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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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 (2006—2010) 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1) 年龄年龄年龄 0 0.000350 2.00% 35 0.001218 32.52% 70 0.034692 60.61% 1 0.00031 2 8.47% 36 0.001351 34.28% 71 0.036997 59.56% 2 0.000276 10.91% 37 0.001508 36.18% 72 0.03948 3 58.41% 3 0.00024 4 11.94% 38 0.001691 38.21% 73 0.041442 57.17% 4 0.000229 12.57% 39 0.00190 5 40.31% 74 0.043501 55.86% 5 0.000223 13.10% 40 0.002151 42.43% 75 0.04566 6 54.47% 6 0.00021 7 13.92% 41 0.002434 44.49% 76 0.047943 53.02% 7 0.000213 14.97% 42 0.002757 46.44% 77 0.050338 51.54% 8 0.000210 15.78% 43 0.003123 48.23% 78 0.052172 50.04% 9 0.000209 16.73% 44 0.003535 49.86% 79 0.054090 48.57% 10 0.000210 17.66% 45 0.003997 51.36% 80 0.056377 47.14% 11 0.000212 18.53% 46 0.004512 52.80% 81 0.058783 45.78% 12 0.000217 19.30% 47 0.005084 54.23% 82 0.061314 44.50% 13 0.000224 19.92% 48 0.005715 55.68% 83 0.063460 43.32% 14 0.000232 20.36% 49 0.006406 57.15% 84 0.065722 42.23% 15 0.000244 20.58% 50 0.007155 58.57% 85 0.068104 41.21% 16 0.000257 20.52% 51 0.007960 59.91% 86 0.070612 40.25% 17 0.000274 20.15% 52 0.008818 61.13% 87 0.073252 39.31% 18 0.000293 19.52% 53 0.009726 62.23% 88 0.076030 38.37% 19 0.000315 18.75% 54 0.010681 63.16% 89 0.078952 37.40% 20 0.000340 18.01% 55 0.011682 63.90% 90 0.081576 36.40% 21 0.000368 17.53% 56 0.012725 64.42% 91 0.084315 35.37% 22 0.000399 17.49% 57 0.013809 64.71% 92 0.087175 34.31% 23 0.000434 17.98% 58 0.014930 64.80% 93 0.090160 33.26% 24 0.000472 18.96% 59 0.016086 64.73% 94 0.093276 31.87%

03-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费率表

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费率表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每1000元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终身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10年交 20年交 30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7.14 6.38 4.20 3.75 3.27 2.92 1 7.35 6.54 4.3 2 3.84 3.37 2.99 2 7.56 6.72 4.45 3.95 3.47 3.08 3 7.79 6.91 4.58 4.06 3.57 3.17 4 8.04 7.12 4.73 4.18 3.69 3.26 5 8.29 7.34 4.87 4.31 3.80 3.36 6 8.55 7.5 7 5.03 4.45 3.92 3.47 7 8.83 7.82 5.19 4.59 4.05 3.58 8 9.11 8.07 5.36 4.74 4.18 3.70 9 9.41 8.33 5.53 4.90 4.32 3.82 10 9.71 8.60 5.72 5.06 4.46 3.94 11 10.03 8.88 5.91 5.22 4.61 4.07 12 10.37 9.16 6.10 5.39 4.77 4.21 13 10.71 9.46 6.31 5.56 4.93 4.34 14 11.07 9.76 6.52 5.74 5.10 4.48 15 11.44 10.07 6.74 5.93 5.27 4.63 16 11.82 10.40 6.96 6.12 5.45 4.78 17 12.21 10.73 7.20 6.32 5.63 4.94 18 12.62 11.08 7.44 6.52 5.83 5.10 19 13.04 11.43 7.69 6.73 6.03 5.27 20 13.48 11.80 7.95 6.95 6.23 5.44 21 13.93 12.18 8.22 7.18 6.45 5.62 22 14.39 12.57 8.49 7.41 6.67 5.80 23 14.86 12.98 8.78 7.65 6.90 6.00 24 15.35 13.39 9.07 7.90 7.14 6.20 25 15.86 13.82 9.37 8.16 7.39 6.40 26 16.38 14.26 9.69 8.42 7.64 6.62 27 16.91 14.72 10.01 8.69 7.91 6.84 28 17.46 15.19 10.35 8.98 8.19 7.07 29 18.03 15.66 10.69 9.27 8.47 7.30 30 18.62 16.16 11.05 9.57 8.78 7.54 31 19.22 16.66 11.42 9.87 9.09 7.79 32 19.85 17.18 11.81 10.19 9.42 8.05 33 20.49 17.71 12.22 10.51 9.76 8.32 34 21.16 18.25 12.63 10.85 10.12 8.59 35 21.85 18.81 13.07 11.19 10.49 8.88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基准保费 二、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万; ?????万; ?????万; ?????万; ?????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 ??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 ?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 ??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 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 ??。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元,其它类型企业 ???元。 第二部分 非煤矿山 一、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万元)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

如下: 保险费 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万元时: 救援费用保险费 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 ??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 ????万元时: 保险费 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 ????) 四、调整系数 、安全等级系数 、区域系数 、费率浮动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表

附件2: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表

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 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恶性肿瘤 3.1.1.1严重恶性肿瘤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方案一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率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企业财产保险 目录 保险概述 保险对象 保险范围 非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分类标准 基本险和综合险 投保和索赔流程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计算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其它事项 意义与作用 参考资料 保险概述: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对象: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保险范围: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非保险范围: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00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 万;1.3/30 万;1.5/40 万;1.8/50 万; 2.0/60 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 数为:1.0/50 万元;1.3/100 万元;1.5/150 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 0.90 ;省级0.95 ;市 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x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x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非煤矿山 、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 (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100 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一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2、区域系数 3、费率浮动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财产保险费率规章1及工业级别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费率规章 一、凡符合参加财产保险的各种单位,其保险费的计算,均应依照本费率规章办理。 二、本规章所规定的费率,均按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如中途退保或保险期限不满一年,应按《短期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应交保险费。 三、本规章所规定的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全部财产全部投保所制订,每一独立核算的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如果投保单位只将部分财产参加保险,其费率应根据其占用性质及危险程度订定,但若部分保险财产与其他保险财产在同一个处所的,则不得低于其行业适用费率,在单独一个处所的,按最高危险程度订率。 四、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仓储险、普通险三类,计分十三个号次,详见财产保险各险种费率表。 1.工业险费率。按投保单位的主要产品分为六级(费率号次1-6),详见《工业级别表》。如果投保单位的名称与生产的内容不符,应按生产内容确定费率。 2.仓储险费率。包括仓库、露堆、罩棚、油槽、储气罐、地窖、囤船等,不分建筑结构,均按投保单位所属专业和所储存物资的种类并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费率号次7-10)。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划分等级详见《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 3.普通险费率。按保险财产所在建筑物的占用性质分为三级(费率号次11-13)。 五、各种附加保险费率 1.投保财产需要加保各种附加保险的,其费率按各地报经总公司核准的费率执行。但若投保短期保险的,其费率应按《短期费率表》的规定计算保险费(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除外)。 2.财产保险的各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六、专项财产保险费率 1.煤矿财产保险费率。

2.有色金属矿矿下财产保险费率。 3.油田财产保险费率。 4.在建工程费率原则上根据单位所属类别及占用性质厘订,但不得低于当地公司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 七、停工费率 工厂因各种原因全部停工并经上级核准的,停工期间按仓储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第一、二、三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7)储存一般物资计算保险费;第四、五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8)储存危险品计算保险费;第六级工业险按照费率号次(9)储存特别危险品计算保险费,停工期间多收的保险费应计算退还投保单位。 八、投保单位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减成计算 1.主要车间或主要物资储存处所有自动灭火、自动报警设备的,可按规定费率减收10%。 2.高层宾馆、饭店、办公楼装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现代防火设施或经消防部门评为防火安全先进单位的,可在规定费率基础上减收20%。 3.对投保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视其统保和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设备现代化程度实行特别费率,最多可给予30%的减收。 4.市专业局、公司按系统将其所属单位的全部财产统一投保的,经总公司同意后,可按规定费率减收10%。 以上1-3项只能享受一项优惠。 九、投保单位的各种船舶,应投保“船舶险”并另按船舶险费率办理,不适用财产保险费率规章。 十、财产一经承保,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所定费率一般不作中途改变,可在续保时进行调整。但如工业级别或物资储存类别改变导致与原费率差距过大,离保险单到期时间较长的,经协商后即行调整其费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

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

修订寿险经验生命表工作中的险种分类及重大疾病发生率...

修订寿险经验生命表工作中的险种分类及重大疾病发生率估计 杨步青、梁子君、任启龙、袁智军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生命表研究小组 在2003年9月26-28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精算年会上,中国保监会正式披露了即将修订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的项目,计划用三年时间、即于2006年完成对中国寿险精算生命表的修订。这是一项较为庞大和繁重的工作,包含一系列的具体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其中的数据分类和重大疾病发生率估计两个问题,希望对中国保监会的这项工作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经验生命表、重大疾病发生率、数据分类 第一部分:进展回顾 一、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CL(1990-1993)的编制 过程回顾 我国于1981年恢复国内的保险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寿险业务的费率制定需要生命表作为依据,而当时既没有经验数据又没有精算技术,费率厘订只好借用日本的经验生命表。寿险业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业务数据有了一定的积累,为制定自己的生命表提供了一定的数据基础。而且编制生命表的精算技术也在八十年代末引入到我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 1992年下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启动了设计编制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方案,并从1994年正式开始实施该项目。 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的编制经历了资料收集和整理、调查表的填报与数据录入、经验资料的计算机处理、经验资料的分析、基本死亡率的计算和对死亡率的补整、修匀等过程。 数据主要来自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过整群抽样获得,收集了人保1985年1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之间承保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资料,死亡率调查的观察期为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对所收集的数据,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筛选最后确定编制生命表的基础数据库。完成基础数据库后,进而确定暴露数的计算方法,并根据暴露数来计算不同年龄的死亡率。 确定粗死亡率后还要对生命表进行补整、修匀。第一次是方差补整,主要是考虑估计的随机波动,假设死亡率是正态随机变量,则其95%的置信估计区间为均值加或减两倍均方差形成的区间。第一张生命表编制时考虑调查中的系统误差和随机因素的影响以及将来死亡率的波动,在原观察死亡率的基础上附加了两倍均方差。基于附加率不能太高的原则,附加率以不超过观察死亡率的30%为宜,依次确定方差补整的额度是两倍均方差和30%观察死亡率二者中较小的一个。第二次补整是参考表补整,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中60岁以上和20岁以下的样本量太少,波动性大,数据可靠程度差,因此这次补整主要是参考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死亡率表对60岁以上人的死亡率进行补充,对20岁以下的低龄组死亡率进行修正。第三次补整主要是修匀补整,主要是考虑估计出的死亡率存在随机波动,不是一条光滑的曲线,按这样的死亡率计算的保费也是随机波动的。因此这次采用了8参数模型对死亡率进行修匀顺滑,经过三次补整修匀后得出的死亡率就是经验生命表死亡率。 1996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要求从1997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开发的所有人寿保险险种,都必须以该表作为保单定价、计算退保金和评估责任准备金的依据。 二、修订CL(1990-1993)的必要性 从1997年至今,中国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由原来的一家变成了四十多家,险种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等综合性险种,原来的生命表已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和现实市场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企业财产保险单范本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元)| |||值投保|(元)||| ||--------|------|------|-------|--------| ||||||| ||--------|------|------|-------|--------| ||||||| |基|--------|------|------|-------|--------| ||||||| ||--------|------|------|-------|--------| |本|||||| ||--------|------|------|-------|--------| |险|||||| ||--------|------|------|-------|--------| |||||||

-------| ||特险|||||| |||-----|------|------|-------|--------| ||约财|||||| |||-----|------|------|-------|--------| ||保产||||||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加|||||| ||--------|------|------|-------|--------| |险||||||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60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760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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