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的区别?哪种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更好?

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

一、欧洲专利概述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第二,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第三,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第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第五,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

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第六,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三、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目前申请欧洲专利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巴黎公约途径是指,在本国申请后,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届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入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四、欧洲专利申请费用

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组成如下:

第一,申请阶段费用。

第二,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一般需根据审查意见的难度和代理人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第三,授权阶段费用。

第四,生效国的每年年费:各生效国不同,并取决于其生效国的个数。

五、注意事项

异议程序问题。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问题。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根据经验,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白白支出翻译费。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的问题。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递交一个声明,可由欧洲事务所来作;如递交两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作,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国外专利中的巴黎公约和PCT途径的优劣势

申请国外专利中的巴黎公约和PCT途径的优劣势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利用在一个国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12/6个月内,直接向有意在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 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为6个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委托申请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并且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过,则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PCT 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简称“PCT”途径),PCT国际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不做授权或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在PCT条约规定的日期(一般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将其PCT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并通过该国的独立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或

驳回结果。通过PCT申请可以把进入具体国家的最终时限由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并且PCT国际申请阶段会得到国际检索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从而对申请的前景可以有一个初步的判断。虽然PCT申请本身也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但对中国申请人来说,由于PCT申请可以用中文提出,无需增加翻译工作,申请文件的准备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PCT国际申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PCT国际申请就是指申请人依据PCT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行为。广义的PCT国际申请,不仅包括狭义的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还包括以该申请文本为基础,30个月内,向PCT条约成员国请求获得国家专利权的阶段(国家阶段)。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 途径的优劣势 PCT国际申请相比巴黎公约途径,到具体国家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时间要长的多,给申请人的申请决策提供了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利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对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要到具体国家去申请。可以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适配置。 PCT国际申请途径相比巴黎公约途径而言,需要“多付出”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费用。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24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最新版) 【分类号】 402001199303 【标题】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30329 【实施日期】 1993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 【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 【章名】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章名】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推荐下载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PCT专利申请帮你忙 我们都知道一项发明不仅可以向本国申请专利权,还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有的申请人不熟悉涉外的专利申请情况,以为需要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这样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我们可以同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1、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2、PCT专利申请的优势 A、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B、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D、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如何进行PCT专利申请

(1)国际阶段:提出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公布专利申请→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 (2)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

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 涉外专利申请主流途径解析 涉外专利申请途径较普遍的是巴黎公约申请和PCT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国,且逐一国专利申请在时间上更具优势。以下就现在主流的专利申请途径作一对比分析: 巴黎公约途径 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截止到2013年9月21日,已有175个成员国。 PCT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

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 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的简写,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欧洲专利公约》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申请 2003年4月1日起,欧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可以通过单一的安全保护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5个成员国。美国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100027 2010.2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 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e4712386.html,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 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 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00027 2010.2

申请国外专利及其费用---PCT专利申请及其费用

1、申请国外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目前我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较传统的方法,即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在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第二种是PCT途径: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PCT国际申请,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后,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2、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包含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应当注重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人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3、PCT专利申请需要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单位:国际申请费 9320元, 国际检索费 2100元,传送费500元,优先权费 150元,总计12070元。 个人:国际申请费 932元, 国际检索费 2100元,传送费500元,优先权费 150元,总计 3682元。 4、PCT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那些好处? A.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B. 专利申请人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 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 D. 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八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e4712386.html,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第七条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期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

申请国外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一、申请国外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目前我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较传统的方法,即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向多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在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第二种是PCT途径: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PCT国际申请,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后,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包含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 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重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人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

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PCT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那些好处? A.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B. 专利申请人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三十个月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 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 D. 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E. 某些国家对PCT国家阶段申请的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F. 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如何选择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

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很多人会问,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吗?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专利申请的必须经保密审查的。下面来介绍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及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1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基于该规定,如果专利申请的某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执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与《专利法》第四条3一起形成了我国《专利法》中对于需要保密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中《专利法》第四条强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内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规定,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强调的是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如何进行保密处理。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从而维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申请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那么,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专利法》前述条款的规定,就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PCT专利申请及单一国家申请区别

P C T专利申请及单一国家 申请区别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一、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二、PCT申请程序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进行。 形式审查,是指中国国家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是否合乎PCT的要求、有关文件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是否足额交纳了有关费用等事项进行审查。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国家专利局按PCT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 找出与其相关的已注册专利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Regulations on accepting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Taiwan com patriots

《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分类号】 401XXXX9303【标题】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XXXX0329【实施日期】199XXXX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名称】中国专利局 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各省、自治区、____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 放____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 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 于________年和________ 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 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

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规定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章名】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 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 “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 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 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法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如前所述,专利制度具有地域性特征。因此,我国单位或个人想要对其发明创造在外国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到外国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第一,首先应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第二,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第三,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只能向我国申请保密专利。 如果是我国派出国外进修人员或者其他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应当根据《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参见本章中的“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1123] 第二条在本规定中: (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 (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九)、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第三条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和本规定的规定。除非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 第六条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以专利局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或者改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国际申请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中又未包括该附图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不完整的文件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补交附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附图的,以专利局收到该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对附图的说明被认为不存在。

国外专利申请指南

国外专利申请指南 申请程序: ?必须首先/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国外专利有两种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优点:采用此途径可节约费用,审查程序简单,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知审查结果。 缺点:必须在国内首次申请日12个月内完成申请准备工作并向各个国家提出申请。 ◆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根据该条约的规定,PCT申请只需在一国递交申请,就能在100多个PCT成员国获得申请日,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以中文/英文提交申请(中国专利局可受理PCT申请),则所有被指定的PCT成员国承认该申请日。国际阶段进行受理、检索、公布和初审程序,但要想最终在某国获得专利权,则需进入该国进行审查即进入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指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由具体的国家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通过PCT途经申请国外专利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适用。

优点: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申请人以一种语言(中文)向中国专利局PCT受理处提 交申请,即可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推迟决策的时间,申请人可在相对较长时间内思考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直到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再确定进入哪些国家阶段; ?准确地投入资金,PCT申请程序可以使大量资金的投入推迟到最后阶段,申请 人可以通过已得到的国际检索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 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减少盲目性, 也是经费上的节省; ?完善申请文件:在PCT申请程序中,国际阶段有多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缺点: ?PCT申请程序比较复杂,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延长了专利授权的时间; ?增加了申请费用,其国家阶段与上述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相似,PCT途径申 请相当于巴黎公约途径增加了一个国际阶段的过程,既增加了国际阶段的费用。申请人应准备的文件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所需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申请指令函:写明申请类型,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书,在不少国家,委托书需要经公证或认证; ?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该文件由受理该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作出; ?涉及新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还需提供有关保藏单位出具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通过PCT途径国际阶段所需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申请指令函:写明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邮编,指定国家,联系人等; ?委托书:由全体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申请人是企业或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如果要求优先权,提供最先国内专利申请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等。 ◆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所需文件: ?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请求书或已公布的PCT申请小册子; ?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审报告复印件(如有);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如有); ?国际初审报告,按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如有);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8、台湾的专利制度 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只是称谓上有不同。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3、关于新型专利的标准。台湾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台湾专利法93条),即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台湾专利法第94条),不具有创造性。而台湾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

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100027 2010.2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第①和②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③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拟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 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进行保密审查。 ○1请求号: ④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②递交日: 专利申请 ⑤申请人 ⑥申请号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⑦ 请 求 人 请求人 1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请求 人 2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⑧发明人 ⑨收 件 人 姓 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10 代 理 代理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代理人 (1) 姓 名 代 理 人 (2) 姓 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电 话 电 话 ○11附件清单 技术方案说明书 份 共 页 代理委托书 份 共 页 ○12全体申请人(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13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 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e4712386.html,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 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 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00027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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