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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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

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目前,龙池项目的前期报建工作正进行中,即将全面进入施工阶段,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制定如下计划。 一、统一思想,理清思路,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检查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质量保证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设立,人员数量、资质、工作态度等,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规范,对不满足要求的,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公司,立即限期整改,1周内整改完毕,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或中止合同。 2、检查各施工单位机械进场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的要求,责成监理、施工单位保证按要求进场。由各驻工地代表会同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统计工作并汇报。不符合要求的限1周内必须配备齐全,不能按要求配备的,公司将从公路等部门替其租赁机械,聘用机械手,所有费用及租金按实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尽快与其中止合同。 3、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把住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测试验关,对于土工试验,施工单位自己做的同时送检测站做,同时监理平行试验,业主进行抽样送检,把住试验关,为工程报验提供基础依据。 4、严格工程验收程序。中间产品及工序(分项)、部位(分部)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经常检查工程的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发现未验收及弄虚作假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的,坚决按合同、法规及有关规范进行整改,并进行严历处罚,对不

能按要求整改的,坚决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与其中止合同。 5、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明确职责。要树立全员质量意识,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做到质量一票否决,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贯彻质量管理条例,严查关键工序、质量隐患。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赶工期,保证施工进度。 1、按照该工期计划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要求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保证机械、人力、资金、技术等资源的投入。 2、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工期保证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如高温、雨季、夜间施工赶工措施。 3、努力配合拆迁、协调交叉施工,狠抓关键节点工程,尤其做好基础开挖开工工作。从一开始就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以确保工期和质量。 三、建立巡查制度及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1、强化调度会制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每天早晨8: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总工主持,由公司驻工地代表、监理员参加的现场管理调度会;每周末召开一次参建单位调度会。调度会要汇报现场组织管理情况,质量情况、进度情况、施工环境问题及解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当即安排相关人员、单位限期解决,工作安排有记录,并检查具办人的办理情况。 2、建立值班调度制度。每晚8:00到次日6:00,现场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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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

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 按阶段划分: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工序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 (1)装饰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检查相应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实验报告; (2)分项工程施工前的预检; (3)施工操作质量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分项分部工程的质检验收; (5)单位工程的质检验收;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5、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破坏已有产品; (2)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

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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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施工项目质量控制 一、施工项目经理及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 1、施工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和实施全面负责。 2、制订工程项目质量方针目标、作出承诺,形成文件,并组织全员进行全过程的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应是: 1)、满足使用要求,具有适用性、安全检查性、可靠性 2)符合国家环保、城市规划、安全消防等强制性要求 3)符合公司的质量目标要求 3、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其基本要求,控制要点,并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制订实施措施,质量管理的重点部位有: 主要分项分部工程、功能性施工项目,关键与特殊工序、现场主要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方针目标管理进行诊断和综合性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 5、建立完善实施质量体系所必须的组织机构、责任、程序、过程,促进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6、加强质量成本、材料质量、质量检验、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各职能 的协调,重视对质量要素和有关费用的核算、评价、分析,降低质量损失费用。

二、质量体系的组织机构 1、质量体系的主要环节: 1)施工准备 2)材料采购 3)施工生产 4)试验与检验 5)功能试验 6)竣工验收 7)、回访与保修 2、质量体系结构 (1)质量责任和权限 1)明确规定工程项目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2)明确规定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规定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控制内容和控制措施 4)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并做出客观的评价报告 5)对施工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质量偏移、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2)组织机构 见附图 3、成立由生产计划、施工技术、安全、材料、等部门组成的QC质量活动管理小组和由各工种、各班组技术骨干组成的QC质量活动小组。 (三)质量控制程序

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施工质量管理计划 1.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质量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也是公司的生命线。 1.1.1施工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的“合格”标准。 质量目标:确保整体工程质量的目标。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100%;合同履约率100%;客户满意率100%。 质量方针:遵规守约服务;精心设计施工;创造客户价值;持续发展创新。 1.1.2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为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将严格按“ISO9001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强有力的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本工程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ISO9001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是工程施工的实施依据之一。 精心设计是公司的质量目标之一,公司强大的技术设计能力、技术支持力量和技术人员敬业态度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科学的项目管理和熟练的施工队伍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具体实现; 公司具有专门的质量安全部对项目全过程质量实行监控; 完善的培训体系保证客户顺利地接收系统,应用系统; 完善的工程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 质量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也是公司的生命线。 1.2质量保证措施 在智能弱电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中,要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也要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因此,质量控制的依据应体现这两部份质量控制的要求,要重点对材料、配件、

设备的质量进行控制和对工序质量进行控制,除了共同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以外,还有各种专门的技术性法规或其他规定。 1.2.1材料和设备质量的控制依据 A、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 B、有关试验、取样、方法的技术标准; C、有关材料和设备验收、包装、标志的技术标准。 D、凡涉及新用材料时,应有权威的技术检验部门关于其技术性能的鉴定书。 1.2.2工序质量的控制依据 A、有关智能建筑安装作业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工序质量而制定的操作技术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B、有关施工工艺规程及验收规范。这是以分项、分部工程或某类实体工程为对象而制定的保证其质量的技术性规范; C、凡属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工程,应事先进行试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施工工艺规程,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1.2.3质量控制中的工具、技术和方法 在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实施及开发过程中,都应该在质量保证活动中合理地使用质量保证活动的支持工具、技术和方法。 1.2.4常用几种工具 A、各种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及规格测试诊断工具 这些工具应能进行设备的拓朴关系分析、单元测试及功能测试。不仅能提供各种测试诊断结果,还能生成性能分析报告,以协助组织最终交付业主的有效测试验收用例的集合。 B、系统配置管理工具 支持配置管理人员对配置的更新管理;支持配置管理人员在不同的工程文档相关内容之间进行相互检索,并确定同一工程文档某一内容在工程文档中的涉及范围;同时还应支持系统配置管理人员对系统配置更改进行科学的管理。 C、工程文档辅助生成工具及图形编辑工具 主要用来绘制描述系统分布及结构的系统结构图、设备连通图以及绘制描述系统特性的一些其他图形。项目实施开发人员利用这个工具的正文及图形编辑功能,可以比较方便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方法.doc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方法- 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特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有2个特点,即可靠性与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是指已完工的建筑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能够达到的功能水平。在竣工验收时建筑工程要达到一定的规定指标,同时保证其正常功能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持续有效,保证建筑工程应有的使用价值。所谓环境适应性是指该建筑工程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更高层次的要求是与所在区域的经济环境相协调,这样可更好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现状 2.1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 发达国家建筑类企业具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及雄厚经济实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先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加强企业相关人员树立职业意识及敬业精神的同时,还应在认真总结已有建筑工程施工实际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更为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方法,更有效地推进与实施建筑工程现场的监理工作,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2.2 建筑质量战略面临调整 现有建设项目质量理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筑质量战略应更好地体现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合理需求,顺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重心进行转移是企业建筑质量战略调整的正确选择。 2.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创新发展趋势 国际上少数先进建筑类大公司,通过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

术、不断强化质量接口管理、开展质量功能及质量再造工程等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管理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引领下,公司获得蓬勃发展。 3 我国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3.1 建筑材料质量问题严重 工期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是建筑施工项目的普遍特点,再加上部分工程存在层层分包、层层克扣的情况,使得真正用于施工的资金不足,造成了偷工减料情况的发生,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已成为质量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因素。 3.2 质量意识薄弱 虽然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本质,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过于重视成本和利润就会忽视质量管理,达不到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的结果。 3.3 忽视质量管理数据统计工作 质量控制管理在纵深方向发展上存在局限性,如传统的控制图技术存在着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全面等方面问题。 3.4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根本已无法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标准、工程安全标准严重滞后,随着人民对生命财产安全的日益重视,产生了用户对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高于工程标准的矛盾。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内容 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策划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策划是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项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质量策划一般包括制定并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等工作内容,它直接决定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2004]21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

工程质量管理操作办法流程

工程质量管理操作办法 流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2016年04月

工程质量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质量检查分为:日常抽检、节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条质量检查依据:现行国家及地方或行业规范标准,有效的设计资料、工程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 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各种专项方案。 第二节质量检查标准 第三条日常抽检标准:每月要求对工程、材料、设备检查不少于2000点,按楼盘项目均衡分布。检查点数分布依据:各楼盘的点数=该盘工程项目数量占公司在建总项目数量的百分比×2000。 第四条日常抽检必须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并按子分部工程、分项分类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部位必须随机选定,并按工程进度所涉及的分项均衡分布,以使检查结果趋向正态分布,减少主观影响。 第五条节点检查是对各项目工程重要实体质量的必检内容,按各专业质量节点内容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查。节点检查贯穿于日常检查过程中。节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专项检查是对影响工程实体安全、使用功能及观感较大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以及公司指派的专项调查。 第三节质量检查办法 第七条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监督部按照发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下发《恒大地产集团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二)、《恒大地产集团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函》(附件三)、

《恒大地产集团质量问题砸掉返工通知单》(附件四)等形式进行处理,对于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必须及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八条质量工程师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当时下发《恒大地产集团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经现场责任工程师确认归档,并在整改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比较重要的质量问题在现场签发《恒大地产集团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后,还需另外正式下发《恒大地产集团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函》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和抄报公司领导。 第九条质量工程师在发现需砸掉返工的质量问题后,应现场签发《恒大地产集团质量问题砸掉返工通知单》,并由责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对不合格项实体进行现场砸掉或返工处理,需砸掉的不合格实体,由保安负责实施,返工完成后,工程部需通知质量监督部进行复查;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质量监督部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经集团公司研究后处理。 第十条为维护公司利益,当发现需砸掉返工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可能会引发工程纠纷的质量安全问题后,质量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有效取证,取证方式可采取拍照、复印相关资料、施工责任方书面确认等合法手段。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部每一个月将本月发现需砸掉返工的质量问题汇总形成《月度砸掉返工情况通报》,并分发各相关部门及抄报公司领导;对于本月需砸掉返工的质量问题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另外汇总,报请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批示,按公司的问责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措施 发表时间:2018-11-14T07:51:40.8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宋紫洋王小波[导读] 摘要:质量管理属于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环节,其管理质量会影响到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也会影响到业主使用建筑的可靠性。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000 摘要:质量管理属于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环节,其管理质量会影响到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也会影响到业主使用建筑的可靠性。这就需要提高对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以强化质量管理效果和能力,确保高质量工程的实现。那么在本文中,就将重点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问题做出全面探讨,并给出合理管理措施,以期为相关建筑工程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引言 我们都知道,建筑施工具有时期长,强度大的特点,而导致诸多干扰因素出现,影响施工质量,导致施工过程无法稳定开展。这些因素主要有初期设计、建材质量,施工工艺等。而质量管理会影响到工程整体进度以经济利益,还会影响到广大业主的住房可靠性。由此可见,质量管理工作属于建筑工程中的主要部分,因此对其进行探讨非常重要。 1 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 1.1 建筑材料上的管理建材质量会关系到施工质量,而施工质量则会关系到工程整体的成败。所以在建筑施工进行中,实行建筑管理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从工程的启动到验收都会存在建材质量问题,因此建材管理工作就必须要落实到各个施工环节中。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强化施工质量,防止不安全建筑的存在、禁止精简建材投入量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在施工进行中出现的材料浪费情况,强化施工质量和水平。持续对建材质量做出严格把控,保证建材在工程进行中,持续体现与工程相关标准的切合性。如果发现有不切合相关标准的建材,就需要运出施工现场。并且在后续建材购置环节中,在保证遵照工程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了解建材商家的信誉,以确保建材的理想状态。 1.2 相关设备的管理在科技水平不断增强的现今时代,很多建筑工程在进行中都充分运用了先进设备。那么对先进设备经常进行全面和检修和管护属于建筑中的主要环节。在此环节中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是对设备本身的管理,对相关的机械设备及时检查保养,以保证施工过程高质量的完成。经常实行保养工作不仅能够延长机械设备的寿命,还能节约成本。第二是对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的管理,这一方面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除了要经常的对相关的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能上面的培训,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技术手段,使他们能够在操作的过程中保证高质量的完成任务,还有建立一个持证上岗的制度,并且强化安全意识、质量意识。 1.3 相关人员的管理员工群众是建筑工程中的主体,那么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人员管理就属于其中的核心环节。加大对人员管理的重视程度,体现专人、专职、专责的工作状态,以保证各施工环节都能体现其最高价值。高质量工程的实现,重点是取决于员工的施工状态和质量的把控程度。要想确保高质量工程的实现,就需要对各项责任制健全化,以保证这责任制在人员管理中的充分落实。除此之外,要想确保高质量工程的实现,就需要设定施工人员的准入点,并且从人力资源的选用到配置,也需要遵照相关标准,明确自身职责,从而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效果和水平。 2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技术的管理在科技水平不断增强的现今时代,技术就是提高进度的基础。在管理工作进行中,技术管理也是主要环节,高质量工程的实现,必须要有理想状态的建材和科学的管理,更要有专业的施工技术。也就是说保证专业技术与施工标准的切合性,才会切实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实现。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施工技术通常要体现于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在正式启动工程前,就需要引导工程技术员,对施工设计所呈现的问题做出分析交底。并且正式施工期间,还应该注意遵照施工标准,将专业技术充分到具体细节中。否则,就可能会对后续施工环节的开展造成影响。对于在施工进行中,所要注意的关键点,应该进行事先的掌握和熟练,对容易产生的不良情况,需要事先给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以保证这些不良情况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降低基础施工资金的投入。 2.2 加强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的监控属于管理工作的方式之一,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质量管理,会明显强化施工时效,也会保证理想的施工进度,增强施工整体质量。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需要以规律的时间对所有建材设备做出全面的检修,以持续保证建筑施工过程的可靠性。不仅如此,还需要明确各施工项目质量与施工标准的切合性,了解各个施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员工群众的职责意识的强度,在此期间,需要对不合理操作行为加以制止和修正,并保证不会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积极的态度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开展会议,以明确一定的时期内质量管理状态,以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更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监控的方法融入质量管理工作中,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持续管理,会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2.3 加强重点、全过程的管理通常而言,建筑工程工程施工都有着时期长、强度大、人员众多的特点,这就使得施工管理工作的繁杂,尤其是管理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会体现出较高的困难。这重点是归因于很多建筑企业没能建立合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操作过程的关键点无法做出有效的质量监督。这就需要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将降低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对施工全过程的基础条件进行完善,并保证质量。所谓全程管理,即从建筑工程的准备环节到验收环节实行管理,并对降低施工质量的因素做出有效识别和处理,以运用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结语 施工质量会关系到工程整体的成败,因此,提高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视,可以强化施工质量。这样不只是会为施工企业带来各方面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保证建筑业主安全使用建筑。那么在具体行动中,就需要从综合的角度进行考虑,并运用多元化的管理措施,以提高建筑工程现场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并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实现。要实现以上目标,施工人员就要具备高度的职责意识,做好施工质量把控,以保证高质量工作的实现。参考文献: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

械和安全保障设施。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如果该包工头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所以农村 临时建筑队不需要具有建筑资质。 一种观点之所以认为房主无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而认为,在农村建造民房,农村较为松散的建房班,不需要建筑资质。房主和包工头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或口头协议,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因此认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的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关于房主与建房班包工头所订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合同,多年来直到现在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点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事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疑难问题的倾向性观点,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观点,房主与农村建房队包工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我们应按建筑施工合同处理,而不能视为承揽合同,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民工伤亡事故,也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关于承揽的规定判决定作人即房主不承担责任。房主如果图一时方便或节约而将工程发包给那些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房班承建,对建房中民工的伤亡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公司ISO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汇编

四川省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2004年月日发布 2004年月日实施

目录 1.档案管理办法 2.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3.岗位任职标准及考核办法 4.员工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5.设备管理制度 6.仓库管理制度 7.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办法 10.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细则 11.合格供方评价准则 12.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过程(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和管理细则 14.工程项目交付后维修服务回访制度 15.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措施 16.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17.产品防护管理规定 18.检测设备管理办法 19.检测设备校准规程

20.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21.顾客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应归档保存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存放和管理作出有效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标准化,充分合理利用档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利用。 3 职责 3.1 办公室系本公司文书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2 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本公司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日常管理、利用工作。 3.3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未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各种记录等的临时管理。 4 档案分类 4.1技术档案 4.1.1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工作应与工程项目施工进程同步,由该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组卷成册,汇交工程档案资料内容:GB50328-20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条文说明》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2设备档案 档案分类 技术档案 文书档案 财务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 设备档案 质量管理体系档案 行政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生产技术管理档案 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 会计年度报表 其他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计划(2017年)

长顺县顺景花苑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年月日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质量保证措施 (3) 二、测量工程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12) 三、土方工程技术措施、质量保证 (12) 四、基础工程技术 (12) 五、砌筑工程技术 (13) 六、砼工程质量保证技术 (13) 七、钢筋工程质量保证技术 (14) 八、模板工程质量技术 (15) 九、装修工程质量保证 (16) 十、屋面工程技术 (16) 十一、水、电施工的质量保证 (17) 十二、材料物资质量管理 (17) 十三、隐蔽及半隐蔽工程的验收制 (18) 十四、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对策及控制 (18)

质量控制计划 为了确保长顺县顺景花苑本工程达到优质结构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和投标工期的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在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的预测预控是目标实现的保证措施。 一、质量保证措施 1.1技术管理措施 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减少图纸的差错,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编审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机械化程度,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的前提下,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来组织指导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最佳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一经审批通过,即成为施工指导性文件,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中标后,在工程项目施工时再编写详细的工艺流程和进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中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都必须了解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点、施工工艺及质量要求,做到重点分项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更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力争为社会建造出优质的精品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重在过程中管理,必须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本,积极调动各方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尽量避免工作上的失误,从而提高工程质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结合大庆唐人中心商业综合体工程自身的情况定期的对分部、分项进行质量检查,定期的进行质量分析,积极分析总结出有针对性的纠正预防措施,并认真落实,使施工管理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专业水平。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管理过程中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综合治理、经商讨制定本制度。 一、测量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测量必须由测量员进行对测量工程的施工管理。标高控制原始点由建设

单位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引测报总监理工程师验证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 2、测量定位放线所用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等等测量仪器及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设备在使用期内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在使用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测控制。 3、测量基准点要得到严格保护,避免撞击、毁坏。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复核基准点是否发生位移。 4、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标高控制点的引测,必须采用原点闭合测量法来确定,以确保引测精度。 5、所有测量观察点的埋设必须可靠牢固,以免影响测量结果精度。 6、轴线控制点及总标高控制点,必须经监理书面认可方可使用。 7、所有测量结果,应及时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验线依据,规划线的复核必须报市级以上规划部门验线确认。 8、测量误差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轴线和楼层测量放线、标高抄测在确保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后进行平均分配,避免误差积累。 二、常用材料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各地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还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建制镇、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建制镇、乡镇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合不同层次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工艺规程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在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单体详细勘测的,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85173

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它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牵涉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施工质量的预控、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只有认真把住每个环节按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它,才能建造出高质量、高水准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指导下,通过对具体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的计划和实施过程,致力于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是一种过程性、纠正性和把关性的质量控制。只有严格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建立和运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采取施工质量预控,实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严把施工质量验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 1、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是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如施工项目经理部)为主体,根据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业主方或总承包方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总体系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建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需要根据施工管理的范围,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其主要内容有: ①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 ②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工; ③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工作流程(可引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制度); ④现场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⑤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 ⑥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外沟通协调关系网络及其运行措施。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通过以上内容所形成的现场施工质量保证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文件体系,为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注入质量控制的活力和机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有如下特点:系统性、互动性、双重性、一次性。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应以质量计划为龙头,过程管理为重心,按照PDCA循环原理展开,即计划(Plan),明确目标并制定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实施(Do),包含两个环节,计划行动方案的交底和按计划规定的方法与要求展开施工作业技术活动;检查

建筑公司质量管理计划

2015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2016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0日

亿方建设2015年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及2016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一、总则 公司确定2016年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以责任管理为中心,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完善及推行公司质量管理目标体系,继续强化过程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建设质量效益型企业。 二、2015年度工作总结 众所周知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障。尤其对于建筑行业,质量管理是我们永恒的主题。2015年,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结合年初的工作计划要求,认真贯彻建设局、质监站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公司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部署,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机制,落实质量责任制,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努力提高施工队伍综合素质,2015年我公司生产形势基本保持平稳。现将2015年质量管理工作做个简要总结: 1、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2015年初,我公司就将质量管理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认识、统一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年初的工作计划,召开了质量专题例会,制定了质量管理责任制,为2015年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质检科根据项目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与各项目部签订了《质量管理责任书》,对项目部的质量工作进行了分

解,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有效地落实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 2、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明确工作核心之后我们坚持把质量管理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面达90%以上。 3、分析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发现存在的问题 从2015年的情况看,我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总体情况不错,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部分项目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也说明了我们生产工作当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质量方面,技术措施交底有待重视和加强;实物质量方面:主体施工层高和轴线控制等措施的控制,要在这些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 4、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质量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质量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的工作。面对取得的成绩,我们不能沾沾自喜,而是要再接再厉,努力按照公司贯标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认识、摆正位置、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检查、严格管理、狠抓隐患整改工作,促进现场质量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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