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评分要求

日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评分要求
日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评分要求

日照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评分要求

日照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2018年12月13日

1 装配式建筑专篇

1.1 一般要求

1.1.1 装配式建筑应按规定填写《日照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预评价表(送审表)》(详1.8),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1.2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设计。

1.1.3 部件、围护墙和内隔墙加工图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其他单位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2 建筑

1.2.1 建筑设计说明

1 概况

1)装配式建筑楼栋组成、项目特点和装配式建筑目标及预评价等级。

2)简述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3)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自评价表。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山东省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3 建筑专业相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选项内容,拟采用的技术措施,如标准化设计要点、预制部位等技术应用说明。

4 围护墙和内隔墙的墙体材料说明,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做法,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做法。

5 建筑全装修内容:建筑装修材料表(包含楼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建筑做法);建筑设施配置情况。

6 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的建筑做法。

7 装配式建筑特有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1.2.2 建筑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1)建筑设施(包含固定家具设施、电气开关插座、灯具、水龙头等)平面布置图,如定位表述不清楚时,应增加立面图表示清楚。

2)楼地面装饰铺装平面布置图,天棚装饰平面布置图。

3)内隔墙安装图。

4)注明干式做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整体收纳等部品的位置。

5)注明公用管井布置。

2 立面图

1)注明围护墙采用预制部品的范围。

2)注明围护墙预制部品板块划分的立面分缝线、装饰缝和饰面做法。

3)当围护墙预制部品为反打面砖或石材时,应表达其铺贴排布方式。

4)注明围护墙的留洞位置及尺寸。

3 剖面图

当剖切或可见到部品部件时,应用不同图例示意。

4 详图

1)围护墙部品的构件连接、预埋件、防水、保温隔热等构造做法。

2)内隔墙拼接节点做法、饰面做法、管线设备预留图。

3)干式工法楼、地面构造做法。

4)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设备布置详图、建筑饰面做法等。

5)标准单元大样图中应注明构件与轴线关系,并应表达设备点位综合图。

1.3 结构

1.3.1 结构设计说明

1 概况: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2 设计依据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山东省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 建筑分类等级:装配式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结构抗震等级。

4 主要结构材料

1)预制构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注明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等。

2)预制构件采用的钢材牌号、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及对应的产品标准,其他特殊要求(如强屈比等)。

3)连接材料的种类及要求(包括连接套筒、浆锚金属波纹管、冷挤压接头性能等级要求、水泥基灌浆料性能指标、螺栓材料及规格、接缝材料及其他连接方式所使用的材料)。

5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预制结构构件种类、常用代码及构件编号说明;

2)预制结构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及相关要求;

3)预制结构构件生产、运输、堆放、安装要求,对预制构件提出质量及验收要求;

4)预制结构构件施工安装注意事项、施工顺序说明、施工质量检测、验收。

1.3.2 结构设计图

1 结构布置图

1)绘出结构平面模板图,注明定位轴线、楼面结构标高、结构洞口的布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

2)平面图中应用不同图例区分现浇或预制柱、现浇或预制承重墙(墙板)、现浇或预制梁、现浇或预制板、现浇或预制其它构件(楼梯、阳台、空调板等)、结构洞口等不同部位。

3)当选用标准图中节点或另绘节点构造详图时,应在平面图中注明详图索引号。

2 构件布置及配筋图

1)绘制现浇与预制柱、墙构件的平面定位及编号;注明现浇柱、墙配筋;绘制预制柱、墙拆分尺寸、选型及配筋。

2)绘制现浇与预制梁构件的平面定位及编号;注明现浇梁配筋;绘制预制梁选型及配

筋。

3)绘制后现浇与预制板构件的平面定位及编号;注明现浇板配筋;绘制预制板选型及配筋。

4)其它构件(楼梯、阳台、空调板等)应绘出平立剖尺寸、构件代号、标高、配件详图。

3 混凝土结构节点构造详图

1)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节点,梁,柱与墙体锚拉等详图应绘出平、剖面,注明相互定位关系、构件代号、连接材料、附加钢筋(或埋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

2)其它构件(楼梯、阳台、空调板等)连接节点大样。

4 其它图纸

预埋件应绘出其平面、侧面或剖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焊接要求。

1.4 建筑电气

1.4.1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概况: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2 设计依据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山东省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 设计说明

1)说明建筑电气管井布置、管线与结构分离情况及相关要求。

2)明确电气设备、管线等设置在墙体内的做法。对强弱电桥架长度、桥架内敷设的线缆长度及提前预埋在墙内和楼板内管线情况做出说明。

3)采用装配式建筑对施工工艺和精度的控制要求。如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预埋管线的安装方式等。

4)墙内预留有电气设备时,应采取的隔声及防火措施;设备管线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等措施。

5)防雷设计相关说明中表达预制构件防雷设计做法。

1.4.2 建筑电气设计图纸

1 应绘制各功能房间的电气变配电设备、配电箱设备、照明设备(灯具、开关、插座等)、电气消防设备、智能化设备设施等平面布置图,并应有规格及敷设要求。

2 应绘制管线线路图和管井布置图。

3 预留要求

1)对预埋在墙体内的电气预埋箱、盒、孔洞、沟槽及管线等要有精准定位。

2)对在结构构件中的预留孔洞要有精准定位。

3)当预埋管、线、盒及预留孔洞、沟槽及电气构件间的连接做法,在平面图中无法文字表达清楚时,可以节点详图的形式表示。

4 电气详图

1)复杂的安装节点应给出剖面图及节点详图。

2)管线交叉较多的部位应给出管线综合图。

4 防雷设计图

采用结构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绘制结构构件内防雷引下线间连接大样,标注所采用防雷引下线钢筋、连接件规格以及详细作法。

1.5 给水排水

1.5.1 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 概况: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2 设计依据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山东省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 设计说明

1)说明给水排水管井布置、管线与结构分离情况及相关要求。

2)说明集成卫生间管道布置情况。

3)描述给排水管道的敷设方式;管道、管件及附件等设置在墙体内的位置及做法;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4)描述给排水管道、管件及附件在预制结构构件中预留孔洞、沟槽、预埋管线等的部位及连接做法;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5)描述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预埋套管及管道安装方式及预留孔洞、管槽等的尺寸;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6)描述管道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的防水、防火、隔声及保温措施。

7)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1.5.2 给水排水设计图纸

1 应绘制各功能房间的给水排水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平面布置图,并应有规格及敷设要求。

2 注明装配式建筑管道接口方式(如集成卫生间管道接口或同层排水管道接口)。

3 给排水系统图

装配式建筑当平面图无法表示清楚时,系统图应标明预制部品中预埋的管道;

4 详图

复杂的安装节点应给出剖面图。

1.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1 概况: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2 设计依据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山东省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 设计说明

1)说明暖通风井布置、管线与结构分离情况及相关要求。

2)预埋风管、线、孔洞、沟槽间的连接做法;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3)描述管道、管件及附件在预制构件中预留孔洞、沟槽、预埋管线等的部位;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4)描述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预埋套管及管道安装方式及预留孔洞、管槽等的尺寸;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5)描述管道穿过部品部件采取的防水、防火、隔声及保温等措施;

6.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图纸

1 应绘制各功能房间的暖通通风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平面布置图,并应有规格及敷设要求。

2 在平面图中注明部品部件(包含预制墙、梁、楼板、墙体)上预留孔洞、沟槽、套管、百叶、预埋件等的定位尺寸、标高及大小。

3 在剖面图和详图注明部品部件(包含预制墙、梁、楼板、墙体)上预留孔洞、沟槽、预埋件、套管等的定位尺寸、标高及大小。

1.7 计算书

1.7.1 装配式建筑应有装配率计算书,装配率计算书应包含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和装配率计算值。其各项得分值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 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1)当竖向构件整层整栋应用预制(叠合)构件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2)当水平构件整层整栋应用预制(叠合)构件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3)其余情况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2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1)当整层整栋采用非砌筑墙体或者非砌筑墙体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要求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2)当整层整栋采用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3)当整层整栋采用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4)其余情况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3 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1)全装修文字描述完整,可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不得分。

2)干式工法的楼地面文字描述完整,应用比例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可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实际应用比例。

3)集成厨房做法文字描述完整,按个数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4)集成卫生间做法文字描述完整,按个数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5)管线分离按管线长度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4 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可文字描述缺少的计算项,直接给出分值。 5 装配率计算值

装配率应按下式计算:

%

Q Q Q Q Q Q P 100'

1005

4321?-++++=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标准化设计指标实际得分值;

Q5──信息化技术指标实际得分值;

──评价项目中建筑功能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Q4、Q5不包括在内。

1.7.2 装配式建筑的结构计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装配式建筑结构分析的相关系数应按照规范要求调整。

2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应按生产、运输、安装(吊装)及施工阶段进行强度和变形计算。

3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节点、连接接缝计算。

4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无支撑叠合构件应进行两阶段验算。

5 当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时,内外层板间连接件连接构造应符合其产品说明的要求,当采用没有定型的新型连接件时,应有结构计算书或结构试验验证。

6 高层建筑围护墙抗风、抗震计算。

1.8 日照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预评价表(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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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高精度模板内设保温材料现浇一次成型的非承重维护墙体,满足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系要求且应用比例≥80%时,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评价项得

2.0分。

2.采用高精度砌块拼装内隔墙且应用比例≥80%时,内隔墙非砌筑评价项得2.0分。

3.围护墙、保温、装饰仅实现两者一体化,评价分值区间应为1.2~3.0;内隔墙、管线、装修仅实现两者一体化,评价分值区间应为1.2~3.0。

4.评分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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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妇幼保健院建设实用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医院--璧山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建筑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目录 第一篇、项目概况 第二篇、设计构思 第三篇、规划设计 第四篇、建筑设计 第五篇、结构设计 第六篇、给排水设计 第七篇、电气设计 第八篇、消防设计 第九篇、环保设计 第十篇、节能设计 第十一篇、投资估算 第十二篇、经济指标

第一篇、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及区域分析 1、项目概况: 重庆市璧山县位于重庆市以西,东经106 °02'至东经106°20',北纬29°17'至29°53'。东西宽15.5公里,南北长66.5公里,县域面积915平方公里。东邻沙坪坝、九龙坡;南界江津;西连铜梁、永川;北接合川、北碚。璧山地处重庆西大门,是川东、川北、渝西各县市到重庆的交通要道。 本案地块用地性质为医疗设施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22537.0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7160.06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5376.94平方米。要求妇幼保健院与卫监所、卫生局合并建设。 2、用地及周边环境分析: 本工程用地方正,四面道路环绕,现状地块与周边道路有明显高差。南临主要干道,道路路幅宽44米,西、北面道路路幅宽18米,东面为空置用地。地块东西约116米,南北约149米。 第二篇、设计构思 从古至今人们都向往健康,向往长寿,以至于有遍求长生不老灵药的传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环境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园林化城市、园林化社区、园林化的办公环境成了我们生活中除衣、食、住、行以外更加关注,享受生活、向往健康成的当今人们追求的目标。 人们向往一种健康的心理环境,一种健康的身体,一种健康的生活环境,一种生生不息的生活意志,象绿树一样苍翠,象绿叶一样焕发蓬勃生机。 因此当今现代综合医院建筑不仅仅是看病疗伤的单一建筑物,而是要力求营造布局合理、功能明确、流线便捷、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的医疗社区有机体。 第三篇、规划设计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分析图解

一、概述 长期以来,因为日照采光而引起矛盾甚至导致法律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大多是由于在设计或审查阶段日照分析得不够科学准确的原因。日照分析涉及到时间、地域、建筑造型等多种复杂因素,要将这些相互影响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人工精确计算分析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实践中各地只好根据地方简易算法来估算,如果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发生与实际情况偏差甚至严重不符的现象。 SUN日照分析软件是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多家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密切合作,经过反复推敲与艰苦研发,开发的一套系统软件。它全面解决了全国各地任何时段的日照分析问题,计算科学准确,使用简单方便,是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强有力的日照分析工具。 二、功能框图

三、主要功能 1、遮挡分析:分析各栋建筑之间的遮挡与被遮挡情况。选定被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对其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遮挡建筑;选定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其对其它建筑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被遮挡建筑。

2、阴影分析:建筑群任意时间段在任一高度上的连续阴影图、阴影轮廓范围线以及相邻建筑间的阴影差集图。可直观的观察建筑阴影轮廓的影响范围或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 3、主客体范围:根据设置的计算规则,确定合理的分析范围。

4、单点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一点在任意时间和高度的日照时间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自动统计生成单点日照分析报表。 5、窗户分析:建筑物窗户满窗日照(可设置为左右端或中心点)的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生成统计报表。 6、窗洞分析:在窗户窗面上进行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统计出满足标准的点在窗面中所占的比例。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 2009-10-10 10:27 《住宅设计规范》5-6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

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

妇幼保健院建筑方案设计说明

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建设项目 方案设计说明 一、项目概况: 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0000.0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2763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800.0平方米,拟建5层门诊保健大楼一幢、11层住院大楼一幢、3层营养食堂一幢以及辅助用房一幢,项目将建设成为二等甲级妇幼保健。 二、设计依据: 1、设计招标文件 2、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 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 4、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水县妇幼保健院城西新址规划设计条件》(吉水住建业字第(2017)12号)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8、其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项目调研:1、项目区位: 吉水县妇幼保健院现址位于吉水县仁文路南侧,现因发展需要整体迁建至金滩新区,项目建设用地东临天松南路,南临金汇路,西临花园路。 2、项目现状: 项目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田及林地,所处的金滩新区尚在开发建设中,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规划市政道路均未建成通车,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3、环境分析: 本次项目所处的吉水县金滩新区位于吉水县城西北部、赣江河畔,总用地面积5.01平方公里,将打造成吉水县一个生态人文的宜居新区,加强赣江两岸的发展。 吉水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金滩新区休闲山谷风貌区内,依托周边优美的环境尤其是西北侧的滨河休闲带,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环境优美,功能现代的二等甲级医院,作为金滩新区一个重要的城市公共服务卫生设施促进其建设与发展,为吉水县人民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如何结合周边的环境进行合理的功能和流线设计,打造一个功能分区合理,流线组织清晰,建筑形象突出的绿色生态同时又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医院?” 四、总平规划设计: 1、规划结构: 在总平规划上采用“一轴两区”的规划结构:由连廊组成的南北向的交通轴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 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 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贝刑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 A.0.3的设置规定中, 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 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 ' 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 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 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 平太阳时。 2.5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 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 00-16: 00时和冬至日采用8: 00-16 : 00时(真太阳时)。

住宅日照要求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

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1.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围及园桥、汀步附近2m围,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1992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 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 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 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 (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 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 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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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 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 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 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 达到的。3、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 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 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正对范围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 图5 3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妇幼保健院设计重点

流线设计 妇幼保健院的主要使用人群分为4类:儿童病患、成人(妇女)患者、孕妇、妇幼保健人群。如何控制不同人流之间的交叉感染,是设计和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这几种人群彼此之间的影响分析如下—— 儿童与孕妇:儿童好动,孕妇宜静,两者混杂,如果发生儿童对产妇的冲撞易造成产妇流产; 儿童与成人(妇女)患者:儿童抵抗力差,属易感人群。儿童与成人患者混杂,易造成对儿童病患的感染; 孕妇与成人(妇女)患者:孕妇是健康人群,但抵抗力下降,容易受到其他成人的感染; 妇幼保健人群与患者:保健人群是健康人群,需要与患者分隔,否则,保健人群容易受到感染。 因此,妇幼保健院比较适合采用专科单元模式,即根据不同的人群分成不同的专科单元,把不同专科的门诊、专用医技及病房垂直布置,形成比较独立的专科中心,使不同类别的患者可以在一个区域内完成所需的治疗。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人流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医院的安全性。保健中心应该位于相对独立区域,有单独的出入口。为节约资源,较大的医技科室如放射科、检验科等可以共用。这样,在一个区域内,由于交通流线的缩短,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产房设计 产科是医院中专门为女性服务的一个部门,主要为产前和产中的孕妇及新生儿提供各种检查治疗。 *传统型产房的医疗流程设计要求严格 所谓的传统型产房是指孕妇在分娩的不同阶段分别被送至不同的房间。通常孕妇首先被送至产前区,然后送至待产室,待快分娩时再送至产房,分娩结束后送至产后护理单元,新生儿一般在此单元内或邻近区域接受照顾。在母婴护理区

的附近应设置心脏和胎儿情况监护系统,可以采用固定式设备或安装在移动的小车上。 产房区域一般设计成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三个区域,洁污通道分开,避免产房的交叉感染。非限制区放于产房最外侧,包括换鞋、更衣、洗涤、厕所、值班、休息室等;半限制区包括办公、敷料准备、器械室、洗涤间和待产室等;限制区设在最内侧,主要是洗手间、无菌敷料存放和分娩室。各区之间应隔开或有明显标志。同时应设隔离产房,有单独的通道,避免有传染性疾病的产妇造成产房的污染。 产房中的医护人员应单向流动,医护人员的工作区域应临近孕妇区域分散设置,以加强医生和孕妇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或护理工作的效率。 *家庭化产房供不应求 家庭化产房是指产妇住院后使用并完成分娩及新生儿与母亲同室照护、接受短程或全程监护所有阶段所住的房间。家庭化的产房都需设置洗涤池、工作台及储藏空间。分娩过程中需要用到很多可移动的设备,如产床、搁脚凳、监护设备、麻醉车以及婴儿车或早产儿保育箱。这些设备通常在临近的储藏室存放,储藏室可以独用或共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育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产妇希望生产时丈夫能够陪伴在身边,因此家庭化产房供不应求。所以,新建的妇幼保健院内需要设置更多的家庭化产房。 *单间病房需求增大 随着孕妇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产科和儿科对单间病房的需求增大,但在很多医院中往往出现一房难求的现象。因此,产科和儿科适当增加单间的数量是符合市场需求的。实际上,单间病房在医疗上也有优势,它不仅可以减少孕妇间的互相传染,也为孕妇提供了一个温馨安静的养育环境,有助于她们的康复。当然,单间病房增大,必然会增加医院的运行成本和面积,但可以通过减少单间病房的面积、减少单间病房所占的采光面积来实现。 *产房与其他相关科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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