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座谈会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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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座谈会

情况汇报

2014年7月7日至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西安召开了煤与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同志全程参加会议,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杨富同志主持会议,国家煤监局各部门、16个省级煤监局、5个重点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分企业代表、高校和科研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陕西省副省长李金柱参加了7月8日上午的会议。会期一天半。会议共4项内容,案例研讨、专家报告、座谈讨论和总结讲话。

一、事故案例研讨

7月7日上午,对8起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了讨论分析。袁亮院士对贵州的5起事故进行了点评,河南、江西煤监局领导分别对平煤、丰城的2起事故进行了点评。

1、六枝集团玉舍煤业“5.25”事故(死亡8人):该事故发生于岩石抽放巷道掘进过程中。该巷道位于煤系中部的岩石中,综掘。其原因是,采用80m长探钻孔进行预测,无突出危险性,认定可以安全掘进60m,只掘进了41m,认为仍处于安全范围,但迎头前方遇到一条逆断层,该断层将位于顶部的强突出煤层切割到迎头前方,前探长钻孔未能探明此断层。由于巷道上方有一层厚度0.2~0.3m的稳定煤线,而且在预测中一直为无突出危险性,导致出现麻痹思想,未能采取措施对前方出现的煤层进行准确判明。5月24日中班,工作面瓦斯突然异常升高到1.5%,40秒后降到0.8%,5分钟后降到正常值0.4%,

针对此情况,采取夜班停止掘进的措施,但未查明瓦斯异常涌出的原因,在25日早班恢复掘进,掘进机扫底煤时诱发突出。

2、六枝集团新华煤矿“6.11”事故(死亡10人):事故发生在集中顺槽联络巷揭穿突出煤层时。主要原因是:瓦斯抽放量统计造假,抽采不达标。效果检验时,取芯方式不符合规范规定,检验不实。防突风门未掏槽,墙体为空心,被突出气流摧毁,未起到应有作用。煤矿的措施规定,揭煤放炮时人员撤至地面,实际未执行。

3、水城集团马场煤矿“3.12”事故(死亡25人):该矿为建设井,为贵州、兖矿等4家企业合资建设,已进入二期工程。在煤层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岩巷掘进过程发生突出,突出煤岩2051t,瓦斯40.42万m3。主要原因是:底板全岩巷掘进,遇到断层,出现了不明煤层,并出现过喷孔,未引起重视,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未采取先探后掘措施,没有采取措施探明前方煤层和构造。掘进工作面见煤后没有按防突规定建立防突风门,在突出后致瓦斯逆流。掘进面无专用回风巷,突出的瓦斯切断了邻近掘进头的安全出口,造成邻近掘进头人员重大伤亡。

4、盘江公司响水煤矿“11.24”事故(死亡23人):响水煤矿河西井(100万吨/年),运输巷掘进中发生,突出煤量490t,瓦斯4.5万m3。主要原因:防突措施不到位,底板预抽巷掘进遇到地质构造后,将底板穿层预抽改为本层条带预抽。效果检验不符合规范,检验结论失真。工作面经常瓦斯超限,没有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简单地采用一班掘进一班排瓦斯的方式继续掘进。规章制度不合理,煤矿制

度规定,打钻时出现瓦斯超限将对作业职工进行经济处罚,致打钻职工不敢真打钻,而打假钻。

5、盘江公司金佳煤矿“1.18”事故(死亡13人):矿井能力180万吨/年,在区段运输石门掘进过程中发生。当时煤已揭完,煤层顶板已经露出,在用风镐扫底坎时,巷道底部发生突出,突出煤量2619t,瓦斯42.37万m3。主要原因有:测压和效果检验违反规定,测压失真,效果检验存在盲区。规章制度不合理,打钻经常出现喷孔,出现瓦斯超限,煤矿不是采取防喷措施,而是一味地按超限就是事故处罚工人,致工人不敢真打孔,而打假孔;仰孔、俯孔单价相同,致工人不愿打俯孔,出现底部抽采不达标,出现突出。

6、平煤集团长虹矿业公司“3.21”事故(死亡13人):为2006年整合矿井,60万吨/年。原为瓦斯矿井,在2008年瓦斯鉴定中,平煤根据煤矿在2002年出现过一次小型突出的情况,将矿井从瓦斯矿井升为突出矿井。2013年瓦斯等级鉴定绝对瓦斯涌出量7.5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5.2m3/t。2008年测定瓦斯压力0.15~0.45MPa,瓦斯含量 3.97~6.31 m3/t。在机巷开口掘进时所测定数据即为压力0.45MPa,含量6.31 m3/t,按无突出危险性管理。掘进至260m时,煤层厚度变为9~12m,出现动力现象,但没有引起重视,没有采取任何防突措施。事故发生后,在避难硐室遇难4人,没有打开自救器。

7、江西丰城集团曲江煤矿“9.30”事故(死亡11人):为丰城集团托管的煤矿。主要原因是:假钻孔,假验收,假报表,假检查,假处理和假瓦斯数据。

上述7起事故的启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时间长(短的

三、四年,长的五、六年),环节很多,影响因素极复杂,涉及人员很广,很难做到没有失误和疏忽,而一旦出现失误和疏忽,就可能发生突出事故。所以,完全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难度很大,特别是对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作业队伍要求极高。

2、保证投入、高素质的队伍、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是防治突出的三个支点。

3、地质保障工作尤为重要。对小断层、小褶曲等小构造和煤层厚度、倾角产状的细微变化必须掌握。地质上的任何一个极端小点就可以造成突出事故。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应当成为行为准则。

4、数据极为重要,又最不可靠,必须不断地动态获取精确的数据。真实是数据的生命。已有的数据只代表已走过的区域,牢记长虹公司0.45MPa的突出案例。

5、任何的异常都有原因。对于瓦斯、CO等浓度,不是等到报警再处理,而是对其变化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对其异常波动,即使是不严重的波动和不超限的波动,都必须深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而不是简单地用时间让其看似恢复正常。

6、规章制度应当释放正能量。反违章也好,瓦斯超限就是事故也好,应该主要针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牢记瓦斯超限单纯处罚工人可能导致工人更严重违章的教训。

7、岩巷掘进不是安全的。专用解突巷本身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突

出。巷道冒顶可以诱发突出。

8、0.3m以下的煤线也不是安全的。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变厚煤包和瓦斯包。

二、专家报告

(一)7月7日下午。淮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章立清、河南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总工程师段现军分别介绍了防治突出的工程实践。其要点是: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作为“一把手”工程,配置人、财、物资源。淮南、神火等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投入约150元/吨。

2、以抽采达标为目标,专业队伍是关键。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抽不了的瓦斯。淮南12对矿井,生产能力8000万吨,仅“一通三防”专业队伍人数7254人,其中打钻专业队伍人数3167人,可以同时开动190台钻机。梁北煤矿拥有80台钻机,每班同时开动钻机35~40台。

(二)中国矿业大学瓦斯治理国家工程中心主任程远平教授、重庆研究院副院长胡千庭研究员、西安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石智军研究员、沈阳研究院马平研究员作技术报告

对8起事故的原因认识:

1、对于瓦斯、高瓦斯矿井突然升级为突出,没有足够认识,没有采取防突措施。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和煤层变化区域。

3、未有执行防突的措施。

4、措施选择不当,没有针对性,不适用于当前条件。

解决办法:

1、解决瓦斯问题,卸荷增透原理:降低地应力→瓦斯压力下降→透气性增加。

2、跟踪控制原理:两个“四位一体”过程很长,任一时间点、环节均可能出错而发生事故,需要进行跟踪控制。

3、措施到位:防止出现空白带,防止出现盲区。空白带和盲区出现的可能有:煤层厚度变化,隆起,断层,褶曲,钻孔弯曲等。解决办法之一,把所有抽采孔当成地质孔来打,来研究。采用大能力钻孔和钻孔测斜。

4、效果可靠:实而不虚。取样方法、手段应符合规定。

5、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重点是地质技术装备和钻进技术装备。应用信息技术解决预警问题。

(三)国家煤监局科技装备司司长张文杰通报煤与瓦斯突出问题

1、基本情况

全国已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矿井11221处,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135处,高瓦斯矿井1692处,瓦斯矿井8394处。突出矿井产量5.3亿吨,占全国产量13.9%,其中30万吨以下矿井产量7783万吨,9万吨及以下矿井产量2934万吨。

全国9万吨及以下矿井6801处,占矿井总数60.6%,产量仅占9.2%。

突出矿井数量比例最高的省份是安徽,达到32%,其次是湖南和

江西。安徽的经验说明,突出是可防可治的。

全国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数量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产量占三分之一,全部关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不现实。但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466处,占矿井总数4.15%,产量不足3000万吨,仅占0.76%,是关闭的重点。

2、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

共7家,其中甲级6家,分别是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重庆研究院、煤科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乙级1家,即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3、突出鉴定存在的问题

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擅自中断委托合同,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二是个别企业人为降低测点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影响数据测定和鉴定结论。三是部分企业事先圈定鉴定范围,故意规避突出危险性。四有的企业甚至预设鉴定结论后再委托鉴定。

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二是现场参与鉴定人员经验不足、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三是鉴定报告内部审核不严。四是现场数据测定中对企业的干扰、干预得过且过。五是一个鉴定机构多个签字人。六是出借鉴定机构资质。七是预设鉴定结论再签订鉴定合同。八是担心承担责任,放弃突出鉴定。

监管中的问题:一是直接认定程序可以而且应该简化。二是鉴定机构数量不足。

4、下一步措施

对瓦斯动力现象及时做出正确判断,绝不可掉以轻心。当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即确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加强监管监察:

(1)凡应该进行突出鉴定,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要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

(2)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半年内必须完成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也未申请认定的,一律直接认定。

(3)发现在突出鉴定中弄虚作假、人为规避鉴定结果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现鉴定合同或者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处罚意见。

(5)调查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的非突出鉴定报告进行调查,对机构和人员一并严肃处理。

(四)观看湘煤集团土朱煤矿“3.17”事故(死亡4人)警示片

主要警示:

1、岩巷掘进,0.1~0.2m煤线,受断层牵拉影响变厚形成煤包,没有查明。在迎头见煤线0.2m,且周边眼在0.8m处再次见煤后,没有停止掘进,报告并等候处理,而是违章装药放炮,导致突出。

2、放炮时采用“出班炮”方式,未严格执行“出班炮”制度,127人在井下,事故采区人员正在上下班,没有停电撤人。

3、防护措施不到位,突出后瓦斯逆流,进入人行上山,稀释达到爆炸浓度。

4、突出后,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调度员没有下达停电撤人命令。矿领导得知后,亦未立即下达停电命令。人行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仍在运行,18分钟后,脱轨运行的座椅与底板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致人行上山4人死亡,6人受伤。

三、讨论

7月8日上午9时至11时进行了大会讨论发言。4个省级煤监局、1个地级监管局、6个企业负责人作了发言。袁亮院士作了发言。

6个方面:一是技术路线。二是借脑引智。三是基础工作,关键是通风系统,实测数据。四是把瓦斯治理当学问来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五是注意瓦斯突然升级,突然升级是基础工作不够。六是科学救援,及时处置。

四、付建华局长总结讲话

付建华局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讲了两点意见:

(一)会议的主要收获

通过这次会议,煤与瓦斯突出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大家在认识上有了三个提升。

1、对防突工作的严峻性认识有所提升。

一是事故多发。近年来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和强度的不断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等动力性灾害的频度和强度明显上升,特别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防突工作认识不足、管理跟不上、投入不到位、应对不得力,

致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发,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8起较大以上突出事故,死亡53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已成为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防范大事故的关键点。栋梁局长反复强调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就是针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问题。从历史上看,重特大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突出以后发生爆炸不在少数。影响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前三十年的最大问题是“经济断面”,这是低标准的问题,主要影响的是通风系统。后三十年的最大问题是“有水快流”,还是标准低的问题,主要影响的也是通风系统,安全投入。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上升,成为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遏制突出事故成为了煤矿安全的重点。

二是教训惨痛。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破坏性大,破坏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后果严重。阜新“2.14”事故就是冲击地压导致大面积瓦斯超限,郑州大平煤矿瓦斯突出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还有鹤岗新兴煤矿瓦斯突出,最后都造成瓦斯爆炸,酿成百人以上特大事故。大平煤矿、新兴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突然升级为突出的。湘煤土朱煤矿事故,虽然只死亡4人,但性质、危害极为严重,是“2.14”事故、大平煤矿事故、新兴煤矿事故的情景再现,应深刻吸取教训。

三是应对不力。近几起突出事故,在应对上不敏感、不及时、不果断。作为突出矿井,在突出后,矿井、回风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瓦斯超限,矿领导、调度室还没有意识到是发生了突出,没有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太不敏感。盘江集团响水煤矿“11.24”事故是典型的不敏

感。明智自己是突出矿井,工作面回风流、采区回风流瓦斯已经达到4%,调度室没有意识到是突出,认为是在进行传感器初始化。集团调度室是联网的,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河西风井瓦斯达到4%,汇报给通风主管领导,仍然没有意识到是突出,仍在安排派人员下井检查系统问题。直到1个小时后,井下大巷行走的人员打电话到调度室,报告说人走在大巷感到头晕,才意识到可能发生了突出,派救护队下井侦察救人。从突出到救护队下井,过去了一个多小时,救护队仍然救出了一些幸存人员,如果及时救援,死亡人数就很可能会减少。不果断,是发生突出后没有果断停电撤人,土朱煤矿事故就是典型。突出后没有下令停电,人行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仍在运行,乘人座椅脱轨,在突出18分钟后造成瓦斯爆炸,突出没有死人,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当然,放出班炮,井下还有127人,这是管理问题。再如贵州新华煤矿“6.11”突出事故,在3分半钟内停电撤人,有效避免了事故的扩大。

2、对防突工作的复杂性认识有所提升

中国的突出矿井多,其他国家基本上不采突出煤层。全世界突出矿井基本集中在中国。中国突出矿井数量多,产量大,全部退出很难。我们的特点是:

第一,突出矿井小、多、散。近500处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基本不具备防突条件。防突是系统工程,这些小矿不具备解决的能力。出现突出征兆后,基本上不会也不懂采取什么措施。昨天淮南、神火介绍的经验,在这些小矿无法复制。如云南的曲靖师宗县私庄煤矿,

他们请了个专业公司,给他们进行防突工作。这个公司打了几个钻,感到难度很大,干不了就撤了,不干了,然后煤矿自己干,结果就出事了。这个矿原来是父亲干,父亲因病去世了,留下了这个矿,留下了2亿资产,儿子刚刚接手,出了事故,一切都没有了,现在人还在监狱。所以,这些小矿的退出是大势所趋。当然,如何平稳推进需要研究。下一步将在四川开会,请国务院领导参加,专门研究淘汰关闭小煤矿问题。

第二,防突工作面对的情况更加复杂。平煤、焦作、盘江、水城、六枝连续发生突出事故,发生在这些老牌突出的大型国有重点煤矿,说明防突难度确实很大,情况确实复杂,需要认真面对。

第三,引发突出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在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时,在施工防突工程时发生突出。弄虚作假的问题时有发生。鉴定作假,是自己欺骗自己。防突措施施工方面弄虚作假,有作业人员的问题,也有管理制度的问题,有监管的问题,也有测定方法的问题。防突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要提高门槛。必须开采保护层。抽采系统很多矿井都建了,但那是小钱,用得怎么样?运行需要花大钱,特别是打钻。淮南吨煤打0.1m钻孔,专家讲需要0.3m~0.5m,有几个达标的?资金、技术、管理都要求高,必须提高认识,小心谨慎。

3、对防突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社会对事故的容忍程度在降低。企业消灭事故,才不会为事故所消灭。目前,矿井开采强度大,延深快,如何加强预防,采取措施,使灾害治理的能力、速度大于生产速度。必须主动工作,与灾害

防治需要相适应。要克服麻痹侥幸,严格源头治理,坚决淘汰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

(二)如何做好下一步防突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红线意识,就是不能出重特大事故。树立红线意识,就是以安全为前提,不能保证安全的煤炭资源,就不要采。

1、抓好严格准入。打仗要有战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打不赢偏要打,肯定要吃亏。防治突出也是这样,治理不了就不要开,不要采。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准入办法,企业也要有这个理念。突出矿井投资那么大,不赚钱,还治不了,就少采,就退出。

一是适当降低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保护层是必须的,现在没有规定,我认为早晚要规定,就是要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也要开采保护层。生产能力核定的办法已经修订完成,马上就会发布。这次修订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慎升快降。提高能力的,要慎重,该降低的,马上降低。对于神华的一些矿井,特别是露天矿,支持他们解决能力问题,可以多出,虽然总体市场不好。就是要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是淘汰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矿。7月份召开全国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座谈会,重点关闭9万吨以下突出矿井,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这些小矿不可能具备防治突出的能力,即使是通过了防治能力评估,也是弄虚作假。

三是严格新建突出矿井的核准。现在,贵州有几对120万吨以上

的突出矿井报上来要求核准。按说,这些是大矿井,是先进的,这有个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应该支持,我们也在思考和研究。但是,这几年,大矿,突出大矿在防治突出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六枝、盘江、水城连续发生突出事故,说明国有大矿防治突出的困难也不少。云南那个煤矿(注:未听清矿名),已经干了,施工几年了,吨煤投资已经2400多了,还没有见煤。实际上,投资上1000就亏损,建他干什么。我们意见,在查明地质条件、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后,已开工的这些突出矿井先认真审查专篇,建起来后,看干得怎么样,再考虑是否核准新上报的这些突出矿井。

2、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防突工作

一是树立信心,积极应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二是狠抓课题攻关。很多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工程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昨天,陕煤化与平安瓦斯治理国家工程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他们已经合作了四年,这次续签,很好。这是一种成熟的方法,可以推广。

三是建立综合防突的工作体系。要针对不同的矿井、条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还有要充分发挥物探的作用,探明各种小构造。各科研单位,要攻关研制简单、实用的物探装备,要把煤矿井下用的物探装备做得跟“傻瓜”相机一样,煤矿职工简单培训,人人会用,用于指导生产实践活动。这是各科研单位,特别是西安院你们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应用信息技术提升突出预警水平。这几起突出事故,其征兆

都很明显,就是没有引起重视。

五是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要提升防护措施、设施、设备的实用性、易用性,要进行演练。发生突出了,4个人在避难硐室,不会用自救器。这其实不怪工人。厂家就不能搞一些可以重复使用的?自救器一打开,就不能用了,工人都没有接触过,没有亲自操作过,就看你讲了一下,就会用了?我点你们几个局长、专家,让你们穿一下飞机上的救生衣,你们有几个能完全穿正确?因为你们只看过空姐的演示,而没有穿过。

六是强化监管手段。现在,监管手段十分有限。检查中如何知道钻孔深度、方位,没有仪器,没有手段,所以就出现弄虚作假。

七是理清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方向。不是只有在效益好的时候,才能加大投入治理瓦斯。昨天袁院士说的对,目前市场不好,生产压力不大,正是进行调整、解决防突问题欠帐的时候。解决突出,要从地面做起,在地面抽采,像沁水盆地一样,把突出问题解决在地面,突出不解决不建井。总之,绝不允许拼刺刀。宁夏汝箕沟由井工改成了露天,煤质好,剥采比大点也没有关系。过去,露天的经济剥采比是1:7,现在是1: 10,治理瓦斯的投入很大,如果算上这个账,1: 15甚至是1: 20,也可能是划算的。

八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3、加强现场管理

一是统一指挥问题。7月6日新疆兵团豫新公司大黄山煤矿,这边锁风压缩密闭,旁边仍在进行采掘作业,甚至就在锁风区,安排6

个工人清淤,结果一起遇难。还有阳泉的瓦斯爆炸,管瓦斯的安排瓦斯排放,管巷修的安排巷修。这都是缺少统一协调,指挥失灵。

二是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问题。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有的矿井一个班一千七八百下井,原因是薄煤层矿井,规模还挺大,单产低,布置很多工作面,人怎么能不多。还有系统问题,必须简单可靠。有个矿井发生了事故,一看,七段暗斜井,怎么救灾。还有,一些灾害严重停下来的区域,在问题完全解决前,坚决不能动。随着采深增加,灾害程度加大,应当重新核定能力,把能力降下来。采掘失调的矿井,必须停下来。

三是现场管理问题。重点是地质变化,瓦斯变化,突出征兆等。

四是诚信问题。讲诚信,就是要有良心。在安全上,在瓦斯问题上弄虚作假,就等于图财害命。加拿大一个女司机,为了一群野鸭子把车停在高速路,导致发生事故,被判终生监禁。对于弄虚作假,我们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不是只有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可以追刑责的。

4、加强应急处置

一定要把权力放下去。瓦检员、班组长,特别是调度员,要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撤人撤错了也不要紧。一定要把应急处置工作重视起来。

5、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特别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的监察。近期,国家局将组织对灾害严重的地区组织交叉执法检查。这次交叉执法,为了提高针对性,改

变过去以省为单位的做法,突出重点,检查一个地市。各单位做好准备,下一步配合做好交叉执法工作。

五、贯彻落实建议

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内容丰富,而且十分实在、实用,特别是8起事故,大多发生在老牌的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国有重点煤矿,值得我们深思。相比而言,我们的突出矿井大多是突然出现的,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还不能说已经起步,在开拓开采、采掘部署方面才刚刚开始调整,我们的监管监察人员没有对突出矿井检查的经验,可能大多数人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都没有读懂。目前,新疆已经是西北突出矿井最多的省份。在张文杰司长的通报中,新疆突出矿井6处,其实,我们突出矿井已经超过10处,而且还在不断增加。陕、甘、宁均只有4~5处。过去几年,我区发生3次突出,除第一次是延期突出未致人伤亡外,其余两次都致人员重大伤亡。兵团的2次突出也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突出和突出致人伤亡的比例比内地高得多,就是因为我们基本上没有防突的概念所致。所以,我区的防治突出形势十分严峻。这也说明,过去我们在设计审查中严格把关,控制准入,推动现有突出矿井与内地科研单位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这些措施是正确的。下一步,建议:

1、借脑引智。继续推动内地科研单位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对不具备条件的煤矿,推动进行托管。

2、督促相关煤矿尽快完善机构、配备人员,建立专业队伍,采

用防突新技术,配备先进的仪器仪表,建立防突实验室,提高防突能力。重点是地质工作能力建设、防突实验室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

3、严格督促现有突出矿井调整开拓开采方式、生产布局,尽快补上防突欠帐。严格督促新建突出矿井严格按设计执行。

4、研究突出矿井准入标准。是否可以暂停新批突出矿井。

5、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新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6、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防突规定的理解、掌握及对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方法。建议在国庆长假后用两天时间对监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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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713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 Coal and gas outburs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概述 含义: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几秒到几分钟),从煤、岩层内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内喷出煤(岩)和瓦斯(CH4、CO2)的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 危害:它所产生的高速瓦斯流(含煤粉或岩粉)能够摧毁巷道设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造成风流逆转;喷出的瓦斯由几百到几万m3,能使井巷充满瓦斯,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喷出的煤、岩由几千吨到万吨以上,能够造成煤流埋人;猛烈的动力效应可能导致冒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的机理 突出的机理是关于解释突出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突出是十分复杂的自然现象,它的机理还没有统一的见解,假说很多。多数人认为,突出是地压、瓦斯、煤的力学性质和重

力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突出的一般规律 1、突出发生在一定的采掘深度以后。每个煤层开始发生突出的深度差别很大,最浅的矿井是湖南白沙矿务局里王庙煤矿仅50m,始突深度最大的是抚顺矿务局老虎台煤矿,达640m。自此以下,突出的次数增多,强度增大。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附近,如断层、褶曲、扭转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据南桐矿务局统计,95%以上的突出(石门突出除外)发生在向斜轴部、扭转地带、断层和褶曲附近。北票矿务局统计,90%以上的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区和火成岩侵入区。 3、突出多发生在集中应力区,如巷道的上隅角,相向掘进工作面接近时,煤层留有煤柱的相对应上、下方煤层处,回采工作面的集中应力区内掘进时,等等。 4、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的危险性也愈大。 5、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能发生突出;压力高,含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

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一般规定-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5-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9-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2-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12-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4-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17-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0- 第五节区域验证-24-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5-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25-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9-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35-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2-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44-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47- 第六章罚则-50- 第七章附则-52- 附录-53-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53-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54-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55-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5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 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 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 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 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 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措施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措施 防突措施分类: 区域性防突措施:实施以后可使较大范围煤层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区域性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实施以后可使局部区域(如掘进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局部防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开采保护层 保护层:在突出矿井中,预先开采的、并能使其它相邻的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受到采动影响而减少或丧失突出危险的煤层称为保护层。 被保护层:后开采的煤层称为被保护层。保护层位于被保护层上方的叫上保护层,位于下方的叫下保护层。 1)、开采保护层的作用 (1)地压减少,弹性潜能得以缓慢释放。 (2).煤层膨胀变形,形成裂隙与孔道,透气系数增加。所以被保护层内的瓦斯能大量排放到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都将明显下降。 (3)煤层瓦斯涌出后,煤的强度增加。据测定,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层的煤硬度系数由0.3~0.5增加到1.0~1.5。 2).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指保护层开采后,在空间上使危险层丧失突出危险的有效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也就是在空间和时间上确定卸压区的有效范围(1)垂直保护距离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表8-5-2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名称上保护层,m下保护层,m急倾斜煤层 缓倾斜与倾斜煤层 (2)沿倾斜的保护范围确定沿倾向的保护范围就是沿倾向划定被保护层的上、下边界。 ψ1=180°-β-δ-α (8-5-1) ψ2=180°-g-δ+α (8-5-2) 式中ψ1、ψ2──岩石冒落角; β──倾斜方向采空区下边界岩石移动角,参见表8-5-3; γ──倾斜方向采空区上边界岩石移动角,γ=90°+α/2; δ──冒落角与移动角之间的夹角,参见表8-5-3; α──煤层倾角。 (3)沿走向的保护范围。超前距一般不得小于两个煤层之间垂直距离的两倍,至少不小于30m。 (4)煤柱的影响 2.预抽煤层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8921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井下采掘过程中,常常一瞬间(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从煤体中大量的煤与岩石被抛出,并喷出大量的瓦斯,这种现象叫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原苏联顿巴斯煤田加加林煤矿1969年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抛出煤量14200立方米,喷出瓦斯量25万立方米。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仅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会遭到破坏,同时大量的煤与瓦斯以极快的速度喷出,还可能会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和瓦斯爆炸、燃烧及煤(岩)埋人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前,一般都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新版) 1)、关于保护层的开采 开采保护层是目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93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本矿井为煤层群开采,主要开采3、5、7、9、12、17、19、26煤层,所有煤层均按突出煤层设计。煤矿对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设计首先开采最上面的3号层,然后开采依次5、7、9、12、17、19、26号煤层,矿井设计开采顺序由上至下较有利于瓦斯的释放和对下部主采煤层的保护。 2、瓦斯预抽放 根据瓦斯涌出来源和涌出量构成,设计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具体为: (1)利用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在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埋管抽放

采空区的瓦斯。 (2)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放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主要依靠加强通风来解决,但当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3立方米时,特别是根据防突的需要,应采取“四位一体”、“先抽后掘”的瓦斯防治措施,打超前钻孔预抽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内的瓦斯,接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预抽。 (二)局部防突措施 1、石门揭煤时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1032石门揭煤地点,其瓦斯压力,应力都处于原始状态,且揭穿煤层时,工作面由坚硬是岩层突然进入较松软的煤层,工作面前方是集中应力容易发生突变。上述条件,都为发生突出提供了必要的有利条件,在掘进过程中,对于石门揭煤,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揭煤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1)、及时打钻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1032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直距离10米(地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d3589137.html,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作者:常建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4期 [摘要]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也是煤矿中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从1950年至今,在我国不同类型的200多个矿井中已发生了一万多次突出,约占全世界总突出次数的三分之一.其强度最大的一次,突出煤量12780吨、瓦斯140万米~3.我国已成为突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 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突出机理;防治 0前言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采煤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煤与瓦斯的突然运动,是一种伴有声响和 猛烈力能效应的动力现象; 可在极短的时间内, 由煤体内部向采场、巷道等采掘空间喷出大量 的煤和瓦斯。突出物会造成埋人,破坏设施,突出的瓦斯使人窒息,甚至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矿井损毁事故。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分布范围广, 并且突出频繁, 突出后,在 煤体内形成各种奇异分岔形的突出空洞。不同类别的突出,起主要动力原因不同,表现的特征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也不同。因此深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 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类型与一般规律 1.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 我国根据现场资料和试验研究对突出机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特别是近 几年随着研究的深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产生了许多新认识。目前已能对突出发生的原因、 条件、能量来源作出定性的解释和近似的定量计算,为防治措施选择及效果检验提供理论依 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心扩张学说、流变假说、二相流体假说、固流耦合失稳理论、球壳失稳观点。 国外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可归为4种观点:地应力假说、瓦斯作用假说、化学本质假说和综合作用假说[1,2]。 1.2 煤与瓦斯突出的类型 煤与瓦斯的突出包括:煤与甲烷突出、岩石与甲烷突出、煤与CO2突出、岩石与CO2突出等。由于突出时的原动力和表现现象不同,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突出、倾出、压出等3种情 况。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用版

YF-ED-J89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 常识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 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严重自 然灾害之一,因其具有突发性,对生产人员的安 全危害极大.由于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 段,影响它的因素随机性又大,要完全控制它的 发生,还有一定的难度,但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后,仍可以做到不发生或减少伤亡事故.根 据目前所掌握的规律,随着采掘深度的增加,突 出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性也日趋严重,例如:矿 井在开采浅部煤层时,从未出现过瓦斯动力现

象,当采掘到一定的深度时,就会出现瓦斯动力现象. 瓦斯动力现象出现的初期,缓倾斜煤层多以压出形式出现,它与片帮现象很难区分.急倾斜煤层则多出现受煤体自重作用而诱发的倾出,而这种现象又与冒顶现象难以区分.因而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性质,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通过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取样分析化验和现场勘查,综合判断该矿是否已具备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大要素,以免判断失误,给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技术与装备,一般在首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都是不具备的,难以进行正确的鉴定,因此需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鉴定.同样,在一个突出矿井,由于受地质条件的影响,采掘地区的变更或

最新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一、填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3、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4、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明显的突出预兆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时,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57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标准版本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措施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为主时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综合措施。综合措施的内容包括: (1)突出危险性预测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1、突出危险性预测 根据突出预测的范围和精度,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

测。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取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在进行区域预测后,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预测方法有单向指标法、瓦斯地质法和综合指标法等。 在突出危险区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有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预测验证。

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才能继续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其他方法有综合指标法、钻屑指标法、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发和R值指标法等。 (二)防止突出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开采保护煤层。在突出矿井中,在煤层群中首先开采没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小的,并能使相邻的突出煤层消除危险的煤层叫保护层,而后开采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防及处理

国电贵州安家寨中柱煤业有限公司 突出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矿井突出事故的预防 一、区域性预测 主要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煤层进行预测。 二、工作面预测 1、现场施工人员、瓦检员必须熟知突出预兆: (1)煤炮声、支架断裂发出的响声,岩煤开裂自行剥落、掉渣、底鼓与煤壁颤动,钻场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发现哨声、风声和蜂鸣声等。 2、钻屑量预测 (1)在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孔深10m的钻孔。 (2)钻孔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h2为湿煤160,干煤200,K1值按如下表。实测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工 (3)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无突出危险

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二节防治突出的主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我矿主要采取开采2#煤作为上保护层,在没有保护层可采的7#煤层必须在岩石巷内施工瓦斯抽放巷打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准备采掘工作面。 二、局部防突措施 (一)石门揭煤 1、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2、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享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3、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而制定的,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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