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审批用表)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 ﹍﹍﹍﹍﹍﹍﹍村(社区、单位) 项目女方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户口性质 □农业□非农业□其他□农业□非农业□其他 □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户籍地 现居住地 目前孕育状况□未怀孕□已怀孕(周)□已分娩(补办) (夫妻照片)受理机关:﹍﹍﹍﹍﹍﹍市(区)﹍﹍﹍﹍﹍﹍镇(街道)计生办 负责人:﹍﹍﹍﹍﹍﹍﹍﹍﹍﹍﹍﹍经办人:﹍﹍﹍﹍﹍﹍﹍﹍﹍﹍﹍﹍﹍受理日期:受理编号:( ) 年号发证日期:手册编号: 领取《手册》一次性告知: 1、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本表背面,可直接填写并签字盖章); 2、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索引页及男、女方单页)、双方《结婚证》、二寸双人照 2 张;

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系初婚(再婚、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村、社区、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系初婚(再婚、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村、社区、单位公章) ﹍﹍﹍﹍﹍﹍年﹍﹍﹍月﹍﹍﹍日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亲爱的朋友: 首先对您主动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示感谢!请您先了解以下规定,并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1).申请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或抱养过子女。 (2).申办人可自由选择男女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或女方单位属地(已与属地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一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手册》。 (3).如果您已经在山东省内落实了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能够查到您的信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计生办可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如果您在山东省内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查不到您的信息),除了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外,还需要夫妻双方户籍地开具各自的《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限为自申办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逾期未能办好的,计生办会书面答复未办好的原因。 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

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做一个看板 80cm X1.2m 写真KT板边框

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 1未婚未育的。标题写计划生育证明;内容写清住址(__街道__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 2未婚有生育的。格式同上,在内容上要修改为未婚、__年__月__日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有第二胎的以此类推;再写上是否有节育措施。 3初婚未育的。格式同1,只是在内容上修改为结婚登记时间、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等)时间,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 5已婚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 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三个(如果有必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实 填写。 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 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 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 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

办理各种证件所需资料 一、《生育服务证》; 1、先填写一胎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第一面和第二面)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和夫妻两人的各一份,如一方 户口不在本村的,要双方户口本户主和他们本人各一份 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夫妻合影照两张。 6、以上所需证件的原件。 7、带齐以上资料到村填写审批表(如果有一方不是本 村户口的,要到对方村、乡镇计生办签字盖章并签清楚 他们的婚育状况),然后有计生专干到计生办帮助办理 生育服务证。 二、《二胎生育证》; 1、本人写申请(按政策规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 2、村委会写个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三查”,未收养或抱养过子女,属农村独女户,) 3、填二胎申请表一式两份 4、填一个张榜公布表(必须有十个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 5、三人合影照三张,(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的还有

一胎小孩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服务证一样一张,第一胎生育准生证复印件一张。 6、以上证件的原件。 7、带齐以上资料到村填写审批表(如果有一方不是本村户口的,要到对方村、乡镇计生办、县级计生局签字盖章并签清楚他们的婚育状况),然后有计生专干到计生办帮助办理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三人合影照4张(其中三张为第二年申报独生子女保 健费所用)。 2,、到村填写一式两份的审批表。 3、如有一方不是本村的要到对方村、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4、带齐以上资料,然后有村计生专干到计生办帮助办理。 5、结婚证,户口本(小孩儿户口也复印三份)、身份证、 准生证原件,同时这些这些证件都要复印三份,独生子女证复印三份,为第二年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所用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照片一张 2、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复印件到村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填 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后到计生办盖章 3、到街办计生办办理。 五、正常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的提法不够规范,因为每个单位或部门要求的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名称、文本、格式及效力都不同。根据“户口网”的经验总结,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适用范围 以上各类计划生育证明由于办理的单位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同。其中第3类的“未婚未育证明”与户口档案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因出具单位的差异,具体适用范围也有区别。 1、计生部门的“未婚未育证明”:适用于户口迁移、办理计生证等。 2、民政局的“未婚证明”:适用于购房贷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多数省份只开“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格式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计划生育证明格式 请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为台头的稿纸抄写,打印无效。证明内容如下: ******与******于_____年登记结婚,初婚 / 再婚,现有 / 无子女(是否抱养?),子女现状?(夭折及残疾须写明情况),是 / 否准许怀孕,属于第 ? 胎指标,该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至****年***月****日(1年即可)。(此证明仅适用于一胎,二胎必须持有准生证)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以下为您带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浏览!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

附件1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注: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对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经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范本) № 申请人姓名女方:×××男方:××× 出生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民族及户口性质民族:汉户口:农业民族:汉户口:非农业 户口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 ×号×座×××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号×座×××房 现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 ×号×座×××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号×座×××房 工作单位南海区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身份证号码440682……440682……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初婚(再婚) 结婚登记时间 2012年 12 月 12 日结婚证号码佛结字…… 子女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生母生父 申请人声明 上述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果提供的材料或者陈述存在虚假,据此取得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女方:××× 男方:××××年×月×日 领证方式 自取√手机:13……、固话:812345678 邮政快递 地 址 (如要快递填写详细的收件地址及联 系电话)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发证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可直接到村(居)委、镇(街)卫生计生部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填写,亦可登录南海一点通(https://www.360docs.net/doc/ec18161922.html,/cms/html/9782/column_9782_1.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ec18161922.html,/cms/sites/nanhai/fwly_jhsy.jsp)下载填写。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女方:男方: 出生年月 民族及户口性质民族:户口:民族:户口: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初婚(再婚) 结婚登记时间 2012年 12 月 12 日结婚证号码佛结字…… 子女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生母生父 申请人声明 上述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果提供的材料或者陈述存在虚假,据此取得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女方: 男方:年月日 领证方式 自取 邮政快递地址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发证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可直接到村(居)委、镇(街)卫生计生部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填写,亦可登录南海一点通(https://www.360docs.net/doc/ec18161922.html,/cms/html/9782/column_9782_1.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ec18161922.html,/cms/sites/nanhai/fwly_jhsy.jsp)下载填写。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实干兴赣、绿色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2、统筹兼顾。既要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服务等手段推进政策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风险可控。科学预测评估,做好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弃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保健登记。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结)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或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4、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关于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标题]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标注](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要加强宣传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省境内的中国公民包括户口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章节]第二章节育与优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实行准生证制度。凡欲生育子女的夫妻,须按下列规定共同提出申请。 (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户口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由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准生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的,须由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所在的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再生一胎准生证》,其中双方是农民的,由女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鉴定一方或双方为不孕症,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申领《一胎准生证》。 违反本条规定怀孕、生育的,属计划外怀孕、生育。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成都市再生育审批办理告知书 一、申请途径: 1、网上申请:https://www.360docs.net/doc/ec18161922.html,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申办)。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2、现场直接申请:填写空白“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二、审核确认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夫妻户籍一直在本地的无需提供); 3、夫妻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各2张; 4、符合《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之一): □病残儿:提供设区的市级以上鉴定小组鉴定结论; □单独户:父母结婚证和独子光荣证等证明; □二甲伤残:《革命伤残军人证》或因公致残证明; □亲兄弟只一能生育: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乡镇调查 □山区女儿户:第一个子女的户口信息; □收养后怀孕:收养证; □丧偶再婚不超二:丧偶一方原配偶死亡证明; □离婚再婚不超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对欠缺材料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补齐材料方可正式提交申请。 三、审批发证: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经核实符合办理条件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后自动失效。 四、办理依据和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理,不收费。 如果您在材料准备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 咨询,联系人:。感谢您的支持。蒲江县卫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四证”办理程序 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有稳定工作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乡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省户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样式)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生育证申请 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对象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单位 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生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 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

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一、深圳户籍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女方)、一寸近期彩照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交查环查孕单),已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到社区工作站查验该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非深圳户籍的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非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现居地住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还应提供父母户籍地全额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票据,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流动人口子女,该生回原籍申请学位。 新生儿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深圳消费在线()答复: 一、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政策内生育二孩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及母亲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 符合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但未经二孩生育审批生育二孩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母亲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政策外生育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

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下面是整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的,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均可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夫妻结婚证、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村(居)计生委主任持材料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和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条件,均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奖励。 二、申报材料 夫妻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 (三)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 四、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奖励金在年底由信用社直接划入“一折通”存折

第一篇三胎生育申请书 《2016乡镇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计划生育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宣传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对照上级考核目标,完成各项任务,争创计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 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加大优生检测和计划生育办证的宣传。 2、各村要设立规范的宣传栏和村级代办点。 (三)规范社抚费征收 1、社抚费标准 农村户口计划外生育二胎对象,首征金额5月1日起6万元,计划外生育三胎对象,首征金额5月1日起8万元。 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居民计划外生育参照农村户口执行,对公职人员计划外生育征收标准为107520元,同时要接受行政处理。 2、暗婚清理 清理对象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生育的对象,均属清理对象。 首征金额5月1日起2万元 3、统一管理

(1)小孩出生4个月之内,上缴了社会抚养费并结扎(或上环)的,奖励对象500元;超过4个月的,奖励对象300元。在征收社抚费中扣除。 (2)多孩率与社抚费分配率相挂钩,当年出现三孩的扣村委会1400元/例,出现四孩的扣村委会7000元/例,出现五孩的扣村委会14000元/例,出现六孩的扣村委会28000元/例。 (3)对于受市一票否决或通报批评的村,其在编干部本年度由镇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由本人承担。 4、统一征收票据 由计生办统一开票,对象开票需出具出生证。 5、统一操作程序 对每个罚款对象下发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到一人一档案。 (四)落实四项手术,做好优生检测 1、结扎(新型环)上环全年任务算总账,总任务600例,按农业人口分摊

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人口和计生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在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 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 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 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一下人 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

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 患有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 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十八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 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四、申请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除夫妻双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出示身份证、户口、结 婚证书和第1个(第1个和第2个)子女的户口,填写《在生育审批表》外,还应当出示下列佐证材料: 1、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二)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 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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