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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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发﹝2006﹞39号

【发文日期】2006-07-27

【实施时间】2016-0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

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

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

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

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四十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

第四十二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四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六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

第五十二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五十四条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五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 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

配套资金到位率 = ----------------------- ×100%

配套资金计划数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投劳折资到位数

自筹资金到位率 = ------------------------------------------------------

×100%

自筹资金计划数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截至报告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

有偿资金回收率 = ---------------------------------- ×100%

截至报告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 ×100%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

发[2000]57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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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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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苏财预[20XX]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规范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向当事人开具的收缴凭证。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据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江苏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没收据全省统一编号。罚没收据必须在各种收据的规定联次的上方正中央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第二章罚没收据种类 第六条罚没收据包括:1.代收罚没款收据。2.罚没款专用收据。3.定额罚款专用收据。按票面金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等。4.罚没物资专用收据。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6.暂扣款物专用收据。7.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8.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9.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10.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11.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2.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七条罚没收据(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银行记账,四联执法机关记账,五联存档(或随案);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收执。 第三章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发、使用及缴销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收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罚没收据的安全。第九条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负责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省级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条各执法机关应持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执法机关到财政部门首次领取罚没收据时,应由执法机关的财务部门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办理领取登记。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根据情况,限量发放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执法机关再次领用罚没收据时应携带副本。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规定

01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实施 【发布时间】:2015-01-09 16:50 2014年12月30日,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311号)。《通知》明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建设。计划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利用全国无线广播电视骨干发射台基本实现12套中央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启动3套中央广播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第二步:2015-2016年,根据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效果,继续补充完善覆盖建设,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质量;根据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情况,做出下一步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总体方案,再分年实施。 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全面推进概念股迎历史机遇 2015年04月15日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悉,该项目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保障全国人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预算金额高达17.5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去年11月,总局科技司召开“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部署地面数字电视设备,实现县级以上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部分节目,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年底,中央财政投入40多亿元资金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计划在全国3117个电视发射台站中,新增5846部数字电视发射机,转播中央电视台12套电视节目;在330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更新330部数字广播发射机,转播中央台4套广播节目。上述工程完成后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我国无线电视和广播的数字化进程,还将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覆盖,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财政部投入巨资完善地面数字覆盖网,既有公益行为又有社会行为,也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地面数字电视是三大数字电视网络之一,在我国电视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力可以直接覆盖到广大县乡村镇,尤其在部分偏远地区更是当地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本次建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地面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包含了视频和声音两种媒介,适合央视主流媒体的信息传递。 总局拟40亿建设央视全国地面电视覆盖网 编辑:科讯广电网李双来源:科讯广电网 2014年11月04日14:58:22 标签:总局央视地面数字电视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

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41号 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5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9.4亿元。其中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6亿元、23亿元、4亿元、31亿元、5亿元、14亿元、25亿元、28.4亿元、34亿元、30亿元、19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3%,2011年7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4日发行结束,7月18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4年7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1年7月12日至7月1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

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38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5%,本期国债2011年4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0日发行结束。4月2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4月18日至4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09〕648号 【颁布时间】2009-11-05 【生效时间】2012-04-22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 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

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 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 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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