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侧10公里、端20公里的范围,是《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所划定的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1.2 目的

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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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2011)5号)

2.2 参考文件

《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第四版)

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

ICAO《机场规划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3 安全目标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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