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济房改字(1996)7号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公布实拖以来,我市广大职工群众和各单位对出售公有住房这一改革措施十分关心, 特别是针对售房中存在的一些政策性问题, 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向市各级房改部门提出咨询,希望得到准确的答复。对此, 市房改办公室对一部分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单位售房前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我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不能按目前的房改政策组织售房。对于确实无力按照济政发<1994>57号文件规定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可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把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并按规定逐月交存公积金。对于过去欠交的公积金单位必须向职工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将来补交的书面承诺。然后,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改办公室办理售房登记手续。

二、关于单位过去向职工筹集的建房资金能否冲抵个人购房预定金的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申请购房,须按规定交预定金。部分单位过去建设住房时,已向职工集资的,允许职工用住房集资冲抵购房预定金,

但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集资建房和职工个人建房集资金额的证明,经市房改办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

三、关于购房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怎样交纳预定金的问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个人购房分期付款的,在交纳预定金时,可按应交预定金的30%交纳,但在未结清应付价款之前,不得停收租金。

四、关于职工居民缴纳的购房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问题。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缴纳的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计付利息时一律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五、关于住房特困户过去在解困安置时,个人和单位出资的,这次购房是否退还的问题。89-91 年期间,住房解困安置工作中,职工和单位都按市政府规定进行了集资,按市政府规定,房改时,属个人集资部分退还集资人。所以,职工购买当年解困安置的住房,属个人集资部分可以冲抵购房款。部分职工在解困安置时替单位垫付的集资款,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债务问题,不能冲抵购房款。在安置中,单位集资部分属对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投入,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不予退还。

六、关于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如何控制购房面积的问题。对于租住两套或两套以上超过控制标准

的,其购房时,一套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达到控制标准的, 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另外,超标准以外的成套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腾退。

七、关于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由哪个单位收取,以哪一套住房计算的问题。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标准部分的房价款应由非职工所在单位收取,夫妇双方所在单拉各分配一套住房的,以及商套住房产权均属房管部门直管,超标准部分的房价款,由住房面积较大的一方收取。超标价款的计算可按较小的一套住房计收。

八、关于两套住房买一套租一套及超控制标准部分应怎样处理的问题。两套住房,单套计算达不到控制标准,两套合并计算超过控制标准的,租住或购买由住户自行选择。如果买一套,租一套,仍要合并计算,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必须按照超标购房处理。

九、关于如何确定超标加价部分住房产权比例的问题。居民以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的,超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管是以成本价购买的,还是以市场价购买的其产权比例均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产权份额确定。

十、关于" 不得出售" 住房与可售住房合并计算控制面积的问题。" 不得出售" 的住房,居民购房原则上可参

照买一套, 租一套的有关规定执行,也要合并计算,超控制标准部分, 必须在现在所购住房中按照超标购房处理。另外" 不得出售" 的住房,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待具备购房条件时购买。

十一、关于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如何执行住房控制标准的问题。辞世职工其配偶购房时,所执行的住房控制标准可按其双方所应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较高一方执行。

十二、关于辞世职工的配偶是否可按其生前工龄享受折扣的问题。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可按辞世职工生前的实际有效工龄享受折扣。辞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 .应提供由辞世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辞世职工生前工作履历证明( 复印件), 该证明为计算辞世职工的生前工龄的唯一有效证件。履历证明应注明死者生前实际工作年限和职务( 职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辞世职工的配偶己办理了购房登记手续的, 其变更手续的时间一律在1996 年5 月1 日以后。

十三、关于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家庭购房时,住房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的问题。在本市没有常驻户口的外地工作人员不属我市这次售房的对象 .只能按照本市一方职工的情况来确定购房的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但配偶是现役军人的, 可按现役军人的军、工龄计算工龄折扣。

十四、关于有偿获得使用权的住房,能否冲抵购房款的

问题。部分居民以有偿方式获得了公房的使用权, 没有涉及产权的问题, 只是具备了购房的条件。这次购买也应执行房改政策规定, 其获拜住房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冲抵购房款。

十五、关于在拆迁安置中,个人已拿了超安费,超安费能否在房价款中扣除的问题。在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 拆迁户增加安置的面积, 由个人支付一定的超安费, 这是获得增加面积部分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在购房时, 超安费不能在房价款中扣除。另外,如果拆除的是公有住房,安置房又超过本人住房控制标准, 超标部分还应按房改规定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

十六、关于拆迁待安置住户的房改购房问题。拆迁待安置的住户购房,可以比照" 不得出售" 范围的住房有关规定, 到安置住房所在区房改办夺理申请登记于续。待正式安置后, 再行购房, 仍享受目前的售房政策,但应按相隔年限和规定的递增率计算房价款。

十七、关于居住兼营业的房屋能否按这次房改政策购买的问题。属在城市建设拆迁中, 拆除营业房用住宅进行安置的, 拆迁户同时用于营业和居住, 承租人可按这次售房政策规定申请购买。但是在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时必须有不再向拆迁部门和建设单位索要营业房的书面承诺。其他住宅兼营业的房屋, 均不准按这次售房政策购买, 并应按实际

用途计租。

十八、关于单位集体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个人如何购买的问题。单位集体承租的住房应由承租单位出据现住房户的证明,住户可持证明办理购房登记和交纳预定金的手续。

十九、关于这次出售公有住房中,单位不出售的问题。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主要措施。同时, 也是涉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各产权单位应从深化改革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大局出发, 积极地组织好向职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另外,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改办联合下友的文件中、对单位营房工作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十、关于产权单位如何对外单位职工购房的问题。由于各单位之间职工住房交叉现象比较普遍。产权单位出售公房, 对本单位和外单位职工原则上应一视同仁。但是职工调出时, 签订腾房协议或作过腾房承诺的以及擅自转租或转让给非直系亲属的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不予出售。

二十一、关于职工居民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的折扣问题。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 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除按规定加价外,不享受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 但仍享受住房折旧、预留维修保险基金及一次性付款折扣。

二十二、关于再婚家庭夫妇双方各有住房的, 其购房时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再婚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共夫妇双方分别租住的公有住房应合并计算,不论其双方户口是否已经合并在一处, 均应视为一个家庭,不得按两个家庭各自购买一处住房。再婚夫妇的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允许其子女购买。对需要变更承租人姓名的,房屋产权单位应予办理更名手续。对于再婚夫妇与其子女分别购实现承租的哪处住房,可由其家庭商定。名房屋产权单位应尊重其家庭所商定的意见, 并给予一定的帮助。

二十三、关于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购房时住房控制标准的问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购房时 .正、副教授, 正、副研究员, 正、副主任医师, 高级工程师和相当于同级职称的其他高级知识分子及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等, 住房控制标准为120平方米; 讲师, 助理研究员, 工程师, 主治医师和相当子同级职称的其他中级知识分子的住房控制标准为90 平方米; 助教、助理工程部和相当于同级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的住房控制标准为75 平方米。

上述住房控制标准,仅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不作为今后单位建房和分房标准。

二十四、关于产权单位营房能否要求职工必须以标准价购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产权单位应提倡职工以成

本价购房。标准价只是一种向成本价过渡的一种决策价格。同时,以什么价格购房, 购房人有选择的权利。

二十五、关于青年公寓是否可按本次房改营房规定出售的问题。青年公寓已成为现住户的固定居所,应列入房改售房的范围, 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给现住户。

二十六、关于延长单位营房和职工购房登记时限的问题。我市公布的这次告房登记的时限为 3 月1 0 日-3 月31 日,由于前段时间正值春节和三级两会的召开单位售房工作起步较晚, 因此, 许多产权单位和职工都要求延长登记时限。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决定将单位营房和职工购房的登记时限延期至1996年4月30日。

二十七、关于今后提租规划和具体措施的问题。我市提租规划是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和我市95 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测算的应达数额,并不是已经确定的租金数额。我市具体提租标准还需由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

“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 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卖人(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业务代理人: 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 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所购住 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___________ 省 _______ 市 _______ 区 (市) _____ 路 ______ 幢 ________ 单元 ________ 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号: 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

为: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 年月竣工,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出 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作为购房定金,定金的性质和罚则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 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 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接收到第____________ 期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 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本买卖合同之主物一并转移给乙方。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1999年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69号令)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间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____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 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

建设工程经济计算公式汇总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计算公式汇总 1、等额支付系列的终值、现值、资金回收和偿债基金计算 等额支付系列现金流量序列是连续的,且数额相等,即: ) ,,,,常数(n t A A t 321 ①终值计算(即已知A 求F ) i i A F n 11 )( ②现值计算(即已知A 求P ) n n n i i i A i F P )()() ( 1111 ③资金回收计算(已知P 求A ) 111 n n i i i P A )() ( ④偿债基金计算(已知F 求A ) 1 1 n i i F A )( 2、有效利率的计算 包括计息周期有效利率和年有效利率两种情况。 (2)年有效利率,即年实际利率。 年初资金P ,名义利率为r ,一年内计息m 次,则计息周期利率为 m r i 。根据一次支付终值公式可得该年的本利和F ,即: m m r P F 1 根据利息的定义可得该年的利息I 为: 111m m m r P P m r P I 再根据利率的定义可得该年的实际利率,即有效利率i eFF 为: 11i eff m m r P I 3、财务净现值 t c t n t i CO CI FNPV 10 式中 FNPV ——财务净现值; (CI-CO )t ——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应注意“+”、“-”号); i c ——基准收益率; n ——方案计算期。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Financial lnternaI Rate oF Return ) 其实质就是使投资方案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数学表达式为:

t t n t FIRR CO CI FIRR FNPV 10 式中 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 5、投资收益率指标的计算 是投资方案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净收益总额(不是年销售收入)与方案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的比率: %100 I A R 式中 R ——投资收益率; A ——年净收益额或年平均净收益额; I ——总投资 6、总投资收益率 总投资收益率(ROI )表示总投资的盈利水平 %100 TI EBIT ROI 式中 EBIT-----技术方案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息税前利润; TI------技术方案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 7、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 技术方案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表示技术方案盈利水平 %100 EC NP ROE 式中 NP----技术方案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EC----技术方案资本金 8、静态投资回收期 ·当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的净收益(即净现金流量)均相同时,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 A I P t 式中 I ——总投资; A ——每年的净收益。 ·当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的净收益不相同时,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 流量 出现正值年份的净现金的绝对值 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现正值的年份数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 1- t P 9、借款偿还期 余额 盈余当年可用于还款的盈余当年应偿还借款额 的年份数借款偿还开始出现盈余 1-d P 10、利息备付率 利息备付率=息税前利润/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应付利息。 式中:息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与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利息费用之和(不含折旧、摊销费 11、偿债备付率 偿债备付率=(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企业所得税)/应还本付息的金额 式中:应还本付息的资金——包括当期还贷款本金额及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全部利息; 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折旧+摊销+利息 12、总成本 C =C F +C u ×Q C :总成本;C F :固定成本;C u :单位产品变动成本;Q :产销量 量本利模型

公房买卖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对所售房地产所有权的声明 1、甲方所售房地产是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取 得完全产权并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产权证号为: 。 2、甲方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房屋结构为,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律师提示】:首先,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有可能无效。其次,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转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3、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另附。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该价款不含税费。 2、双方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铁政策[1995]71号 发布日期:1995-5-17 执行日期:1995-5-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明确的铁路住房,除被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铁路职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职工出售:影响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规划的住房;危险房屋;违章建筑;临街宜改造为商业用房的住房;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有纪念意义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以自住为目的,符合本单位规定的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均可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职工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并逐步向成本价过渡。 第五条成本价的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房小我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经过大修和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 第六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988800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转让方)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__支弄__号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公式

、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 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 )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 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 S= (A+4 ) X ( B+4 ) =S 底+2L 外+16 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 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 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 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 1 )、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 、开挖土方计算公式: (1) 、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X挖土深度。 (2) --------------------------------------------------------------------------------------------- 、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 (A+2C+X H) HXL。式中:V --------------------------------------------------------- 基槽土方量;A ----------- 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 扣除。 基坑体积;A—基坑开挖:V=1/6H[A X B+a X b+(A+a) x(B+b)+a xb]。式中:V 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来源:作者:时间:2008/10/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通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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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通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计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_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之转移给乙方。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 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吸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YOUR LOGO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范 本)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间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____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2014最新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津政令第72号)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臵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臵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臵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第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第七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

建设项目工程经济计算公式汇总

..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计算公式汇总 1、等额支付系列的终值、现值、资金回收和偿债基金计算 等额支付系列现金流量序列是连续的,且数额相等,即: ) ,,,,常数(n t A A t 321①终值计算(即已知 A 求F ) i i A F n 1 1 )(②现值计算(即已知 A 求P ) n n n i i i A i F P ) ()() (1111 ③资金回收计算(已知 P 求A ) 1 1 1 n n i i i P A )()(④偿债基金计算(已知 F 求A ) 1 1 n i i F A ) (2、有效利率的计算 包括计息周期有效利率和年有效利率两种情况。(2)年有效利率,即年实际利率。年初资金P ,名义利率为r ,一年内计息m 次,则计息周期利率为 m r i 。根据一次支付终值公式可得该年的 本利和F ,即: m m r P F 1 根据利息的定义可得该年的利息I 为: 1 1 1 m m m r P P m r P I 再根据利率的定义可得该年的实际利率,即有效利率 i eFF 为: 1 1 i eff m m r P I 3、财务净现值 t c t n t i CO CI FNPV 1 式中 FNPV ——财务净现值; (CI-CO )t ——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应注意“+” 、“-”号); i c ——基准收益率;n ——方案计算期。

..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Financial lnternaI Rate oF Return ) 其实质就是使投资方案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其数学表达式为: t t n t FIRR CO CI FIRR FNPV 10 式中 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 5、投资收益率指标的计算 是投资方案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净收益总额( 不是年销售收入)与方案投资总额(包括 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 的比率: % 100I A R 式中 R ——投资收益率; A ——年净收益额或年平均净收益额;I ——总投资 6、总投资收益率 总投资收益率(ROI )表示总投资的盈利水平 % 100TI EBIT ROI 式中 EBIT-----技术方案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息税前利润; TI------技术方案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7、资本金净利润率( ROE ) 技术方案资本金净利润率( ROE )表示技术方案盈利水平 % 100EC NP ROE 式中 NP----技术方案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EC----技术方案资本金 8、静态投资回收期 ·当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的净收益(即净现金流量)均相同时,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 A I P t 式中 I ——总投资;A ——每年的净收益。 ·当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的净收益不相同时,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 流量 出现正值年份的净现金 的绝对值 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 现正值的年份数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 1 -t P 9、借款偿还期 余额 盈余当年可用于还款的 盈余当年应偿还借款额的年份数 借款偿还开始出现盈余 1 -d P 10、利息备付率 利息备付率=息税前利润 /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应付利息。 式中:息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与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利息费用之和(不含折旧、摊销费 11、偿债备付率 偿债备付率=(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企业所得税)/应还本付息的金额 式中:应还本付息的资金——包括当期还贷款本金额及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全部利息; 息税前利润加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净利润 +折旧+摊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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