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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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到北京向最高检举报余欢案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的文章“刺杀母亲和羞辱者”的报道引发了公众对“玉环案”的关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高利贷事件中母亲侮辱的细节和判决结果,网络点击量和转发量超过80亿次,成为“现象案例”

本报讯查明,于欢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林等3名检察官为检察官,组成专案组处理此案。郭林一行全面查阅案卷,先后4次他们讯问了上诉人余欢,审查了苏银霞等21名主要证人和被害人,收集了30余份调查实验笔录,通话记录等材料,咨询和听取了法医,专家学者的意见。8次赴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审查处理情况,听取专家学者意见。

最后,在欢案二审现场,郭林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不仅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详细论证,而且对检察官的思路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方式进行了理性的阐释。公民行使辩护权的限制及司法与舆论关系的辩证分析。通过近10个小时的庭审,郭林和专案组运用证据还原了玉环案的事实,客观公正地再现了案件的真实过程,并根据法理和法理分析了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情况。

对于类似于欢案等一批社会焦点案件,郭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融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加速,很难控制其发展方向。每一步都要考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反响,要引导舆论向正面发展。”“这样的现象级事件,以前从未发生过,关注程度太高,时间快,范围广。我们在办案的时候,太快了不行,查不清楚;太慢了也不行,无法满足公众对真相的需求。”“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如果事情没搞清楚,轻易下结论,反而适得其反。”

“遥控”指挥吴学占涉黑案公诉工作

于欢案背后,还牵出吴学占涉黑组织。

《方圆》杂志的报道中载明:2018年4月,与于欢案相关联的“聊城吴学占等人涉黑案”开庭,郭琳全程指导。开庭审理前,郭琳与公诉组制定出庭预案,逐字逐句修改出庭意见。庭审持续了4天,每天都到很晚,最晚的一次甚至到了凌晨。

庭审现场,吴学占一度态度恶劣,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偶尔,公诉人也跟着情绪激动起来,明显声调变高,语速加快。指挥室里的郭琳立即通过庭审指挥系统,告诉公诉人:“保持语速,不要着急,要有理有据地讲道理。”

尚法新闻(ID:zgsbfzzk)调查发现,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当时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放高利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告一段落。

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

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 他曾八次前往北京,向最高法院报告于欢的案件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刺杀母亲羞辱人》一文引发公众对“玉环案”的关注。媒体和公众对高利贷事件中母亲侮辱的细节和判决结果进行了超过80亿次的网络点击转发,成为“现象案” 根据我们的报道,在Huan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发生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林等三名检察官为公诉人,组成特别组办理此案。郭林一行全面查阅了案卷。对上诉人余桓进行了4次讯问,讯问了苏银霞等21名主要证人和受害者,收集了调查实验记录、电话记录等30余份材料,并听取了法医学、专家学者的意见。他曾8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审案情况,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后,在欢案二审现场,郭林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不仅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详细论证,而且对检察官的思路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方式进行了理性的阐释。公民行使辩护权的限制及司法与舆论关系的辩证分析。通过近10个小时的庭审,郭林和专案组运用证据还原了玉环案的事实,客观公正地再现了案件的真实过程,并根据法理和法理分析了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情况。

对于类似于欢案等一批社会焦点案件,郭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融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加速,很难控制其发展方向。每一步都要考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反响,要引导舆论向正面发展。”“这样的现象级事件,以前从未发生过,关注程度太高,时间快,范围广。我们在办案的时候,太快了不行,查不清楚;太慢了也不行,无法满足公众对真相的需求。”“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如果事情没搞清楚,轻易下结论,反而适得其反。” “遥控”指挥吴学占涉黑案公诉工作 于欢案背后,还牵出吴学占涉黑组织。 《方圆》杂志的报道中载明:2018年4月,与于欢案相关联的“聊城吴学占等人涉黑案”开庭,郭琳全程指导。开庭审理前,郭琳与公诉组制定出庭预案,逐字逐句修改出庭意见。庭审持续了4天,每天都到很晚,最晚的一次甚至到了凌晨。 庭审现场,吴学占一度态度恶劣,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偶尔,公诉人也跟着情绪激动起来,明显声调变高,语速加快。指挥室里的郭琳立即通过庭审指挥系统,告诉公诉人:“保持语速,不要着急,要有理有据地讲道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川朱某某犯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四川朱某某犯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辉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朱某辉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词,恳请合议庭予以斟酌并采纳。 一、辩护人对指控受贿罪的罪名有异议的辩护词。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理由如下: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担任的职务为三个,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窖股份公司)产品研发中心主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简称老窖销售公司)产品部副部长、四川优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派公司)总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规定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并列规定,实际上间接说明了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并且该《意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可以得到推断:“在国有

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卷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老窖股份公司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老窖销售公司为股份合作制公司,优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均非国有独资企业,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因此被告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 而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及《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具体而言: 1、被告人担任研发中心主任职务时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词。 证据卷第4卷第9-10页,泸州老窖发【2007】118号文载明“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聘用朱某辉先生任产品研发中心主

辩护词

辩护词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关于XXX被指控犯XXX罪一案,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在接到案件后,我查阅了有关卷宗,并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得了有关证据,还同被告人进行了会面谈话。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正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语:(一般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二是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理提出建议。)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辩护词属于议论文范畴,其写法与一般议论文大体相同。辩护词的写法大体上分为两种: 一是采用证明的方法,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也就是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然后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条款作根据,进行分析论证,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从而达到为被告人辩护的目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故意杀人罪,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甲宣告无罪释放。辩护人对自己的观点,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即被告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

成故意杀人罪。不言而喻,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即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则是错误的。此种写法即通常所说的证明的方法。 二是反驳的方法,即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指出其错误所在以及为什么是错误的,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不少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对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中的基本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对方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从而驳倒对方的观点,达到为辩护人辩护的目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乙犯强奸罪,辩护词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事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剖析被告人乙的所作所为,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行为构不成强奸罪,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一般侮辱妇女行为。这就驳倒了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观点。此法就是反驳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既有“立”又有“破”,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结合起来,但是有所侧重,或以证明为主,或以反驳为主。到底采用哪种方法相宜,要从实际案情出发,灵活掌握,寻找最佳的写作模式。辩护词的内容无统一规定,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因案因人而异的。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案情和被告人具体情况来确定辩护词的内容。 辩护词的结构安排,可分为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四部分。 1.首部。 (1)居中书写标题“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八桂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炳松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炳松涉嫌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本着对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徐炳松。现就被告人徐炳松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简要地阐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如无不妥,请依法采纳。 (一)初审判决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12日收受周卫东的30万元证据不足 初审判决认定徐收受周卫东30万元的主要证据是: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的亲笔供述; 周卫东的口供;梁英等人的证言。然而,上述证据存在以下疑点: 1、被指控的30万元没有来源。原审起诉书提供的证据显然已被一审庭审质证,以及初审判决后辩护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所动摇和推翻。 证据显示:1995年从梁英处提取的较大款项只有两笔:一笔是12月2日的30万元;另一笔是12月3日的40万元。然而,辩方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显示:第一笔30万元已由港商黎思人收取;第二笔40万元已借给梁全勇。 这样,公诉人指控的言之凿凿的30万元贿赂款便成了无水之源。 2、被告人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所做的书面供述,据徐炳松在多种场合所作的反映:是被有关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所成,因而导致徐的供述与周卫东的口供在细节上基本一致。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炳松所讲,其可能性未能完全排除。理由: (1)判决书虽然认为徐的供述在先,周的供述在后,但无可否认,这仅仅是表面化的证据才如此。实际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线索,中纪委不可能对徐采取隔离审查措施的。因此,说徐的口供在先,周的口供在后,显然违背常理。 (2)况且,徐作了第一次书面供述之后,立即以种种方式翻供,并且早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作了翻供。这就完全排除了被告人规避法律惩罚的可能。 (3)被指控的30万元的来源不具备,且作为旁证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4)书面供述后面写有“重写”二字,说明被告人在中纪委“双规”期间写的书面供述不止一份,而且不少于一份的供述肯定不完全相同(否则就没有必要重写了)。应当将被告人所有的书面供述都在庭上出示、质证,以辨别不同的供述熟真熟假。 (5)本案实际上主要凭被告人的口供来认定这30万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只要重口供不重证据的现象存在,就很难排除诱供、逼供的可能性,从而就不能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3、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会见了被告人,苦口婆心地劝说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改变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均受到徐的断言拒绝,并且双泪长流,很自然地流露出委屈状。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涉嫌受贿案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八桂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炳松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炳松涉嫌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本着对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徐炳松。现就被告人徐炳松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简要地阐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如无不妥,请依法采纳。 (一)初审判决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12日收受周卫东的30万元证据不足 初审判决认定徐收受周卫东30万元的主要证据是: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的亲笔供述;周卫东的口供;梁英等人的证言。然而,上述证据存在以下疑点: 1、被指控的30万元没有来源。原审起诉书提供的证据显然已被一审庭审质证,以及初审判决后辩护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所动摇和推翻。 证据显示:1995年从梁英处提取的较大款项只有两笔:一笔是12月2日的30万元;另一笔是12月3日的40万元。然而,辩方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显示:第一笔30万元已由港商黎思人收

取;第二笔40万元已借给梁全勇。 这样,公诉人指控的言之凿凿的30万元贿赂款便成了无水之源。 2、被告人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所做的书面供述,据徐炳松在多种场合所作的反映:是被有关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所成,因而导致徐的供述与周卫东的口供在细节上基本一致。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炳松所讲,其可能性未能完全排除。理由:(1)判决书虽然认为徐的供述在先,周的供述在后,但无可否认,这仅仅是表面化的证据才如此。实际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线索,中纪委不可能对徐采取隔离审查措施的。因此,说徐的口供在先,周的口供在后,显然违背常理。 (2)况且,徐作了第一次书面供述之后,立即以种种方式翻供,并且早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作了翻供。这就完全排除了被告人规避法律惩罚的可能。 (3)被指控的30万元的来源不具备,且作为旁证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4)书面供述后面写有重写二字,说明被告人在中纪委双规期间写的书面供述不止一份,而且不少于一份的供述肯定不完全相同(否则就没有必要重写了)。应当将被告人所有的书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c6780112.html, 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词。很明显,不同的阶段所提交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那么大家知道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吗?赢了网小编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

x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x田也没有获得报酬。同年5月底,吴x田让姚x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 但是为什么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一审

刑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辩护词(贪污受贿罪)

辩护词 [提要]:犯罪构成要素,是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特征,且缺一不可。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滥用”之主观故意,亦未充分证明有滥用职权之客观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四缺二,何以定罪?关于贪污罪(5件)和受贿罪(4件),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该部分也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未能充分证明XX主观上滥用职权之故意 滥用职权罪主观上重点要突出的是“滥用”二字,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本案事实并非如此。XX2014年9月14日亲笔供词及其多次供述均证实,在X县政府组织XX局、XX局、XXX局、XX委等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就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XXX书记已经明确指出,钱是没有的,“XXXXX”。具体到XX站XXXXX的翻新改造方案而言,并不是XXX、XX私自决定,而是在领导指示做“技术操作”的前提下,向XX局汇报后由两位局领导在开会时做出的决定。XXX200XX年10月30日、200X年元月1日两份工作笔记及揭先阶的供述都以不同的形式对这一事实进行了印证。并且去XX电机厂也

是由XX局领导带队前往考察。可见,公诉机关指控称XX、XXX阶“不经批准,擅自同意”翻新改造方案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庭审中我们得知,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县一级配套资金XX%,对应金额为XX余万元。正是因为这部分资金的缺口,才导致“进行技术操作”(县政府组织会议上XX讲话)。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套全新电机市价XX余万元,招投标文件中给出的底价却只有XX万元,试问,以近乎一半的价格如何能买到全新的电机?X县政府、XX局做出这样的决定尚且可以被原谅、不被追究,奈何给忠于履职的基层公职人员扣上这么大的一顶“黑锅”? 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还要结合其认知能力。XX不过是一名XX站的站长,上有建管办、县XXX 局、县政府三级领导。“官大一级压死人”。就XX的职务地位和认知能力而言,水利局和县政府的会议决定是足够权威的。在领导明确表态后,XX始终认为自己是在正确履行职务,从不曾想过要私自变更设计方案,况且这样做与已无任何利益。 另外,旧设备折价款XXX万元打到水利局账户、旧电机按照县政府协调会议的决定交给XXX、X厂监工XXX向XXX局局长汇报监督情况等一系列客观事实已经足以证明,在翻新改造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都掺杂着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参与、默许,XX的整个行为都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丝毫体现不出主观上滥用职权的故意。 (二)滥用职权行为何在,公诉机关未充分举证 1、对于被告人XX有怎样的滥用职权具体行为,公诉机关未尽到充分举证的义务。

最新-高森祥受贿案 精品

高森祥受贿案 被告人高森祥,男,50岁,原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森祥受贿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被告人高森祥在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简称中信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元。 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989年3月,中国正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泛信磁电厂总经理陈民先向被告人高森祥提出,要求中信分行为其在香港的320万美元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可给港币100万元的好处费。 高森祥同意后,于3月6日签发了银行担保书。 陈民先得到贷款后,从中提出30万美元汇给其合资股东香港永诚行经理陈剑帆,让陈剑帆从中在香港支付给高森祥港币100万元。 陈民先告知高森祥,可在陈剑帆处取款。 同年5月间,高森祥去香港,陈剑帆给了港币20万元。 高森祥利用陈剑帆的香港身份证将该款存入银行,并亲笔在存款单上签了陈剑帆的名字,将存款单带回深圳,自己保存。 半个月后,陈剑帆将存单从高森祥处取出,带到香港为高森祥保存。 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被告人高森祥又先后从陈剑帆处取港币10万元、美金5000元。 1988年12月至1990年1月,被告人高森祥在为陈民先批准贷款人民币2790万元、美金760万元和为其担保其它贷款的过程中,先后收受了陈民先贿赂的港币12万元、人民币8000元。 1989年1月至1990年6月,被告人高森祥应广东茂源公司经理兼上星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梁思荣的要求,批准为茂源公司和上星公司在中信分行贷款人民

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徐晓蕾黎史翔美编/杨亘责校/董一凡 下载北京头条App 让现在告诉未 来 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于母等人被处以3到4年不等刑期 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被告之一,正是由于暴力催收引发“辱母案”的受害人苏银霞。 如今,儿子于欢的刑事案件已经从无期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其母亲及家人的非法吸储案也有了应有的结果。 案情回顾 家人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原本是一件普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却因为此前的“辱母案”备受关注。当年22岁的于欢因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情绪激动随手拿刀刺伤4名催债人。被刺中的一人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该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而于欢的母亲就是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被告苏银霞,该案还涉及于欢的父亲以及姐姐。 2018年7月27日,于欢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姐姐于家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唐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此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 这笔钱通过另外一家公司以组织茶话会、承诺高额固定回报等方式从普通市民处筹集,被用于于欢家人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于欢家人分别被处以3到4年不等的刑期以及8万到15万不等的罚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而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于母因不守纪被责令退出法庭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诉,但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上诉人于西明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于家乐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在法院的通报中还称,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诚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文/本报记者张鑫 本报讯(记者程婕)2月1日,央行货币金银局在 官网通报了27起违反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发行规定的案例。根据公布的详细信息,其中有2起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26起涉及商业银行和押运公司工作人员,他们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管理规定,扰乱了发行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其中有20起案例都是相关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兑换整捆纪念钞,最多的兑换了20整捆,多达2万张。还有七起案例是工作人员 在纪念钞发行前违反规定拍摄照片、视频并上传网 络,引发公众误解。该纪念钞本来是12月28日正式发行,但是这些工作人员在12月27日就把照片、视频传上网络,最早一例是12月24日就上传到网络。这些照片和视频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时不少网友都质疑纪念钞被提前兑换,但其实都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拍摄,并非提前向公众兑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些被通报的案例中,照片及视频有的是在装卸时拍摄的,有的在库房内违规拍摄,有的是在检查钞票质量、卡把配款时违规拍摄的, 并均上传网络,引发公众误解。 昨日央行的通报也澄清了相关事实。央行表示,为严肃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纪律,维护发行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将督促对上述案 例中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人员进行查处和追责。下 一步,央行将继续加强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工作监管,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并及时公布有关情况。供图/视觉中国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对4起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公开曝光。首个案例便是:首创证券董事长谢德春因醉驾被查获,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谢德春就成了证券业首位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董事长。 据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今年1月10日晚,谢德春应邀参加私人聚餐,餐后,谢德春独自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回家,途中因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谢德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据悉,谢德春出生于1969年,为高级会计师;2002年,谢德春进入首创集团,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副经理、总经理;2009年起任首创集团副总经理,兼任首创证券董事长、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董事长。 天眼查资料显示,2013年11月1日,谢德春等6人成为首创证券新增董事;2017年4月28日,谢德春变更为首创证券董事长。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首创证券官网,输入谢德春,该公司从业人员一栏,显示“不存在相关信息”。在中证协网站证券从业人员名单中查询谢德春这个名字,亦没有此从业人员。 首创证券成立于2000年,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为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3.84%。其余股东为北京达美 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北京巨鹏投资公司等。 首创证券目前尚未上市,其2017年财报数据显示,首创证券当前注册资本金6.5亿元,净资本34.89亿;现拥有12家分公司、49家证券营业部。其2017年营业收入8.81亿元。其中,投资收益7.11亿元,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1.79亿元。2018年上半年营收2.49亿元,同比下滑三成,在131家证券公司中排名91位;净利润5228万,同比下滑六成,排名77位。 券商行业正值寒冬,首创作为中小券商又面临业绩下滑趋势。如今,董事长突然被开除公职,对首创证券而言,无疑又是一大打击。 首创证券被市场所知,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公司原计划借壳S 前锋登陆A 股市场,在广发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和国元证券成功借壳上市后,首创证券借壳一事,拖延至今已达10年依然未果。 文/本报记者刘慎良 2月1日,搜狗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18年全年搜狗总营收首次突破10亿美元,达1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实现“里程碑”式突破;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归属于搜狗的净利润9880万美元,同比增长20%。 搜狗公司CEO 王小川表示:“搜狗实施的搜索和输入法双引擎战略,为公司发展带来了强大的驱动力。我们的核心搜索收入增长快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实现了搜索和输入法的深入协同。更重要的是,在当下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时期,搜狗仍然保持着高质量的资产、庞大的用户群和超过10亿美元的年收入。此外,在AI 领域,搜狗在技术和应用层面均取得丰厚成果,奠定了在语音、计算机视觉、机器翻译和问答等多个赛道上的领先地位。展望2019,我们将着力提升组织效率和活力,以及推动业务创新和AI 技术的持续领先与落地,用核心能力引领更光明的未来。” 2018年,中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曾经群雄逐鹿的互联网市场,或面临规模缩减,或面临财务困境,但搜狗依然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核心业务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聚焦搜狗财报,搜狗搜索继续稳居国内第二大搜索引擎,收入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搜狗的用户体量同样表现出强大的增长态势。截至2018年Q4,搜狗手机输入法日活跃用户数达4.3亿,较一年前增加28%,稳居以DAU 计的中国第三大手机应用。除了拥有规模化的用户群体和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外,截至12月31日,搜狗拥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为10亿美元,现金流充裕,保持稳健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整体竞争力,2018年,搜狗继续稳步推进搜索和输入法的双引擎战略。搜索方面,搜狗搜索不断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利用AI 技术升级搜索服务,推动搜索向问答升级,逐步走向智能问答,持续巩固搜索流量和市场份额。以医疗等垂直领域为例,搜狗医疗搜索结果中权威医疗内容的占比提升至65%。同时,第四季度,在全网结果点击中,首条答案的点击占比提升至35%。 输入法方面,搜狗尝试拓展产品创新边界,提升与搜索结合的效率,凸显移动输入法作为内容和服务分发平台的价值。跨语言翻译功能支持用户在语音和文字对话时打破交流障碍,用户日均翻译请求量比一年前增长60%;基于对话技术的持续升级,手机输入法进一步提升对用户意图的理解,提供丰富有趣的个性化回复选择,深受用户喜爱。持续不断地创新和探索,使搜狗在庞大的产品和服务组合中产生自然流量。 同时,搜狗致力于开发以语言为核心的人工智 能技术,继续在语音、计算机视觉、机器翻译和问答 等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寻求技术突破及应用开发。2018年第四季度,搜狗语音识别完成新一轮核心技术升级,搜狗搜索语音识别准确率达到98%;搜狗手机输入法日均语音请求较一年前增长69%,峰值请求量达到5.4亿次,稳居国内最大的语音应用。2018年获得国际顶级口语机器翻译评测竞赛IWSLT Baseline Model (基线模型)赛道冠军,一举击败多个国内外竞争对手,彰显了搜狗在机器翻译领域的顶尖技术实力。2019年1月,又在对话型机器阅读理解挑战赛CoQA (Conversational Ques-tion Answering Challenge)中击败微软、斯坦福大学等机构夺得第一,并全面刷新所有评价指标成绩,进一步缩小机器与人类在此项表现上的差距。 除了全面提升核心业务能力之外,搜狗还处于探索新商业应用场景的最前沿。搜狗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将帮助其开发新通路、扩展应用场景并提升数据能力。这将为搜狗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搜狗创新性提出的分身理念,糅合了语音、图像等自然交互技术和领域知识,让机器更好的模仿人类在专业领域的行为。在2018年11月第五届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与新华社联合发布全球首个AI 合成主播并投入日常使用,让机器突破性的首次做到逼真模拟人类专业主播行为,在媒体、教育等行业引起巨大关注;医疗领域,搜狗自研的智能诊断助手模拟医生与病人对话的模式,与用户进行病情沟通,为用户提供预诊断和就医建议;法律领域,搜狗大律师的问答机器人具备逻辑分析和推理能力,在充分准确理解用户法律诉求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可能的判决结果、法律建议或相似案例。 (搜狗与新华社联合发布全球首个AI合成主播)随着融资驱动商业模式的降温,核心技术能力、自身的积累将成为公司发展最重要的能量,2019年对于搜狗将是机遇的一年,在搜索和输入法双引擎战略的加持下,积极探索两者的协同,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继续深耕用户体验,将产品和服务做到极致,成为一家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人工智能行业领跑企业。 搜狗发布2018年全年财报 营收首次突破10亿美元 山东“辱母杀人案” 于欢,男,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苏银霞儿子,“辱母案”当事人,山东源大工贸有 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图片/央视截屏 董事长醉驾被开除公职 首创证券最近有点烦 1.中国工商银行 沈阳分行铁西支行、鄂尔多斯分行乌审旗支行、阜新分行新邱支行、包头分行包钢支行、包头分行白云支行、汕头分行安平支行、延边分行光明支行、赤峰分行克什克腾旗支行、锡林郭勒盟分行实物管理中心、四平分行站前支行2.中国农业银行 淮北分行杜集支行、安庆分行宿松县支行营业部、安庆分行太湖县支行营业部、宿州分行埇桥支行 祁县分理处、亳州分行谯城支行营业部 3.中国银行 天津分行泰达城支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4.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郏县支行、叶县支行、舞钢支行、黑河分行、驻马店分行置地大道支行、邢台分行邢煤支行、任县支行、南和支行 (据通报整理) 央行通报27起违反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规定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兑换整捆纪念钞 违反规定办理纪念钞兑换业务人员工作单位 市民兑换的70周年纪念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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