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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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与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与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与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就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得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得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得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得重大行政处罚就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得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得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得罚款得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其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得重大行政强制就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得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得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得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得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得其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得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得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得,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得,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得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与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与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她需要说明得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得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得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就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得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就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就是否清楚,证据就是否确凿;

(三)程序就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是否正确;

(五)决定就是否适当;

(六)就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得,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与其她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得,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得,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得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得,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得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得;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与其她有关材料得;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得。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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