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集团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集团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集团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制定的目的:

本着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从加强集团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为规范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流程、明确交接内容及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确保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财务人员工作调动、变动岗位或者因故离职(包括实习生)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否则监交人和部门领导均负有连带责任。

3、财务工作交接的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办理财务工作交接,并按照规定履行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3.1企业内部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或离职。在企业内部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是指财务人员离开财务工作岗位而在本企业从事非财务工作岗位的工作;离职,财务人员自动辞职或因其他原因而离开公司。

3.2财务工作岗位变动。财务工作岗位变动:将财务人员从该财务工作岗位调任其他财务工作岗位;将该财务工作岗位的部分工作内容移交给其他财务人员。

3.3因病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才能恢复工作。

3.4企业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

4、会计交接基准日和会计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4.1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4.2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4.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交接程序

5.1移交人员职责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对于未尽事宜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印章、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使用的相关财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税务申报软件及网银等的密码、数据盘的相关资料、实物;财务人员建立的电子文档及文档密码等。

,应将工作计划、岗位职责、本岗操作手册、本岗的财务制度、本岗的绩效合同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并移交电子文档。

经理级以上人员(包括经理)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5.2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不得短缺。制定现金盘点表,接替人员如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移交之前负责查清处理。

,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并保留对其的追诉权。

,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有定期对账资料要交接清楚)。

,列出交接清单。并由接管人员及时更换印鉴手续。

,检查电子核算数据是否能正常运行,确认有关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移交人员有责任解答接替人员对有关交接事项提出的质疑,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故推延不移交。同样,接替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接替。

,在不能满页打印时不可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应将账页打印并装订成册再进行交接。

5.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当由部门主管监交。

,应当由部门经理监交。

,应当由财务总监监交。

,应当由财务副总裁监交。

,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监接。

5.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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