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

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
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

2008年12月(总第18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2008

(Cumulatively,NO.188)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包括著作权人本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和他人行使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限制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对私人权利加以限制,限制财产权的各种形式能够在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中普遍地找到。本文将从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著作权法的社会价值目标等方面探讨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一、著作权限制方面考察

为平衡作者、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了一定的限制。目前,这种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时间限制、范围限制和权能限制等四种。

(一)地域限制

所谓地域限制,是指著作权一般在作者本国境内或作品发表国境内有效,或者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和共同参加的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内有效,超越其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地域限制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2条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1)著作权法第2条第3项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作品,受本法保护。”它是《伯尔尼公约》有关条款的国内化。“同时出版”可理解为“一部作品首次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两个以上国家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

(二)时间限制

世界上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本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人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我国新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1)关于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关于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期限限制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对于自己作品的发表权和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以这类方式使用权利的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

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律对合作作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范围限制

所谓范围限制,指的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的范围是由法律所确认并加以保护的。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范围虽很广泛,但并非所有作品都受其保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予保护的作品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两大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新著作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在我国尚未颁布出版法而明确哪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外,可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等,可作为确认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不受保护作品的参考。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于本法的三类作品,而应由别的法律来规定对它们的保护和限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地得到迅速的传播。这三类作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权能限制

权能限制是指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限制。由于任何作品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其它限制等三个方面。

1.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这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实施的一种限制方法,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个人学习、科研、公开借阅等非营利性活动的需要。需要强调的是,合理使用只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存在合理使用问题。

2.法定许可。根据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所谓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并指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制度。法定许可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

(1)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著作权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

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

何荣华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001)

[摘要]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著作权的限制、利益平衡、权利义务统一、智力作品创作过程及国家经济水平关系等层面加以分析。本文通过剖析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以帮助深刻认识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和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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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录音。著作权法第39条第3项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法定许可播放。著作权法第42条2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该法第43条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然,如果著作权人的确不愿再让他人使用其作品,可以事先声明。

3.其它限制。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著作权还会受到其它一些限制。这些限制或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或源自当事人的约定。它包括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国家主管部门依照职权批准他人有偿使用其有关作品的制度。强制许可须有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2)第三人权利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教科书条款。是指著作权法中关于为编写教材而限制著作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事实充分表明,动员全社会的资源为教育事业服务,要求著作权人做出适当贡献,许可使用其作品编写材料之用,实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二、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考察

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作者的个人收入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等方面来考察。

(一)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

作品是个人财富,同时也是社会财富,我国著作权法以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为立法宗旨之一,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以促进社会公众更广泛地获得和使用作品,推动整个社会进步。

1.著作权限制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目标

著作权限制意味着著作权是有期限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某些权利受到限制,它立足于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一致。这种限制成为均衡著作权人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适当的限制既能够保障对创作、传播作品的激励,又能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它不仅要为作者带来利益,也应考虑和保障作品使用者利益。在著作权限制过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损害作品使用者利益;反之,著作权限制过于严格,则会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其创作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文化政策目标。显然,著作权限制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限制标准和程度,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间的利益平衡。

2.著作权限制是保障公共利益之所需

从公共利益出发对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体现了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已为著作权法所确认。具体地说,著作权限制体现出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尊重基本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权来解释,这种限制通常有引用权、滑稽模仿权、漫画权、报刊摘编权等例外;二是与公众利益相吻合,这种限制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作品的自由使用;三是应对市场的一些例外,如私人性质的复制。

(二)权利义务的统一

作者进行科学创作需要大量素材,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离不开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从作品产生的过程看,智力创作的继承性和社会性成为著作权限制的基础。从根本上说,智力创作的继承性和社会性是著作权限制的“真正”理由:既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产生包含了继承人类社会文化遗产的部分和同代人的智慧成果,社会公众对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存在合法的利益。所以他们在享有并行使著作权的同时,应该对社会、对公众尽一份义务,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

1.作品创作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律:以借鉴、选择与重构他人作品为前提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作者运用聪明才智进行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果,任何作者在创作时都努力将自己和试图表达的世界联系在一起。作者在作品中关于世界的观点是其本人学习、生活、工作的经验,或从其他作品中吸收的经验,以及这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映射。作者创作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其知识、经验、情感、审美态度等的产物,往往离不开选择、重构、重新组合他人作品,离不开吸收、参考、借鉴他人作品。特别是“重构”,是创作活动的一般规律。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回应了先前作品的一些表达性因素,这种“回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直觉过程。

2.作者创作活动的基本特点:独立创造与文化继承

作品创作的上述规律表明,任何作品既是作者个人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作者创作活动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它是人类大脑通过思维进行的知识变换过程,它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经验和劳动资料,以抽象的知识产品为劳动对象。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的知识拥有量与创造性思维紧密地结合起来了,体现了与物质生产重复再现型劳动不同的独创性探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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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享有解除权,对于属于形成权的解除权,如若没有限制,就会使法律关系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已签订并履行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较长时间后,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情理。此外,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连续”作出明确的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这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纠纷,造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八、用人单位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加班费等报酬是其从事劳动的主要目的,及时足额获得相应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进行特殊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比较普遍的情形下,更有必要针对该问题做出特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应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种规定表面看来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却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诉权。行政机关不可能明察所有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加班费的情形,当行政机关“不责令”时,劳动者如何获得救济?该规定不仅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关50-100%额外赔偿金的僵化规定也缺乏灵活性,难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充分的救济。由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律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罚机制,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上,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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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俐(1963—),女,教授,供职于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它又是继承前人知识的人类认识的深化过程。人的知识拥有量不仅取决于个人学习的努力程度,而且与对前人知识的吸收程度有关。从知识的演进规律看,新知识是在前人知识基础之上形成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创作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特点。

从上述可知,作者作品创作过程是对他人原创性表达的重新包装的过程和体现,也是在既有知识基础之上的演绎过程,因此著作权是应当给予限制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也需要对社会尽一份义务,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著作权人对社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允许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中相应地表现为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对构成我们文化的很大一部分的单边控制。很难想像著作权法只是赋予著作权人以权利,而没有给予相关的义务。在一个将自由表达置于极其重要地位的社会,存在不给予相关义务为基础的对作品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因此作者对著作权的享有不应该是绝对的,他们在享有并行使著作权的同时,应该对社会、对公众尽一份义务,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

(三)作者个人收入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著作权法的实施极大地繁荣了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空前地调动了著作权人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大批的新作不断问世,使著作权人的收入大有提高,但也应考虑到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应让使用者、公众负担过重,超出其承受能力。因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保护不应当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当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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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荣华(1978—),女,湖北随州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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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判赔46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首例涉VR著作权案。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的概念,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 对于原创者来说,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相反,侵权的一方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惩罚!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

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以上属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者,就可能触及到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情节较重者一般其刑事责任有: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侵犯著作权犯罪户涉及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侵犯著作权犯罪会涉及其刑事责任,下面来看看陈其孚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陈其孚伙同束红、史以军为了营利,在未经著作权人马利虎同意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黄丰修非法印制《学生常规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生礼仪教育手册》、《学生学校家底联系册》、《中小学生护法守法知识手册》、《中小学生自护自救知识手册》等文字作品。被告人陈其孚、黄丰修非法印制上述手册8310余份;被告人束红协助被告人陈其孚做接货、装订、销售等工作;被告人史以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其孚非法印制上述手册7010余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孚、黄丰修、史以军、束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其字、黄丰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以军、束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针对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史以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束红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孚、史以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依法对陈其孚等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评析】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根据《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陈其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达8000余份,符合关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但鉴于被告人陈其孚等。 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对其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c13480892.html,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张鹏飞 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可以看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例外,其存在有一定的正当性,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是并行不悖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重点分析著作权中最主要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在了解我国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 正当性;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一、概述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有创作的作品,其主要调整的是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著作权人每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除非存在免责事由。但是,有权利就必须有限制。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著作权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系统的扩张,可以看出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却忽略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对著作权进行不合理的扩张,则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限制存在的正当性 所谓著作权的限制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著作权法》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作品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比如,要完成一篇论文,你必须先收集、查阅、整理相关的知识。作品本身具有跟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所以,从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来看,著作权限制建立起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从著作权价值构造的角度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吴媛媛 学号 11016104 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

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版权-照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

现实中不单单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像照片等也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照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汇桔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图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保护你的照片版权所必须做到的五点: 1、保留源文件 首先,你需要做的是保留源文件,以便不时之需。

2、裁切图片 裁切照片可以使得照片更具魅力,如果这样做会影响你的画面效果,那便要斟酌斟酌了。 3、改变图像大小 运用Photoshop,改变图像大小。一般来说网上的图片对于图像大小要求并不高,超过200KB的图片,显示起来便会变慢,除非图片有异常吸引人的细节需要保留,否则并不需要上传大图。 4、在图片上加上水印 加水印应该是最好的保护版权手段。加水印的同时要考虑到这个水印是否影响观者欣赏你的作品。水印如果加得不妥,会使画面效果大大折扣。 5、在网上注明自己的版权 这点是最重要的,文字注明是最有力的版权证明。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著作权会引起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 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 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 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 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 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 侵害人获利多少;7. 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 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 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 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汇图网常见法律问题 图片内容包含的民事法律问题 1. 图片内容包含个人图像,涉嫌侵害肖像权; 用户上传作品包含了人物肖像和人物剧照的,若未获得使用许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删除链接,公开赔礼道歉,重则需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意见: A. 图片中包含人物照片且面部特征清晰可见者,肖像人须出具《肖像权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著作权人对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许可使用。 B. 图片中包含的人物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具体人物,可正常上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 2、没收没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发起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确定 此问题并不复杂,主要依靠权利人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作品作者的身份。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登记才能取得版权的制度,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在此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附件4: 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 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 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著作权法》

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 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 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 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 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 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 第六条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外国以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七章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案

案一网站间作品转载是否侵权(已经有答案)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公司)起诉称:原告是“billwang.net”网站的版权人,2003年5月,该网站的会员walkman777(真名李鸿鹏)在网站论坛发表了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声明“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该会员已授权原告对上载到原告网站的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2003年6月23日,两被告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sohu.com)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了上述图片,且未标注图片作者和转载出处。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搜狐网站首页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7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是搜狐网站的所有者,也不能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搜狐在线公司答辩称:搜狐网站上刊载的涉案图片转载自四川在线,有合法来源;原告对其主张的涉案图片所使用的素材未经原作者授权,所以原告对该图片,不享有权利,被告刊载该图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外人李鸿鹏创作完成了涉案“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原告艾维公司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

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原告艾维公司主张依据双方所签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协议,本公司即获得了李鸿鹏就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的授权;但是原告艾维公司并未提供除对涉案图片享有网络专有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项。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搜狐在线公司未经原告艾维公司许可,在其所有和经营的“sohu.com'’网站上使用了艾维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美术作品。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其不是“sohu.com”网站的所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问题: 1.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 3.本案原告的是否有权提出侵权诉讼?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 1. 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的规定,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能构成侵权,不论著作权人是否有不许转载的声明。 原《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

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管理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时间

目录 摘要..........................................................................................| 1绪论 (3) 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4) 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4) 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5) 2.2.1合理使用 (5) 2.2.2法定许可 (6) 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7) 3强制许可 (8) 3.1强制许可的定义 (8) 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 (8) 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8) 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9) 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9) 3.3.1《伯尼尔公约》 (9) 3.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0) 4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10) 4.1我国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1) 4.1.1符合我国的国情 (11) 4.1.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11)

5关于我国如何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构想 (12) 5.1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之完善 (12) 5.1.1适用目的和条件 (12) 5.1.2适用范围 (12) 5.1.3申请程序 (13) 5.1.4报酬标准 (13) 5.2强制许可制度执法之完善 (13) 6总结 (14) 参考文献 (15)

摘要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品既是私人智慧产品,也是一种社会智慧产品。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国家、社会、使用者的公共利益。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1绪论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合适加以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作劳动之中,以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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