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市中心区主干路实施机动车专用

论上海市中心区主干路实施机动车专用
论上海市中心区主干路实施机动车专用

JIAOTONG

 YU

 

YUNSHU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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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

一、背景

上海市政府在“九五”期间以空前的强度大规模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了中心区“申”字型高架道

路和“三纵三横”主干路系统,骨架路网对城市交通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其中,仅占中心区道路里程10%的主干路

系统承担了区域内全部交通量的30%左右,路网开始由“结

构建设”向“功能效率建设”发展。

随着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机动车增长的势头日趋强

烈,截至2003年底,上海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172万

辆,现有的城市路网日益凸现其运行效率和适应能力上的

差距。其中,中心区交通需求迅速增加趋势和道路空间扩

段车速为10km/h-18km/h;非机动车高峰时段的断面双

向流量大体在3000辆/小时-6000辆/小时之间,非高峰

时段断面流量显著下降,部分主干路上的非机动车交通呈

明显的“潮汐”现象。

目前主干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交通量持续上升和

道路利用不足,一方面,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需

求不断加大,导致路网容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平峰时

段的非机动车流量并不大,道路利用率低,造成道路资源

的浪费;②交叉口间距短,停车频繁,延误大;③主干路

功能混杂,交叉口机非干扰严重,非机动车对转向交通的

影响尤为明显,据测算其对转向交通的通行能力折减高达

55%-65%;④主干路沿线公交线路多,公交站点密集,公

分类道 路 名 称长度(km)

东纵四平路-吴淞路-中山东一(二)路-中山南路10.3

中纵共和新路-成都北路-重庆中(南)路-鲁班路7.6

西纵曹杨路-江苏(北)路-华山路-漕溪北路7.1

北横长宁路-长寿路-天目西(中)路-海宁路-周家嘴路14.1

中横延安西路-延安中路-延安东路8.5

南横虹桥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9.2

内环线地中山南(一、二)路-中山西路-中山北(一、二)路

32.1

面道路-黄兴路-宁国路

——武宁路1.3

——大连(西)路5.4

合计95.6

表1 上海市中心区主干路一览表(浦西)论上海市中心区

展受限制的矛盾突出,

干道交通量继续上升和通行能力利

用不足的矛盾明显:主干路功能模糊,机非共存,人车抢

道,影响了应有的高效益;次干路、支路建设标准低,难

以分担主干路上的交通流,导致交通集中在主干路上,严

重影响了路网整体效益的发挥。

为了适应交通形势发展的需要,缓解城市新一轮建设

中的交通矛盾。一项发挥主干路网交通功能,提高道路运

行效率和通行能力的解决方案——“主干路实施机动车专

用”应运而生。

二、现状

1. 道路概况

上海市中心区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故浦西内环线以

内的主干路就是指内环线地面道路、“三纵三横”、武宁路

和大连路等道路,其道路宽度基本达到道路红线宽度要求

(个别路段尚未最终满足红线宽度要求),多数道路为4-6

条机动车道,道路通达性较好,见表1。

主干路道与次干路、支路多为平面交叉,全部采用

SCATS(交通信号自适应控制)系统的信号灯控制。其中

大部分主干路为四块板形式,设有固定的机非隔离带,非

机动车辆行驶条件良好。

2. 交通状况

中心区主干路具有明显的“集流”作用,高峰时段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流量都很大:沿线各个主要交叉口的饱

和度绝大部分在0.90以上,同时据2003年调查数据“三

纵三横”主干路日平均车速为13km/h-21km/h,高峰时

主干路实施机动车专用

□ 贺卫华

交通与运输

JIAOTONG YU 

YUN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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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

共汽车的停靠造成交通流频繁交织,降低了主干路的运行效率。

3. 已实行机动车专用的主干路

目前,主干路中的延安西路-延安中路-延安东路、四平路-吴淞路-中山东一(二)路、陆家浜路等路段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专用及公交专用道,约占中心区主干路总长的15%左右。为方便非机动车通行,在周边附近辟出一批非机动车通道,使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目前实施效果良好。

三、必要性和效益 1. 必要性

首先,作为指导上海市城市交通政策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中提出“到2005年,中心区实现主干路机动车专用”的要求,并指出:“在抓紧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的同时,逐步将三纵三横主干路上的非机动车道改建为公交专用道”,为实现“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提供条件。 其次,现状主干路集长、短距与绕行交通于一身,集机

动车、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于一体,功能上的混杂、求全,影响了高标准干道实现其应有的高效益。因此,有必要通过道路空间置换实现主干路功能的回归——机动车专用。 最后,实行机动车专用是中心区道路交通“排堵保畅”的有力措施。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交通需求不断增加,市中心区路网各主要道路交通经常出现拥堵。内环线地面道路及“三纵三横”主干路是市中心区路网的骨干,通过调整其功能,可以大大提高其通行能力,

对缓解市中心区路网的交通拥堵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 效益

机动车专用的实施将使骨干路网的功能和交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基本消除了主干路上非机动车对机动车的干扰,较大地改善了主干路机动车的行车条件,主干路的交通功能和地位得到了回归。

(2) 增加了主干路的机动车交通容量,中心区主干路的车公里数约提高30%-50%,能一定程度地缓解不断增长的机动车交通压力,减少拥堵,提高车速。

(3) 为实施公交专用车道创造了条件,体现“公交优先”的交通理念,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更完善的公共交通方式。

四、实施方案与计划 1. 实施方案

(1) 主线道路改造方案

采用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交通设计,有效提高主干路上机动车运行效率,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①将原非机动车道改为机动车道,扩展道路容量;②合理组织交通实现主干路提速功能;③采用交通优化设计提高交叉口等

结点的通行能力;④有条件地开辟公交专用道,协调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道路运行效率的良性互动关系。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对拆除固定的机非隔离带,调整港湾式公交站,

对原非机动车道进行加固加罩,对机非隔离上的进水口进行改建,调整和增设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

(2) 相关配套工程

在主干路的两侧或一侧辟筑达到技术标准的和较短绕

行距离的非机动车通道,为机非分流创造条件,主要包括对非机动车通道的梳理和未达标路段的拓宽、辟通。非机动车通道的建设是主干路实行机动车专用的先决条件,有必要提前实施或与主干路的改造工程同步实施。 根据相关报告的研究成果,近期需实施岚皋路、打浦路、新昌路等22项拓宽、辟通工程性措施。 2. 实施计划

根据目前各路段的道路交通状况、改造的迫切性和实施难度,中心区主干路实行机动车专用拟分四个阶段实施,

见表2:

五、结束语

上海市中心区实行主干路机动车专用工程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努力,又需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动,当然还需要广大使用非机动车辆的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会给部分非机动车使用者带来不便,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利于整个交通大环境的发展。◇

序号

路段

分类

一、第一阶段(2003年)

1肇嘉浜路-徐家汇路(宛平路-制造局路)

南 横2内环线地面道路(安顺路-农林路)

内环线3

成都北路-重庆中(南)路-鲁班路(南苏州路-中山南一路)

中 纵

二、第二阶段(2004年)

1共和新路(光复路-中山北路)中 纵2虹桥路-肇嘉浜路(中山西路-宛平路)

南 横3四平路(中山北二路-天水路)

东 纵4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新开河北路-国货路)

东 纵5内环线地面道路(农林路-杨树浦路)内环线6

内环线地面道路(安顺路-国货路)

内环线

三、第三阶段(2005年)

曹杨路-江苏(北)路-华山路-漕溪北路

西 纵

(中山北路-中山南二路)

长宁路-长寿路-天目西(中)路-海宁路-周家嘴路

北 横

(中山西路-黄兴路)

四、第四阶段(2006年及以后)

1武宁路(中山北路-长寿路)——

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杨树浦路)

——

表2 中心区主干路分阶段实行机动车专用表交通与运输

检测机构一览表

检测机构一览表 序号机构名称备注 1. C-00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C-00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C-003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4. C-00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C-005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6. C-00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7. C-007 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C-008 上海电缆研究所 9. C-00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C-0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C-0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C-0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C-013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14. C-0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C-0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C-016 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C-0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检测室 18. C-018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9. C-019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20. C-0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C-0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C-0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C-0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C-024 (C-205) (Q-01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25. C-026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6. C-027 (SL-036)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27. C-028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8. C-029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9. C-030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0. C-03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C-032 (SL-007)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C-033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 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中国汽车产品四大检测认证机构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中心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CA TC)属汽车产品检测和汽车专用仪器校准类实验室,先后被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被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授权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汽车认可实验室”;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为“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国家级检测机构”;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权为“机动车排气污染国家级检测单位”;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为“汽车新产品申报《公告》检测机构”;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为“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机构”。 检测中心设有管理科、检测一室、检测二室、安全试验室、排放试验室、发动机试验室、底盘试验室、车身试验室、非金属试验室、轮胎试验室、仪器检定室、海南检测一室、海南检测二室等十三个科室。人员146人,检测和校准用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520余台套,固定资产21000多万元。具有汽车整车、底盘、发动机、车身附件、汽车用非金属材料、轮胎等60余种产品的检测能力和非接触速度计等10种汽车专用仪器的校准能力。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暨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成立于1995年10月,是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授权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先后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以下认可和授权: ■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级汽车试验场 ■国家级汽车新产品鉴定定型及强制标准检验机构 ■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 ■国家级新生产机动车噪声和排放污染检测机构 ■国家指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和实验机构 ■中消协签约缺陷汽车产品检验机构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 “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 =工时费(工时单价X结算工时定额)+ 材料费[材料进价X ( 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口”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口”内打。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 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 其中: 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

上海验车地点时间

一、宝山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宝杨路2058号,电话:转40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2、上海第三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富锦路5001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3、上海第四十六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逸仙路3945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4、上海第四十七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罗店镇月罗路2728号,电话: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5、上海第四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蕴川路516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二、黄浦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汶水东路937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0-16:0 0。 2、上海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浦东滨州路183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16:00。 三、卢湾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上海第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原开平路),地址:重庆南路275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 0-16:00。 四、徐汇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宛平南路底百步桥,电话:转561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隔周有)08:00-16:00。 2、上海第四十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张虹路150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五(周六隔周有)08:00-16:00。 五、浦东新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六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005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 8:00-16:00;周六08:00-15:30。 2、上海第二十七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浦东新区行南路601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 8:00-16:30。 3上海第三十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杨高南路2885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 6:00。 4、上海第三十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金丰路99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0-16:00。 5、上海第三十九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浦东新区崮山路930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

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2021)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外地车上海年检地点 2

外地车上海年检地点很多,看楼主在哪个区了,找近点的,大部份检测站都有代办外地车上海年检,代办费从650元-800元。先交资料,过几天就会通知验车了。 上海检测站验车地点一览表 验车地点 行政区检测站名称具体地址联络电话办理时间 宝山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上海第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宝杨路2058号近铁峰路56112008转402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上海第三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富锦路5001号近漠河路36133333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上海第四十六机动车安全检测站逸仙路3945号近长江路56440715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上海第四十七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罗店镇月罗路2728号近北安路36130580或56861882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上海第四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蕴川路516号近友谊路36020142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黄浦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上海第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汶水东路937号近水电路65293214 周一至周六08:00-16:00 上海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浦东滨州路183号近雪野路58478592 周一至周六08:0-16:00 卢湾区机动车安全检测; 上海第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开平路75号近日晖东路63045725 周一至周六08:00-16:00 徐汇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上海第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宛平南路底百步桥近内环高架路64383311转5616 周一至周五(周六隔周有)08:00-16:00 上海第四十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张虹路150号近红松路64387629 周一至五(周六隔周有)08:00-16:00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编辑锁定讨论99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即将出台的法规,该《办法》将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这将对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文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时间 2019年2月22日(吹风会) 拟取代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目录 1. 1出台背景 2. 2发展历史 3. 3内容解读 4. 4办法全文 5. 5修订内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编辑 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展历史 编辑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编辑 新办法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对提高报废回收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一大特点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汽车报废拆解是汽车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编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YF-ED-J436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

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

上海机动车年检验车指南

上海机动车年检验车指南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上海机动车年检指南? 一、准备 1、验车时间:根据自己车辆行驶证上时间,检验合格到XXXX年XX月,在这个时间左右就可以准备去年检了。 如果有朋友忘记了,错过了规定的这个验车时间,实际上是不要紧的,正常去验就好了,除了交警在路上发现会处罚外,验车场是不会处罚和收取滞纳金的(有些代办机构就是用这个吓唬人多收费的) 2、准备材料:必需材料: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原件(共两页,检测站会收掉一页,重要),其它材料我最近去两次都没有要,但是有备无患,有些变态的验车场会要:包括:代办人身份证,当年的养路费和上海城市道路通行费交讫凭证。 3、查询自己车辆违章:,输入自己车号,确认下面显示:您查询的车牌号为沪XXXXXX的小型汽车,目前在本市没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有违章不处理的话,是不给验车的,至少在你准备验车时间前2天,你就要到违章处理地点把钱交了,不然到验车时候,网上记录还没消一样是不行的。其实上海有个地方处理违章最方便,就是每个高速出上海收费站,那边代处理是不收费的,路过顺便交一下就好了。 验车场自己是不能代处理违章的,但是验车场旁边一般都有代处理违章的地方,他们本事很大,你这边付钱,30分钟之内,网上记录就消除了,当然,代办费也是不低的,每个违章30-100不等。 4、准备去那儿验车: 跨区验车,我一直没有查询到官方的正式通知,我了解的是目前上海跨区验车是试验,只有徐汇和卢湾,金山和奉贤可以跨区验,其它区是不行的。 验车场有很多,但是验车场的地址也没有官方准确公告,下面是网上收集的: 这些地址只供参考,万无一失的做法是先打个电话联系,同时准备2-3个地址再出发。 上海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电话一览表? 一、宝山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宝杨路2058号,电话:转40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2、上海第三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富锦路5001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3、上海第四十六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逸仙路3945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4、上海第四十七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罗店镇月罗路2728号,电话: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30-16:00。? 5、上海第四十八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蕴川路516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08:00-16:00。 2009-04-11 09:22:55 网络二、黄浦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1、上海第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汶水东路937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0-16:00。 2、上海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地址:浦东滨州路183号,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08:0-16:00。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2]036号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特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另发)同步实施。二O 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为过渡期,新、旧两种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二O O三年三月一日起按本规定 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进行营业性修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在用车改装的作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价格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 材料费,是指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的费用。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 (一)维修用的零配件和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 (二)维修中需使用自制零配件和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由承、托修双方协商制定,并在结算时材料清单中注明。 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如喷(电)镀、热处理等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 +外加工费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维修材料清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内应分项列明该车辆维修发生的工时费、材料(含外加工)费。对维修费用实行优惠结算的,应当列明优惠的项目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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