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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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2019〕XX号

XXXX集团公务用车管理指导意见

公务用车指为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或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包括领导工作用车、生产经营用车、业务保障用车等。根据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要求,本着规范、效率、安全和有效控制企业管理费用的原则,特制定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领导工作用车

第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工作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其他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方式,原则上所有副职负责人采取同一种保障方式。

第二条鼓励各投资企业负责人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的出行方式保障履职需要,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消工作用车的,不再恢复。对于因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所限,需继续配备工作用车的,可说明理由和管理举措,报集团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公务交通补贴指导标准上限如下: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按3000元/月,一级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按2500元/月标准执行,一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按2000元/月标准执行。其他高管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交通补贴,按照不超过一级公司

副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的标准,由各公司分级分类分档确定,并报备集团。

第四条公务交通补贴可以每月按标准发放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报销车辆和交通费用。

第五条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本市区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也不再派公车。

第六条领导工作用车限专职驾驶员及持有效驾驶证的高管本人驾驶。因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原则上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自驾。

第二章生产经营和商务接待用车

第八条鼓励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生产经营及商务接待过程中的公务出行需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可保留适当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九条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十条各企业租赁或借用的车辆也应纳入公车管理范围,应遵守公车控制数量和配置标准等对公车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加强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完善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各公司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公务出行管理制度,并报备集团。

第十五条严禁为参与车改的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第十六条严禁乘坐或自驾公务用车前往高档消费及私人会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观光旅游等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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