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使用信贷格式合同需谨防10大法律风险

银行使用信贷格式合同需谨防10大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常规业务,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不可能每笔业务都临时与借款人(或担保人)拟定合同,因此,为提高业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商业银行在与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相应业务合同时往往使用的是提前印制出来的格式合同。所谓“合同无小事”,合同作为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务中,我发现有些信贷机构由于操作不当,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法律风险,现归纳总结如下。

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重复性、长期性和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信贷格式合同表现为书面形式等。

银行使用信贷格式合同的10大风险

银行的信贷格式合同主要包括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大类,根据《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使用信贷格式合同存在以下10大法律风险:

风险1: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此规定,商业银行拟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损害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利益。如果格式合同中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风险2: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贷款人以能引起相对方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相对方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另外,提请相对方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讼争。贷款人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例如约定:“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画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风险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格式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4: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风险格式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的全部条款均由格式条款组成,

这种合同一般被称为“完全格式合同”,如车票、飞机票、车险单等;另一种是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允许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相关内容,这种合同一般被称之为“非完全格式合同”。银行所使用的信贷格式合同多数为“非完全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就非格式条款所规

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商业银行在使用信贷格式合同时,对于合同文本没有条款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详尽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者银行信贷审批过程中提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条件等等,都可以在非格式条款中加以约定。这就要求银行在使用信贷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于非格式条款的填写一定要谨慎填写。

风险5:做出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风险《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合同相对方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基于此,商业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相关条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约定的明确具体,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风险6:文本填写的风险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正确填写,对于合同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合同当事人对此应

引起足够的重视。填写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应当认真细致、字迹工整规范、不得填错、填漏。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填写,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横线(或其他方式)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并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加按手印)。对于合同文本空白栏处,亦应加横线表示删除。金额、期限、利率等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合同主体应书写全称并与印章名称相符。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自相矛盾。一式数份的合同,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需要填写当事人经营地址、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时,相关信息要填写完整,不要遗漏和有错误。

风险7:文本选择风险商业银行一般会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格式文本,常见合同有《综合授

信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银行还会根据不同的业务制定单独的合同,比如《按揭贷款合同》,在使用格式合同时,信贷人员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

风险8: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对应的风险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主从关系,银行应确保贷款合同与其从

合同(担保合同)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为便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合同编号规则,并根据本行的规定予以编号和填写。相应合同编号应确保唯一性。如果存在额度合同,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如果有从合同,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风险9:合同签章风险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

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加按手印。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授权人签字。银行经办人员应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其代理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审核合格后,若合同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签订要落实“双签”和“双录”,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留下影像资料。若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在银行信贷人员的指引下完成合同的签约过程。不管是公司类贷款还是个人类贷款,凡需要自然人签名,银行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冒名顶替。同时,签名应是本人签字,不允许使用个人名章。自然人除需要签字外,还需要加摁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对签章或签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可通过比照之前的签字或盖章、到工商等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签字或公章的真伪。文本超过一页的合同书,以及所有打印后粘贴于格式合同上

的条款,都应当加盖骑缝章。

风险10:文本滞后的风险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也会有一些

新的业务出现,商业银行的格式合同应当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最新的司法观点以及业务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但笔者发现,很多银行的合同制定出来后,很多年都不修改一次,隐藏的法律风险巨大。我举两个例子:例1: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实施,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由之前的2年改为3年。以往商业银行在与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普遍会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建议《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银行在与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改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揭届满之日起3年。”但遗憾的是,截止到现在,依然有少部分银行没有进行修改和调整。例2:2016年9月,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根据其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送达难的问题,就信贷业务而言,银行起诉后,由于被告众多,往往缺席率会比较高,该规定对银行的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出台之后,有些金融机构很长时间都没有将合同的通知和送达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过多的例子我就不列举了,以上是关于格式合同在使用的过程中的10大风险,希望能对你有帮助。关于信贷核实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建议信贷机构尤其要给予特别的重视,我建议银行的信贷合同文本每年至少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最新的司法观点以及业务的需要修改一次,有重大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其他特殊情况(比如败诉)还需要及时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公布了就公布了这样一份对银行信贷业务有重大影响的“重量级”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其坚持以问题导向,重点对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这份会议纪要,因其内容几乎囊括了所有民商事审判领域,在征求意见期间,即引起广泛关注,正式公布之后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从其内容来看,其中有半数以上的条文对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业务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其涉及的重要问题包括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高利放贷行为、职业放贷、担保责任与担保范围、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借新还旧担保物权的效力、诉讼时效、抵押(质押)期限之间的关系、动产流动质押、非典型担保、刑民交叉、案外人执行异议、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问题等方面。以上内容,解决了以往借贷纠纷和担保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若干问题,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借贷担保秩序而言意义重大,是借贷纠纷和担保纠纷案件司法实务最新、最权威的司法动态,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应该也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现有的合同文本及业务流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调整。我们了解到,受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银行的都还没有对《九民会议纪要》进行系统的学习。当前,由于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现场授课,中企清大公司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学习和掌握《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要点以及具体的实务应用场景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20xx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20xx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指在信贷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使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过程做一个基本的简单描述: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预期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或者借贷人在主观上不愿偿还贷款,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目前状况 1.系统性风险 从银行业整体的情况来看,贷款集中度较高是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这种高度集中的贷款结构不但不利于化解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银行贷款呈现出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客户集中的趋势,每一层的集中都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从贷款的地区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城区,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况将加剧区域经济结构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社会理由,使得信贷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更进一步提升。从贷款投向的行业来看,不合理的结构性特征依然延续,新增贷款仍主要流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从贷款的客户来看,各金融机构都把信贷投放的重点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对某些企业往往是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多方贷款。 2.流动性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定期存款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中长期贷款在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升高,这种变化趋势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从而加大了流动性风险。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储蓄存款的比例变动和增速变动都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从贷款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1993年以来短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呈下降走势,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8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综合存贷款两方的情况,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商业行的中长期贷款和中长期存款之比基本在140%左右或更高,超过了120%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3.政策性风险 近几年,国家重点对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增长过快的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实施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又令商业银行已有的系统性风险更加显性化,在贷款较为集中且受到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过热行业或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果在已投入前期资金之后对其行调控或收紧,银行就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从而成经济紧缩的风险承担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例,其投资资金中除20~30%的比例为企业自有资金之外,其余的均来自银行贷款。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同名24170)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在行使担保物权时,需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

信贷业务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信贷业务风险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两类。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不良信贷的防范。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信贷本金的损失! "中国2002年全面实行信贷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信贷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信贷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贷。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贷业务中占比重大的是信贷业务,信贷具有风险较高、收益突出的特点,对整个银行的经营举足轻重。因此,研究信贷风险意义重大。 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

得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根据新协议,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246 一、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在信贷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审批流程管理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批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放款或用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信贷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批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批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批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批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审批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冻结中学的定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信贷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批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批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审批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批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审批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doc

2019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指在信贷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使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过程做一个基本的简单描述: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预期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或者借贷人在主观上不愿偿还贷款,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目前状况 1.系统性风险 从银行业整体的情况来看,贷款集中度较高是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这种高度集中的贷款结构不但不利于化解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银行贷款呈现出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客户集中的趋势,每一层的集中都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从贷款的地区来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城区,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况将加剧区域经济结构的失衡,带来一系列社会理由,使得信贷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更进一步提升。从贷款投向的行业来看,不合理的结构性特征依然延续,新增贷款仍主要流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从贷款的客户来看,各金融机构都把信贷投放的

重点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对某些企业往往是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多方贷款。 2.流动性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定期存款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中长期贷款在各项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升高,这种变化趋势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从而加大了流动性风险。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储蓄存款的比例变动和增速变动都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从贷款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1993年以来短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呈下降走势,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8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综合存贷款两方的情况,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商业行的中长期贷款和中长期存款之比基本在140%左右或更高,超过了0%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3.政策性风险 近几年,国家重点对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增长过快的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实施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又令商业银行已有的系统性风险更加显性化,在贷款较为集中且受到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或企业,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过热行业或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果在已投入前期资金之后对其行调控或收紧,银行就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从而成经济紧缩的风险承担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例,其投资资金中除20~30%的比例为企业自有资金之外,其余的均来自银行贷款。

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 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

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999年11月15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年5月15日到期。2000年9月4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年9月20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年9月24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第一讲:风险管理是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 由A银行一起看似正常的信贷业务而产生的不良全程分析,反观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扩散 1、风险的概述 2、风险、损失、收益的关系 3、银行风险种类 5、银行风险呈现的特点 6、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讲:信贷风险管理分析 1、信贷流程概述 2、信贷风险防范的三大环节 1)贷前调查 2)贷中审查 3)贷后检查 3、信贷风险管理手段 4、信用评级及客户评价 第三讲:信贷相关法律风险控制 一、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1、贷款合同的主体、订立和履行 2、贷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3、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内容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1、抵押物的合法选择 2、特殊财产抵押的的法律解析和争议焦点 3、如何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1、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

2、动产质押质物的选择与保管 3、汇票、支票、本票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 4、其它质押物的法律风险控制 5、质权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四、实现信贷债权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1、自然人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企业改制、合并与分立、解散和破产 4、诉讼时效 5、风险债权的法律救济 1)代位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抵销权 6、民事保全制度 7、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 第四讲:信贷业务调查要点 1、客户经理需要掌握的信贷制度 2、授信申请人与保证人提交的资料审查 3、担保要点审查 4、客户经营管理分析 5、授信用途各还款来源分析 第五讲:个人贷款的概述和特点 1、个贷的种类 2、当前个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3、如何规避个贷风险 4、贷后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d7381514.html,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探析 作者:牛敏辉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34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行业的工作开展都尽可能的向市场接近。对于我国的各个银行来说,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原有的市场中利率的确定与信贷业务的开展都由国家决定,很少根据市场环境决定业务的开展,但是在目前利率的市场化条件下银行想要在经验活动中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商业行为,从而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从银行本身入手研究如何使自身的行为更加贴近市场的需求,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也是目前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本文边对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信贷风险 在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利率的市场化过程当中,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存贷款利率情况都有了收窄的趋势,也就是说在啊企业进行信贷业务开展过程当中可能会收到存贷款差额的影响而导致产生亏损的情况,另外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信贷业务来看,主要面向是一些中小企业客户,这个群体的信贷业务风险本身就偏高,在原有的业务开展中,很少对市场整体进行调查导致面临的风险更高,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当中,出去以后好想要,保证自身处在优势的位置,就必须要对市场内的信贷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考察管理。另外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研究有利于现在业务开展更加具有针对性,帮助银行选择更具有市场前景的客户完成信贷业务的开展。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1.1信用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目前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方面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也就是说征信系统的大部分功能都还有待完善,这就导致银行信贷业务的展开在某种情况下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规范以及约束,无法根据法律张科业务同时本身的交易双方在缺乏征信系统的管制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参考,这就導致相对的风险进一步提高。从征信系统本身来看,在征信系统下的交易行为,不仅仅是交易方法的,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银行以及客户还有这些系统三者开展了一项交易,在这些系统下开展交易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会变得更加准确,但是受制于目前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许多工作开展缺乏一个有效的控制,这就导致银行在风险管理共做当中得到的担保服务并不健全。 1.2经营风险高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银行是典型的以负债为特征的经营,盈利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本质上在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能力。当今金融发展和竞争实践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已成为衡量其竞争力的显著标志,直接影响并决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各银行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业务发展基础来抓。 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风险的控制大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我们这次的讲课,第一、第二部分从银行操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通过讲述农发行今年遇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这些案例对贵行今后法律工作的实务启示。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2、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实践中,不使用总行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不完整,贷款行和借款人的签章、合同签订时间不齐全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少。这些看似细微的地方,稍不注意,就会给银行日后贷款的收回埋下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风险三:实际放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放贷时间不一致 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起始日前,或是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放款,这样会使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以银行未在约定期限放贷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但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5日,造成此笔贷款抵押无效,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风险四: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超出限额部分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借款因无担保而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风险五:集团客户贷款 从单个企业的贷款来看,可能并不大,但一笔贷款通过若干家关联企业在账面上“运作”倒来倒去便形成虚假的自有资金链,进而以“实力雄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银行承接最主要的经济业务是金融信贷业务,同时信贷业务也是银行利润的源头,因此信贷风险则是最主要的风险的金融风险来源,称为信贷风险。因此,只有合理控制信贷风险,才能实现金融市场和谐稳定的发展与运行。关键词温州银行;信贷业务;信贷风险一、温州银行信贷管理的问题现状一组织分工协调关系不足。温州银行的信贷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制衡关系不足,信贷的权力过于集中,信贷业务分为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三个步骤,分别各设部门,共同制约发展。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在于对贷款的评估,承担着评估失真与调查不实的责任;审查部门负责评估风险,对于资金的投向进行合理的审查;监察部门则主要工作点在于对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检查贷款金额、管理贷款项目、清收贷款款项,承担着检查失误的责任。这种机制的建立对于信贷的投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温州银行却未启动此机制,因此,会产生信贷业务的巨大风险。二风险测量水平低下。企业的信用等级与风险系数决定着企业的贷款风险。但是,目前对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风险系数的计算并没有一个合理且有效的计量方法。这也就对于信贷业务的风险没有一个相对严谨的测量计算方法,促使信贷业务混乱,不能有效地提供风险和不能实际提供信用水平。这也就给信贷业务的进行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这也使得信贷专员加大了工作量,却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得信贷业务的风险大幅度增加。三信贷资金形式较为集中。温州银行目前的贷款趋势跟其余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重点基于房地产业与制造业项目,并

且都以短期贷款为主,这样势必就大大增加了信贷风险。据信息可查,最严重的信贷危机风险多集中在外贸经营业与房地产业。因此,可以看出温州银行的信贷风险很集中,然而,银行为了信贷业务的要求,争取质量优质的顾客,不得不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不仅降低贷款利率还加大贷款款目,降低贷款利息率就大大增加了信贷的风险,也降低了信贷利润收益。虽然信贷多投于大型企业与优势行业,收益高,利润稳定,但是单一的信贷对象往往使得资金流动较单一,容易形成风险,同时规避风险的能力也较弱,一旦企业由于大环境影响出现恶劣的经营状况,银行大幅度增加信贷风险,势必影响银行的效益情况。四贷后管理手段单一薄弱。对于银行进行信贷业务而言,重中之重应该是做好贷前的计量与贷后的管理。现在,商业银行目前基于最弱风险控制技术阶段,对于企业的评估能力还存在巨大难度,因此,极容易形成信贷风险。这是由于过分重视重贷轻管而造成的。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客户留存银行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能按时按点反映出客户目前的经营状况,基础资料不准确,从而导致风险的增加。第二,还款来源不明确,给资产的保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容易丢失。第三,关于贷后的检查管理还处于薄弱环节。由于信贷业务后的监督是最终环节,是信贷的最重要指标,将会保证经济效益的最终质量。然而,银行所执行的贷后管理方法,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重贷轻管制度的存在严重制约发展。五不良资产缺乏清收措施。目前,温州银行对于不良款项运用的手段是清收和重组。清收和重组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培训课纲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 【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受信人及担保人信用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授课时长】 根据需求选择内容和设计案例,本课程课时为一天或两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根据多年银行和金融法律业务实践,通过法律实践及与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金融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注重细节实操、绝招制胜;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一、信贷业务最新发展形势分析 1、当前信贷业务存在的认识误区 2、信贷业务的新思路和新模式 3、如何从源头上防控信贷风险

二、信贷风险的本质是合同风险!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是信贷这棵“树”的主干,担保法、公司法、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是支干,从系统性上剖析法律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使学员明白在哪个阶段有哪些风险点,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 三、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4、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执行?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四、信贷业务合同的兵法策略 1、以终为始——信贷风险总是在清收贷款时集中暴露,却已无法挽救!所以,在受理业务时就应防范了! 案例分析: 2、以战止战——贷户为什么不还款?——违约成本!让贷户早知道违约成本是关键! 3、讨论:运用上述兵法策略,列出: 1)实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能预见到哪些信贷风险问题 五、信贷流程风险防范的四大步——哪个环节最重要?哪个环节最难?认识误区在哪里? 1、借款合同签订—事前防范 2、借款合同担保—担保防范 3、借款合同履行—事中控制 4、借款合同诉讼—事后救济 六、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一)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法律合规是前提和关键! 案例分析:借冒名贷款和垒大户的危害

关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调查报告

关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调查报告 1、公司发展前景及产品竞争 2、公司财务状况 3、担保抵押情况 银行信贷业务主要偿还方式为整借零还,可以随时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除贷款利息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贷款可以收取利息啊,存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 控制信贷业务的风险 (一)、制定标准化的贷款“三查”系统。即制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标准。 (二)、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征体系。 (三)、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策略。 (四)、实行“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 (五)、优化风险管理岗位设置。 同时,进一步固化了“集体决策、个人负责、权力制衡”的风险防范体系。 银行信贷业务的分类 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其中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江苏银行信贷业务分类:个人经营类综合授信创业贷、个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私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1,额度申请,循环使用。 根据您的经营情况,资信和担保物状况,核定贷款最高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2,随时提款,手续简便。 您获得额度后,在有效期内,若您生产经营需要贷款资金时,只需到经办支行现场填写贷款支用单。 3,提前还款,免收费用。 4,房产担保,贷款额高。 房产抵押,最高可贷到100万。 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授信额度:最高100万元; 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借款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均可用于抵押);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终稿)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概述 随着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加大,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科学地评价信贷客户,将企业所属行业和区域的风险值细化、专业化,以期有效地掌握信贷客户的各种信息,预知其信用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地改变其抵押和担保组合,将所发放贷款的风险降到最小并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是新时期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银行每年都在新增贷款,但银行的全部贷款中,存量贷款所占的比例仍然是最大,所以存量贷款的风险防范是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如何控制银行存量贷款的风险?存量贷款不是新发放贷款,它和新发放贷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和银行之间已经存在交易记录,对于如何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交易记录来识别存量贷款的风险大小,各银行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重庆银行从2007年3月份开始一种新的管控模式,那就是由专门的的贷后管理部门实施独立的贷后评价。重庆银行在企业申报续授信时,由信贷监控部对存量贷款的基本情况、授信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二还款来源、授信后审批条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送交专门的贷款评审部门,作为贷款评审的重要依据,所以贷款的后评价成为银行控制风险又一道关口,这无疑加强了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1.动态检查和静态分析相结合原则。管户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走访支行、到企业实地调查、调阅财务报表等信贷资料,核实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现状。 2.合法合规原则。现场检查工作必须以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为准绳,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 3.客观原则。管户人员通过调阅信贷资料、现场调查等手段,出具全面、公正的续授信贷后评价意见。 (三)商业银行开展信贷风险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后评价工作通过动态的下户检查和静态的材料分析相结合方式予以开展,主要关注授信后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存续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变化等工作重点。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评价工作: 1.基本情况:如客户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结构、法人代表、主营业务有无重大变化等。 2.授信结构:通过登录人行信贷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有无关注或不良类贷款,负债总额有无较大增减,他行授信政策有无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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