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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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安全科编制

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实施令

《安全操作规程》已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9年1月1日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厂区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一节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二节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3)

第三节高处安全作业规程 (5)

第四节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7)

第五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9)

第六节吊装安全作业规程 (10)

第七节动土安全作业规程 (12)

第八节断路安全作业规程 (14)

第九节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5)

第一章厂区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节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受限空间内作业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1氧含量18-21%。

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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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不准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采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滞留其内。

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

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2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

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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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6.3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6.4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7.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7.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7.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系。

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7.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三、《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管理

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票证。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5、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6、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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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空间。

第二节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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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6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

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10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1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m间距,盛装的乙炔、氧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

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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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动火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2.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该分厂、车间负责人、安全员、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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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凡是在厂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安全科办证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作业。

3、在我厂氨站、中和岗位、硫酸罐区、盐酸罐区、硫磺库、木工房、仓库、油罐、醇氨厂各岗位等处动火属于一级动火,必须由厂安全科(或厂级安全员)或厂负责人审批办理《一类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审批并办证。

第三节高处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分级与分类

1、分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2~5m(含2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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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作业高度在5~15m(含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分类

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特殊高处作业

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5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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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安全要求

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安全防护

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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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均压服。

四、《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登高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审批,由车间安全员备案。

3、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厂安全员或厂负责人审批,由厂安全员备案。

4、特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并备案。

第四节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二、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执行检修作业票证制度。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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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

6、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的清洗、置换,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三、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以下几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等教育。

四、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警示牌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装置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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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检修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的照明。

五、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电气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遇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该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异常情况排除后,确认安全无误,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现场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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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检修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等装置。

7、对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七、《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负责管理。

2、《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必须由设备所在车间设备主任审批并备案。

第五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或其混合物)及一定温度、压力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一、盲板的基本要求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识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合适材料做盲板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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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无证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扩大或转移作业时,应重新办理。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应负责编绘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作业还要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施工人员应落实安全措施后,再进行作业。

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图号统一指挥作业。

14、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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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管理部门办理。

3、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生产副总裁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管理部门。

第六节吊装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厂内大于2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1.2吊装重物的质量为40t到80t(厂内5-20 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1.3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t(厂根据实际情况小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1.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1.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1.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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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吊装质量≥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遇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信号。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各类绳索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用,严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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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运行。当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4、吊装作业中,下列情况不准吊装:

①指挥信号不明;

②斜拉重物;

③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⑤重物下站人;

⑥重物埋在地下;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⑧棱刃物体无衬垫措施;

⑨重物越人头;

⑩安全装置失灵。

15、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禁止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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