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

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
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

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洛克与卢梭

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内容提要: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按约行事这一过程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虽然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符合公共选择理论中“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逻辑形式,但由于二者所设定的主要参数与变量不同,因而导致了不同的逻辑结果。而主要参数与变量后所隐含的则是政治理念的差异:洛克更重视个人权利,卢梭更重视集体意志。

关键词:

社会契约集体行动个人权利

作为近代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近代政治制度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社会契约理论完成了从“君权神授”到“政权民授”的重大转变。其理论实质在于论证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即政府及其政治权力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同意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产生的。但如果从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逻辑来看,我们可以将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按约行事这一过程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在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史上,洛克与卢梭是两位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本文试图从社会契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对二者的社会契约理论作简单的比较。

奥尔森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不仅在个体活动中,而且在集体活动中,其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正是由于这种个人的自利倾向,使得集体行动在大的集团中成为不可能。因为,集团越大,就越难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人人都想享受集体行动的成果,而不愿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①而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来看,人们脱离自然状态,相互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并作为人类共同体而得以使契约贯彻执行这一过程也大体符合这一集体行动的逻辑。

首先,从逻辑前提来看,个人自利倾向是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前提。虽然洛克与卢梭并没有直接提出“经济人”的假设,但二者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维护自身的生存是人性首要的准则,人们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也是每个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②而人的理性告诉我们,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一种平等的状态”,③但自然状态还是存在着种种不便: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④因此仍有可能进入战争状态。正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避免进入战争状态,人们必须进行理性地选择,相互订立契约以进入政治社会。而且正是因为人是理性的,任何人都不会加入一个将自身置于专制统治下的政治社会。卢梭也认为,“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⑤“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⑥所以,“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结成政治社会成为个人以及整个人类的首要选择。

其次,从行动过程来看,有选择的激励或一定程度的强制是社会契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要使社会契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有一定的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或是一定程度的强制。就订立社会契约这一行为来看,洛克与卢梭都认为这是订约人一致同意的结果,因为契约本身是以同意为前提的。关键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作为一个类的共同体,人们如何保持其共同体并使社会契约得以贯彻执行。洛克认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

⑦卢梭则认为,多数表决规则本身就是人们订立契约时经全体一致同意了的原则,他提出,“多数表决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⑧因此,洛克与卢梭为了保证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防止某些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都求助于“多数表决规则”,对于少数而言,显然都内涵有一定程度的强制。

最后,从行动结果来看,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收益大于成本。如果从博奕论的观点来看,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可以说都是一个正和博奕的过程,每个人的收益都大于每个人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洛克认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其目的是“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⑨人们放弃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但“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

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⑩卢梭则形象地将其比喻成收支平衡表,他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而除此之外,卢梭认为“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加上道德的自由”。11“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12可见,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其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都是一个正和博奕的过程,也正是因为预期收益大于成本,这一集体行动才成为可能。

总之,虽然功利主义强烈批判社会契约理论的虚假性,对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基础代之以功利的计算,但从今天所发展的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就其内在逻辑而言,社会契约行为仍然大体上可以看成是一种集体行动的结果。

尽管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各自政治主张的理论前提,也大体上遵循着同样的集体行动的理论逻辑,但二者依然有着巨大的差异。众所周知,洛克主张君主立宪,而卢梭赞成人民主权;洛克强调自由优先,而卢梭则更注重平等。从理论本身的逻辑来看,究其原因,主要是洛克与卢梭二者所主张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的逻辑假设有着重大的差别。

(一)集体行动前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条件的内涵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自然法即理性占据着主导地位。卢梭的自然状态虽然也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但卢梭并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天然地具有理性,而是具有其它两个特征:其一是意志自由,其二是个人具有“自我完善化能力”。在卢梭的自然状态里,“自然的人是懒散的动物,他享受着他自己生存的情感,既关心着自己的保存也对同类创造物的苦难报以同情,他是自由的,可以完善的。”13因此,相比较而言,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与财产、生命是紧密相联的。当个人财产、生命受到威胁时,个人的自由也就有丧失的危险。而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个人的自我完善化能力紧密相关的。人的自由不是基于自然的权利,而是自我完善化能力的表现,基于个人意志,基于个人在何等程度上意识到他自己的力量。因此,虽然洛克与卢梭都声称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但各自所设定的内涵即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种集体行动前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设定的个人条件的内涵大不相同。

(二)集体行动的性质不同。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质在于确认政府的权力来源

于人们的契约,源于人民的授予。然而,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结成政治社会这一集体行动对于不同的思想家而言具有不同的性质。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仅仅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他指出,立法权虽然是一国之内的最高权力,“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14卢梭则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转让”。他指出,社会契约的那些条款无疑地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名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15由于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对于所有人来说就是同等的,因此,人们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但与洛克所设定的订约方式而言,其性质就完全不同:委托关系中仅仅是权力的使用权转移,而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委托者的严格限制。而转让关系中,权力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它的行使将不再受到转让者的限制。

(三)集体行动的内容不同。尽管社会契约理论的中心环节是订立契约,但是不同的思想家对其所订立的契约的内容的设定则不尽相同。洛克认为,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不仅是订约时不能让渡的,反而是人们订立契约,结成政治社会的主要其目的。洛克认为,就自由而言,“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对于生命,“谁都不能以协定的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而财产权利,也“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16然而,在卢梭的社会契约里,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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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行动的结果不同。正是因为“订约”这一集体行动的个人条件、性质及内容大为不同,因此进入政治社会以后,洛克和卢梭所主张的政府的权限也就迥然相异。洛克认为,立法权作为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它受制于其目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就治理方式而言,“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18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9在卢梭看来,“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20而主权权力却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尽管卢梭声称主权权力不会超出、也不可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主权者的意志只可能是法律,但由于在卢梭的社会契约里,订约人是将其自身的权利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转让给了主权者,这样主权者的权力就是无限的;受法律约束实际上是受主

权者自身意志的约束,这就无异于不受约束。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社会契约的订立这一集体行动虽然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却具有不同的逻辑实质。在社会契约理论这一理论的逻辑推理过程中,洛克和卢梭通过设定不同的参数与变量,导致了大相径庭的理论结果。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则在于洛克与卢梭对于这一集体行动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相比较而言,在这一集体行动过程中,洛克更重视个人权利,而卢梭更强调集体意志。

首先,就自由权而言,洛克更重视个人自由,而卢梭更重视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

洛克第一次将人的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与社会中的人的自由,但二者都与法律紧密相联,人的自然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然法为准绳,社会中的人的自由以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为边界。21洛克认为,人们在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并不因为具有社会性而与原来在自然状态下所具有的自然自由相冲突,自由与法律紧密相联,“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正是基于这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洛克主张,人们订立契约结成政治社会后,“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在社会中消失,而是在许多场合下表达得更加清楚,并由人类法附以明白的刑罚来迫使人们加以遵守。”22而且,自然法依然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因此,洛克式的自由始终得到了自然法及社会中明文的法律保障。在自然法以及社会中明文确定的法律以外,人的自由的实现依赖于其自身的个人意志及理性所能及的程度。

卢梭除了将人的自由区分为天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以外,还加上了道德的自由,并且将“天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对立起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只享受“天然的自由”,而这种“天然的自由”并不以自然法为限。而且,“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23因此,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就失去了“天然的自由”,而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然而,如何保证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得以实现,卢梭只能借助于“公意”。卢梭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后,集体地被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服从者,就叫做臣民。“24这样,人们结成政治社会后,个人就具有了两面性,是公民与臣民的统一,是公意与个人意志的统一。而“公意是永远公正的”,公意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主权者本身则毫无限制。“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25所以,卢梭对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的强调导致其契约的结果与最初的目的——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相违背,对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的追求可能将个人自由淹没。

其次,就财产权而言,洛克更强调其私有属性,卢梭更重视其公共属性。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尽管最初上帝将世界给人类所共有,但这种原初的普遍的共同据有状态实际上就是普遍的无财产状态。“这些既是要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26这种拨归私有的方式正是每个人对自身的劳动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洛克强调,“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27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就已经拥有财产权利,只是这种财产权利还得不到足够好的保护而已。“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8所以,洛克的社会契约基于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自然状态相比,政治社会中的个人的财产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财产权的属性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

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中,个人并不享有财产权利。反而正是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类脱离自然状态。一旦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并结成政治社会以后,个人的财产就具有了双重属性: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卢梭强调,“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29虽然卢梭也明确指出,财产的性质即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变,“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30但是,卢梭同时也指出,“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31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卢梭的社会契约之后,个人的财产具有了私人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且前者从属于后者。对于同一财产,主权者与所有者享有的是不同的权利:主权者享有的是财产的公共享有权即对所有一切财产的主权,而所有者享有的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因为主权是无限的,主权者所依赖的公意是也不可能错误。因此,在卢梭的政治社会中,主权者所享有的财产的公共享有权就随时都有可能对个人所享有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产生侵害,并且没有任何措施足以防止这种侵犯。

最后,就生命权而言,洛克更强调其天赋属性,卢梭则强调其社会属性。

与自由权与财产权相比,洛克没有对生命权提出特别的单独的论述。其关键原因在于,他将其看成是一种天赋的、不证自明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人都必须保存自己,所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结成政治社会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获取更大的人身安全。每个人对他的身体都拥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而且还正是基于这一点,个人的私有财产才具有正当的基础。

卢梭与洛克一样,也强调生命权的自然属性。但是,人们订立契约以后,他的生命就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且公民也不应当自己判断法律所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32所以,政治社

会中的人们应随时为了社会而自我牺牲。卢梭还认为,我们对战争中放下武器投降的人不再有生杀之权,因为他不再是敌人或敌人的工具,只是重新成为单纯的个人。33而在政治社会内部,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与其把他当作公民,不如把他当作敌人,而且只是一个个人罢了,并不具有道德性。34因此,对于一个政治社会内部被视为敌人的人则应当万恶不赦,因为他是在向国家开战,保全国家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

总之,尽管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内涵以下两个过程:一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二是人们根据契约建立政府。但在这些进程中,洛克更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及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卢梭则更重视社会契约所带来的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所发生的根本性质的转变,更加重视在这一过程中的集体意志与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在洛克看来,政治社会起源于人们的“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35订立契约是自愿的,对政府形式及统治者的选择是自由的。而在卢梭看来,集体意志(公意)是维系契约社会的纽带,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没有集体意志(公意)的运用,契约等于一纸空文,人类社会也难以存续。对公意的强调导致了一个无限权力的主权者,而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意志的执行者。正是因为洛克与卢梭这种政治理念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其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却导致了不同的逻辑结果。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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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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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8、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1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2、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已完成 1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认为斯大林和希特勒是谁的结果? ?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尼采 我的答案:C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卢梭出生于1712年 ?B、卢梭对下层人民的生活十分熟悉 ?C、卢梭曾经创作过音乐 ?D、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极其虚伪。 我的答案:D 3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是谁的名言??A、孟德斯鸠 ?B、洛克 ?C、卢梭 ?D、伏尔泰 我的答案:D 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谁说的? ?A、伏尔泰 ?B、卢梭 ?C、马克思 ?D、孟德斯鸠 我的答案:B 5 经典哲学著作《西方哲学史》的作者是? ?A、黑格尔 ?B、康德 ?C、罗素 ?D、叔本华 我的答案:C 6

以下不属于卢梭的著作的是? ?A、《新爱洛伊丝》 ?B、《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 ?C、《忏悔录》 ?D、《老实人》 我的答案:D 7 卢梭最自豪的是:他是日内瓦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 我的答案:√ 8 卢梭曾被认为是民主和自由的敌人。 我的答案:√ 9 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是一个虚伪的人? 我的答案:× 10 海德格尔说“他出生,他思考,他写作,他死了”这句话是用来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我的答案:√ 11 法国的宗教以加尔文教为主。 我的答案:× 12 卢梭是浪漫主义文学的先驱人物。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已完成 1

《浮士德》的作者是: ?A、康德 ?B、歌德 ?C、波德莱尔 ?D、卢梭 我的答案:B 2 在西方现代的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的是()。?A、《科学革命的结构》 ?B、《论科学与艺术》 ?C、《论法的精神》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我的答案:B 3 卢梭的第一篇论文叫什么? ?A、《爱弥儿》 ?B、《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 ?C、《论科学与艺术》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我的答案:C 4 关于“百科全书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它产生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B、它的核心是以狄德罗为中心的唯物论者。 ?C、它反对天主教会和封建等级制度。 ?D、它仅仅是一个文学流派。 我的答案:D 5 卢梭的哪一篇论文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A、《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B、《论科学与艺术》 ?C、《社会契约论》 ?D、以上都不是 我的答案:B 6 《希腊罗马名人传》的作者是? ?A、卢克莱修 ?B、普鲁塔克 ?C、罗曼·罗兰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评卢梭的公共意志学说——读《社会契约论》

内容提要:本文对卢梭的公意学说做了简单梳理,通过卢梭的叙述路径解读了公意学说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处的地位,利用宗教社会学的观点解释了公意的性质,比较了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的问题意识和解释路径,从而在学术理路上论证了公意学说的意义关键词:卢梭;公意学说;问题意识;解释路径公意学说是贯串《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卢梭的政治思想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随手都可能在他的话语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把他说成是民主主义者或者是专制主义者,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小资产阶级的首鼠两端,也可以用恩格斯所谓的辩证法思想来评判,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卢梭之为卢梭,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人之为人的复杂性,他的伟大正在于他提供了许多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引起了后人无尽的遐想和探索。他的为数不多的著述构成了一个严整的思想体系,表现出一位哲人对人类现实问题的终极关怀,公意学说是这个体系上的明珠,也是最有争议的学术思想。一、公意学说的提出要正确理解公意学说的理论基石和逻辑前提,不能单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而卢梭的平等思想是从平等的对立面开始阐述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回溯的方法找出这种思想的源头所在。简单地讲,原始状态是平等的,人类自身能力的两极分化是不平等的起源,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进入了一种奴役状态,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超越人类生命之上的最本质的东西,没有自由,生不如死;但是随着时间的一维性流淌,人们没有了恢复自由的可能,只能去重新争取自由,人们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全部的天然自由,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的,这时,人们的所得等于或大于所失,实现了组建契约的本意,所以,要保障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必须使得社会契约外化的主权和法律符合公意,这里的公意不是众意,我们可以借助于宗教社会学中的“集体精神(collective spirits)”或者“社会力(social force)”来解释卢梭所谓的公意;公意和众意、团体意志、个人意志有着明显的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少依赖就越利于公意的实现,这意味着人的现有模式要发生转变才能适应这种需要,卢梭在《爱弥尔》中设想了一种特定的教育方式作为完成这种转化的途径。这颇似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现实否定了人类的自然状态,人类改造自身,达到对现实的再次否定,这种否定是借助于事物的内部矛盾实现的,所以这种否定也是辨证的否定,绝不是复古主义。以上是卢梭思想体系的基本逻辑,也是我们寻找公意学说逻辑前提的必由之路。卢梭追溯了现实社会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认为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天然平等的,广袤无垠的森林给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活动空间,人们的欲求极少,自然界提供的食物和养料足以维持他们的生存,他们不需要依靠别人来生活,他们饿了吃野果,渴了饮溪水,困了就地而卧,连野兽都和他们没有敌意,和平共处。人们在这种状态中不必处心积虑地讨好他人,更没有必要靠奴役他人来实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因为那是很不划算的做法:“有没有这样一个人,因为他力量不但比我大,而且还相当腐化、懒惰、凶恶,竟至强迫我替他觅取食物,而他自己却无所事事呢?那么,这个人就必须下定决心时时刻刻注意着我,在他要睡觉的时候,还得十分小心地把我捆绑起来,免得我会逃掉,或者把他杀死,也就是说,他必须甘愿给自己增加一种负担,而这种负担远比他自己想避免的和他所加给我的大得多。”[1]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如此之少,他们之间关系的建立都是偶然的,包括性关系,因此也无所谓义务之说。正因为人们不依靠其他人过活,所以“无欲则刚”,他们的意志得以自由和谐的发展。毫无疑问,他们所处的状态是自由的状态:体力充沛,自我节制,心灵宁静。可是,随着第一次变革促进了家庭的形成和区分,出现了某种形式的私有制,争执和战斗便应运而生,家庭生活使两性都开始失去部分原有的生存技能,合作成了人堕落后的第一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人与人的关系开始密切并固定化,尊重产生礼让,轻视产生报复,所有这些观念都开始困扰着人类的感情世界。“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缺陷 “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重要的鼓舞力量! 不过还是要唱点反调,以表示我可不是复印机。 一.前提假设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1.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doc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 - 内容概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因素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作为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亚里士多德也许是对的,但他倒果为因了。因为假如真有天然的奴隶的话,那也只是因为已经现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创造了奴隶并使他们永远成为奴隶。(2)绝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2.方式:公意与众意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片段有感

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必须给予很高的赞许,对他书中写到的---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一般说来效果在比例上要强于大国。我想就这一点上说说我的看法,按照人类的发展来说。首先我先问一句,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个问题最后总结。 我先假设一个如果,国家的组织架构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组织就像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刚刚提到卢梭的那句话,可以换个说法《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曾经本人写过的一篇文章),也可以说成政府靠综合实力对土地最大管理范围。而制度是由整个区域综合实力所催生的,比如经济、文化、工业、农业,所以就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是由综合实力决定的。以下细说。 当国家政权结构落后当时社会水平时,就会被社会改革掉,也可以说成量变与质变。当经济、文化、工业、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也就是量变到一定程度,那时质变就来了。现今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减少量变,所以提高工人工资、增加工人权益、普及国民教育、提高社会福利,使得整个社会矛盾得到缓和。而当时的俄国由于国内矛盾变大,加之工人阶级组织得力,所以引起了质变。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量变是可以缓和的,在应对矛盾时,看是否处置得当。 当一个政权在建立之初时,认命总是把它按照自己心中最完美的结构进行设计,所以在政权建立之初,人们都在这个比现在超前的大框架下建设,这可以比喻为上下。上是建立之初的政权结构,下则是经济、文化、民智各方面的发展。到这个时候你可能会说,这岂不是下面的每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像小孩穿鞋一样,不合适就换掉,如果这么形容,那绝对正确的。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说到的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那就能得出结论,为什么奴隶社会改朝换代那么的缓慢,其实是整个社会综合实力发展缓慢;再到封建社会;后面是现在的工业时代。如果形象的表述,封建社会的马跟不上现代社会车的速度;古代飞鸽传音的速度比不上现在打电话的速度;当然冷兵器比不上热兵器。所以从政权控制力、对外抗打击相比,当代的一个政权的有效控制面积强于古代,一个政权的有效管理面积是和社会综合实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说。 现在回答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社会联系的松散与否是靠国家政权的综合能力,个人认为,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是不正确的。 所以对于卢梭这句话我是持反对意见的,当然卢梭发出的光芒依旧是我辈前进方向指示灯的一部分。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又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部重要的古典文献。本文即从它的历史背景出发,对书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口号”、“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观”进行了浅显的评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观 卢梭(J.J.Rousseau.1712一1775)在 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可以说是一位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斗士。他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况,是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成为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要充分认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相关学说和主张,不仅要看到其鲜明的进步意义,也要正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论》是时代的产物,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18世纪社会的焦点,是近代法国乃至西方的社会现实。当时的法国处于种种危机包围中,处于十字路口,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时代需要像卢梭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霍布斯_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_袁刚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的“永久战争”状态 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做出一切活动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欲望和嫌恶,这两个名词都来自拉丁文,两者所指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另 一个是退避。”[1] 欲望与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有些则是因后 天经验而来的。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的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 活的手段都保不住。”[2] 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 种普遍的人类本性。 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欲求同一事物而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竞争。正如霍布 斯说的:“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 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 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3] 而每个人为了保全自我、获得生存的条件,其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和欺诈来获得足够多的权势。结果,“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 孤独、 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4] 在霍布斯看来,基于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约束是孱弱无力的,趋利避害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 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既然自然法不能充分保障 契约的履行,不能够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而想要形成这种共同权力,树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威:“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6]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同样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但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人的心灵就象白板一样,一切知识是从经验中得来的,所以道德的善恶不是先天的。然而,“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7] ,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 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主义视域下的西方政府理论变迁”阶段成果(HB09BZZ002)。 作者简介: 袁刚(197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张茜(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袁 刚,张茜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政府)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论,经 霍布斯奠基,和洛克的阐发,由卢梭发展到极致。然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三位思想家关于契约订立的原因、订立方式以及订立结果方面的看法各有不同。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比较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49—03 ☆法学研究☆ F a X u e Y a n j i u 149

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体会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下文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体会篇一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 1 / 23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第二章论原始社会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 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 “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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