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目录】一、婚姻自由原则由来及我国相关法律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

(二)我国婚姻自由相关法律

二、婚姻自由原则内容浅析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三、婚姻自由的目的及意义

(一)婚姻自由原则目的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意义

论婚姻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本文简要介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及意义。首先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历数了古往今来各婚姻选择权利的发展;然后简明的介绍了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及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最后阐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目的及对我国公民的重大意义。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才能更好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及我国相关法律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

婚姻,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在法律意义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

(二)我国婚姻自由相关法律

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二、婚姻自由原则内容浅析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是个人对自己的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不论是结婚还是不结婚,都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别人没有干涉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情,只要结婚的意思不存在瑕疵,其结婚对象是谁,这属于婚姻主题的自决空间,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控制。《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程序: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在通常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除必须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出发的,对合法婚姻的成立要件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男女双方彼此自愿是贯彻结婚自由的必要前提,但是男女双方自愿必须是不可以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结婚自由绝不意味着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把结婚看成只是属于个人的私人事情,它也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及社会利益的重大问题。因而,结婚自由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做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为了保障贯彻结婚自由,既要反对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事的行为,也要反对在婚姻问题上所存在的各种轻率的行为,这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后代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自由这个问题,从而有利于去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

庭,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同时国家的婚姻登记机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防止各种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发生。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维护公民的婚姻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合法合理的实行婚姻自由,当事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理想的伴侣。更重要的是,实行婚姻自由,必须要遵守法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去行事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离婚自由

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人类追寻离婚自由的脚步比追求结婚自由的脚步更为曲折和慢长,远不如追求结婚自由那样勇敢和悲壮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因此,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婚后财产和生活等问题,都有明确性的规定。我国法律虽然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所以必须要当事人认真对待离婚的问题。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起到积极作用,认真贯彻离婚自由原则,加强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强做到人民内部的团结,客服和抵制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思想,有力去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

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2.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

三、婚姻自由的目的及意义

(一)婚姻自由原则目的

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婚姻必须是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是受法律保障和维护的。法律范围以外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步入婚姻的殿堂,还是退出痛苦婚姻的枷锁,都赋予了公民自由,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受法律限制的,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以法律为准则。婚姻自由提倡的婚姻制度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以法律为准则正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目的所在。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意义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有了婚姻自由才能使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了婚姻自由人

们才可以自由的去选择婚姻的另一半,去共度美好的婚姻生活,去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有了婚姻自由,当婚姻处于感情破裂的边缘时,才能有自由离开痛苦的处境,离开痛苦再去寻找真正属于自己的幸福!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不允许任何人干涉.婚姻自由可以使人自由步入婚姻,也可以让人当感情破裂时自由退出婚姻,婚姻自由可以使社会更加的稳定,促进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认清婚姻自由的范围,更不能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尊重他人婚姻自由的选择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

[4]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5] 中国法律数据门户网,法律知识,《诉讼离婚的程序》

[6]朱晓燕婚姻自由的思考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12月第14卷

周国平谈婚姻-周国平-人生与哲学

周国平谈婚姻-周国平-人生与哲学 主讲人简介:周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哲学博士。著有学术专著《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尼采于形而上学》,随感集《人于永恒》,散文集《只有一个人生》、《今天我活着》、《迷者的悟》、《守望的距离》、《各自的朝圣路》,纪世作品《妞妞:一个父亲的札记》等,1998年底以前作品结集为《周国平文集》(1-6卷),译有《尼采美学文选》、《尼采诗集》等。 内容简介: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婚姻到底是不是爱情的坟墓,我们能不能避免让婚姻成为爱情的坟墓? 婚姻确是个难题。性别是大自然的一个最巧妙的发明,但是,婚姻是人类的一个最笨拙的发明,自从发明了婚姻这部机器以后,它老是出毛病,我们为调试它,修理它,伤透了脑筋,但是我们到目前为止,还不足于发明一部更高明的机器,能够足以应付得了大自然那个最巧妙的发明。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我们因为不了解而结婚,因为了解而分离。我们结婚的时候太不了解了,一了解就分离了。什么时候结婚合适呢?有人就说年纪轻的时

候还不到时候,年纪大了就过了时候。没有一个时候是合适的。英国的剧作家小说家箫伯纳,有人问他对婚姻有什么看法?他说,太太没有死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不能说话。看来要说的就是不能说老实话,对这个问题不能说老实话。德国的哲学家尼采说过一句话,他说过有一些男人悲叹自己的妻子被人拐走了,大多数男人悲叹自己的妻子没有人肯拐走。总之,嘲笑婚姻的话很多,婚姻也确实是老是出毛病,那么到底婚姻难在什么地方呢,为什么会老出问题呢? 两性关系由三个因素组成,一个是性,一个是爱情,一个是婚姻。性追求的是快乐,爱情追求的是理想,婚姻又讲的是现实,所以这三个东西实际上老是发生冲突。婚姻的困难就在于要把这三个不同的东西把它统一起来,确实是挺难的事情。婚姻本来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主要的功能,从历史上来看一个是经济,早期是作为一个生产的单位,后来现在起码还作为消费的单位,另外还是一个生产和教育后一代的单位,主要是这么两个功能,但是现在我们在这些功能之外,还要加上性的功能,性的快乐主要在婚姻内部解决,还要加上爱情的功能,要很理想。有的人就说了,说这个是不是对婚姻要求太高了,对家庭的要求太高了,它的负荷太重了。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

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

婚姻自由的思考

2002年12月 第14卷第6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Dec.2002 vol.14No.6 婚姻自由的思考 朱晓燕 (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 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 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 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此 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 一基本原则。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 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 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 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 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 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婚姻自 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为贯彻 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 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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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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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一篇关于爱情与婚姻的文章

一本书和一次对婚姻的检讨 我喜欢读书,它是我精神家园的根基。当我手捧这本《创造伊甸园》时,又惊又喜,它像一道闸门打开我尘封的心事…… 一年前,我和丈夫分手了。我们没经过分居的阶段,便一脚冲出了围城,这多少有些不理智。其实,我是为了让他彻底失去一次,给他一次学习婚姻的机会。我怀着对8年婚姻生活的信心,带着儿子,坚信他会重新认识我的价值,但是我错了,我这一放,他便再也没有回来。现在想想,对于一桩无力回天的婚姻放手,竟是一件幸事。 什么是幸福呢?幸福就是一种感觉,是现实跟欲念之间的若即若离。一位哲人说的好:有人爱、有事做、有希望,就是幸福! 我们总是憧憬婚姻有多么美好,可是,正如《创》书中所说,这世上从来就没有女人心目中的爱情,那美满的海市蜃楼是女人用自己的精神构筑的。我一直在编织着自己想象的爱情童话,直到它破灭。我是一个现代职业女性,但是,对于婚姻与爱情,我骨子里却是古典的顺从。这与我在职场中的角色完全不符。面对他的大男子主义,我从最初的全盘接受到后来的窒息、反抗,饱受了一个女人丧失自我的痛苦。传统女性柔弱与温顺,使我以包容和忍耐做着种种让步,以至忽视了自己精神上的独立。可在他眼中竟成了懦弱和无能的表现,他说我离了他活不了。他不知,这只缘于我对他太爱,是这种爱使我 忽略了自己的感受。他对我的无视深深刺痛了我,使我的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冷静地思考我的婚姻。 当时,为了能够从婚姻的泥沼中早日走出,我寻找各种途径,听关于婚恋的讲座,参加职业女性俱乐部,结交朋友,开阔思路,希望得到更多帮助和启迪,清醒地认识自我。我发现惟有跳出自我的圈子,客观地看待和评价自己的婚姻,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我从一味地抱怨转化为反思。读了《创造伊甸园》,我发现,它使我的心智打开了,以往的困惑竟如此清晰!学会经营爱情和婚姻竟如此重要! 《创》中有这样一段话:“工于心计的伎俩,或许在传统婚姻内可以畅通无阻,但对于那些在自我意识的高度上成长起来的当代女性来说,她们便无法满足于这类浸透着无奈之悲凉的雕虫小技;她们认为,自己在未来婚姻关系中制胜的法宝绝非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而是基于人格魅力与个人智慧之上的两厢情愿”。这段话鲜明道出了婚姻中夫妻关系的实质,这也是我对待婚姻的原则和态度。我认为,女性的魅力来自她自身的不断塑造与提升,靠这种魅力吸引他,才能保持爱情的光鲜。 曾有一位朋友告诉我婚姻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就意味着保持自我独立前提下的一种互相信赖。一方做出的牺牲和让步,另一方一定要珍惜,不然,任何单方的努力都是枉然,徒生怨恨。 在那段阴霾的日子,我看不到任何希望!我感到我没有继续忍耐的能力了。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造成的伤害,不一定是他爱上了别人,而是他在她热烈期待的时候让她失望。我想,导致我们婚姻破裂的关键也在于此。正如《创》中所述,对于爱情,女人常常是乐于奉献的,但对方不能给予动力的话,我们的心灵之河就该断流了,等到它枯竭之日再去补给,真的已经来不及了。 我仍然感恩于我的前夫,毕竟我们曾真心真意地爱过。我感谢在婚姻中他给予我的一切,无论是快乐还是痛苦,这些经历都使我的内心磨砺得丰富而坚强,使我从未放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信心。就算是分手了,也一定要记得他的好。只有宽容和理解才能帮我走出离异的阴影,这是惟一减少伤害的方式。 我无法操纵别人,但可以改变自己。我无法控制生命的长度,却可以增加生命的宽度,给自己的内涵不断增容。生命需要自励,我就是这样激励自己走过难关,用坚强与美丽为自己建造了一个不败的精神家园。正视生活,女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爱中丧失自我,不仅经济上要独立,更要精神上独立。只要保护好自己的精神家园,就算出现了暂时的荒凉,收获的季节还会再来。 我相信,美好的生活、和谐的婚姻是人人都向往的。如果,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共同进步,那么创造伊甸园不再是梦想。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

50句话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语录

50句话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语录 引导语: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下面是我总结的50条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哦! 1.什么样的夫妻最幸福?一句话,知道自已幸福的夫妻最幸福--身在福中而知福。最大的不幸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在别人看来再大的幸福他都看不见,因为他不知福,也就永远不幸福,至少不是最幸福;而最大的幸福是身在福中而知福,因为知福才能享福,知福才是有福人。所以,不要放过生活中每一个简单的细节,不要无视婚姻中每一次平凡的感动,做身在福中而知福的人。 2.婚姻就像一个魔盒,它改变着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而这种改变倒不是婚姻本身起作用,恰恰是婚姻中夫妻自已在改变自已,也就是说男人女人通过婚姻这根纽带有意或无意地在改变着自已。 3.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4.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已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5.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已。 6.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7.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已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已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已手中。 8.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9.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一旦冲破,就有可能会打翻婚姻这条船,伤着爱人,伤着儿

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 爱情与婚姻经典语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爱情与婚姻经典语 录 爱情和婚姻,大家熟悉吗,懂它们吗?估计有很多困惑吧,不放读读爱情婚姻书。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希望你喜欢。 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 《爱情小说史》 世界第一部关于爱情小说的世界通史,一幅波澜壮阔的

爱情文学壁画。 中国著名法国文学专家郑克鲁教授翻译。他曾翻译《基督山恩仇记》《茶花女》《悲惨世界》等名著,20XX年以翻译波伏瓦的《第二性》(上下卷)摘得了傅雷翻译出版奖。 《中国婚姻史》 从古到今,从订婚到离婚,中国婚姻的方方面面尽在此书,婚姻史领域的担纲之作。 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精心 《家庭论》 一部划时代的著作

当代西方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从经济学视角解读:人们为什么要结婚、离婚?怎样才能降低离婚率?西方发达国家出生率为什么降低? 《简爱》 《简·爱》(janeeyre)是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的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的代表作,人们普遍认为《简·爱》是夏洛蒂·勃朗特“诗意的生平写照”,是一部具有自传色彩的作品。 讲述一位从小变成孤儿的英国女子在各种磨难中不断追求自由与尊严,坚持自我,最终获得幸福的故事。小说引人入胜地展示了男女主人公曲折起伏的爱情经历,歌颂了摆脱一切旧习俗和偏见,成功塑造了一个敢于反抗,敢于争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妇女形象。 好看的7本爱情婚姻经典书

《萨摩亚人的成年》 求婚时,小伙子坐在姑娘的面前 这本书曾风靡整个美国,并使其作者玛格丽特·米德成为有史以来公众知名度最高的人类学家,也由此使人类学这一学科在美国大众中深入人心。 在美国及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男女青年在青春期经历 的躁动、困惑和反抗等现象是不是人类所共有的?如果不是,那么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西方社会的这种青春期躁动?米德带着这些问题去到了南太平洋的萨摩亚群岛。 未婚男女间的关系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相爱在棕榈树下”的暗地交往,一种是阿瓦加(Avaga),即公开的私奔。还有一种是仪式隆重的求婚,求婚时小伙子“坐在姑娘的面前”。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那么关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呢?下文给您介绍: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这是我们表面看到的现像,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婚姻的幸福与否,爱是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小孩在充满爱的家庭中长大,那么他得到的爱就满满的,爱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肯定、宽容、关怀、欣赏、接纳都是爱的体现,一个孩子从小就没得到过这些爱,那么他自身就是缺乏爱的。成年后,他就很渴望别人的爱,特别是来自于伴侣的爱。可是,奇妙的是,根据萨提亚女士的研究发现,人因为相同而联结。所以一个缺乏爱的人,通常都会找到一位同样缺乏爱的伴侣,本身就缺失爱的人用什么去爱别人呢?这样婚姻的结局可想而知。 爱的缺失会导致他婚姻的失败。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萨提亚女士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她独创的家族治疗流派为此提供了很多疗愈的方法,比如“家庭重塑”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在导师的带领下,让当事人回到成长不良的童年,重塑那段成长不良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重新注入营养,让自己的人生再次充满爱。这样,就能从父母的模式中穿越,为自己开创幸福婚姻新模式。 没被满足的期待 一个人从小就有一些期待要被满足,如果在他的童年时期没有被满足,那么她就会一辈子追寻这份需求。 有个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经历了三次婚姻的女性,她的每一任丈夫都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位女性的父亲就是个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她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打骂,那么在她的内心潜意识里就想改变这种暴力的男人,来拯救自己的母亲。于是成年后,她会在潜意识的带领下“我要拯救这种人!”,而自动搜寻有暴力倾向的男性为伴。最后不断的重复她父母的婚姻模式。 也许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如果一个孩子很渴望父母的肯定,但从未得到过。那么成年

论婚姻自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1

目录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1)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2) 三、婚姻自由的价值 (3) 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3) 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4)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4)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4)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4) 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5) 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6) 参考文献 (9) 致谢 (8) 1

论婚姻自由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 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AO HAI TONG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 【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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