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国主要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及重点企业分析2020-2025

《中国主要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及重点企业分析》 更新日期:2020年 【2020版】

第一章2019-2020年中国主要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分析 (5) 第一节上海 (2) 一、上海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5) 二、上海吸引大批融资租赁企业投资进驻 (4) 三、上海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全面解析 (5) 四、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发展全面分析 (8) 五、上海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六、上海融资租赁业发展措施 (8) 七、上海融资租赁业发展前景展望 (9) 第二节天津 (10) 一、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11) 二、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历程 (14) 三、2020年天津融资租赁发展良好 (13) 四、天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 (14) 五、天津融资租赁业迎来政策利好 (15) 六、天津市发展融资租赁面临的挑战 (16) 七、天津融资租赁发展中的问题及策略 (17) 第三节其他地区 (18) 一、广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 (19)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 三、福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21) 四、川渝融资租赁蓄势待发 (22) 第二章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重点企业分析 (23) 第一节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4) 一、企业发展简况 (25)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26)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27)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28) 第二节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9) 一、企业发展简况 (30)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31)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32)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33) 第三节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34) 一、企业发展简况 (35)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36)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37)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38) 第四节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9) 一、企业发展简况 (40)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41)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42)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43) 第五节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44) 一、企业发展简况 (45)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46)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47)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48) 第六节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49) 一、企业发展简况 (50) 二、公司组织架构分析 (51) 三、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52)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前景研究分析 (53) 第七节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4)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法规解读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

最新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最新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一、金融租赁公司名单(17家)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单(66家) 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9家) (2004年12月30日商建发〔2004〕699号)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11家) ( 2006年4月20日商建发〔2006〕195号) 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华泰现代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 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4家) (2007年1月4日商建函[2006]202号)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

华远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第四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家) (2007年8月7日,2家,(商建函〔2007〕95号))吉林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11家) (2008年9月27商建函[2008]46号)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8家) (2009年12月25日商建函[2009]51号) 同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山推租赁有限公司) 福建融信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四大支柱完成版要点

融资租赁四大支柱 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350家,比上年底的1026家增加324家,企业总数增长31.6%。其中,内资租赁企业数目没有发生变化,仍为123家;金融租赁企业增加2家,达到25家;外资租赁企业增速较快,总数约为1202家,新增约322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6万亿元,比2013年12月底的2.1万亿元增加5000亿元,增长幅度为23.8%。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1.03万亿元,增长19.8%;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8200亿元,增长18.8%;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7500亿元,增长36.4%。 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业内习惯称其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四大支柱在上世纪90年代已陆续建立并不断完善,以下是对四大支柱历史及现状的梳理总结。 一、法律 法律是开展租赁业务的基础。 我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在没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率先出台的“司法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废止。 1999年10月1日发布的《合同法》中,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合同法此章构成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的基础法律框架,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界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 (2)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该类合同为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3)直接规定了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承租人所享有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还明确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与供应商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的内容。与此承租人的此类权利相适应的是,《合同法》还规定了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但承租人此种权利的形式必须由出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达成三方的一致,必须有约定的存在,并没有赋予承租人法定的直接索赔权。 (4)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规定在承租人破财的情况下,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明确了租金的性质与构成,即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作出与此不同的约定。 (6)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问题上的规定更符合融资租赁实践的惯例,即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干涉程度来确定其对于租赁物瑕疵的责任。 (7)规定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担保的责任,即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与使用。 (8)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对因租赁物造成的对第三人损害的免责(9)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与维修责任。 (10)规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提前收取租金与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这比《规定》更加完善,因为《规定》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违约取回权,使得出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1)规定了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依当事人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且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然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设定都相对简单和相对原则,对取回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合同法也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善的规定。这使得当前融资租赁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年-2017年)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 一 总体情况 (一)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加15家,增幅为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加2528家,增幅为73.8%。2016年3月,商务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 号),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至 2016 年底共确认4批15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天津12家,广东2家,上海1家。 (二)注册资本持续增加 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其中,内资试点企业最高注册资本为221亿元,外资租赁企业最高注册资本为143亿元;注册资本超百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有3家,超50亿元的企业有21家。 (三)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 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两万亿。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514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1639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5%。租赁资产总额13090.4亿元,增长33.8%;融资租赁资产总额12810亿元,增长32.9%。总负债14088.4亿元,资产负债率65.4%。从单个企业来看,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 (四)业务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2)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4) 四、《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5) 五、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2) 六、《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 七、营业税暂行条例 (31) 八、增值税暂行条例 (34) 九、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37) 十、《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38)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0-09-08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九月八日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网上最全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网上最全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金融租赁公司名单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 1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 2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 3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5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6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7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8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9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太原 10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 11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2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3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 14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 15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16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17 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芜湖 18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南京 19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南宁 20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内资+外资)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 1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 三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3 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 上海中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5 上海永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6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7 上海华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8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9 上海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0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1 上海坤达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2 上海明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3 上海金易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4 上海金海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5 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6 上海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7 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8 上海真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19 上海崇和船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0 上海港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1 上海翔森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2 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3 上海葛洲坝-日商岩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4 上海德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5 上海摩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6 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7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8 上海腾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9 上海诚达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30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31 久阳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32 千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33 大洋国际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34 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35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36 广友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37 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38 中沃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39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0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1 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2 中皓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43 中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44 中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45 中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46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47 东瑞盛世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48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数据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数据 2016年前三季度,在全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继续增大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逆袭上扬,继续呈较快发展态势。 一、企业数量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总数约为6392家,比上年底的4508家增加1883家,其中: 金融租赁:银监会审批速度加快,到9月底共55家,比上年底增加8家; 内资租赁:截至9月底,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数为198家,比上年底增加8家。 外资租赁: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6139家,比上年底增加1868家。进入2016年,上海的企业增长速度较之前有所放缓,广东、天津、陕西三个地区增长速度加快,仅在深圳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达到1500多家。 2016年三季度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概况 二、行业实力 截至9月底,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结算,约合21944亿元,比上年底的15165亿元增加6779亿元。 2016年三季度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亿元人民币)

注: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按1:6.3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三、业务总量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测算,截至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495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的44400亿元增约5100亿元,增长11.5%。 2016年三季度全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亿元人民币) 四、行业占比 从根据以上统计和测算,截止9月底,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三个企业板块的行业占比是: 企业数量:外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占到整个行业企业总数的96%; 注册资金:也是外资租赁最多,占到整个行业注册资金总数的87%, 业务总量:金融租赁业务量最大,占到全行业业务总量的38.5%, 2016年三季度金融、内资和外资发展占比(亿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2019融资租赁公司排行榜_融资租赁公司十强排行榜

2019融资租赁公司排行榜_融资租赁公司十强排行榜 融资租赁是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纽带,对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下面本人整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排行榜,供你参考。 融资租赁公司排行榜 1、工银金融租赁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 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0亿元人民币。 工银租赁定位于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依托工行的品牌、客户、网络和技术优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体系。 经过六年的发展,工银租赁已成为国内资产规模最大、最具创新能力的金融租赁公司。2014年,工银租赁陆续随国 家领导人出访非洲、南美、欧洲等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项目。5月,工银租赁与埃塞俄比亚航空签署合 作备忘录,是两国航空金融领域最大的合作项目;6月,工银 租赁与希腊利博瑞集团签署了 4.6亿美元的散货船和集装箱 船项目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其以租赁的方式在国内船厂订购船舶。工银租赁还专门设立了跨境业务部门,帮助国内企业高端装备出口、转移过剩产能,发挥经济稳定器的作用;7

月,工银租赁与巴西莎茵集团签署超深水钻井平台租赁项目,标志着中巴在能源及海工金融合作领域进入了新的阶段;10月,工银租赁随李克强总理出访欧洲,4天内先后在德国、俄罗斯、意大利签署三项重要合作协议,涉及航空租赁、集装箱船与海 工服务高端业务以及邮轮租赁等多个领域。 2、远东国际租赁 远东国际租赁成立于1991年,2001年南迁上海陆家嘴。现注册资本10.12亿美金,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 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 领域的核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产业有突出优势。 3、国银金融租赁 国银租赁是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位于深圳,注册资本80亿元。前身是深圳租赁公司, 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增资控股后将 公司更名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从成立至今已有30 年的历史,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金融租赁公司。2014年上半年,国银租赁总资产超过 1400亿元,业务遍及全球20多个 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资产规模、资本回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均位居行列前列。 4、平安国际租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 册资本75亿人民币,是平安集团下属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全资子公司,是集团银行板块内的重要成员。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中心,业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份,平安租赁总 资产已突破240亿。

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 200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根据《209号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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