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一、概念、特征、要件

1、概念见原P59,现P89

♂又称什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分别指什么?

♂ 近现代法多采用什么?我国《婚姻法》采用什么?

2、特征

异性男女+按法定要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的民事法律行为

3、要件:见下图

二、结婚的性质?

契约说——1、始于大陆法系,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

2、英美法系亦认可且作为通说,在美国大多数州法,明确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3、风靡一时,延续至今

制度说——结婚是为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 生,与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

状态说——婚姻虽然是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适用于当事人为条件。所以, 缔结后,形成配偶身份的状态

合一行为说——婚姻成立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有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而为一,使其相互间感情 成为双方爱情结合关系,而扬弃双方当事人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完整 的人格,即婚姻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通常契约成立后,当事人仍有其个别的、 独立的人格)

观点:独立的意思主体的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和自由意思,愿与对方结婚,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据以约束当事人,此种行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

婚姻契约不同于普通法上的契约的地方

婚姻契约——1、婚姻应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国家权力尚可予以干涉。

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

3、因婚姻可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配偶身份权、监护权。

4、因欺诈或误解而导致婚姻效力缺陷时,需要有力的证据。

5、因婚姻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无让与性。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变

结婚方式的历史沿变: 1、(世界各国的)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2、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4、近现代的共诺婚

掠夺婚:

又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对外宣告占有女子的婚配形式。如:古印度的罗刹婚…打、砍、劈方式;如:古罗马的时效婚…占有1年

(原始社会的一种婚俗。即由男子通过掠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亦名“掠夺婚”。中外均有记载。我国产生于母系古代历史上的室韦、靺鞨等族有抢婚习俗。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这种遗俗。)

有偿婚:

买卖婚——男子支付女子身价为要件的婚姻。如:古巴比伦盛行的“市场婚姻”:家长把适婚 年龄的女子入市场,公开标价出售,任人挑选。

交换婚(互易婚)——交换妇女为特征的婚姻。如:用女儿换媳妇;用姐妹换妻子。“亲换亲” (互换)、“转亲”(3家以上交换)

劳役婚——男方须在婚前或婚后为女方家庭服一定劳役,以此作为娶妻的代价。如:隋朝:婚 后在女方家服劳役3年,然后分给家产,领着妻子回家。现在有些少数民族地方还 (1)掠夺婚 (2)有偿婚 (3)无偿婚

保留习俗

无偿婚:

赠与婚——父母或有权力者将所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妾。如我国古代宫女赐予臣下。

侍妾赠与朋友的。

收继婚——死去丈夫的寡妇,不能外嫁他人,而有义务按习惯在家族中“转房”,故又称“义务婚”。分为逆缘婚与顺缘婚。前者指兄亡弟继,“叔嫂婚”,后者指姐死,妹嫁姐

夫。

强制婚——将罪人之妻女由官府断配他人为妻妾。如:西汉时将死刑或重刑犯之妻女给戍边军卒。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自古以来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

★最初,这种婚态表现为男方送一定的礼物、金钱给女方家里,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礼物,婚约就算成立。

★传说这种聘娶婚起始于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聘娶婚的内容和程序逐渐增多,除预备聘礼外,还有接待应酬媒妁,听从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

形式。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的全盛时期。许多国家以基督教为国教。按照寺院法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成立的宗教婚,是当时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结婚被视为七项圣典(亦称宣誓圣礼)之一。

□结婚须向当地教会申请,事先经教会公告。婚礼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须宣誓并接受神职人员的祝福。中世纪以后,基督教的宗教婚逐渐为民事婚所取代,但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基督教行礼流程

奏乐(一同起立) 新郎新娘进入礼堂

主礼牧师致词,宣告婚礼开始诵读经文及咏唱诗歌

交换誓约前由牧师主持祷告(一同起立) 新人宣誓,交换戒指,签署结婚证书

牧师宣告婚礼完成及祝福新人祝福祷告及咏唱诗歌( 一同起立)

奏乐,新人步出教堂(一同起立) 拍照及茶会招待

共诺婚:

是法国大革命以后受资产阶级契约论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婚姻方式,认为婚姻是反映人类的自然法则所要求的契约,夫妻基于这种契约的占有是相互的,与人格观念并不矛盾,因此必须以双方合意为要件。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

所谓“共诺”,就是指双方合意,也就是契约。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承认这种制度,认为男女自愿缔结婚姻契约是确保婚后夫妻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前提。真正的自主婚、自由婚,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结合的法律婚姻。

四、婚约

1、指: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

2、我国现行法的态度:5句话

(1)不禁止,也不提倡。

(2)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或条件。

(3)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4)有随意解除的自由,无须同意,只要通知即可。

(5)婚约同居,为非婚同居,按此定性处理子女和期间的财产。

★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彩礼钱处理)

性质——通说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按不当得利返还。

注意:

(1)彩礼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有返还处理。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区分性质!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不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的为限,

订婚之前期待订婚所为的赠与,

以及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或其赠与物本身带有此目的的赠与(比如祖传结婚戒指),

和第三人所为的赠与,

均包括在内。

(3)返还是否须解约人就解约的原因无过失。根据目前司法解释,对解约人有无过失,不要求。(4)当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婚约时,是否可请求返还彩礼呢?各国做法不一。我国台湾地区依习惯,是不需要返还的,除非婚约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死亡的。我国按司法解释,要返还。

最高院婚姻法司解(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4点

1、彩礼钱,具有严格的针对性,需是依当地的风俗,不得已而给付的。区别于赠与。注意: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第19条第2款:“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诉请返还彩礼钱的诉讼当事人,不限于男女双方,可包括双方的父母。

★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处理。

问:婚约解除后,给其中一方已带来的财产上或精神上的损害,能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如:

(为订婚负担的债务或费用等财产上)

(精神上,订过婚的,名誉受损,尤其在农村)

答:

1)各国法律基于婚约为契约理论,一般有要求过错方负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2)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少有这样的赔偿判例。

3)另外,要注意:关键的问题是:不是订婚本身,而是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什么侵权行为,比如,基于什么目的订婚?订婚期间作了什么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比如:A一

方以欺诈的目的订婚。婚介所介绍的欺诈婚 又比如:B 以婚约为借口的诱奸行为,以结 婚许诺诱使同居。故意为要件,构成侵权。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二节 结婚条件 (实质要件)

一、必备条件

二、禁止条件

三、涉及结婚条件的特殊问题

必备条件3+禁止条件2(注:除了第1项是私人利益考虑外,其他4项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 一夫一妻

4. 禁止近亲

5.禁止疾病

必备条件:

是异性,不是同性;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是双方自愿,不是一方自愿

是本人自愿,不是他人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以上、女20以上;(以周岁论)【注意:1、一般来讲,各国立法只规定最 低线,高线未规定。 除了沙皇俄国规定外:男女逾80岁不得结婚。2、中国 古代——唐:男15女13;明、清:男16女14。】

3、一夫一妻——未婚=单身——包括离婚的、丧偶的。复婚,其实也是结婚,也要符合这个条件(双 方均要求:没有再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或再婚后又离婚的。)

愿打愿挨!各自怀着目的:图财/图色/其他目的——是完全自愿吗?

同性恋者能否结婚?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禁止同性婚,但在有些国家,有松动。3种情况:

1、承认——可登记结婚,基本一样。如:丹麦、挪威,通过立法承认

2、半承认——称生活伴侣或同居伴侣,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部分享有、部分不享有。比如:不 能领养子女。如:德国《生活伴侣登记法》、法国《公民互助契约》、伦敦

3、不承认——我国,美国31个州。目前美国仅有佛蒙特、夏威夷、加利福尼亚等省数几个州 承认同性结合

变性人能否结婚?

1、一些国家:禁止人工改变性别,要改变性别的,改变后仍禁止结婚——新加坡

2、有些国家:准许改变性别,但改变性别后仍禁止结婚——如英国

3、有的国家:通过法律改变出生的性别登记后,可以与生理上不同性别的人结婚——丹麦、意大利、 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

4、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然司法实践对些持肯定态度——公安部门应根据医院手术成功的 不一定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自愿!法律角度的自愿没有强调一定为爱情为基础。 法律上自愿的反义:胁迫、欺骗、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证明更改其户籍和身份证上的性别,这样才能与异性结婚

阴阳人能否结婚?

1、又称:两性人。分为

1)男性假阴阳人(男性假半阴阳人)

2)女性假阴阳人(女性假半阴阳人)

3)真性阴阳人(真半阴阳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真性阴阳人,由于其性别在进行选择的手术之前性别谁也不能决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在选择了自己的性别并做了有关手术后,才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一览

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

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2岁;

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

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

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男18岁、女16岁以上。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离婚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日本——男18岁、女16岁;

巴西——16岁;

中国大陆——男22岁,女20岁

中国香港——16岁;

中国台湾——16岁;

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

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我国结婚晚婚晚育年龄一览

结婚: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

晚婚: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

晚育:女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或晚婚后生育

禁止条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哪怕双方知道情况表示不计较、不在乎的,也不准许。】

1、近亲——1、法条规定: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注意点:

1)立法理由是什么?——优生学+伦理道德观念

2)禁血亲,不禁姻亲;是禁什么样的血亲?

3、患有一定疾病的——1、法条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了解:立法过程是哪些具体疾病?有争议,在哪里?

近亲

父母与子女之间:二分之一基因相同;

祖孙间:四分之一

同胞兄弟姐妹间:四分之一

叔侄、姨侄:八分之一

堂兄弟姐妹:十六分之一

注意:

1、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是否禁止?婚姻法无明文规定。但从伦理与法律精神上,禁止拟制的直系

血亲,不禁止拟制的旁系血亲。与辈份无关。

2、直系血亲的范围?包括:略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间;堂或表兄弟姐妹间;叔伯与侄女;姑妈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妈与外甥。

疾病??

一、立法过程

1950年《婚姻法》:

1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2患花柳病

3精神失常未经治愈

4患麻风病

5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0年《婚姻法》:

4患麻风病:保留

5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保留

注:1删除:性生活并非夫妻生活唯一内容

2删除:花柳病已基本被消灭

3未列入

2001年《婚姻法》:

5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注:4删除:患麻风病现在已是可治之病,且在我国基本消灭

二、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总:我国《婚姻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三个来看,规定不一,有矛盾。

1、1986年卫生部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规定

(1)不许结婚:1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1传染病类: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其他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

2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

(3)可以结婚,不许生育(如做绝育手术者或长效避孕措施,可以结婚,拒绝做,禁止结婚)1男女任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疾病;

2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

3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而病情稳定者

4任何一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4)可以结婚,限制生育性别

1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只允许保留

女性胎儿,并且只能和正常男性结婚。)

2、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母婴保健法》规定

(1)暂缓结婚: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和其他传染病。

2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型精神病

(2)可以结婚,不许生育: 1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3、2002年6月卫生部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

(1)建议不宜结婚:1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

2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且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2)建议暂缓结婚: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2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三、出现问题

1、大体上涉及这四类: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智力低下者

相对比较统一没有矛盾的是:遗传病+传染病

2、有矛盾:

(1)如重症智力低下者:1986——不许结婚

1994——无规定在列

2002——不宜结婚

(2)精神病:

1986——发病期内,暂缓结婚;而病情稳定者,可以结婚,不许生育 1994——发病期内,暂缓结婚;而病情稳定,怎么办,无规定

2002——发病期且有要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不宜结婚。发病期无攻击的,建议 暂缓结婚。而无发病期,或在发病期内但无攻击危害行为,怎么办, 无规定

(3)艾滋病患者呢?——无规定

3、困惑

(1)对老百姓:到底患什么病不能结,老百姓不知道,搞糊涂了。

(2)什么叫不宜?什么叫建议不宜结婚或建议暂缓结婚?什么意思?允许就许,不许就不许,能结 就能结,不让结就不让结。不宜、暂缓、建议这些字言是什么意思?

另外,可以结,不许生!如果因为其他因素生了,怎么办?

(3)司法实践:也有很大麻烦。

四、探讨

1、艾滋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

——中国目前有50万人携带该病毒(数据可能更大,有的携带了都不知道)。感染者生育遗 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禁止:1如不让结,是对他们的歧视;2与国家对这些人的保密与保护 政策不符;3不利于对感染源的控制;4除古巴外,绝大多数国 家不禁止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结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要禁止:1传染性大,致死率高;2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

2、精神病人,无发病期内?

3、智力低下者,即俗称痴呆者呢?

◇有学者建议

1、精神病和痴呆者,均禁止,不论发病有否,不论有无攻击危害行为。因为根本没有婚姻行为能力。

2、不应结婚的遗传性和传染病,原则上也禁止结婚,但如做绝育手术,应当允许结婚。 可以结,不许生育或限制生育性别。

传染期内(未治愈+

隔离期):暂缓结婚 2002年的,如被暂缓者坚持要结婚,要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那还是可以结?

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发表时间:2020-03-24T10:11:00.100Z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1期作者:刘欣陈怡菲刘璐瑶 [导读]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薄弱的人,重视婚姻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益,并且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一农村巨额彩礼的归还困难问题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彩礼作为一项从古至今的结婚习俗,彩礼的价格也是逐年上升,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家庭的条件都可以负的起几十万彩礼,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河北省农村平均的结婚彩礼在六万左右,当然有些村子的“习俗”甚至高达几十万。一旦金额过大,在悔婚时候,女方是否应当归还彩礼成了一个问题,还多少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农村现在适婚女性大大少于男性,婚姻市场可谓是竞争十分激烈。在巨额的结婚彩礼面前,许多农村小伙要么结不起婚,要么要“倾家荡产”只为娶到心爱之人。但是遇到故意骗婚的,或者彩礼给了女方,女方悔婚不退彩礼,又或者结婚才一两个月就立刻要求离婚的,导致人财两失的,不在少数。 现阶段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作者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小伙在遇到女方悔婚,要么没有去索要彩礼的意识,要么索要的方式不得当,甚至由于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进行极端对女方产生伤害行为。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在自己所要无果,乃至出现分歧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发生的纠纷,以防止更多危害行为的发生,去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此时法官对这类案子的审判过程应该在依法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正义。 二早婚现象及无证婚姻现象严重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时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即便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结婚年龄,仍有着较高的规定和限制,男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女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然而作者在在河北农村的走访过程中发现许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这些青年大多都学历不高,早早辍学或者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未满十八岁便开始了打工赚钱,他们步入社会的年龄较早,造成了他们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其实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无利的,首先,早婚的形式多以仪式婚的方式,这种形式意味着无证婚姻的存在,即我们所说的非婚同居。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登记结婚,是对法律的藐视,这种行为使婚姻法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次,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律无法对弱者进行保护,造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系列问题比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更加难以解决。 三离婚后对孩子保护不周以及监督权的实现 农村男女离婚,不光是对双方情感的伤害,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往往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有很大的误区。作者在农村调查发现,双方在离婚后,为了逃离离婚的阴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很逃避,甚至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的状况。当然更普遍的问题是双方认为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选择权对方,以后孩子的各个方面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很明显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甚至在亲情和道德方面是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其中探望权的实现无论是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家长对亲情的维护有极大的好处,现在农村的男女双方的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有探望权,甚至明知道自己想有探望权却不积极行使。对此对于孩子的保护,还是有待于解决的。 四结论及其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现与研究,作者认为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大部分人是由于不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维权意识,致使农村婚姻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在设立微信公众号,多录普及婚姻法的视频,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村民宣传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并且鼓励他们通过法律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早婚的人群,我们应加大对青年男女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建立相应惩罚机制。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但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内容上增加对违法婚姻的惩治措施,建立一整套结构严谨、内容完整、执行便利的惩治机制。 3.我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婚姻法适用的监管。可以再村委会建立一个婚姻监督,和普及婚姻法的组织,在村民结婚以及发生离婚问题时可以向这个组织咨询和求助。并且在法律层面来讲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申育林.关于农村青年早婚早育问题的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5). [2]沈剑.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分析———基于保护“民本” 的法社会学视角[J].兰州学刊,2013(3).[3]金眉.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J].南京社会科学,2005(9).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3、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2、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 1991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9000元。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7分) 2、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6分) 4、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7分) 案例二: 王见(男),知识分子;李花(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花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1989年2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5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7年3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3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4分) 2、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4分) 3、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何分割,(5分) 4、李花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

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A.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 B.阻碍父母再婚 C.干涉寡妇再嫁 D.包办儿女婚事 E.胁迫一方同意结婚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您好!您平时遇到过纠纷吗?您受到过不正当的侵害吗?您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所以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就有好多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把日常生活中可能用到的法律知识写下来,虽然不多,但希望能够给您一些帮助,也希望您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二、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改变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蒂结与解除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农民们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婚姻家庭,提高家庭和谐度。(一)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各媒体、社会团体、各单位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二)普及法律知识,强化相关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弄懂、弄通相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农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 我今天在这里着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四是农村普法教育应搞好几个结合。第一个问题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民主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完善,农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法制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深入农村普法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

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法制的素质,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民主法制的习惯,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才能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全民素质条件。(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如果不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村级组织,既是广大群众接受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律落实到基层的最低关口,也是检验上层建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检验点。而且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农民朋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朋友既是实践者、执行者,更是对执法者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的一面镜子。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意义十分重大。(三)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其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的运行秩序,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与安全,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质文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依靠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管理手段解决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

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五项内容:一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三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四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五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二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三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五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六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七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

扬州大学婚姻法期末试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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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系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装扬州大学试题纸 ( 2008-2009学年第2学期) 广陵 学院 07级 班(年)级课程 婚姻家庭法学 (B )卷(开卷) 题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 (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每题1分 共10分) 1、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女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 )处理。 A .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 .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 .不准结婚 D .准予结婚 2 、某男与某女结婚五年后,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有不同观点。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 中,( )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1页

5、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叔 叔计算为()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6、聘娶婚中的六礼规定了结婚的完备程序。其中()是六礼中的主要 程序。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征 E.请期 F.亲迎 7、为了有效保障妇女与胎儿与婴儿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有下 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有精神病 B.子女不满10周岁 C.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 第2页8、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男女结婚

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 篇一:建南社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普法讲座 建南社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普法讲座“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责任,我建南社区组织开展了“三八”妇女节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以“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为主题,宣传内容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此次受教育人数22人,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0人。 法制宣传讲座的开展,有利于广大妇女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利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震慑社会上、家庭中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高了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提升了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社会和谐。 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街道建南社区20XX年3月5日 篇二:20XX年“三八”妇女节北滘镇教育线普法知识宣传[1] 20XX年“3·8”妇女节北滘镇教育线普法知识宣传 北滘镇教育局妇委会

一、单选题(本题共8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三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B、全社会c、各级党委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B、离岗时c、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a、工会B、共产主义青年团c、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4、女职工是()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B、适当数量c、相当数量 7、()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每小题 分,共 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二、简述题 每小题 分,共 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 共 分 案例一 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 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 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 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分 、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分 、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 分 案例二

王见 男 ,知识分子 李花 女 ,公司雇员 双方于 年结婚。婚前 李花借款 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年 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 男方父母 王沅的祖父母 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 万元,尚欠债 万元。 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年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 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 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 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 分 、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分 分 、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如何分割 、李花为购房尚欠款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 、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分 、 、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 万元应由谁偿还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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