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

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校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造或过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使用.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副本。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的办学活动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办学活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合法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或场所举办民办教育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标记。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举办者应当在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原办学许可证遗失,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毁损的,举办者凭毁损的原证向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注销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办学许可证:

(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民办学校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学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经由我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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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

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3篇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3篇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2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L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 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 学、学院等)。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制发《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制发《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号】沈教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制发《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沈教发〔2011〕4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现将《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

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其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和式样,统一组织印制,分发各地使用。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发放、换发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换发)范围是,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正式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机构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并明确规定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章程; (四)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二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民办学校申请办学许可证详细攻略(最新)

攻略1、关键词:营利性or非营利性详细内容: 1. 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2. 营利性流程: 2.1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 2.2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2.3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 3.非营利性流程: 3.1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 3.2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3.3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 注意事项: 1.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2.《民办非企业》现在部分地区也可以选择盈利或非盈利。 攻略 2、关键词:确认办学指标 详细内容:成都办学许可证代办:199****9527 1.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2.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 3.再去街道办盖章。 4.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注意事项: 1.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攻略 3、关键词:场地 详细内容: 1.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2.面积:未成年要求400平以上、成年要求350平。 3.租赁期:3年以上。 4.层高:早教、幼教在3层及3层以下,其他项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5.土地性质:综合或办公。 注意事项: 1.场地租赁时请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2.居民和工业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3.注意,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攻略4 关键词:预核准 详细内容: 1.场地OK后,然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办申请同意书”。 注意事项: 1.此处要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记住《筹办申请同意书》不等于《办学许可证》,需注意。 2.“筹办申请同意书”并不是办学的法律依据,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 攻略5关键词:办执照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那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成了大家的关注点,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课外辅导是学生和家长一直关注的热切问题。下面小猪给大家科普一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管理与使用办法。经费来源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还需预备机构成立后头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三)举办者的姓名、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单位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联系电话; (五)个人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联系电话。 二、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主要包括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四、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所使用的教材。 五、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六、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证照要通过近两年的有效年检)。 (一)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二)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三)主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 证的管理办法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一 现如今不少人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问题,其实以社会组织名义所举办的民间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必须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还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才可以。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了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学校教学人员: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和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流程: 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并且作出评议意见。 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临夏市__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 (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学校地址: 临夏市__街__ 号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是一种独特的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保障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安全可靠,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私立学 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对私立学校的影响及挑战。 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立学校无 法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私立学校由此应运而生。然而,私立学校的 发展需要受到一定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学生的教育权益和学校的办 学质量。因此,建立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的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私立学校的合法运营 和良好教学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私立学校的办学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履行其教育使命。 2. 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质量,避免学生的教育权益受到侵害。 3. 规范私立学校的招生和费用收取行为,防止乱收费和信息不透明 现象。 4. 加强对私立学校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校 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三、主要内容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许可申请:私立学校办学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办学许可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包括办学者的资质、学校的教学计划、 师资力量以及场地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2. 许可审批:政府部门对私立学校的办学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核 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办学者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3. 许可颁发:经过审批合格的私立学校将获得办学许可证书。该证 书是学校合法办学的凭证,也是学校向社会和学生家长证明其品质和 信誉的重要标志。 4. 监督检查:私立学校在获得许可后,政府部门将对其进行定期的 监督检查,以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运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私立学校也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减少学校运营中的不良行为。 5.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准则的私立学校,政府部门将 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办学资格甚至撤销许可 证书等,以维护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影响和挑战 私立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制度对私立学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产生了积 极的影响。首先,它提高了私立学校的办学门槛,促使办学者提升自 身素质和能力,为学校提供更高标准的教育。其次,许可制度的实施 使私立学校能够正式合法地办学,增强了学校的公信力和形象。然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服务对象:拟在南山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单位或个人。 2.办理条件: (1)名称须经南山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南山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2)场地条件: (3)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5)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6)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3.人员条件: (1)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5)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开办资金条件: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5.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6.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3.所需材料: (1)南山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大全]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一 现如今不少人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问题,其实以社会组织名义所举办的民间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必须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还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才可以。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了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学校教学人员: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和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流程: 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并且作出评议意见。 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以上便是小编对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全部内容解析,详细内容可咨询小猪企业。总之此证件对于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工作。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精选2篇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精选2篇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一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那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成了大家的关注点,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课外辅导是学生和家长一直关注的热切问题。下面小猪给大家科普一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学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管理与使用办法。经费来源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还需预备机构成立后头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三)举办者的姓名、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单位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联系电话; (五)个人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联系电话。 二、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主要包括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四、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所使用的教材。 五、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六、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证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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