接和锚固长度,构造筋留设,保护层厚度,焊接。 3)砼工程: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振动棒(器)质量和数量,现场塌落度,振捣,试块制作,施工缝留设及清理,养护。拆模后检查轴 线,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及有无蜂窝、孔洞、露 筋和夹渣等现象。严冬、酷暑施工砼,以及大体积砼的浇筑,应专 门制定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砌砖工程。 1)砌体标号,砂浆标号,试块制作,基底清理和浇水湿润,淋砖,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度和宽度,皮数杆,标高控制,留槎, 砂浆饱满度,构造配筋,木砖留设。 2)成活后实测轴线偏差,顶面标高,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厚度及接槎,构造柱,有无游丁走缝等。 5、楼地面工程。 1)基层:基土土质和密实度,垫层(找平层)厚度、坡度。 2)整体楼地面面层。 (1)砼、水泥砂浆面层:配合比,基层清理,摊饼冲筋,洒水湿润,刷素浆,压实抹光,养护。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坡度, 有无起砂和空鼓。 (2)水磨石面层:石子冲洗过筛,基层清理,分隔条,“三磨两浆”。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石粒是否密实、均匀,分隔条 的顺直、清晰,有无磨纹、砂眼、空鼓、混色等现象。 3)板块楼地面(大理石、花岗岩、地砖等):基层清理,弹线,试排(拼),擦缝,养护。完工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接缝高 低差,板块间隙,有无空鼓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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