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被转性认定时的担保人责任

在商事纠纷中,名实不符的合同并不鲜见,法院应根据查明的真实合意判断合同性质、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成共识。但不无疑问的是,若名实不符合同涉及第三人担保,在主合同被转性认定后,担保人的责任该何去何从?

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局限于为名义上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揭示担保人真意,应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独立性,不仅需要在个案中查明合同内容、交易细节及担保人地位,而且依赖于法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衡量。

主合同被转性认定时的担保人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合同如实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即合同名实相符)是经济生活的常态,但出于规避监管、虚增贸易量、满足企业内部要求等不一而足的原因,合同名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融资性贸易中多见“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则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等情形。名实不符的合同进入诉讼后,法院基于意思表示理论,通过查明事实揭示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并据此判定合同性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成共识。

问题是,如果名实不符合同附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主合同被法院转性认定后,如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且合法有效,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类纠纷中,担保人往往会抗辩其真实意思是为买卖合同而非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虽然转性认定后的主合同依然有效,但担保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债权人则会针锋相对地主张,合同性质并不改变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内容,也不会加重担保责任,因此担保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如何处理主合同性质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关系,合理划分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成为名实不符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

如果名实不符的主合同因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事由而归于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各方责任承担问题,已有明确裁判规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类型化分析

有观点表示,为保护债权人信赖,只要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债权真实存在,无论主合同性质如何,都不影响担保效力。此种观点过于绝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主合同的性质通常会对担保决策和担保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站在尊重当事人真意,还是惩戒欺诈、维护利益平衡的立场,都有必要做更精细的区分。

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主合同真实性质对于第三人提供之担保效力的影响,取决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限于为名义上的主合同提供担保。具而言之,在担保合同订立时,若担保人对于主合同之名实不符明知或应知,则视为担保意思涵盖被转性认定后的主合同所生债权,担保责任不受影响。但若担保人成功证明自己不知且不应知,则需进一步考察担保人是否受到欺诈或发生重大误解,若担保意思表示确实存在瑕疵,担保人可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1.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

梳理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发现主流裁判思路倾向于认定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真实性质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也符合一般交易常识。法院据以判断担保人认识状态的因素包括:

(1)担保条款内容

一种简单的情形是,根据担保条款约定即可判断出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真实性质是知情的。例如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与江阴市第三工业供销公司担保纠纷案【(2000)经终字第256号】,主合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企业间借贷,《担保保证书》载明“当债务人无法偿还4000万元投资本息及固定利润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最高法院据此认定担保人明知主合同的借贷实质。

(2)主合同内容与担保人注意义务

若担保人通过阅读主合同条款即可发现其真实性质,则无论担保人是否参与主交易的谈判磋商,是否因其特定地位、角色或关联关系而具有信息优势,原则上推定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真实性质。主合同被转性认定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仔细阅读主合同内容,理解各方权利义务。若单纯根据主合同内容,无须借助其他文件(如融资性贸易链条上的其他合同),也无须探知实际履行情况(如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实际未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一般民商事主体即可发

现主合同真实性质,则推定担保人知情或应知。如果担保人是专业担保公司或是有偿提供担保,则其注意义务标准还有必要相应提高。

例如在方健辉与广东海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株洲化工集团临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7号】中,保证人主张其没有参与主合同的谈判起草及签订阶段,对主合同真实性质不知情,只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草率提供担保。但法院认为,主合同虽名为买卖,但其内容已经表明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也不支付标的物价款,且多处明确约定临氮公司向海景公司支付固定利润,因此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与买卖合同具有本质区别,实为借款合同。

提供担保是风险显著的重大交易,名实不符合同是非正常的隐藏行为,即便单凭主合同本身不足以让担保人确信存在隐藏行为,但主合同内容明显与正常交易不同,足以引起一般理性主体怀疑的,担保人只有做到必要调查,方可谓谨慎无过失。例如大宗商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货物质量或交付细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显然无价值,若担保人未作任何调查即签订担保合同,则事后不能主张善意不知情。

以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源亿建材有限公司、丁召海等典当纠纷案【(2014)鲁商终字第79号】为例,主合同《典当借款合同》未列明当物的具体明细,实际上也未办理当物抵质押的相关手续,法院认定担保人在担保人栏签字时,视为知道主债务人未提供当物,主合同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3)担保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和角色

纵使主合同内容与正常交易无异,也不能贸然支持担保人不知情的抗辩。在商业实践中,担保人虽是主合同所涉交易的第三人,但其与主合同交易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特殊联系,通常属于了解实情的“内部人”。例如在融资性贸易中,企业担保人一般是同一交易链条上的参与方或关联企业,自然人担保人则多是交易的经办人或与当事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近亲属等。在此种情形下,担保人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角色意味着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标准更高,基于其信息优势,担保人更容易也更应该发现交易实质,因此推定其明知或至少应知,担保责任不受主合同转性认定的影响。

举例而言,在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中,融资租赁交易只融资、不融物,被法院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法律关系。国泰租赁公司(出

借人)并非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利润来源,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两位自然人担保人分别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当知道主合同实为借贷的事实,故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在本案之前即与债务人存在业务关系,且案涉交易系由鑫海投资公司介绍撮合而成,债务人正是用案涉借款偿还了对鑫海投资公司的欠款,作为专业的投资、担保公司,二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知道主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故法院最终认定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再如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泓星物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3)一中民初字第10671号】,通过查明整个贸易链条上的相关事实,法院认定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借贷,因中材公司(出借人)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借款合同有效。一位保证人是实际用资方的法定代表人,另一保证人则是交易链条上多个过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二保证人系兄妹关系,法院因此认定二保证人明知主合同的借贷性质,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

2. 担保人不知且不应知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担保人成功证明其对主合同真实性质确实不知且不应知的情形应为少数。名实不符合同作为隐藏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类”,这类非正常交易必然存在诸多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疑点,除非主合同当事人有意隐瞒,否则谨慎担保人通常是能够察觉主合同之不同寻常的。担保人事后主张自己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却仍未能发现主合同真实性质,并不容易。

担保人不知且不应知的典型情形是,主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交易性质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即在担保关系中存在欺诈。

(1)欺诈

在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中,原则上债权人只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即可。若担保人提出欺诈抗辩,需就担保合同订立时受到主合同当事人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在名实不符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欺诈担保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串通骗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比如,主合同双方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卖方”的按约交货义务提供担保,既构成债权人欺诈担保人,又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保,此时《担保法》第30条第1项和第2项发生竞合,担保人可选择适用任意一项。

实践中,担保人选通常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往往更为紧密,因此可能出现债务人欺诈担保人而债权人未参与的情形。例如,债务人推荐其合作伙伴A作为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而债务人单独向A承诺主合同是普通买卖合同。A未再向债权人核实,债权人亦未主动披露,双方即签订保证合同。因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已向其推荐的保证人披露了交易实质,单纯沉默不足以构成欺诈,此时只有债务人一方欺诈保证人。因债务人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受债务人欺诈一般不能成为保证人免责的理由。例外规定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若担保人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可以因债务人欺诈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有观点认为主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欺诈不影响担保人最终承担的责任,因此欺诈与担保人做出担保意思表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观点值得商榷。不同性质的合同具有不同特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担保人的风险也随之不同,特别是在债务人偏离主营业务从事例外交易,并且以隐藏行为掩盖交易实质的情况下,断不能否认主合同性质可能会对担保人之决策产生影响。相较于币种、利率、期限等仅影响债务数额与履行时间的因素,主合同性质对于担保人风险的影响甚至更大。而且,担保人风险并不仅限于经济利益上的风险,比如担保人的内部规范明令禁止为企业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若无欺诈,担保合同根本不可能订立。

主合同当事人故意采用名实不符合同,该隐藏行为本身即有一定可谴责性,而担保人因受欺诈而未能发现主合同真实性质,更值同情。从鼓励诚信、保护善意外部人的角度,不应对因果关系要求过苛。当主合同性质很可能影响担保人的风险时,可初步推定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为名义上的主合同提供担保。

上述推定并非终局性的,债权人可反证证明担保人并不在乎主合同性质,故担保合同有效。例如厦门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晟亚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523号】,担保函指向的是主债权债务的结算结果,虽然该等债权债务的产生基础是一系列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交易,但法院认为,无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企业间借贷关系,均为合法有效,担保函指向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主合同性质不同也并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因此担保函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重大误解

从逻辑的周延性考虑,有可能存在担保人对主合同性质发生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并非源于欺诈的情形。然而从现实来看,此种情况应当是极其少见的。主合同当事人合意从事一项名实不符的非正常交易,且专门选择了第三人担保这样的保险措施,表明当事人对于该交易是十分在意的,硬要事后主张自己“分不清楚”,很难说得过去。就担保人而言,要证明自己既未受欺诈,也已尽到注意义务,但仍然发生了重大误解,也十分不易。倘若真的出现此种极端情况,那么担保人可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担保合同。

(3)担保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

在担保人受欺诈的情况下,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担保法规则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根据合同法,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担保人受制于除斥期间的约束;在担保法下,若担保人因受欺诈而提供担保,法律后果直接是不承担民事责任。应如何解决这一冲突,不乏争论。担保是单务合同,担保人仅负义务而债权人纯获利益,在债权人欺诈担保人或债权人明知/应知欺诈事实时,为惩戒欺诈、平衡各方利益,不应为担保人施加除斥期间限制。换言之,担保法规则应优先适用,这也符合当前主流裁判思路。担保人因受欺诈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并无过错,因此不仅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担保人因重大误解而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担保法中并无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担保人须先撤销担保合同,方可免于承担担保责任。撤销权除斥期间以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为起算点,具体来说,应以下面两个时点的较晚者为准:a.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主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作出转性认定。

在担保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之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可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加以认定,因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在法律效果上十分相似,以过错标准划分各方责任,亦公平合理。在名实不符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无过错应当是极其罕见的,通常是各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比例分配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

三、结语

意思表示真实是私法自治的理想状态,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为隐藏行为导致合同名实不符的情形。出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名实不符合同的法律效果应根据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

思予以确定。若名实不符合同存在第三方担保,担保效力同样应以担保人真实意思为准。在担保合同订立时,若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真实性质,则担保效力不受主合同转性认定的影响;若担保人不知且没有理由知情,则需根据个案事实判断其对主合同真实性质的错误认识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进而确定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诚然,本文结论与直觉一致(即在多数情形下担保人无法脱责),但此种思考路径能够更好尊重当事人真意、平衡各方利益及鼓励诚信。精细的案件处理与严密的逻辑推演,无疑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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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DB-2021128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担保通用版协议书模板 Parties hereto may revise or suppl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 matters not mentioned herein.

[标签: titlecontent]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向XXX (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的贷款人民币 万元( 万元)提供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及支付甲方担保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 1。1 条、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担保金额为主合同项下规定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下同)元整(万元整,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担保方式 第 2。1条、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担保范围 第 3。1条、本合同项下甲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 第四条担保期限 第 4。1条、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限至乙方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之日止。暂定为叁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 第五条担保费用 第 5。1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个月的担保费用(包括项目受理费、项目评审费和担保费,不足叁个月按叁个月计)。担保费为叁万元整(30000元),若担保期限超出叁个月尚未能解保,超出时间按每月1%计收担保费用,不足壹个月按壹个月计,并且乙方须在甲方出具担保额度起用通知书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乙方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 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普兰店市律师白银律师崇礼县律师庄河市律师天水律师清河区律师吉林律师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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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签署)(住建部2005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保证人(甲方)委托保证人(乙方)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工________ 字)第 _______ 号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甲方参加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 向 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后 至 _______ 年月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Y 元)。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 即至年月日止。 3.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 写)(Y 元)。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 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_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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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 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 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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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为担保《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x04的《XX供应链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债权合同》:指主债务人与贷款机构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及甲方与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xx01的《投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述合同/协议名称和编号以实际签署为准。 1.3主债务人:XX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 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 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被担保债务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范本担保人

编号:YB-HT-003263 借款合同范本担保人 Model loan contract guarantor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借款合同范本担保人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多人担保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530-74 多人担保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多人担保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债权人: 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 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xx年借贷字第 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担保合同纠纷已占有一定的比例,担保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尚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近年来关于保证担保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加以讨论。一、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有四:其一缔约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错责任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其四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种责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为了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欠缺,德国判例迅即将缔约上过错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错责任,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肯定缔约过错责任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缔约过错责任的形成可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合同订立磋商中,要约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括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协调一致之后。二、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无效的,对担保合同来说,既然主合同中的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主合同权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主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主合同是部分无效,那么有效部分仍然存在,担保合同仍对有效部分承担担保责任。2、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3、审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欲生效并取得受法律保证的结果,必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保证合同也不例外。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应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意思表示真实。同时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强调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除留置是法定担保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设立。如果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担保无效。《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

保证合同范本(个人保证人)

保证合同范本(个人保证人) 合同编号:___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 于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精)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0-04-15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 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 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模板合同(有担保人)

材料购销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一、乙方供应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供货方式: 根据甲方需求提前三天以甲方电话通知供货为准,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按甲方通知时间及时供货。 三、交货地点: 项目工地现场,地址:;甲方收货人:;联系电话:;甲方收货人员当场验收。 四、材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必须保证质量符合样品标准供货,且每车货的合格率为97%以上。正常使用周转次数8次以上合格率为97%。模板规格:长183㎝宽91.5㎝厚 1.55-1.65㎝(按国家合同正负标准差异) 2、货到工地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共同到现场对货物进行验收,收货数量以现场验收完好数量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损坏货物均由乙方承担; 3、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三日内电话通知乙方负责人,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回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 五、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所需用的模版名称、数量。(若本合同项下甲方用材料需调整规格时,须提前6天通知乙方) 2、甲方应保证施工场地道路畅通,场地平整,若出现陷车、严重堵车,甲方须安排处理。 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模版按甲方通知保期、保质、保量运输至第四条规定地点,货物运输中产生相关费用和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 2、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后,服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文明卸车。 七、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款的方式为转账支付。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没有及时供货影响施工进度,每车罚500-1000元,若连续4天乙方未保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罚款在乙方尾款中扣除。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违约承担本次货款的3%的违约款。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担保人责任和协议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属甲方责任而造成乙方损失,或者没有按照合同 规定时间内付清合同规定的款额,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人协议 担保人:身份证号:

担保类-保证合同(公司保证人)

担保类-保证合同(公司保证人) 合同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

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5.4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5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5.6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

保证合同(通用于保证人为个人及公司的情形)

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合同 (通用类)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债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以及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主债权发生的期间(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担保人协议书模板

担保人协议书模板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担保人协议书模板范文,供大家参考! 担保人协议书模板范文一 担保人资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住宅电话:工作单位:单位电话:本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先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入四子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职提拱担保。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如属被担保人责任造成公司任何损失,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本人如欲中途退保,应直接与本单位联系,在被担保人完成新的担保手续后,本人方可解除担保。担保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宣布退保。 担保人签名:担保时间: 担保人协议书模板范文二 委托人: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 担保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拟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拟借款金额为(小写) (大写)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 %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 %收取,共计(小写) (大写) ;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个人保证合同范本

个人保证合同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 的《 ___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以便 订立 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_______ 种方式确定。 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 师费等)。 贰: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 ____________ (金 额大写) ________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r""— "= =…一=…=■一-= =…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 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I I ! ? i _________ _____ ____ 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 ___________ 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 ____ _____ 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_ ____________ _____ _____ ______ _____ ____ _____ _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__ ____ ____ ___________ ______ _____ _____ i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1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一条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号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本金数额小写),(本金数额大写)。 第2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3章保证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则其中各保证人约定了担保份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该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未约定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份额详见附件) 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4章保证范围 第六条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5章保证期间 第七条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欢迎阅读与参考!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一个保字第号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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