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船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海事局船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海事局船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辽宁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辖区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辽宁海事局主管辽宁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各分支局(含庄河海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申报程序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备手续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一、船载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

1.申报人

由经认可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委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载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备手续。

2.申报形式和具体要求

(1)申报人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进行远程申报,同时,还应通过网络上传附件或传真的形式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在网上查询到“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通过”的信息反馈后,可在本地终端打印网上已报送的申报单,并将申报单和已附送的相关材料送达海事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留存,以备执法人员登轮查验。

申报单一式三份,申报单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等。

3.相关证明材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装箱检查员通过网络以EDI的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拟盛装危险货物装船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并附送装箱情况照片(装箱前、装箱过程中、封箱前共三张),在本地终端打印网上已报送的装箱证明书,每月集中报送一次书面材料;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应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5)装载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的,应提交放射性和感染性剂量证明;

(6)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7)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8)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证明”;

(9)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包括货物的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二、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装

1.申报人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2.申报形式和具体要求

(1)申报人通过网络查询到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的核准结果后,即可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需要随船的书面单证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船舶承运人。

(2)申报人通过网络以EDI的形式进行远程申报。在网上查询到“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信息反馈后,即可进行相关作业。同时应在本地终端打印网上已报送的申报单,并将申报单和已附送的相关材料送达海事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留存,以备执法人员登轮查验。

申报单一式三份,申报单内容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装载位置。

3.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人应提供船舶清单、舱单或积载图等资料;

(2)船舶适装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4)定期申报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和能够证明船舶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影印件;

(7)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应附送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中第3条第(1)、(2)、(5)款和第4条涉及的相关资料。

三、船载内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装

船载内贸危险货物申报由船舶代理按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要求进行,也可以由船方持纸面单证直接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再由海事受理人员负责将经审批通过的单证录入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系统。

第五条受理、审批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理、审核形式和具体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的受理人员统一使用船载客货管理系统完成受理、审核和统计工作。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单航次申报应当在24小时内、定期申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向申报人明确指出问题所在,需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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