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 [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省教育厅《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 ,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

第十三条学校规模

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小学学校:6 班、12 班、24 班、36 班,每班≤45 人;

2、初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3、九年制学校:9 班、18 班、36 班,小学每班≤45 人、初中每班≤50 人;

4、高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的规定。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室外田

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校园各建筑之间、校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十八条校园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交通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GB 50099—2011)、《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省教育厅《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4.1 的标准。

一、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 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 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 0.8。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 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一般情况下,小学应确保有 60 米直道的运动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 100 米

直道的运动场地。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GB 50099—2011),并参考省教育厅《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 4.2 的标准。

三、绿化用地。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 8m。

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

第五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J10355—2004

2004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4]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2006学年) 单位:元/学期区县学校名称项目学费住宿费 黄浦 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 初中4500 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劲松中学 初中3800 高中4300 上海市民办申江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清新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明珠中学初中4500 上海市民办东元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 小学3500 900 初中4500 900 高中5500 900 上海市民办万竹小学小学2000 600 杨浦 民办存志育海初级中学初中4000 1000 上海民办兰生复旦中学 初中5300 高中5500 上海民办交大飞达初级中学初中5000 800 上海市民办东光明中学 初中50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学校 小学5000 初中55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杨浦实验学校 初中5200 1000 高中5500 上海市民办存志中学初中5500 上海市民办昌华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控江久慧高级中学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杨浦凯慧初级中学初中5000 1000 上海市同大实验学校 小学5000 1200 初中5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第二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上外双语学校 小学6500 1200 初中8000 上海民办打一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小学6200 宝山上海民办日日学校小学3000 800 中学3500 800

上海市和衷中学中学3500 800 上海市民办行中中学中学35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锦秋学校小学3000 中学3500 上海民办交华中学中学5000 600 上海民办建峰高级中学高中4000 600 上海市行知第二中学中学5000 800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高中4500 崇明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初中3000 一类:360 二类:270 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小学270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三类:18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初中2500 虹口 上海市民办宏星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新复兴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丽英小学小学5000 360 上海市民办汇民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新华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迅行中学初中、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白玉兰中学初中、高中5000 360 金山民办交大南洋中学初中5000 360 高中5500 360 民办师大实验中学初中3500 180 民办金盟学校初中3500 180 小学3000 180 民办金中中学初中3500 180 静安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中学初中3000 360 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小学小学2500 360 卢湾 私立永昌学校 小学3200 初中4500 600 震旦外国语中学初中4800 震旦中专 中专(非艺 术类) 2000 中专(艺术 类) 2500 永兴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中华职工中专成人中专1800 闵行上海市民办日新实验小学小学2000 上海闵行民办华星学校小学1500 上海市七宝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闵行区民办塘湾小学小学1400 上海市燎原实验学校小学4000 360

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硕士学位申请书填写指南

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硕士学位申请书填写指南 随着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日益增多。硕士学位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的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南资料,欢迎阅读。 学位申请报告是记录申请者申请硕士学位过程的重要材料。获得学位后,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都要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存档,因此院系、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需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和(或)签名、加盖公章。 一、封面(申请人填写) 1.申请者姓名 中国籍申请人,请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对于非中国籍或非华裔的外国留学生,本栏请填写本人在读期 间所使用的汉字姓名(要与本人研究生证上姓名一致),同时还应标明护照上本人法定姓名的拉丁字母拼写形式,如留学生约翰·史密斯, 本栏应填写为“约翰·史密斯JohnSmith”;田中太郎,应填写为“田中太郎TarohTanaka”。 2.身份证号码 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现役军人填写军官证号码,并在号码后加括号注明“军官证”;外国留学生,填写护照号码(如持马来西亚护照的留学生,填写“马来西亚EF2100345(护照)”;港澳台学生,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当地身份证号码(并用括号注明证件名称)。 3.“所在院系” 院和系都必须填写,且都必须填写全称。比如:物理系为“理工学院物理学系”;同时,申请书作为入档的材料,名称必须准确、详细,因此院系名称不能写简称,如中文系应为“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 院系名称过长时应尽量控制字体大小。不清楚院系全称的,请咨询本院系老师或查询学校主页4.指导教师 填写导师的姓名和职称(如:王学仁教授,张小山副教授)。 5.专业 “专业”即二级学科,必须填写规范的全称。如“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不可简写为“科社与国际共运”;也不可断章取义的填写专业,如“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写成“古典文学”或“古代文学”,“课程与教学论”,写成“语文教学论”、“物理教学论”,是不对的;另外,有些专业由原来的两个专业合在一起的,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在填写专业时切勿写成“概率论”、“发展心理学”、“比较文学”、“生物化学”,应填写现在专业的全称。 “专业”和“研究方向”是不同的,切不可把方向当作专业。如“明清史”,是方向,其专业应该是“中国古代史”;“李代数”是方向,其专业是“基础数学”。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 试行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最小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村级以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较少,多为简易食堂,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必须确保食堂功能分区相对独立、科学合理。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

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七、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箱。 八、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九、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十、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区的标识清楚、离地离墙存放。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以下几类: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 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和出国留学等。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送培,每年推荐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人数的5%以内,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为前提。所报考专业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对口。 第七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

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强。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应当在学校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低学历学位教育之间原则上应有二年时间间隔。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个人申请。申请人每年10月前向本系部(部门)提交《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申请次年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教学系部审核推荐。各教学系部对当年申请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科技处签注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条其他部门的审核推荐。教学系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学校审批。人事处每年11月对报考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每年11月份集中研究、审批次年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教学业务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民办中小学筹建申请报告

教育体育局领导: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经我们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筹建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和校址: 二、办学性质:学校是由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本人,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人才。 四、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收对象为全日制小学,面向全县招生,设计规模,学制六年。 五、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师生共享、共创、共成长的阳光学校。 六、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是: 校训:重德尚美诚信,励志博爱求真。 校风:和谐、合作、求实、求新。 教风:博爱、严谨、敬业、创新。 学风:剥削、慎思、明辨、笃行。 七、学校举办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住址 八、学校办学条件: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资金来源、数额。 九、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1、经费筹措: 2、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对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转让和分红。 3、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资产兽医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4、学校出资人按照国家规定去的合理回报。 十、管理体制 1、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教研组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教研组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2、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4、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RS—011: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年度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企业营利性办学带来的不良反应、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办学背后的责任转移和违规行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体制不规范等问题及其归因。分别对民办中小学教育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政府财政性支持方式、民办学校监管机制提出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中小学教育发展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办学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指明了方向。本文仅以中小学教育为观察区间,探讨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分析新时期发展的问题,试图在实践层面上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新中国成立后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进程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对公营和私营文教事业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造。1952年9月,国家教育部发出指示,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到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当时,全国有私立中等学校1412所,私立小学8925所,接办工作到1956年基本结束。当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小学的指示》,提出今后几年内发展小学教育的方针是政府有计划地增设公立小学,同时允许群众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出钱出力有条件地发展民办小学,以满足群众送子女入学的要求。1957年6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提倡群众办学。动员城乡居民和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员工,根据需要、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集资兴办学校。1962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会议,提出改变国家对教育事业包得过多的状况,中小学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允许私人开办。“文革”期间,民办教育遭到严重冲击。由上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一直支持、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所限,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基础比较薄弱。 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办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从法律上确定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为普及义务教育,尽快实现“两基”目标,全社会掀起了兴办教育的热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伴随着企业改制,很多地方开始了办学体制改革探索,一些公办学校转为国有民办学校。在保持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政府把学校交由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允许学校在招生、收费、校长和教师选聘及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参照民办学校的政策运行。国家对这种新型办学模式进行鼓励和支持。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1997年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指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参与、

非学历教育三种申请方式

非学历教育三种申请方式 渠道1: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名词解释: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使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水平及学位论文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就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申请程序:在职申请研究生硕士学位的主要程序是,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学员,可以不参加考试直接进入研究生进修班学习,在完成全部课程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成绩后,将取得《结业证书》。在通过“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并进行论文答辩后,就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证书。 注意事项: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不满三年,或获学士学位后虽工作不满三年但在获得学士学位前工作已超过三年,不能申请硕士学位。因为在向各校申请硕士学位时,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从2004年起条件放宽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但此类考生待工作期满三年后方可参加规定考试。 渠道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名词解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不能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不允许发毕业证书。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结业后,也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待遇。 注意事项:在完成硕士进修班后,学生就修完了必修课程,有的学校会规定你的成绩应在多少分以上方有资格申请,其他基本条件是硕士生学位英语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而有的学校会要求你所曾经发表过的论文数量与质量(诸如级别)。有的学校如果进修班人员较多,也会限制申请人的名额,再加一个限定上去。一般来说各校都较重视曾做出过成绩者。 渠道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 名词解释: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每年10月考试,以招收在职人员为主,部分专业招收应届毕业生,如软件工程硕士等。共有18种专业学位。 申请途径 1. 一月份法律硕士(考试时间与1月统考时间相同) 2. 一月份工商管理硕士(MBA) 3. 十月份在职硕士联考 4. 五月份同等学力申硕 申请步骤 1. 核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审核通过办理考试资格卡。 2. 通过所报学校的校内考试以及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3. 通过考试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4. 在提交论文半年内需进行论文答辩。

海珠区民办中小学一览表

海珠区民办中小学一览表 序号学校名称学校地址联系电话 1 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小学海珠区南洲花园内84042524 2 海珠区华怡小学赤岗东路203号84226438 3 海珠区春晖小学新港路立新街凤岗10号34306262 4 海珠区康乐小学新港西路康乐中约南新街99号84460615 5 海珠区金雁宏天学校南洲中路迎祥坊1号34271041 6 海珠区红星学校石榴岗路红卫新村西华15巷42号34044766 7 海珠区瑞宝花园小学南洲北路瑞宝花园宝成街2号84060686 8 海珠区博爱学校鹭江南约大街19巷1号之6、7 84468562 9 海珠区龙华学校新窖南路龙潭村一社西横街44巷6号34040490 10 海珠区育华学校新港东路101号大院84221807 11 海珠区同心学校瑞宝村中约聚源新街45号61239118 12 广州市海珠中学(附设小学部)石榴岗路15号84289388 13 金鹰小学官洲街赤沙村茶岗84095786 14 海珠区春华小学工业大道尾大干围1号84278109 15 海珠区华立小学南洲路1002号84165314 16 东风村第二小学东风村上涌东约新大街2号之一34005788 17 北大附中广州实验学校革新路光大花园内61260499 18 中山大学附属中学新港西路135号84114966 19 南武实验学校东晓路东晓横街188号34296272 20 珠江中学广州大道南逸景翠园内61231475

21 广州市海珠中学石榴岗路15号84289808 22 广州市海珠区穗华中学仑头路100号34089129 23 海珠区奥通小学(筹)工业大道南石头西路兴隆大街42号84302449 24 广州市海珠区万翔学校(筹)石榴岗路七星岗29号84204256 25 广州市海珠区龙涛小学(筹)石榴岗路14号84224579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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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2008-9-19 16:05:01?阅读人次:836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 2005年6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 前言 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主要起草人: 参加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 第一节学校布局 (5) 第二节学校选址 (5) 第三节学校规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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