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知识竞赛题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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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国策是什么,如何落实?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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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出让的条件是什么?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5、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国家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6、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7、请说出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9、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哪些建设用地?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0、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手段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1、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8号)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12、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区别?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经营、管理?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5、什么是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几级?

分为五级: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设区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

17、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18、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20、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征地要坚持哪4个必须?

一、必须按规划、计划征地

二、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三、必须在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建设

四、必须公开征地政策、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21、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2、土地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23、集体土地按用途划分为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什么?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24、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是什么时候决定的?

答: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严格限制农用土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6、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27、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遗失、灭失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具结保证书;(2)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28、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答: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

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9、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30、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⑵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⑷罚款;⑸行政处分;⑹追究刑事责任。

31、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32、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所得;④责令退还土地;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⑥责令限期治理;⑦责令退赔;⑧收回土地使用权。

33、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34、什么是土地租赁?

答: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35、征收土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⑴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⑵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⑷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⑸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36、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7、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项内容。

38、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39、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少批多占也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4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1、哪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答: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42、根据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土地可分为哪几类?

答: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4、旅游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

43、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44、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45、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6、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几条?

答: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何谓非法占用耕地罪

答: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8、什么是土地?

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

49、什么是五不登记制度?

答:(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3)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4)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50、我省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我省土地资源的特点是(l)土地资源总量在全国居中,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小。全省士地总面积为188848.07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35.4人/平方公里,人均土地面积为0.28公顷(4.3亩),土地总面积居全国第14位,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为全国水平的三分之一。(2)土地类型多,地形构成错综复杂。我省地处黄河下游北部,境内有高原、山地、丘陵、盆地与平原,其中山地占37.4%,坝上高原占13.0%,丘陵占4.8%,平原占30.5%,盆地占12.1%,湖泊洼淀占2.2%。这种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点造成组成土地要素的区域性差异大,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异特征突出。(3)耕地资源总体水平差,且地区分布不平衡。全省耕地面积为10270.58万亩,人均耕地1.523亩,略高于全国1.478亩的平均水平。我省由于缺水,全省旱地占耕地面积的39.86%。其中地处黑龙港流域的平原耕地,旱碱威胁大,产量低而不稳。地处西部太行山的山地、丘陵和地处北部的坝上高原地区,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无灌溉水源,大多是靠天吃饭,作物单产较低。我省耕地分布不平衡,人均耕地最多的是张家口市,人均耕地为4.32亩,而人均耕地最少的石家庄市只有 1.15亩。全省还有17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1亩,其中11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

的警界线。(4)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足,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全省共有未利用的土地405.6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1.48%,近期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228.56万公顷,占未利用上地面积的56.4%,其中可开发成耕地的仅有17.74万公顷。

5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52、国家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而未及时使用的有何规定?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3.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土地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改革开放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土地立法的步伐,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据不完全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40多个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较重要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256号令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257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通过,同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7)《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4、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修改过几次?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后共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第

二次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55、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与原法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

对土地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

明确规定国务院是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比例。

强化了国务院士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

上述变化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确立了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限额审批制度转变为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改变,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区别于原有法律的关键之处。

56、《土地管理法》是如何对公民土地财产权进行保护的?

土地制度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之一,越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就越应保护公民的土地财产权,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土地管理法》根据这一思路,对公民特别是对农民士地财产权利加大了保护力度。

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立新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上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改变了过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批地行为由用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7、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

(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

(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58、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9、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村集体可不可以不同意?为什么?

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农村集体不可以不同意征用。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对抗和阻挠;第二,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生活资料,为公共利益依法征用土地,这事政府取得建设用地的通用办法;第三,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就征地的权限,程序,补偿与安置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第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用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哪些土地使用权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该集体土地使用者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1、怎样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6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下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63、为什么要对耕地特殊保护?

为什么要对是由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保护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1.59亩,只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4%,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选择。

64、占用耕地补偿责任归谁?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

农民不可以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取土。如果自己的承包地属于耕地,因为建设或者生产确需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批准的取士深度取土,保留耕作层土壤,进行复耕。

69、农民申请宅基地,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

为了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第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第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71、在外地工作的国家干部、教师、职工等人员,能不能在原籍申请宅基地?引进、招聘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宅基地?

在外地工作的国家干部、教师、职工等人员,户口不在本村不属于本村村民,不能在原籍申请宅基地。

引进、招聘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只能由招聘的单位或村、镇在工作所在地提供临时住房,而不能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宅基地。

72、农民申请宅基地,需经谁批准?

农民缺少住房需要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由本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是否要补充相同面积的耕地?不补充的怎么办?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应当如何处置?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是否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依法收回农民一户一处以外的宅基地,就土地使用权而言,无需给予补偿。如果被收回的宅基地上有房屋、树木等附着物,就应当参照房屋、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实际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什么是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有多长?

临时使用土地是指国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它不包括临时使用建筑或设施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结束后,必须对原有土地恢复原貌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实需要延长的期满前应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占用上地或多占土地建住宅如何处罚?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买卖宅基地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禁止非法买卖土地。对擅自买卖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3)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土地的行为;(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82、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3、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什么?

保护耕地。

84、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良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85、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86、什么叫闲置土地?

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88、征用哪些土地,应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89、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多少上缴中央财政,多少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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