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3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4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5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6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7条 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8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 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 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 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

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9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10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 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

程序有关规定;

2. 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

审批,项目是否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

位,使用是否合规;

4. 项目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经

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

场地平整)是否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承包或招标范围,其费

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5.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主要设备是否已经定货,主要材料是否已经落实

并部分达到现场,有无因设备、材料不落实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

况;

6. 项目法人是否已经设立,项目经理和管理结构成员是否已经到位;

7. 开工报告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是否符合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8.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否已经编制完成;

9. 施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开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承

揽工程所应具备的资质等级证书;

10. 施工企业投入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相

适应;

11. 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否合规,工期、质量、造价、工艺、技术规

范、材料和设备供应、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是否明确;

12. 总、分包之间责任是否明确,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有无违

反规定将分包的工程再转包等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2.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假预算、假结算的工程项目。

3.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 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

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 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

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

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 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

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 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 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

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 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质量签证单、工序验收单

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

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4.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1) 调整预算(概算)是否由有资格单位依据规定的办法、定

额、标准编制,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

定,是否经有资格部门批准;

2) 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3) 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

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环境保

护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5.对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必须对其预算进行审计;对施工中工程变更的,亦应根据变更情况对其预算进行审查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审查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1.工程总投资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计划以内。

2.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合法,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否按概算和股份公司有关制度正确归集、分配,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计划外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挤入了工程成本,可列入投资完成额,或将工程项目开支列入了生产成本等问题。

3.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1) 各项购置费用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2)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擅

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超概算的问题;

3)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有无严重高估、弄虚作假的

问题,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

4) 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可行性研究费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有无提高标准或用其他名义多取费用的问题;

5) 进口成套设备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预付工程价款:

1) 预付工程价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比例及工程进度相符;

2) 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是否如数进行了抵扣,质量保证

金是否留足;

3) 有无安装设备未安装而预付工程价款问题;

4) 预付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到约定的银行帐户,有无违规付

款行为;

5) 施工单位收到预付工程价款后出具的收据是否合规,收

据的内容、数字是否正确无误;

6) 预付工程价款帐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5.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

1) 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招标采购,其价

格、运输、材料保管等费用核算是否准确,使用与维护是

否有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

抬高设备价格和加大材料采购成本等问题;

2) 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工程项

目的需要;

3) 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开工前审计外,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实施审计。

1.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规模之内,有无计划外项目。

3.招标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招标办法有

无漏洞或弊端,对潜在投标人的选择及资质审查是否公正。

4.标底编制:

1) 标底编制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套用定额及执行取费

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 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标底造价是否真实;

3) 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

4) 标底造价的确定是否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有无

为获得更多的包干结余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标底造价的问

题;

5) 标底编制是否按程序动作。

5.投标书的编制:

1) 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2) 潜在投标人选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

先进,有无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 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安排及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

认是否合理;

4)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合规;

5) 投标文件及过程是否合规。

6.评标和定标:

1) 评标委员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评标是否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招标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有无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情况;

2) 评标办法和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3) 开标是否公开进行并当众启封标书,有无监督;

4) 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报

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

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无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还是采取其他承建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都应随工程进展,对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审计。

1. 承发包双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工期、工程质

量、技术指标及工程项目管理等),有无违反合同的情况;

2.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是否履行了合法、

合规的手续;

3. 发生合同纠纷,是否执行了有关部门的调解或仲裁决定,有无因以

上事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等问题;

4. 工期是否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是否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需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主管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合同的讨论审定,合同经公司批准后,主管单位应负责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审计监察处备案。未经审计的工程合同,不予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在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权限由审计部门终审签证。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报送财务部门结算前,应将工程结算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终审签证,财务部门据此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招标单位组织编写的标书,应经单位标委、概算部门审查,并报审计部门终审后,再进行招标。

进行建设项目标底审计时,招标单位应在标底编制完成并经概算部门审查、投标单位投标后,至开标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标底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1. 就地审计;

2. 送达审计;

3. 联合审计;

4. 审计部门认为适当的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5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部门应对较大工程实施项目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变更单、联络单等,审计机构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2. 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批准文件;

3. 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4. 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5. 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

竣工资料;

6. 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7. 包括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

用章,建设单位初审后加盖公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预(结)算书;

8. 主要材料分析表、材料价差计算及分配明细表;

9.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10. 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有

关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分配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工料明细表;

11. 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

12. 工程项目中间验收记录;

13. 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14. 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书;

15. 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6. 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17. 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构应了解所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下列情况:

1. 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2. 项目资金来源、计划投入与实际投入数量,项目概算及其调整;

3. 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4. 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5. 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6.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7. 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未

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

8. 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9.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

有关情况;

10.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会同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1. 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2. 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 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 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 隐蔽工程情况;

6. 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监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1. 变更工程设计;

2.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3. 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4. 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5. 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6.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7. 计划外工程项目:

8. 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 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 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 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工程审核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1、较大基建、技改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审核部门对预(结)算书的审核时间。

2、设备大检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大检修完工后45天内向施工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书;初审和复审各应在20天内审核完毕;审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结算书的审计工作。

3、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 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4、其它能独立结算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书。初审、复审应分别在2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算书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在20天内,根据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完成审计签证,交财务处结算。

5、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处实行待审制度:书面通知财务处,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财务帐目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6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及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审计确认审减、审增的工程价款:

1. 属于标底造价的,应按审计确认的价款确定标底造价;

2. 属于工程结算的,应按审计确认的价款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仅限于工程造价审减、审增的,可用“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签证单”结算;

2.对既有审减、审增的,又有其他财务核算、管理方面问题的,应按照《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编制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 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 %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 %,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 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最新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精品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政策、资金情况。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

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 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由造价审核人员不定期进驻工地对隐蔽工程情况、材料使用情况、设计变更情况等及时办理签证记录,杜绝不负责任的“现场签证”行为;同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时筹措资金,支付工程款,降低财务费用,有效地控制成本。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竣工验收提供保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单项工程多、建设周期长,建设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决策、措施都必须慎重行事,一旦失误,就会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可能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得以调整。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从项目决策、设计方案确定、资金筹措与运用、建设过程等每个阶段都予以监督,可以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决策失误,防患于未然,即使发生了问题,也能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损失,从而保证了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new)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 1 -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 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 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

湖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包括五个阶段的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凡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3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具体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全过程审计,所产生的咨询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评价与咨询服务,并出具综合审计报告。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投资与建设规模是否适度。 2、项目投资慨算是否合理,是否经过评审,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3、监督项目建设全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4、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5、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包括: 1、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审计。审查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的合理、合法性;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审核招标时间、澄清时间、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核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是否明确、合理;监督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Q/TY G·208·01·N-2015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审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提高竣工决算质量,减少损失浪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对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办事,遵守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特殊工程项目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部对中介机构承揽的审计项目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范围 审计部对公司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大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审计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项目是否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调查

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技术经济等指标是否经过多方案比选及科学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指标是否合理;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 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审计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是否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招标文件是否合法、严谨、全面,招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第七条工程项目造价审计 (一)审核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申报的真实、合法情况。重点审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二)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规性、完整性。 (三)审核建设项目的结算是否与合同价相符,超预算部分的原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四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单位管理职责或企业经营范围;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四)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五)以往接受校内外审计、检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报告、批复等资料;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征询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种类和方式; (三)编制依据; (四)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 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结算决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平朔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平朔公司安全基金、维简基金、节能环保基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费用支出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平朔公司各单位成本费用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包括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朔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审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按照《平朔集团公司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单

独立项的设备购置和在安全、维简、环保等专项基金列支的费用性支出),必须开展审计监督。对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中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审计外,其余项目由平朔公司根据投资及工期分别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平朔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采取自审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方式实施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费用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根据规划发展部制定的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和安全费、维简费等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管理部制定的年度建设项目施工及验收计划,编制《平朔公司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公司研究同意,报中煤集团公司审批,按照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如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在执行中有增减变动,公司监察审计部及时将变动情况报中煤集团重新备案。 2.制定项目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每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前,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选派审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 (2) 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 (4) 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 (6)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8) 第七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0) 第八章审计结果应用 (11) 第九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湖南嘉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与各项目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