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

一、打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个别地方政府对打传不够重视。尽管各地都建立了打传组织,也明确了打传工作格局,但个别地区打传工作联席会议召开较少,打传成员单位配合不够密切,各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形成打传整体合力,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没有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2.传销组织活动方式变得更加隐秘。一是执法人员从传销公司的网页上很难再直接找到传销制度。从我们查处的ASG传销案件中发现,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者晚上10点登陆呱呱论坛的指定房间,通过视频讲授具体的传销制度;二是传销组织授课时不允许参加者记录和录音,只是反复地讲授制度,使执法人员端掉传销窝点时很难拿到直接证据;三是传销人员通过QQ相互联系和发展新人,传销组织者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通过笔记本电脑进行报单,不将报单电脑带人传销现场,以致查处传销窝点时无法取得传销组织者发展人员的直接证据;四是传销组织者通过网络服务公司等渠道租用服务器,利用国外的IP或多IP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使执法人员很难准确锁定服务器地址,从近年来查处网络传销的实践中发现,该种现象已屡见不鲜,并正呈上升趋势;五是传销组织打着医促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机构名义,表面为老年人服务,实则在老年人中从事传销活动。今年我们查处了一起打着医促会名义从事传销的案件,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自称是医促会工作人员,他们将印有医促会会标的宣传册发给老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以取得老人的信任。在宣传册中除印有医促会推荐的保健产品外,还有传销组织的传销制度,让老人觉得既吃到了保健产品,又能通过推荐其他老人购买产品合法赚钱,致使很多老人掉人了传销陷阱。

3.传销组织有意规避执法机关打击。一是有雄厚资金的大公司生产传销产品,找传销人员在工商机关注册一个只有几万到几十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操纵小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为此,必须摸清公司的资金流向和大、小公司的真正关系,这需要多地、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二是设置传销制度时,表面上有意将传销的层级设为两层,且只设直推奖,当人数满一定数量(少于30人)就要求出局,有意规避传销的构成要件。实际操作时还是按照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只不过是采用了人员“滑落”和计算出局次数等方式发放奖金。查处该类案件,只有取得传销组织人员链和发放奖金的对应关系,才能将其定为传销,给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三是组织传销聚会时,故意将有层级关系的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或虽人员众多但没有层级关系,有意避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标准;四是传销公司表面上有意剥离与传销人员的关系,通过将传销人员变为以公司或个体户形式出现的加盟商、设立独立财务服务公司管理省级别加盟商财务账目、由省级别加盟商向下线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给执法

机构造成是省级别加盟商在从事传销活动的假象,以此逃避执法机关对隐藏幕后传销公司的打击。

4.打击传销维稳工作压力逐渐增大。有些传销组织被取缔后,漏网的骨干分子和一些小头目组织部分传销人员上访和围堵政府机关,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少数领导对传销危害认识不足。由于领导对传销危害的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当地政府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流于形式。

2.打击传销手段受法律条款制约。目前只有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适用传销罪,而且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要求必须发展三层以上,同时人员数量达到三十人。对其余的传销人员除行政拘留外再没有其他的处罚手段,而行政拘留对部分传销人员已司空见惯。

3.些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处传销案件中容易被一些假象所迷惑,不能从传销的本质出发,很好地剥离传销组织的外衣,以致不会,甚至不敢查处一些传销案件。

4.对传销骨干分子打击力度不够。现在发现的传销组织涉案资金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但刑法规定的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处罚标准却明显过轻,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对传销人员的刑事处罚很少有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较难查处。执法人员只有在虚拟的环境下,利用各种手段发现线索并取得传销人员的信任后,才能顺藤摸瓜进行查处。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较强的网络知识和技术手段,查处网络传销的工作就很难有效开展。

三、做好打传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将打传办的职能发挥到极限。借助打传办设在工商局的优势,各地工商机关应充分利用政府主管领导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打传成员单位的工作,以打传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等形式落实打传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督察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同时,应以打传办名义不定期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当地的打传工作情况,让打传工作真正放在领导的重要工作日程。

2.利用互联网加强对传销监测。建议总局在加强网络监测点建设的同时,鼓励各地工商机关也投入人力、物力加强网络监测,形成以监测点为中心,多地共同监测,信息有效分拨的网络监测机制。同时,网络监测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网络知识储备。

3.打传中要严惩传销组织骨干。打传实践证明,对于那些授课人员,我们也应将其列入骨干分子行列,他的危害性绝不亚于传销组织者,正是他们的煽动性语言,使很多不知情者陷入了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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