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

请表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零售额”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能超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8、产品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及《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 2006] 98号) 【申请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具备条件资质 【承诺期限】: 1天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部门】:安监局审批办 【办理地点】:元宝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山上街 711-1 【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首次申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延期)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首次申请、延期)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延期)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首次申请、延期)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首次申请、延期) 7、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首次申请、延期) 8、零售点(含仓库)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首次申请、延期)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首次申请、延期)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 1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延期) 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 1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变更) 14、变更单位类型的相关证明文件;(变更)

1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 16、企业的相关转让、承租协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变更) 【服务电话】: 2865203 【办事流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资料讲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安全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长期储存设施,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到销售点。 2.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销售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3.临时存放,应落实专人管理。 4.临时存放点及其周边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防漏、防潮、防高温和防阳光直射及防鼠害等措施,并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产品应整齐堆放,垛高不得超过1.5米,成箱产品不得超过2.5米,严防倒垛;在货架上端堆放的烟花爆竹单层存放,不得叠放、垒放;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6.存放点及其周边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煤气灶、煤炉等明火物品;照明灯具及电器开关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货杂居。 7.顾客退换的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不准放入存放点内,应及时、妥善销毁或退回供货单位;受潮的烟花爆竹不准用火或电热器具烘烤。 8.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到期后,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委托供货单位收回,不得非法储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1)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附件4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店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必须在市安监局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五、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双向登记制度,进购货物必须有进货清单,销售必须有登记册,切进购、销售、库存、销毁相统一。 六、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

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七、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八、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九、门店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十、门店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十一、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发生事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培训试题及答案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5、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 6、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 审批。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从事批发经营。 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9、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米,零售点周边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0、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公斤,专柜药量不得超过公斤。 11、零售点周围米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12、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 。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4个等级,即、、、

。 1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产品最低发射高度B级不低于米、C级不低于米。 1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应由 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45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年3月15日; B、2002年11月1日; C、2006年1月21日; D、2006年5月1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了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 A、规格; B、数量; C、限制存放量; D、级别 3、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安监部门; B、工商行政部门; C、公安部门; D、主管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安; C、安全监察部门; D、消防 5、()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A、主要负责人; B、主要经营者;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D、董事长。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 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B、安全生产教育; C、安全生产培训; D、安全资格考核。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A、停止作业; B、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C、撤离作业场所; D、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经营许可证原发证单位申请变更。() ①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②变更单位名称的;

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发布日期:年月日 字体:【大】【中】【小】 受理编号: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烟花爆 竹 经营(零 售)许可证 申请 书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青岛市市北 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制 填写说 明 主要负责人 1.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 可证申请填写本 申请书的许可证 申请表。 2.本申请书 一式三份,用钢 笔、签字笔填写

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

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法律文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法律文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申请书

企业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填写。 4.延期申请书中,“企业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的企业的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的企业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延期申请书封面“企业名称”处应盖企业章。 6.延期申请书表格中,除“企业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延期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 “申请许可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企业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执法活动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执法活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平稳”为主题,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仔细贯彻降实《国务院安委会对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7号)和中央、省、市、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明确职责,加强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手段,及时发觉、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经过强有力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定取缔一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打击一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别安全行为,教育一批违反经营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的从业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有序、步调一致、战斗力强的执法检查格局,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经济进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制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年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要紧针对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一)非法违法储存、使用、经营黑火药、烟火药、打火纸、引火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惊险物品; (二)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或超核准限量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有证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经营及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制品的; (四)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雷王、擦炮、摔炮、火柴炮等A 类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禁烟花爆竹制品的;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未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或者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例行登记制度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打击取缔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刻安排 第一时期:精密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 各街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目标,降实责任,分解任务。依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本辖区及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深入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并且催促烟花爆竹经销点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并且各街办要全面摸排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窝点信息。 第二时期:广泛深入宣传,营造高压态势 各街办及相关部门依照工作安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合法遵规经营、购买烟花爆竹,充分震慑烟花爆竹领域的别法商贩,努力减轻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点的困难和压力,始终营造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具体要求:1、各街办要配备一辆专用宣传车,统一宣传时刻、统一车身标识、统一宣传内容。2、各街办对专用宣传车辆作出精密安排,确保自年,每天(含节假日)在辖区重点区域进行巡回宣传。3、日为全市集中宣传日,届时全区所有专用车辆均在各自重点路段做好巡回宣传。4、在组织好专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工作的并且,各街办要在零售点密集区域、大型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与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紧密相关的立意新颖、用语规范的横幅、标语,广泛发布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此外,还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其它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执法监察氛围。 第三时期: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取缔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教程文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安全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长期储存设施,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到销售点。 2.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销售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3.临时存放,应落实专人管理。 4.临时存放点及其周边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防漏、防潮、防高温和防阳光直射及防鼠害等措施,并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产品应整齐堆放,垛高不得超过1.5米,成箱产品不得超过2.5米,严防倒垛;在货架上端堆放的烟花爆竹单层存放,不得叠放、垒放;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6.存放点及其周边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煤气灶、煤炉等明火物品;照明灯具及电器开关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货杂居。 7.顾客退换的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不准放入存放点内,应及时、妥善销毁或退回供货单位;受潮的烟花爆竹不准用火或电热器具烘烤。 8.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到期后,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委托供货单位收回,不得非法储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资料,经营者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烟花爆竹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填写);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零售经营户与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 三、填写说明; 1、单位名称栏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主要负责人栏填写实际控制人或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栏填写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经营地址栏,填写详细经营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前面人行道路上);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栏由申请者本人认真据实填写; 4、乡镇街道意见栏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意见; 5、《烟花爆竹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填写并签章;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卷及答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考试题 姓名单位成绩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一、判断(共20分,错的打“×”,对的“√”,每小题2分):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2.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4.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7.火灾监测由热、火焰、烟气或可燃气体传感装置来实现。()8.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设或穿塑料管敷设。()9.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退还原进货单位。()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以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单选(共20分,每小题2分):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A、61 B、65 C、45 2、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安全管理人员 B、股东 C、主要负责人 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年。 A、1 B、3 C、2 4.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大类。 A、2 B、9 C、14 5.烟花爆竹是以()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同时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A、烟火药 B、黑火药 C、火药 6.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使用()字体注明“专业燃放”。 A、红色 B、绿色 C、黄色 7.烟花爆竹产品每件毛重不超过()kg。 A、20 B、30 C 40 8.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其周边(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A、10 50 100 B、20 100 200 C 、10 60 15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卷及答案.doc

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卷 姓名:单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十题、每题2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6年1月21日 B.2006年1月11日 C.2013年12月1日 D.2013年12月10日 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A. 生产许可证 B.经营许可证 C.运输许可证 D.批发许可证 4、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 ()其经营许可证。 A. 暂扣 B. 注销 C.撤销 D.收回 5、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A.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D.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 单位的(),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A. 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员 D.从业人员 8、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 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A.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9、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 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公安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监部门 D.乡镇办事处 10、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许可。 A. 交通运输部门 B. 安全监管部门 C. 公安部门 D. 供销部门 二、填空题(共十题、每题4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取得和。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3、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年。 4、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和。 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四)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4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查、审定、告知、培训组织、发证、归档八个环节。各环节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签呈的方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 一、各办镇、区安监局职责: (一)各办镇职责:负责受理、初审流程。 各办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户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进行受理、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完毕,填具附件四、五,上报区安监局。 1、受理: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初审:按《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标准到现场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报给办(镇)领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返回受理人。 (二)区安监局职责:负责审查、审定、告知、培训、发证、归档流程。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审查: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查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2、审定: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签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定意见。 3、告知: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参培日期,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培训组织:相关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的名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销售方式”一栏中,如果申请单位是从事批发业务的,请在“□”中划“√”;如果申请单位是从事零售业务的,请在“□”中划“√”。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单位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销售额”、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单位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单位网址电子信箱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从业人员人技术人员人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人销售方式批发□零售□销售额万元固定资产 总值万元储存仓库地址设计容量申请许可证范围产品类别烟花类□爆竹类□单位意见 (单位盖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关于办理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办理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河北省烟花爆竹零《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售点安全管理规范》、 于修订张家口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张安办(2017)127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及零售环节安全监管的通知》(张安办(2019)112号)、《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的通知》(张汽领办(2019)262号)要求,现将怀安县2020年度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公告: 一、登记时间:2020年1月3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时段内进行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二、登记时需提供资料:持本人身份证到怀安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会服务股进行登记。 三、登记条件: (一)布点要求: 1、各乡镇以下地段的临街门面房不布设零售点柴沟堡镇环城路外可视范围内;怀安城镇:东西大街(东至原兽医站,西至绵百一部),南北街(距十字路口50米范围内);左卫镇:南北街(南至汽车站,北至原左卫中学);头百户镇东西大街(东至粮库,西至加油站200米以内)。 2、各乡镇布点情况: (1)全县固定零售点布设6家,其中左卫镇、怀安城镇各2家,第六屯乡、渡口堡乡各1家。全县固定零售点已达到控制数量,不再新增。 (2)临时零售点布设11家,柴沟堡镇主城区外布设5家(柴沟堡镇主城区内的5家固定零售点取消后转为临时零售点),头百户镇、第三堡乡、王虎屯乡、太平庄乡、西沙城乡、西湾堡乡六个乡镇各布设临时零售点1家。 (3)柴沟堡镇布设的5家临时零售点应设在主城区外的行政村内,每个行政村最多布设一个。 3、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 4、零售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超市、幼儿园、医院、购物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经营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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