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

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保留两位小数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职能单位的确定: 招标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担担招标人组织招标。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的确定 须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招标项目: (1)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国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2)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须将招标材料向市国资委评估处报备的重要招标项目: (1)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属一级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2)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属一级单位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报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审批重要招标项目;市属一级单位审批其他项目,同时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反馈评估委托方确权。

(4)招标项目批准后,招标人公布招标公告。 (5)评估机构购取招标书,提交竞标书。 (6)招标人组织收标,建立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7)招标人组织核标并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8)核标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定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项目招标答复函。 (9)招标人公布中标公告。 四、项目招投标一般会涉及如下材料: (1)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表、招标书、招标公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 (2)信息公开的材料至少包括: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评估仅指境内国有资产评估,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公司改制;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重大财产转让、资产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i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公司租赁(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除外):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五条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国资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同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公司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对某些单项资产确需其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将该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纳入评估报告中(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其专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得出总的资产评估结论。 第九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章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清算价格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武政[1996]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政[1996]125号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 (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 (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 (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 (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 (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 第六条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不属于本企业的非国有单位,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是为了有效的管理国有资产。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评价项目备案表领取填报说明

备注: 1.本核准表应与省国资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填报说明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的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1、下载:有关单位按此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2、填写:填写本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需手工打勾的除外),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打印:有关单位按当前已设置好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4、上报:辽宁省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核准表按规定逐级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与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填写说明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封面 (1)核准编号: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时统一编号; (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的具体时间,如“2010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公司; (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产权持有单位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写。 (5)单位法人代码:填写产权持有单位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的9位代码。 (6)产权持有单位全年项目编号: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年度内评估项目数从01开始顺序自行编制。 (7)产权持有单位性质: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济性质“手工”打勾,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请选择国有企业。 (8)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9)上级单位:填写产权持有单位的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为二级填写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10)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单位全称。 (11)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选择”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或“其他”项的,必须在该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12)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3)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4)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15)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16)注册评估师姓名/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7)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该项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8)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项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位通讯地址和邮编。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3)附注:企业提出核准申请时,如资产价值已与评估基准日产生较大背离,应由评估机构以申请核准日前月月末为时点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重新测算,测算结果及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的净资产价值在本栏中填写。如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也在本栏中填写。 4、申报核准(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核准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同意转报核准(上级单位盖章):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6、同意转报核准(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填写同意转报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法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地方所属企业评估项目按规定需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此盖章并由单位领导签字。 7、核准(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由受理核准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填写核准日期,盖章。 核准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18年电大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正确答案

资产评估第四次作业 单选题。(共20道试题,每题2分) 1、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说法错误的是( ) A.折现率不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 B.行业基准收益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C.贴现率不宜直接作为折现率 D.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投资报酬率 2、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额,一般不使用( ) A.利润总额 B.净利润 C.净现金流量 D.无负债净利润 3、在下列收益率中,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折现率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应以( ) A.行业销售利润率 B.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

C.企业债券利息 D.国库券利率 4、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其前提条件是( ) A.企业具有生产能力 B.企业各项资产完好 C.企业能够持续经营 D.企业具有商誉 5、从本质上讲,企业价值评估的真正对象是( ) A.企业的生产能力 B.企业的全部资产 C.企业整体资产 D.企业获利能力 6、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一般采用( ) A.收益现值法 B.重置成本法

C.市场比价法 D.破产清算法 7、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 )的资产综合体。 A.可确指状态 B.独立权益 C.获利能力 D.综合成本 8、从市场交易角度,企业的价值是由( )决定的。 A.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B.建造企业的原始投资额 C.企业获利能力 D.企业生产能力 9、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方法的是( ) A.风险累加法 B.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

D.系数法 10、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属于( ) A.现值性评估报告 B.评估复核报告 C.追溯性评估报告 D.预期性评估报告 11、资产评估报告完成( )环节后,可连同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送交委托单位。 A.资产评估师撰写出正式的评估报告 B.和委托方交换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C.撰写出正式评估报告,并审核 D.资产评估报告签发盖章 12、广义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 ) A.一种工作制度 B.公证性报告 C.资产评估报告书 D.法律责任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 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 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 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 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 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 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 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 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 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 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用本办法。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决定。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 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 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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