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合同样本[1]

委托管理合同

(样本)

年月

第一章委托事宜

第一条合同双方

1、业主方:

法定地址:

2、管理方:

法定地址:

开户行:

第二条委托事由及事项:

1、业主方对位于市路号拥有一座建筑面积 M2的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鉴于管理方为酒店管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的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管理方对酒店进行经营和管理。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酒店的日常运营。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酒店所在地同星级或同档次酒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营业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最大回报;确保酒店管理和服务达到古井酒店管理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3、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干涉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管理方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管理方接管后开始营业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同意,将一个建设、装饰、布置、装备完善的符合开业要求的酒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酒店软件系统使用华仪酒店管理系统,由酒店业主购买,该系统便于网络预订、客户资源共享、数据和文件交换等,同时华仪公司按照连锁酒店团购的价格给予优惠。)

第四条业主方确保在开业日前办妥酒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营业执照》(列明酒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的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7.其他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与开业前为酒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并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酒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的费用。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暂定为万元,如因特殊情况营运资金不足,业主方应及时补足。管理方收到的与酒店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所

有经营性费用在该账户中开支。

第六条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酒店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扩建、改造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管理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业主方设立专人或委托管理方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酒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业主方可直接委派副总经理和业主财务总监,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可推荐人员到酒店工作,但推荐人员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后聘用上岗。业主方同意通过委派人员而不通过业主方的其他人员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实行定期会晤,对酒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商讨,为经营管理的环境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条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税费。管理方接管之前的应付、应收账款由业主方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方在酒店消费,管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酒店使用的场所和消费计入营业收入账目,并作为计算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管理方以古井酒店管理模式,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酒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1、在工程建设阶段,古井酒店管理公司利用多年筹备高星级酒店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将根据酒店的性质和规模对酒店建设期的主要方面提出咨询意见并进行现场协调,以达到功能布局合理、交通顺畅、设备选型先进合理、水电分区计量、装饰效果和质量满足业主要求,做到既能建造成一个业主满意的有特色的酒店,又能使业主降低投资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减少用工数量,节能降耗。

2、开业前筹备工作,包括:开业计划、采购计划、人员招聘和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市场考察及制定销售策略;营业计划和预算的编制等。

3、制定与酒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和营销策略,确定服务项目的设置。

4、以酒店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控制系统。

5、确定酒店部门及岗位设置,设置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

第十三条委派酒店的总经理。管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绍给业主方,如果业主方无特别意见,则由管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第十四条酒店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经理,经管理方考核后,由总经理聘任。由管理方负责设置酒店岗位定编,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管理方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并可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聘用、开除、解聘上述人员。第十五条总经理享有组织酒店经营管理的权力,此种权力至少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1、制定酒店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2、制定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3、根据酒店产品组合的需要,在业主方认可下,负责酒店内餐厅、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并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

4、总经理在预算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以酒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5、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授权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以管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6、酒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拥有向酒店重要客户、业务往来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酒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酒店经营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及总监级别的人员在酒店内使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管理方有义务将酒店的营销工作纳入古井酒店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酒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管理方有义务向酒店提供古井统一采

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以帮助酒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酒店领域推广的好处。第十八条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酒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合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九条管理费及承约费:

管理费分为前期服务费、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三部分。

1、前期服务费:全年万元,从总经理到任之日起至酒店开业之日止,按实际月份计算(不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当月支付。

2、基本管理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计算,当月支付。

3、效益管理费按实现营业利润的计算,当月支付。

承约费(包括品牌使用费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费):,该笔费用合同签订后壹周内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不受合作时间长短的影响,不退还)。

第二十条开业后管理费用的支付:

1、在次月的10天内,管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和应付的基本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5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营收部分,加上上月营收调整数,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计算基本管理费,从酒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基本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2、在次月的10天内,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方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以及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的经营利润,以及本期应付的效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5天内,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月份之前的年度经营利润(含上月份经营利润调整数),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计算效益管理费,从酒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第五章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实行双签制度(包括合同、对外发文),即管理方和业主方共同签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个月内,管理方要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预算建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营销计划,提出营销策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价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2、根据古井酒店管理公司预算编制程序,结合酒店营销计划,按预计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3、重置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4、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5、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如果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批准的预算。如果双方未能就有分歧的内容

达成一致,按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按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的调整后执行。

6、业主方认识到认可的预算建议书仅是一种计划性工具,不能作为效益承诺的依据;尽管管理方在管理酒店方面是有经验的,并且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管理方的管理声誉决定了管理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为业主方创造经营利润,但预算中包括的这些计划还是要受到宏观经济和其他情况的影响,这一切都是超出管理方的控制能力的。业主方认识到预算中的某些计划会随着市场而变化,业主方将对管理方可能发生的偏离情况表示理解。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终止时,管理方须将酒店经营的所有账簿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便酒店继续经营。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三年时间内,这些账簿与记录应可供管理方检查、审计和抄写。

第二十四条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五条酒店会计核算与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酒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根据市场的需求,可参照星级酒店的硬件标准,对酒店进行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预算。

第二十八条在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用于家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置,该费用不能少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3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在业主方的监管下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置固定资产费用不是营业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业主方的账簿上。第二十九条酒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业主的监督下出售,出售所得的资金归入重置固定资产费用。第三十条涉及酒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酒店账簿:

1、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营业费用;

2、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置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在酒店经营专用账户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出售、抵押或处置酒店资产。

第三十二条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管理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期满时,管理方应将业主移交的资产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不包括正常损耗)。

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酒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据酒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酒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议后执行。业主方充分认识到保持同行较好的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对酒店员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骨干队伍的稳定,对酒店保持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在此类事宜的商议决策时,将充分尊重管理方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应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业主方有权向管理方提议或要求更换其认为不合格的酒店主要职员。

第三十六条酒店所有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和解雇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方派往酒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间的食宿、制服、交通、医疗(按国家政策和酒店规定执行)等待遇由酒店承担。第三十八条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税后总收入根据管理方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见附件)计算,由酒店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员。此费用于开业前进入开业前支出,于开业后则列入营业成本。

第三十九条管理团队组建后将在总部培训一个月,该期间的工资由业主承担。管理公司派人员到酒店做开业支援的补贴标准为:150元~200元/天,交通费按实报销,业主免费安排食宿。

第四十条管理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户口所在地带薪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为20天(不含路途和公休日),休假次数两次,往返交通食宿费由酒店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由酒店制定)。如到其他地方休假,仅补足到规定地点的往返交通食宿费。

第四十一条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系统其他单位的雇员开展与酒店经营管理有关的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以及差旅费用应算“营业费用”,并且当逗留在酒店时他们应得到免费食宿。

第八章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酒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四十三条酒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酒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第四十四条同意酒店使用“酒店”中英文字样对酒店冠名,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酒店”冠名权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九章保险

第四十五条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受管理前,为酒店投保“财产险”使酒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业主方应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附加的险种。

第四十六条管理方可在营业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公众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酒店所有权或酒店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任何地点酒店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导致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

第四十七条经业主方同意,可为酒店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费用在酒店营业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险都应以业主方、管理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而事件的发生经证实并非因管理方严重失职或恶意所致,则业主方免除管理方的责任。

第十章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酒店毁损

如果酒店或其任何部分,由于火灾或其它灾害受到损坏或破坏,业主方将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酒店,使其基本恢复到原来面貌。如果业主方在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后三个月内未能努力使酒店恢复原来的面貌,管理方可以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

第五十条酒店转让

1、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2、在合同期间,如果业主方希望转让或出租酒店,将酒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业主方应将对方的名称与地址通知管理方。

3、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

4、如果本合同因转让而终止的话,业主方要承担向管理方赔偿的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

3年)中所获得的平均管理费的3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的经营数据推算)。

第五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预计的事件或情况,包括罢工、战争、国内骚乱或政府行为等(包括非违反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响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说明这个事件的原因、开始时间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

3、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第十一章终止

第五十二条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视为违约,本合同终止:

1、任一方暂停或终止合作的业务;

2、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营业成本和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3、由于管理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给酒店带来严重影响。

第五十三条在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的时候,非违约一方有权选择停止和终止本合同,并在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30天内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

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赔偿金额为:万元。

第五十五条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1、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除了不可抗力或业主方对合同第五条的违约外,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酒店移交给业主方。

2、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要求从酒店撤出:

A.所有确认酒店为管理方成员酒店的标记;

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指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酒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3、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立即终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酒店所准许的或代表的形象;终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员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但留在酒店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属于管理方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和合同的生效

第五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

条款。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管理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管理合同附件一

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以下规定为准。

“酒店”是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但不限于:

1、 ______间(套)有卫生间的客房;_______间写字间。

2、酒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酒吧、舞厅、卡拉OK、商场、商务中心、游泳池、网球场、保龄球、桑拿、健身房等。

3、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和有关建筑物及其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酒店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电梯、卫生、厨房、冷藏、洗衣、康乐、音视、电脑等系统设备。

5、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2)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器具、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3)酒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印刷品等。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酒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酒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经营酒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会场、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所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是指餐饮部门、客房部门的原材料成本(含成品或半成品)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营业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酒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2.酒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3.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坏账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4.在计算酒店营业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营业费用”之内。

(1)固定资产折旧;

(2)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房地产税费和所得税;

(5)财产保险费;

(6)贷款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

(7)酒店业主方经费(与酒店经营管理无关的部分);

(8)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9)受业主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10)其他经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重置固定资产费用”,该费用主要是业主方用于每年按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及购置,如批量的家具及装饰、经营及后台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设备和器具等。

“经营专用账户”,酒店的营业收入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包括业主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提供的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账户设在由业主方选择并经管理方同意的银行,但银行应位于酒店附近。经营专用账户以酒店为户名,该账户由管理方按合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指定专人控制。

“营运资金”是酒店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的周转资金。其运用主要体现在:营业活动中所耗用的营运资金,如餐饮成本、商场成本,

工资、燃料、材料、促销、维修等费用;营业活动中占用的营运资金,如货币资金、各营业点备用金、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是指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包括中、英文)字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英文)及CI标识,以及可能出现的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属下企业相关的“”文字与标识图型。

“酒店管理模式”包括酒店建造与硬件配置标准(参照国家星级酒店标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本,是指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在不同星级酒店按不同品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的酒店经营、管理、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更动不做另行通知)。

“酒店开业日”是指酒店建成,经管理方经营取得第一笔收入或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2.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

3.酒店经营专用银行账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的营运资金;

4.业主方与管理方就酒店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

“前期服务费”是指管理人员进入酒店为筹备开业管理方所收取的费用(因为此期间管理公司没有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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