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1998]11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12

【实施日期】1998.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府[1998]110号1998年1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燃气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是我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燃气建设管理

第四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在已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在未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程序如下:(一)设计文件取得劳动和消防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

(二)到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到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安装手续;

(四)到建设部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燃气储灌站(建设规模不得小于400立方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先办理立项手续,然后按前款第(一)至(三)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

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新建燃气储灌站应以《中山市液化石油气库布点规划》为依据,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建设、规划、劳动、消防、环保进行联审办理立项。

申报建设燃气储灌站时应向上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储灌站位置平面及四至图。

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时,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实施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部门组织劳动、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向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提供申请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

(二)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三)将竣工技术资料分别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劳动部门和消防部门保存。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分站负责本市燃气工程的质监工作。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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