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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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工程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有效规避和降低安全风险损失,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风险管理,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通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安全风险后期评估等手段,对安全风险实施闭环管理,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和风险影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深水基础、深基坑、长大高陡边坡、高大模板或脚手架、桥梁运架、移动模架、技术复杂或特殊结构桥梁、大跨度钢结构、爆破作业及火工品管理、跨越公路施工、工程线、地下工程、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风险工点。

第五条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等级和后果等级,参照《铁路隧道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风险等级确定标

准,分为低度、中度、高度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六条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全过程,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可靠措施降低和减少高度风险。

第七条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全过程分阶段动态管理,对已通过风险评估的安全风险发生变化或新出现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纳入相应阶段的风险评估报告管理。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铁集团建设部为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国铁集团工管中心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研究高风险工点的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国铁集团发改部、工程监督局、鉴定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管理责任,并按照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参建各方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3.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综合或专项技术交底;

4.审查风险管理报告中安全风险内容,做出相应的决策;

5.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监测;

6.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各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与地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预案,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8.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建设各方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确定等工作。勘察设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设计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2.确定设计阶段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3.优化工程措施,尽量避免因自然气候、地质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风险;

4.向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风险的技术交底;

5.参与工程实施阶段的安全风险评估;

6.将安全风险纳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风险管理报告,根据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提出安全风险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风险评估结果安全风险有关内容以及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做好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实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结果中安全风险有关内容;

2.制定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3.开展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4.动态跟踪安全风险变化状态,根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调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5.制定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公告;

7.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加强文明施工;

8.与地方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预案,即使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9.工程竣工后,将安全风险管理内容纳入施工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开展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检查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风险监测方案和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2.参与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

3.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测方案和应急

预案;

4.监督检查用工管理、文明施工情况;

5.监督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勘察设计阶段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辨识规避影响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线路方案及重大方案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处置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进一步核查安全风险因素,完善和优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风险管理计划,对初选线路方案进行安全风险初步辨识与评估,对线路方案及重点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明确残留风险,提出初步设计阶段安全风险控制建议。对无法规避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特长或地质条件复杂隧道、高墩大跨桥梁等高风险工点,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对于区域自然地质灾害、极端气象、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四新”应用、高陡边坡以及特殊结构、技术复杂工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监测方案,减轻工程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现场勘测、地质勘察、线路优化方案等,全面核查已辨识的安全风险。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图阶段安全风险因素和风险等级无重大变化时,可不再进行安全风险专项审查。对自然、地质、技术、大型临时工程变化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带来的新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重点评估,完善和细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优化设计方案,提出施工阶段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注意事项。施工图阶段提出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重点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审查,提出优化和完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工法的意见。

第四章工程实施阶段第十八条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安全风险技术交底和人员培训,对安全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高风险工点进行实时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竣工后及时开展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

隧道工程主要侧重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及隧道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塌方、瓦斯、突水(泥、石)、岩爆、高地应力、大变形等。桥梁工程主要侧重于大型基坑、下覆岩溶桩基开挖,大跨及特殊结构桥梁、跨铁路(公路)桥梁、桥梁铺架、移动模架、高墩、深水桥梁施工等。

路基工程主要侧重于高路基、深路堑、人工挖孔桩、桩板墙、高挡墙、顺层路基、松软土路基、过渡段、下覆岩溶路基施工等。其他工程主要侧重于营业线施工等。

第二十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通过综合或专项等形式,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安全风险质疑,由设计单位予以解答。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阶段的风险管理成果报告,结合标段实际,编制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二条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包括编制依据(制度、标准、规程等),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组织工程施工,同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一图四表”法的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公示图,运用安全风险识别分析登记表、应对计划展开表、动态过程监控表、处置结果评定表对安全风险实施科学动态管理,并在高风险工点现场以铭牌形式对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风险危害、防控措施、监测方案、应急措施、责任人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存签认记录。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已识别的安全风险进行跟踪检查、检测残余安全风险。已通过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调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安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补充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组

织开展运营安全影响风险评估,对隧道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高路堤、深路堑、长大边仰坡等关键地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评估报告报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定期梳理项目风险工点,建立安全风险台账,明确安全风险名称、风险等级、负责人员、卡控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监测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工程施工监测重点为,隧道监测包括人员进洞情况、超前地质预报、围岩量测、地质水文、降雨量、瓦斯、衬砌和开挖质量等。桥梁监测包括大型设备、线形和应力变化、支护及地面变化、水位变化、大型构件杆件刚度、重型结构各部件高程、结构稳定等。深基坑监测包括边坡位移和应力变化、临近建筑物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及水量变化、基底隆起等。营业线监测包括线路沉降与位移等。

第三十三条高风险工点应建立监控系统,尤其是高风险隧道应建立进洞人员自动登录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隧道交通红绿灯调度管理系统、应急逃生系统、声光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综合监控系统。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应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确认和评价,全面总结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形成闭环管理。安全风险后期评估纳入施工阶段风险后期评估报告,与竣工文件一并交付。

第五章安全风险考核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行建设单位、参建单位领导风险工点包保制度。极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包保。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班子成员负责包保。中度及以下风险工点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负责包保。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施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费用纳入激励约束考核。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安全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安全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和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铁路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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