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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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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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 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
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质证书。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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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 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 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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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 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 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
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 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 30 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
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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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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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ed7013590.html,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 6 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 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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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 1 人应 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 1 人 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 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 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3 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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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建设局下半年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关于建设局下半年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着重抓好两个方面重点工作: 1、规划管理工作。一是加快扩区启动区建设进程,完成洋口大道南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黄河路商业街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二是完成安置房四期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三是加快推进黄河路南侧原小学地块、黄河路北侧xx路西侧地块、豪文轻纺地块的规划、建设进程;四是完成xx3号农居点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力争年底完成主体建设。 2、工程建设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博文商务中心、汇鑫房地产项目已出让地块规划及施工图设计,争取四季度开工;加紧建设博苑豪庭、中汇商业广场和渭河路北侧商务综合楼工程;二是加快安置房三期建设进程。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四幢小高层市政配套施工以及三期广场、围墙工程;三是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牡丹江路西延拓宽工程。 为快捷保持完成下半年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将采取以下三条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是职责分工再明确 根据全年各项规划建设重点工作细化任务,特别是道路及安置房三期建设配套工程包括新增加的技安及燃气配套工程等任务列出 每项具体工作,做到一项不漏;根据局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将每项工作职责再次明确分解落实到项目具体责任人。 二是工作任务再落实

由各责任人列出各项工作下半年每月及至每周的工作序时进度、阶段任务、目标要求、管理措施等,强化过程控制和压力传递,坚持每月召开月工作例会、不定期工作会商、协调,并通过邀请县职能部门、区纪检、区财政人员随机检查、督查等方式,加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按序时落实到位。 三是作风建设再坚持 在工作过程中要求每个责任人员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做到人到、心到、手到,坚持廉政建设“八项规定”,加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将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贯彻坚持到底。 以我区加快“主窗口、主阵地、主战场”建设为契机,以提升 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职,在全区上下掀起一场环境革命,打造整洁、舒适、优美的市容环境。 一、目标 通过第三季度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如下目标: 1、绿化带内无农作物种植,无堆杂物,无乱搭乱建现象。 2、企业围墙无瓜藤。 3、河道河面无漂浮物,河坎两侧无堆积物。 4、规范居民小区管理,打造高效化的便民服务和精细的小区管理。 二、重点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编号:SM-ZD-67512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 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基建部日常管理工作。 2.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审核。 3.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4.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5. 施工进度的控制。 6.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 8.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9.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基建工程资料、图文的归类、整理、归档工作。 13.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区域的6s管理工作。

16.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2.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3. 施工进度的控制。 4. 施工现场的协调。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 2. 工程变更起草和下发。 3.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4. 施工进度的控制。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现场的协调。 7.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8.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依据接收到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本标段各分部,各单元,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质量标准。避免漏检,误检现象发生。根据本标段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质量检测计划如下: 一、建筑物: (一)、放水导流洞: 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送检: (1、)中间产品:业主指定的产地为隆务河滩地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根据规范每400m3为一检测批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 (A)、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5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砂子:210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5次;需用石子385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10次。 (B)、砼拌合物及试块:砼拌合物每一浇筑单元检测其坍落度、入仓温度、拌合时间,并记录备查;砼试块:抗压试块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约有80个单元,每一单元制作试块不少于2组,需制取试块160组。抗冻抗渗试块:按同一设计等级标号制取不少于1组控制,如在当年完成本建筑物工程的所有砼浇筑,则需各制取3组,如当年未完成全部砼浇筑,则按遗留的强度等级分别制取。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根据规范水泥提供到现场的同一窑次的水泥每200T为一检测批次;

提供(或自购)到现场的同一批号的钢筋每60T为一检测批次;粉煤灰进入现场后每60T为一检测批次;外加剂进入现场后每5T为一检测批次;止水橡皮每进场一次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制样、送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各材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5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水泥:1137.5T,按200T检测一次,需检测6次;需用钢筋200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需用粉煤灰245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4次;需用外加剂16.8T,按5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止水橡皮分两个批次进场,需检测2次。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自检: (1)、中间产品:隆务河滩内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每一台班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现场随机取样、由施工现场实验室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含泥量、超径、逊径。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有80多个单元,按每一台班浇筑一~二个单元,需检测40~80次。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每进一批次,检查其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相符,若不相符拒绝进场使用。 3、质量检查: (1)、依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进行分部、单元等项目划分。本建筑物工程共划分7个分部工程,19个单元种类,单元数量120~140。 (2)、依据项目划分及施工次序首先检查(测)建筑物开挖的断面几何尺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q 项目编号: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OO三年十月

申报要求及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科技示范工程总结出的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通过验收(以下统称“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应用技术含量,具备申报单位编制实施的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国家已发布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鼓励申报单位编制高于国家发布标准要求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3、成果新的研究(研制)进展报告; 4、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包括: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其相关部分内容等;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近期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工程和单位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10、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现拥有该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日期: 2005-09-2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

工程质量检查计划

篇一:工程质量检验计划 燕州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质量检验计划 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司 批准人: 审核人: 编写:年月年月年月年月日日日 日 目录 1 检验目的 ....................................................... - 1 - 2 编制依据 ....................................................... - 1 - 3 检验 工作目标 ................................................... - 2 - 4 检验工作 准备................................................... - 2 - 5 检 验 ........................................................... - 3 - 1 检验目的 确保达标投产,实 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行业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电网公司流动红旗,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全面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2 编制依据 2.1 公司《质量 检验管理标准》; 2.2 公司依据 gb/t 19001-2008 idt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 施工合同; 2.4 设计施工图及 说明书; 2.5 《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2.6 《110~500kv架 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50148—2010; 2.8 《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50147—2010; 2.9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50149—2010; 2.10 《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2.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建设部第8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 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9号,总用地面积****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平方米。1栋住宅塔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2栋住宅塔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3栋住宅塔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4栋商业裙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3层)。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三层,地下室负三层底板板底标高为,现场地面,开挖12.2米深。(地下室贯通整个小区连成一个大规模地下停车库)。 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单位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为**地质工程勘察院,质量监督单位为**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目标工期:201*年**月**日开工至项目结束。 二、检测工作流程 检测样品在现场监理或业主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检测单位验收并接收样品,样品经标识后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三、检测样品验收及验收的一般程序 检测样品除核查委托单与实物一致外,重点检查每批送检数量及代表数量。 四、原材料及试件检测项目 (一)、钢筋原材性能试验 1、取样批量规定:按同一牌号、同规格、同炉罐、同交货状态的每60吨钢筋为一验收批,不足60吨按60吨计。 2、取样方法:每批任选5根55厘米长钢筋,在每根钢筋带有标记部分切取拉伸、冷弯试样。 3、送检要求:送检时携带该批钢筋的出厂批量、炉号、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销售部门提供的购销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试验 1、取样批量规定: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2、取样方法:每批随机切取3个试件进行单向拉伸试验。对于A级接头,另取2条钢筋作母材抗拉试验,长度为550mm(每根钢筋须带有标记部分)。 3、送检要求:送检时携带该批钢筋的出厂批量、炉号、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相关资料。

规划建设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中山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规划建设部岗位职责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部的部门管理,明确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全面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部各项工作。 2、组织本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本部内部间、本部与其他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及工作氛围,营造公司的团队合作精神。 4、领导本部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作关系,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 5、负责组织生产例会,并根据会议相关决议,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制定对项目组的考核办法,综合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组织部门的专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整体业务水平。 8、对本部人员的设置、奖罚、晋升、调动、任免等向公司提出建议及评价。

9、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本部工作,积极参与公司各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副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安排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2、协助部门经理组织本部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部门内各项目组工作关系及工作气氛,营造部门团队合作精神。 4、协助部门经理与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 5、统一协调、安排和审核各片区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等全程系列工作。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协助部门经理指定对项目组及项目人员的考核办法,综合客观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项目组进行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考核,严抓安全生产。 8、统一整理各项目组上报的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向部门经理汇报。 9、及时掌握各项目组工作情况,了解可遇见性的工作问题,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

新冶能化公司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暂行) 为深入学习邯钢精神,认真落实公司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切实改进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又好又快地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结合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作用 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能、指导改进绩效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项目建设部。 三、考核指标 1、项目建设的管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据此确定考核内容为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成本控制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服务意识。 2、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表见《月度考核表》。 四、考核周期 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次月7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核机构及职责 1、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 2、企管部:组织拟订考核办法及按期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3、安环部、项目建设部、物流中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期填报考核信息。 4、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负责被考核部门的奖惩兑现。 六、奖惩办法 1、考核分值兑现对象:部门工资总额的70%,具体金额由能化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按月提供。

2、兑现办法: 考核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兑现全额考核工资;考核分值90分(含)—95分为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80%;考核分值80分(含)—90分为基本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70%;考核分值80分以下不计考核工资。具体考核工资比例为: 七、说明 部门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于考核结果公布5日内向国资公司提出申诉。 八、附则 1. 本办法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 本办法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考核流程图 二、考核指标说明 三、月度考核表 四、月度考核月报 2011年7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 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2021年工程质量检查计划

质量检验计划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有力保障,是对施工质量管理点和工序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措施。下面是工程质量检查计划,欢迎阅读。 工程质量检查计划篇一 (1)质量检验计划要细分到分项和分部上。 (2)质量总监按专业编制检验计划,检查计划内容必须明确检验项目,检验什么,检验标准、检查点、控制点、有关责任人、质量记录等。 (3)检验计划中应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 工程质量检查计划篇二 贵阳市新天蓝波湾综合办公楼是乌当区政府的重点工程。现今正进入裙楼的外装饰装修准备阶段,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分包队组应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搞好专项施工工程质量、安全作业环境。为此结合本工地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工艺要求,特制定质量、安全检查计划。 一、材料进场和工序检查计划 (1) 无论是玻璃幕墙还是干挂石材队组,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在 8小时内通知项目监理组,连同有效合格证、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等一同报审,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拟建部位; (2) 施工开始时,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工地项目部)应向玻璃幕墙、干挂石材队组进行质量、技术要求交底; (3) 工序质量的报验完成该道工序后,应及时通知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方监理人员、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 在验收前,分包队组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检查,无质量问题后,再最后由四方(建设方、监理方、总承包方、分包队组方)作最终验收,验收过程中若查出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合格后方可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5) 检查依据按由重庆西南铝设计院设计的“乌当区行政综合办公大楼石材、玻璃幕墙及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的规定和要求; (6) 验收标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xx)、行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 (7) 检查计划四方均要协同配合,每天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整改,检查人员有权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并请求处理;

建设局2020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docx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市级重大工程建设 上半年累计完成征地56.67亩,完成征收34270平方米,分别是惠安大道(解放大道-张公堤)工程完成征收6000平方米,汉江大道(常青路-建设大道)工程完成征地14.67亩,完成征收15000平方米,汉江大道(建设大道-京汉大道)工程完成征收660平方米,汉江大道(京汉大道-梅子山通道南)工程完成征收2500平方米,江汉七桥(解放大道-汉阳大道)工程完成征地10亩,新墩至汉西上行联络线完成征收10560平方米,地铁7号线一期(常码头站-长丰站)完成征地32亩。 沿河大道(XX路-三环线)工程已初步核定征地拆迁范围,项目调查及代办单位已招标,市地产正在进行PPP项目招标,拆迁资金尚未到位;古田一路北延线(长云路-金银湖南街)工程已成立项目指挥部、委托协议已签订,市城投公司正在进行PPP项目招标,拆迁资金尚未到位;江汉七桥(解放大道-汉阳大道)工程中的古四警务站、城管委公厕已拆除,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桩基施工,正在落实资金及房源工作;保障线路立面改造及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工程待征地征收量确定后下达。 (二)区级城建投资 上半年累计完成投资222717万元(含三旧改造120204万元)。23个项目已完成,30个项目进场施工,其他项目均在前期阶段,完成进度51.8%,超进度1.8%。 (三)微循环路建设 我局需年内建成12条道路中,截至上半年,已开工4条、即将开工4条,正在完善前期4条。 平安一路完成了排水管网建设,正在进行道路基础施工,工程计划8月底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并投入使用;丰硕路完成了与城华路排水箱涵的对接,确保了XX西部雨季排水问题,即将开展道路建设,工程计划年底前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并通车使用;三环线北路完成了排水和路基建设,正在铺筑水稳层,同时还完成了征地征收工作;汉中路完成了武胜路至操场角路道路排水建设已投入使用,崇仁路至操场角路段待崇仁A片拆除提供施工断面后进场施工,工程计划年底前完工并通车使用。 丰美路、丰美小路、长进街、长升小路已于6月29日完成工程招标工作,即将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开工日期比市级承诺提前2个月。 京广南路、丰竹小路、紫润小路、长顺路已完成规划、立项、设计等前期手续,正在开展施工招标工作,预计7-8月完成招标工作。 (四)路网建设 我局需年内开工10条道路中,截至上半年,已开工4条,完成招标待开工建设3条,前期准备阶段3条。 田文街已基本完成了排水工程,正在进行路床施工及电力迁改工作;长嘉小路和长嘉北路正在进行排水顶管施工;太平洋路完成了排水箱涵295米建设任务机动车道换填土约3000平方米。 古章路、紫润路完成了工程招标工作,即将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新路完成了施工招标工作,等待开发企业腾退施工断面后进场施工。 田文街改造工程拟按区政府要求按规划形成,费用测算已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开展前期工作;古箫路、联工路已完成修建性规划及批复。 (五)在建工地管理 1、军运会沿线工地整改工作由局属区建管站负责,沿线工地基本达标,后续加强现场动态管理; 2、新建装配式建筑工作由局属区建管站负责,建管站正在积极推进武汉恒隆广场一期

项目建设部各岗位工作职责【最新】

项目建设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项目建设部部长岗位职责 1. 负责组织各专业组规划项目建设计划。 2. 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设计院往来问题落实。 3. 负责协助完成项目进度考核工作。 4.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文件管理工作。 5.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跨专业、跨部门工作交叉协调工作。 6.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1. 基建部日常管理工作。 2.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审核。

3.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4.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5. 施工进度的控制。 6.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 8.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9.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基建工程资料、图文的归类、整理、归档工作。 13.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区域的6S管理工作。 16.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2.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3. 施工进度的控制。 4. 施工现场的协调。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 2. 工程变更起草和下发。 3.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4. 施工进度的控制。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现场的协调。 7.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8.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壹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于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方案

鹤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备案表本单位已按要求组织编制完成梁汉光、梁其光、梁灿光、梁立光商住楼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方案,现报上,请予审核和备案。 附:商住楼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方案 项目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授权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章) 监理单位意见 同意按方案实施检测,但工程实施中需严格按检测批实际情况检验检测。 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授权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章) 施工单位 意见 同意按方案实施检测。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章) 质监机构备案意见 同意按方案实施检测。 监督组长:分管站长: 年月日(章) 注: 1、项目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原则上由监理单位负责,但也可由建设单位负责,由谁负责则由谁出具授权书,并在该栏方框内打勾; 2、本表及方案一式五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质监站各

1份。 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授权书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现授权下列 2 位同志为作我公司承监(建设)的梁汉光、梁其光、梁灿光、梁立光商住楼工程的质量检测见证人,负责该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试块、试件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施工现场地基基础、结构实体检测的见证工作。 具体见证人如下: 姓名:技术职称:职务: 签名识别:电话: 姓名:技术职称:职务: 签名识别:电话 姓名:技术职称:职务: 签名识别:电话: (备注:见证员最少为2人) 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表及方案一式五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质监站各1份 商住楼(项目) 施工质量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名): 组织编制单位(盖章):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年月日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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