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五条【尽职调查要求和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分析近三年融入方纵向和横向(融入方为机构的)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结构、盈利情况和成长性、资产质量、现金流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标的股票的担保能力;标的股票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

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信用评级】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客户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

第十条【特殊融入方】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股票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审慎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此类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质押比例较高的,应当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占持有股份比例较高且缺乏追加担保能力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

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质押股票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押股票管理制度,明确质押股票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质押股票质押率确定机制、质押股票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十二条【质押股票准入】质押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股票的风险:(一)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二)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三)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四)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五)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业绩承诺股票质押】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重点关注业绩承诺补偿的补偿方式,承诺期及所承诺的业绩等风险因素,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

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十四条【质押率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质押股票种类、交易场所、流动性、估值水平、已质押比例等因素,审慎确定质押股票质押率的上限。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第十六条【特殊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国有股、金融股、含税的个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有风险,并建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

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当年度已减持的数量和比例、仍可减持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动

态评估;质押股票为国有股或金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后续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业务持续管理制度,对待购回交易进行持续跟踪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具体交易项目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盯市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并合理确定各项盯市指标。在待购回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质押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持续关注可能对质押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评估融入方的履约保障能力。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产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质押股票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等。

第十九条【履约保障比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质押股票的不同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

在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最低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融入方追加质押物、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质押股票部分解除质押后,履约保障比例仍应不低于约定的比例。

质押股票被有关机关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融入方了解其资信状况,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融入方持续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在待购回期间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入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入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融入方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用途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融出资金用途,将融出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融出资金用于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禁止用途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第二十二条【特殊股票】质押股票为有限售条件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关注融入方在待购回期间是否作出延长限售期的承诺或行为。

融入方在待购回期间延长限售期的,证券公司可以评估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融入方采取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延期购回】融入方根据约定要求延期购回的,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融入方延期购回原因,并根据约定通知融出方。

第五章违约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违约处置事宜,并与融入方约定违约情形、处置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处置方案】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质押标的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处置过程】按照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启动质押标的处置程序,按照约定方式处置,及时通知交易各方。

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付融出方,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

偿还的,融入方仍应当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处理】证券公司在违约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违约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处置报告】违约处置完毕后,证券公司应当将处置结果及时通知交易各方并报告相关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违约处置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及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外统一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资管业务风险】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管理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交易和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的交易、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的交易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交易和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的交易,融入方或者质押股票相同的,在质押率、利率、合约期限、违约处理等方面,应当遵循公平参与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流动性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融入资金与融出资金的合理匹配,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风控指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风险限额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减值准备】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质押股票市值变动、质押股票集中度以及重大风险事件等因素,审慎评估待购回交易的风险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并相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黑名单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记入黑名单: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且经催缴仍未能购回的行为;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

(三)融入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指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行为。

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

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发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发布实施后新增的股票质押交易合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同步废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股票投资的风险控制

股票投资的风险控制 做为市场分析又可以划分为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两个部分,而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还可以一步一步的做更细致的划分,但那些不属于我此篇文章要论述的范畴。我在此主要是把风险控制的各个方面作一下详细的阐述。 风险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地认识市场的风险。全世界亿万之众投身于股市之中,其目的就是一个,都想从股市中赚取利润,但股市里是否人人都能赚到钱?那肯定是不可能的。在进入这个市场之前每个人都要做好赔钱的准备,这个市场风云变幻,许多风险是我们每个人都始料不及的,正确地认识这个市场的性质是投身股市必备的前提。抛开股市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所起的作用,单就这个风险投机市场而言,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任何人所赚的钱都来自别人的口袋,任何人所赔的钱也都流进别人的腰包。揭开股市华丽的面纱,往本质上看,就是个人吃人的场所,是个少数人赚多数人钱的地方,这里是胜利者的天堂,也是失败者的地狱。股市不相信眼泪,也不要祈求任何人的怜悯,要想来这里淘金就必须清醒地看到这里面蕴藏的风险。“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二,股票的选择:股票市场里拥有成千上万个股票,但并非所有的股票都有投资价值或操作价值,我们在选择可操作的股票之前首先要做的是剔除那些风险大于回报的股票,缩小选择股票的范围,以利于我们更准确地寻找到可操作的股票。这里所谈的股票选择是什么样的股票不可以介入:1.成交量低迷的股票不能做:如果一个股票的成交量过小那操作中进出都存在困难,不论它好坏,都不能介入,万一行情对你不利你无法迅速地离开市场,风险无法控制。2.不熟悉的股票不要做:在买入一只股票之前,要对你所要买的股票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对这个股票要有充分的了解,主力炒做一只股票炒的是题材,你必须了解你想做的股票有没有主力可炒做的题材或者借口,如果你对此股丝毫不了解,那这只股票还是最好别碰,无论别人如何对你推荐,你要做的股自己必须搞明白。有些股票虽然庄家运作他们的时候,给他们披上了这样那样华丽的外衣,但如果该股票的上市公司是严重亏损的企业,那炒做它的任何题材都可能是庄家为拉高出货而编造的美丽谎言,没有业绩支撑的股价99.99%都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3.技术形态没有走好的股票不要做:任何一只股票,如果庄家想炒做它,都必须经过一个漫长的先期准备工作时间,庄家在一只股票上要完成很多例如吸筹或者洗盘等必不可少的工序,虽然庄家所做的一切是及其隐蔽的,但在技术图表上还是可以看到它运作这只股票的操作轨迹的。我们要尽量规避它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和庄家一起在一只股票里面耗时间和精力,等待庄家把上升前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做完后准备拉抬的时候果断介入。而那些技术图表没有一点走好迹象的股票,要不就是没庄,要不就是庄家的前期工作还没做完,最好还是离它越远越好。总之,不要选择那些无法把握的股票,不论它是否能给你带来丰厚的利润,只要是风险不易控制的股票都近似于赌博。孙子兵法云:“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放到股市中就是有些股票就不能做,有些钱就不能挣。 三,资金管理:投资股市的人,你手里的资金就是你在股市中作战的武器,如何合理的运用你手中的资金,是股票操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股市中的资金管理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1,投入股市的资金占你总资产的比例:股市是个风险投资的场所,不论你股票操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个人股票投资的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个人股票投资的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基于中国资本市场中股票投资存在巨大风险和投资者缺乏可靠投资决策依据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个人股票投资的风险成因、风险管理措施,从多角度阐述其影响因素与不同的管理措施。 标签:个人股票投资;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鉴于我国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投资者自身情况差异很大,而我国资本市场与其他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相比尚处初期,股市仍然具有较大风险。因此,做好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了解并掌握世界当今动态时事新闻都是作为投资者必备的基本素养。本文将从个人股票投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分析。 一、个人股票投资的风险成因 (一)国内外经济环境因素。 现阶段,我国的股票市场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内复杂的经济环境,而是一个开放式的伴随着激励竞争的全球经济环境,世界上重要国家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就连前段时间的美国总统大选都给中国股市造成了一定的波动。而国内经济的变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则表现得更为直接,所以常常把股市称为我国经济的指向标。 (二)股票市场制度因素。 近些年,虽然资本市场在进行了改革股权、证治理券公司以及完善市场制度等一系列大举措之后有了长足的改变和发展,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现今的资本市场仍是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程度。这就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在制度建设方面存着诸多问题,定价机制、分红制度等股票市场基础性制度仍不完善,而这正是个人股票投资风险发生的关键所在。 (三)政府干预手段因素。 股票市场作为一新兴事物,必然使得政府对其的关注度更高,出台的干预政策更多。当股票市场不太景气时,政府就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股民投资,从而提升股价,稳定股市。而当股价节节升高的时候,政府又利用一些政策对股市进行扫压,避免股市的泡沫化。这种政策引导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往往呈现为“政策市”状态,一旦有重大的国家政策颁布就必定会引发我国股票市场的大震荡。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股市的稳定,但也使得那些握有政策内幕的机构投资者有了更多的漏洞可钻,从而加剧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四)股票投资个人因素。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股票投资中的风险控制如何做

当你把资金投入股市中,首先应该想到的是“股市有风险,介入宜谨慎。”这句老掉牙的名言。因为资金进入股市控制风险永远应排在第一位,获取利润才是第二位的选择。能获取短期的暴利固然令人欣喜(实际上这种机会很少),但循序渐进、稳中有赢、集少成多又何尝不让人感到心慰。控制风险的方法,我总结有以下几条: 1、设置合适的止损位 设置止损位的目的是:一旦发生判断失误时,能及时减少损失。 设置止损位是资金入市所必须的准备,是一条铁的市场纪律。虽然很多人都有止损的概念,但这是确实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市场是残酷的,为了保全自己的资金实力,不下狠心是不行的。合理的止损位设置非常重要,我个人的习惯设置止损为买入价的下方5%处。这样再加上资金出入的税费,你的损失可控制在6.5%之内。如果按通常的10%止损法,则损失达11.5%,此时往往会有一刀下去血淋淋的感觉,容易使人在犹豫中进一步扩大损失,从而丧失了止损的勇气,直至越套越死,然后自嘲为长线投资。其实没必要这样做,真要长线投资,你可以在止损后跌不动时再买入,那样做空的差价也不小。上涨时可以赚钱,下跌时可以赚股票,都是盈利的机会,何必死抱着不放呢。(以上观点与孙成钢先生的止损观点一致,好东西不怕重复,所以放在首位。) 2、设置合理的止盈位 设置止盈位的目的是:确保帐面盈利有效地转化成实质的利润,即化虚为实。

由于多数的散户都有不怕被套就怕涨的心态,为了防范主力机构的种种圈套,常常在股价稍有上涨时,就迫不急待卖出,且会曰其美名为“落袋为安”,而后发现大幅飚升时又会捶胸顿足。 止盈位与止损位不同,它是一个动态值,随着股价的上涨而不断抬高。对于会看K线图和不会看K线图的人来说是一样的,即记住该股每天的几个参数: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收盘价,当发现第二天股价没有超过前一天的最高价,却出现比前一天最低价还要低的价位时,应注意如下的止盈法则——从高点跌落5%时坚决止盈,以确保到手的利润。与此相同原理的止盈法则是,当技术指标变坏,并且股价跌破三日均线时做止盈。这样做虽然也会遇到主力洗盘时打压的圈套,但是这样做的好处是回避了下跌的风险,如后市看好还可以反身追入。 3、永不让买入后盈利的股票做到套住 例如:当每一个股买入价为10元,含进出和税费大约为10.15。如果当你买入后股价上行至10.5即见顶回落,则应该再跌至10.15之前清仓离场观望。权当判断错误,也总比被套住好。当然如你有绝对的把握后市一定会涨,那就另当别论了,我这里只是针对普遍而言。 4、跌破密集成交区的止损 股价的运行有个普遍的规律,当股价跌破上涨以来的密集成交区时,该股的股价更易于下跌。所以,手中所持有的股票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目前,市场上流行的许多证券分析软件,都有成交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股票投资风险控制管理

股票投资风险控制 一、风险分类 股票风险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其影响的范围和能否分散规避划分为两大类: 1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共同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其主要特征是投资人无法通过多样化的分散投资来化解。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波动造成的,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 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宏观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因而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宏观的经济状况作出判断。 2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某种特定因素的影响与变化,对某一个股或某一类股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相关股票价格下跌并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其主要特征是该类风险仅对一部分股票产生局部影响,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是由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行业调整和投资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主要有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与道德风险、交易风险等。 对于非系统性风险,除了分散投资,投资者还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多研究分析经济形势、行业前景和公司经营等情况,掌握风险防范技巧,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是可控的。由于受能力、市场情绪、经济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讲,股票投资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风险却是可以控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降低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人的因素是关键。风险控制更多的是投资者按照一定的规则预案进行的自我控制,实际上控制的不是股票风险,而是投资者自身的判断与操作缺陷。因此,虽然多数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投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当风险来临时,多数人仍逃脱不了被风险洗礼的命运。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 4.2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股票的风险管理手段

股票的风险管理手段 投资是否能够成功,取决于投资是否能带来足够的未来现金流入。未来总是不确定的,因此,投资的风险总是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害怕风险而不敢投资,当然也会失去许多投资机会。股票投资也是如此。 在股票投资中,最常用的风险控制方法有两种,即安全边际法和分散投资法。 1.安全边际法。 股票的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股票的未来现金流量主要取决于股票未来的收益,而业绩的成长性又是现代价值投资中最为看重的一个估值因素。 未来的收益往往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折算成一个确定的收益,投资者可以用一个取值范围为0到1的系数来对不确定的收益折算成确定的收益,显然,如果股票的未来收益确定性越高,系数就越接近于1,反之则越接近于0,我们将这个系数称为安全边际系数。将未来的不确定收益用安全边际系数折算成一个确定的收益,再用这个收益折算成现值来判断股票的投资价值,这就是安全边际法的基本原理。 利用安全边际法,由于有了一个比较可靠的安全边际,可以大大降低投资中的风险。但这种方法还是需要投资者对股票未来的收益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如果投资者的判断误差较大,这种安全边际也就失去了安全效果。另一方面, 如果投资者为了求稳,过分降低安全边际系数,也可能会失去一些本来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机会。 2.分散投资法 分散投资法,是现代投资理论的新发明。投资组合理论认为,若干种种证券的投资组合,其收益率是这些证券的加权平均数,但其风险不是这些证券的加权平均数,投资组合能降低风险。 例如有两只股票,发生亏损10%的概率是都是50%,产生盈利20%的概率也都是50%。如果我们投资单一股票,发生亏损的概率是50%,预期收益率是5%(-10%*50%+20%*50%)。如果两只股票完全正相关,当我们将资金分成相同的两份投资于两只股票时,其结果与投资单一股票时完全一样;但如果两只股票完全负相关,其结果是,产生亏损的概率是0,预期收益率也是5%。在完全负相关的情况下,一只股票产生亏损的可能刚好可能被另一只股票产生的收益抵销。 如果我们只选择两只股票作为投资标的,产生完全正相关的可能还是很大的,但如果我们选择足够多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正相关的因素可以消除,亏损的风险必定可以大大降低。 分散投资的不足之处是: (1)股票的分散投资并不能回避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控制股票的系统性风险还需要通过资金在不同类型资产上的配置来回避。 (2)分散投资往往会降低股票的投资收益率,特别是当投资者对投资标的股票不加选择时,风险也许不能降低多少,而收益率却大大下降。 债券种类、特点、价格 按发行主体划分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但期利率相比其他债券来说相对较低,所以收益也较低。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 3.公司(企业)债券 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但风险与收益同在,企业债券收益相对其他收益较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综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