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表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表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表

附表1

编号:

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社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培训课件

学习-----好资料 编号: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表(样表) 举办者:深圳市XX公司 拟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深圳市XX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申请日期:201X年 XX月XX日 XX日201X年 XX月期:理受日

深圳市教育局制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草案)。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培训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分别由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各存一份。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一、简况表 举办深圳X公(单位或个人8xxxxxxx 联系电拟办教育培训机深圳X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 拟办教育培训机深圳XXXXXXXX 详细地 拟办教育培训机(无则免填原审批机(无则免填 13xxxxxxxxx 拟办教育培训机联系电张法人代表(负责人8xxxxxxx 其中国有资万万开办资金(万元(万元13xxxxxxxxx 拟任校长姓联系电李四(张三 8xxxxxxx 民办非企教育培训机构性 办学层非学历教 办学形业 办学范X类培训X类辅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职业培训学校 举 办 者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 (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纸附页。 一、基本情况 举 办 者 举办单位(个人)详细地址 主管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 关东工业园达瑞路 号区 众创楼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 ????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 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 70 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 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2)不得租用 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 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 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 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 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 考查情况, 评议组对此评议,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 根据符合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 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目录表

一、机构档案 (一)基础档案目录 1、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培训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表1) 3、《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 4、培训机构批文 5、培训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6、《法人证书》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 9、培训机构章程 10、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文件 11、培训机构有关产权证明资料 12、培训机构租用或使用设施、设备协议 13、培训机构收费许可证 14、培训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 15、消防合格证 16、基础设施设备登记表(表2) 17、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安全展示室、阅览室、实操基地等的照片 (二)教师档案目录1、培训机构教师汇总表(表3) 2、培训机构教师个人情况登记表(表4) 3、《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4、聘书或聘任协议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6、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档案目录 1、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汇总表(表5) 2、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表6)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制度档案目录 1、需求分析制度(包括针对培训对象制定需求方案, 提出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达到培训 目的等内容) 2、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备课、听课、教案评比等 内容) 3、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 内容,以及提高教师授课水平的措 施)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档案规范化管理目录

4、学员管理制度(包括报到、考勤、班级管理等内容) 5、考核管理制度(包括培训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 等内容) 6、教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教学检查、日常考核、培 训质量控制等内容) 7、培训评估制度(包括学员对教师的评估、学员对机 构的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8、档案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后勤管理制度 11、财务管理制度 二、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档案目录 1、教师现场调研登记表(表7)及调研报告 2、年度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表8)及教案内容 3、教师年度发表的科研论文或专利证书等荣誉记录 4、年度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评估表(表9) 5、培训机构教研活动登记表(表10) 6、年度教案、课件评比标准与实施的记录三、教学组织与控制档案 (一)教学档案目录(一期一档) 1、培训机构办班计划审批表(表11) 2、教学大纲 3、培训机构课程表(表12) 4、培训机构授课教师签到表(表13) 5、班主任日志(表14) 6、听课记录评估表(表15) 7、学员座谈会记录表(表16) 8、学员满意度综合测评表(表17) 9、办班总结表(表18) 10、学员考勤表(表19) 11、实验室、计算机室、安全展览室使用登记表(表20) (二)学员档案目录(一期一档) 1、学员情况汇总表(表21) 2、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表22) 3、学员体检证明(指特殊工种)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档案规范化管理目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三、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d14510607.html,)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样本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 目录--------------------------------------------------------------------------------1 安全培训中心组织机构图-----------------------------------------------------3- 安全培训中心工作目标--------------------------------------------------------4- 安全培训中心岗位职责--------------------------------------------------------5- 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6- 培训岗位责任制----------------------------------------------------------------7- 内勤岗位职责-------------------------------------------------------------------8- 安全培训中心工作岗位能力要求-------------------------------------------9- 职工培训流程图----------------------------------------------------------------11- 技能鉴定流程图----------------------------------------------------------------12-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13- 考试纪律-------------------------------------------------------------------------15- 学员宿舍管理制度-------------------------------------------------------------16- 学员就餐制度-------------------------------------------------------------------17- 学员管理制度-------------------------------------------------------------------18- 学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9-

培训机构申请表

培训中心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食品安全师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标准》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从事食品安全师培训的培训中心,需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附表1); (二)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四)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及相片; (五)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培训讲师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 (六)该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所在当地招生资源优势,招生计划、宣传方案及广告投入预算)。 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专家小组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其颁发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网”上公布。 四、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不少于3名经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可的培训讲师,开展各地培训工作。 五、各省市培训中心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定范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自觉维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的声誉。 六、各省食品工业协会及社会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七、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八、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九、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一、办理对象:拟申请在xx市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记录,具有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60岁以下,身体健康; 2.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3.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价值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4.场所应设置在周围空气、水源、采光、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安全区域内,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5.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学场所,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法人)。 四、申请材料(筹设申请): (一)申办申请。内容包含:1.办学目的宗旨;2. 学校名称、地址、场地面积及建筑结构;3.设置的专业及培训内容、层次;4. 招生的对象及办学规模;5.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姓名。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原件(留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或证明。 (三)拟投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载明产权)并,经费管理使用说明。 (四)拟聘教职工名单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五)培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各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课时开设情况)。 (七)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留复印件。 备注:培训机构不得设在同一区域重复办学;平时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审批的培训范围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报教育局审核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汇报一次工作总结。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03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相应工作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举办初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中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资参股企业还应提交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

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资料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 举办者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七、本表中的签字、印章复印无效。

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及审批流程

越秀区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办理机关越秀区教育局 办理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越秀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 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如符合办学要求发给《广 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填报,给申办单位或个 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 (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 效的办学材料。 二、受理。 (一)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越秀区教 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二)审查办学材料; 1、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2、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 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越秀区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越秀区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所需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申请申请资质:□三级□四级 机构名称主管部门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同期最大 培训规模年培训人数机构职工 人数其中:教师人(专职人,兼职人)管理人员:人,其它:人教师年龄 结构40岁以下人41-50岁人51-65岁人从事安全培训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结构人数其中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建筑面积(㎡)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安全展室总计 机构设置是否委托授权机构独立机构有专职领导有专门培训管理机构是收支单列无无否培训范围机构复审师资培训组织实施培训业绩规章制度执行培训教学研究分分分分分市安监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省安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注:填写申报类别、申请资质,请在所选项目前“□”内的“√”。 安全培训办班情况汇总表 序号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学员 人数标准培 训人数备注 备注:1、本表只限复审考核培训机构填写,初次认定机构不填。 2、请分年份汇总,标准培训人数按苏安监[2008]83号文件要求计算。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培训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所教专业职称职务专职或兼职师资证号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文化程度工作时间教龄职称/职务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任课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年限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简历(写明时间、单位、部门及从事的具体工作): 05至08年授课情况培训班名称办班时间授课内容授课课时 工作 单位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备注:本表只限复审考核培训机构填写,初次认

最新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资料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 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 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 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 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 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 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 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立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点产业发展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 - 1 -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经费。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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