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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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韭菜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因管理和运营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赫章县韭菜坪羊肉粉馆

第二条住所:贵州省赫章县兴发乡中营村岩营组。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条主要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羊肉粉、羊肉火锅、日杂百货等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四条注册资本:壹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1.向爱民,身份证号码:

2.周勇,身份证号码:522428************

3.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第七条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经理;

(十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一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懂事或执行懂事委托的股东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股东成员推选股东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凡是股东都可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议作出的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

股东会会议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形式、修改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事,身份证编号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为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根据《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八章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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