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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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探析》

一、随意性大、甚至有悖法律规定的现象。笔者认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改变,其后果是由变更与追加后的当事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在被变更和追加为被执行主体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当事人申请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因为是否变更与追加当事人,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的一种处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申请的方式,可以有所区别,一是当事人自己掌握了需变更或追加的证据材料后,提交执行人员审查处理,另一种情况也是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即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案件存在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证据材料。对后一种情况,实践中,往往是执行人员直接依据所调查的材料予以变更和追加,此举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笔者认为,对后一种情况,执行人员可将所掌握的需变更或追加的情况告知申请,由申请人自己决定是否申请变更和追加当事人。2、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执行人员自己调取的证据,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程序,现行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规定,变开庭审理为执行听证,即由执行裁决合议庭组织申请人和将要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依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进行,对当

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对可以采信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对经过听证可以变更或追加的,当庭予以变更或追加,对当庭不能认定的,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列出的需由人民法院查证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由执行人员直接予以查证。3、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当事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间,为避免造成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失,执行人员对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的财产,只能采取控制性措施,而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

第二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为(xx)深福法执字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法院(xx)深福法民x初字xx号判决,xx公司应当支付xx给申请人。由于xx 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为(xx)深福法执字第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

xx年x月x日

第三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123456,电话:123456。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未民经初字第123456号民事调解,确定北海市邻为区世纪大道世纪名堂小区内1号楼2单元123室、456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给原告熊大,调解生效后张三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张三财产,执行案号为2020执1245号。本案从2020年11月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现申请人已经掌握了张三及王麻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同时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三与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三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20年6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三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麻子作为张三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张三之妻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xx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子。

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xx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妻。

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父。

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193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母。

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80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

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xx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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