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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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1.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使用的农药;
2.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
3. 在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
4. 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 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6. 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等有害物质或硝基呋喃、避孕药等禁止使用药物;
7. 用“无根水”、尿素、膨大剂和漂白粉等物质培育、处理豆芽;
8. 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以及在屠宰时向牲畜体内灌注水;
9.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10. 屠宰、销售病猪、死猪;
11. 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脱除鸡、鸭、猪等畜禽毛。(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及过期、变质回收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 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2. 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3. 在散装劣质食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
4. 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5. 在加工面粉、面条、馒头、面包、糕点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吊白块、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6. 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7. 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腊肠、卤肉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或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 在加工或水发、腌制牛百叶、黄喉、猪蹄、猪心顶、凤爪、鸭爪、鸭肠、鸭血等肉制品或鱿鱼、墨鱼、干贝、虾仁、海蜇等水产品和海干产品中使用甲醛、双氧水、工业片碱、农药(敌敌畏、敌百虫等)、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9. 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
10. 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11. 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有害化工制品;
12. 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13. 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14. 使用过期、变质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
15. 在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等有害化工制品;
16. 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7. 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18. 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苏丹红等有害化工制品;
19. 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固态调味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20. 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21. 在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22. 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23. 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24. 在饲养蜜蜂时添加氯霉素等药品;
25. 用明胶、塑料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
26. 用糖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
27. 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葡萄酒等;
28. 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等;
29. 用工业硫磺熏制食品;
30. 用毛发水加色素勾兑酱油;
31. 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32. 在生产保健食品中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原料,添加减肥、缓解疲劳、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性功能等化学药物;
33. 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4. 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原料;
35. 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在食品经营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购销假冒、劣质和走私食品。
1. 销售过期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2. 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3.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进口鸡翅、凤爪、牛排、牛百叶、猪排等冷冻肉类及其制品;
4. 餐饮经营者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 餐饮经营者加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
6. 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等有害物质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7. 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8.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等;
9. 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等;
10.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添加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加工中使用硅铝酸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11. 在大米和木耳销售过程中添加磷化铝等有害物质。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