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甘肃道明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作业行为,避免或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危险作业包括:

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

3.3临时用电作业

3.4高处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交叉作业

3.7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1.1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1.2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1.3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1.4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4.1.5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4.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2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4.3.1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4.3.2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4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4.5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5.1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

4.5.2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5.3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

4.6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6.1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4.6.2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监护人员职责

4.7.1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7.2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7.3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

5.1“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

5.1.1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

5.1.2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

5.1.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5.2“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

5.2.1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

5.2.2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5.2.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

5.2.4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

5.2.5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

5.2.6《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2.6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权限按下表执行。

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

损失的,必须在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

5.3.1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

5.3.2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

5.3.3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

5.3.4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

5.3.5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3.6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6.1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

6.1.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1.2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6.2危险区域分类

6.2.1一级危险区域

6.2.1.1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6.2.1.2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10米的区域内;

6.2.1.3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

6.2.1.4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6.2.2二级危险区域

6.2.2.1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2二级危险区域

6.2.2.1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3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6.3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6.3.1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

作业许可证》。

6.3.2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

6.4相关人员职责

6.4.1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6.4.1.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1.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1.3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

6.4.2监护人员

6.4.2.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2.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2.3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

6.5审批程序

6.5.1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

6.5.2部门、车间经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

6.5.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

6.5.4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

6.6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6.1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6.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6.3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

6.6.3.1核实清楚动火作业地点的情况以及毗邻部位的情况。毗邻部位包括动火地点周围的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的情况;

6.6.3.2动火作业应当清除作业地点以及毗邻部位的易燃物;

6.6.3.3易燃物不能清除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6.3.4动火作业应准备好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消防砂等;

6.6.3.5动火作业地点和毗邻部门应当有专人监护;

6.6.4一、二级动火作业应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正确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6.6.5动火作业应在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超过审批的时间或者在未审批的地点动火作业。

6.6.6超过审批的时间、新的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6.7动火作业用气瓶

6.6.

7.1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应摆放在固定位置,临时摆放的应稳固;

6.6.

7.2气瓶不得摆放在高温区域,不得靠近探伤室的放射源;

6.6.

7.3气瓶应当直立摆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动火地点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6.6.

7.4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6.6.8动火作业应保证有效的通风,车间内应保证通排风装置开启,有限空间内应保证有专门的机械通风;

6.6.9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6.10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清除下方易燃物,并设有专人监护;

6.6.11一级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及

6.2.2.3项动火作业应召开专门的安全交底会。会议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6.6.12管线维修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先查明管线走向、内部介质及周围环境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6.6.13储罐、容器动火,必须先核实清楚盛放介质,属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应进行气体置换或清洗,经过可燃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动火作业。

7.受限空间作业

7.1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7.2受限空间分类

7.2.1一类受限空间作业

7.2.1.1盛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体、容器和管道;

7.2.1.2受限空间(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涂装作业的;

7.2.2二类受限空间作业

7.2.2.1盛放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体的潮湿的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电气焊、带电作业的;

7.2.2.2不具备火灾、爆炸危险有害因素的其他受限空间

7.3作业审批管理

7.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7.3.2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7.3.3审批程序

7.3.3.1班组长明确进入受限空间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7.3.3.2部门、车间负责人对危险空间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3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4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7.3.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7.3.4.1受限空间的详细情况,盛放介质;

7.3.4.2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7.3.7.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7.3.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7.3.6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7.4安全技术措施

7.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

7.3执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4.2安全隔绝

7.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容器、管系等)连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4.2.2安全隔绝可采用关闭阀门、插入盲板、拆除等方法,应尽量同时采取2种方法以保证有效的安全隔绝;

7.4.2.3安全隔绝处(切断的阀门等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7.4.2.4安全隔绝处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护人。

7.4.3清洗置换

7.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放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7.4.3.2清洗或置换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7.4.3.3清洗置换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制定清洗置换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7.4.3.4清洗或置换后的气体、液体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存储或排放;

7.4.3.5清洗或置换后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7.4.4气体检测

7.4.4.1气体检测包括氧气含量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检测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7.4.4.2气体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7.4.4.3气体检测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质量合格且经过校正的仪器;

7.4.4.4气体检测的地点、次数、间隔时间应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

7.4.4.5气体检测结果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气体检测报告单》上,并由检测的单位和检测人签字盖章;

7.4.4.6氧气含量应至少在18%以上,但不得大于富氧环境;

7.4.4.7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GBZ2中规定的量;

7.4.4.7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

7.4.4.8气体检测不合格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进行清洗置换或者进行机械通风,直至气体检测全部符合要求;

7.4.4.9气体检测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1%;

7.4.6.4使用风管、风带进行机械通风时,应保证风管或风带无破损,捆绑牢固,且深入到受限空间的最底层;

7.4.6.5当采用管道送风时,应确认风源和管道内介质;

7.4.6.6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纯氧、窒息气体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

7.4.7受限空间监护

7.4.7.1受限空间外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应注明受限空间的情况、作业情况以及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情况;

7.4.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证或号牌挂在警示牌后方可进入;离开受限空间应撤下挂在警示牌上的工作证或号牌;

7.4.7.3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置专人监护;

7.4.7.4危险性较大、工程复杂或者受限空间出入口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名监护人;

7.4.7.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同监护人统一联系信号;

7.4.7.6监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应联系班组长安排另一监护人,待另一监护人到位且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

7.4.8照明及用电

7.4.8.1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照明应使用防爆灯;

7.4.8.2干燥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狭窄的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12V;

7.4.8.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7.4.8.4潮湿受限空间带电作业,作业人员应保证工作服和手套干燥,站在绝缘板上,保证受限空间的接地可靠;

7.4.8.5进入受限空间的电源线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绝缘破损;

7.4.9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第6项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好各项安全措施;

7.4.10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应保证通畅;

7.4.11进入受限空间内带电作业,应同时办理《临时用电接线单》,由专门的电工接线;7.4.10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应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4.11进入受限空间的气焊胶管(氧、乙炔、二氧化碳、氩气等)应保证完好无泄漏,割焊炬和胶管应随人出入受限空间。

7.4.12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具设备全部撤离无误后,方可封盖受限空间出入口。

8.高处作业

8.1高处作业定义

8.1.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1.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8.2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执行。

8.3高处作业分类

8.3.1设备设施固定爬梯(直梯、斜梯)至高处;

8.3.2脚手架作业8.3.3升降机等移动平台作业

8.3.4高凳等固定平台作业

8.4作业审批管理

8.4.1第8.3.2、8.3.3和8.3.4项高处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8.4.2第8.3.2项脚手架高度超过10米的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8.4.3审批程序

8.4.3.1班组长明确高处作业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8.4.3.2因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应同时填写《脚手架搭设申请》;

8.4.3.3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8.4.3.4高处作业第

8.3.2项中,脚手架的搭设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8.4.3.5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8.4.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8.4.4.1高处作业的详细情况;

8.4.4.2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8.4.4.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8.4.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8.4.6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一个高凳、或者一个脚手架。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作业地点、作业用设备设施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8.5脚手架

8.5.1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应实施申请、审批制度;

8.5.2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8.5.3公司应同脚手架搭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搭设或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脚手架;

8.5.4任何人员不得搭设、拆除或者更改脚手架。

8.6升降机等移动平台

8.6.1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定期年检;

8.6.2升降机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8.7高凳等固定平台

8.7.1高凳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8.7.2高凳的制造焊接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牢固可靠;

8.7.3高凳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8.7.4任何人员不得更改高凳的结构,不得加高或者加长。

8.8安全技术措施

8.8.1高处作业应当按照8.4执行,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8.8.2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8.8.3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异常情况未彻底解决的不得恢复高处作业。

8.8.4高处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8.8.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包括: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的,或者年龄大于50岁,持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力不佳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8.8.6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高挂抵用。安全带应悬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或专为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或炽热的部位。

8.8.7夜间高处作业应保证有效的照明;

8.8.8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的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时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的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8.8.9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禁止露天高处作业;雨、雪天气后进行高处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及时清除水、冰、霜等。

8.8.10恶劣天气后,露天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应重新检查,对松动、变形、损坏、脱落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8.8.11作业人员不得负重攀登,不得手持工具攀登进行高处作业;

8.8.12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工具、零件等应放入工具袋中,不得向下方扔掷任何物体;8.8.13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8.8.14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休息、娱乐;

8.8.15高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清扫高处的废料、垃圾等;

8.8.16高处作业未彻底安装、或者未彻底拆除的物件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掉落;

8.8.17高处进行临时带电作业的,应同时办理《》

8.8.18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9.起重作业

9.1起重作业就是根据科学原理,利用各种设备(吊运工具及辅助设施)将50公斤(kg)以上的物体根据生产需要从A处移至B处的活动。

9.2起重作业分类

9.2.1一级起重作业(即大型吊装作业)

9.2.1.1起重量超过30吨的起重作业;

9.2.1.2被吊装物体体积较大、形状复杂的物件或者精密度高的设备设施

9.2.2二级起重作业

9.2.2.1起重量小于30吨且体积形状简单的物件

9.3作业审批管理

9.3.1一级起重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起重作业前,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9.3.2一级起重作业中,起重量超过50吨,或者第9.2.1.2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9.3.3审批程序

9.3.3.1班组长明确起重作业的种类、作业项目、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以及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9.3.3.2部门、车间负责人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9.3.3.3(起重机司机管理部门)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9.3.3.4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被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的人或物件。防脱钩挡板必须回复到正确有效的位置。

9.3.3.5起重量超过50吨或者第9.2.1.2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9.3.3.6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9.3.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9.3.4.1起重作业的详细情况;

9.3.4.2作业项目,起重司机、司索和指挥;

9.3.4.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3.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9.3.6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9.4起重吊索具

9.4.1作业人员应按照吊索具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正确使用起重吊索具;

9.4.2作业人员使用吊索具前,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

9.4.3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吊索具。

9.5轻小型起重设备

9.5.1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手拉葫芦和电绞关

9.5.2作业人员应按照轻小型起重设备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正确使用轻小型起重设备;9.5.3作业人员使用轻小型起重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

9.5.4电绞关的使用应填写《临时用电接线申请》,使用前应检查电气线路以及锚固装置;

9.5.5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轻小型起重设备。

9.6安全技术措施

9.6.1起重作业前应按照9.3执行,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

9.6.2起重作业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无证指挥;

9.6.3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明确公司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明确起重机械的各个工作机构,各种安全装置等基本常识。

9.6.4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从事起重作业:

9.6.4.1两眼视力低于0.7;当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的,两眼视力低于1.0; 9.6.4.2色盲; 9.6.4.3晕高;

9.6.4.4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 9.6.4.5其他不适于起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者。

9.6.5起重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高挂低用。9.6.6起重指挥在指挥起重作业时不得戴手套。

9.6.7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检查、保养和报废吊索具。每次使用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严禁使用;

9.6.8钢丝绳断丝情况的,可按照指导书的规定降级使用;

9.6.9起重作业前必须核实清楚被吊物的相关参数,包括被吊物重量、重心、形状、吊点的位置。

9.6.10以下情况的需要进行试吊。试吊前应先检查制动器,试吊高度小于50mm且短行程,确认无误后再平稳吊运。

9.6.10.1被吊物重量重心不能核实清楚的;

9.6.10.2起重量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

9.6.10.3被吊物属于大型、复杂物体的。

9.6.11吊索具种类、规格、长度的选取必须合理,索具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9.6.12采用正确的吊装方法吊运物体,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 9.6.12.1超负荷不吊;

9.6.12.2无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9.6.12.3物件捆绑不牢或捆绑不符合工艺要求不吊;

9.6.12.4外拉斜挂不吊;

9.6.12.5金属构件未彻底割断、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9.6.12.6氧气瓶、乙炔瓶无专用吊栏不吊;

9.6.12.7物件的利边缺口未加衬垫不吊;

9.6.12.8起重机有隐患、吊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9.6.12.9工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件不吊;

9.6.12.10液体盛装过满、无专用吊具不吊。

9.6.13被吊物起吊后,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及其他作业人员均不得站在下风向,包括:死角、被吊物可能发生倾翻的方向等。

9.6.14起重作业位置周边及运行路线上无气瓶、无电源线或其它与起重作业相悖的物体。

9.6.15作业现场应疏散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

9.6.16起重司索:

9.6.16.1当多人司索同一被吊物时,起吊前应先做好呼唤应答,确认司索无误后,方可专人指挥吊运。

9.6.16.2捆绑后留出的不受负荷的绳头,必须绕在吊钩或被吊物上,防止被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的人或物件。防脱钩挡板必须回复到正确有效的位置。

9.6.16.3卷扬起升前,司索人员的手应当离开吊索具,以免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9.6.16.4吊运中做好监护,提示周围作业人员离开吊运路线。

9.6.16.5卸下的物件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动力管道上面;不得堵占消防通道。

9.6.16.6堆放重叠物体时,应垫好衬垫物,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件在堆放或叠放时,应做好防滑措施。

9.6.16.7吊运成批零星小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篮、吊斗等。

9.6.17起重指挥

9.6.17.1专人指挥,指挥时必须做到手势信号清晰准确无误,使用对讲机联系时发出的指令清晰准确。

9.6.17.2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吊索具发生异样,应立即指挥停止吊运平稳放置地面。

9.6.18起重司机

9.6.18.1起重机司机只听从指挥人的信号,当多级指挥时,起重机司机应只听从第一级起重指挥人的指令。

9.6.18.2无论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起重机司机必须立即停车。

9.6.18.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缓慢,按钮应变为“点”击。

9.6.18.4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A.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C.将极限位置限制器断开后进行吊装作业;

D.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E.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

9.6.18.5严禁被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或停留,应使被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9.6.18.6同一轨道上的两台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之间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离。

9.6.18.7不允许同时操作任意两个运行机构,即大车行走机构、小车行走机构和卷扬上升下降机构中的任意两个不能同时动作。

9.6.18.8吊运时,不得抽吊物体。

9.6.18.9同时吊运两件以上的重物时,要保持匀速缓慢,物件平稳,不使物体相互碰撞。

9.6.18.10起重机不载荷运行或作业结束后时,吊钩应上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9.6.18.11吊运中途不得停留或将物体长时间悬吊在空中,遇有突发情况(停电、机械故障等),在被吊物下应立即拉好警戒围栏和设专人监护,并及时撤离吊物下的作业人员,严禁行人和各种车辆从被吊物下穿越。

10.交叉作业

10.1交叉作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

10.2交叉作业分类

10.2.1两个相悖(相抵触)的作业,即两种作业产生的物质或能量相互作用发生事故;10.2.2上下、左右作业,即一种作业产生的物质或能量容易造成周围其他作业人员伤亡的10.3作业管理

10.3.1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的产生;

10.3.2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项目和进度,避免交叉作业产生;

10.3.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各项危险作业,避免交叉作业产生。

10.3.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停止交叉作业,提出有效可行的改进建议。

10.4安全技术措施

10.4.1属于第

10.2.1项的交叉作业,应立即停止其中一项作业保证生产安全。

10.4.2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交叉作业进行分析,停止一项作业后应保证不遗留隐患,另一种作业进行时不发生事故。

10.4.3交叉作业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0.4.4交叉作业各工种进行左右交叉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周围的作业人员必须处于依各作业点确定的可能涉及范围半径之外。

10.4.5安全管理人员应分析每种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相关的作业人员。

10.4.6交叉作业地点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注明交叉作业的项目、可能造成的事故以及安全措施等。

10.4.7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各自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10.4.8交叉作业不得占用安全通道,并且保证通道通畅;

10.4.9夜间、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11.临时用电作业

11.1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因施工、检修需要,凡在正式运行的供电系统上加接或拆除如电缆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以及使用电动机、电焊机、潜水泵、通风机、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一切临时性用电负荷,通称为临时用电。

11.2临时用电接线审批管理

11.2.1临时用电作业的接线实施逐级审批制度。即临时用电作业前接线必须办理《临时用电接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1.2.2审批程序

11.2.2.1班组长明确临时用电接线的电气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地点、电气线路监护人等,填写《许可证》;

11.2.2.2部门、车间负责人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11.2.2.3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11.2.2.4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姓名。

11.2.2.5临时用电接线使用完毕,设备管理部门的电工拆线。

11.2.3《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1.2.3.1临时用电的详细情况,用电设备情况;

11.2.3.2作业项目、作业人员以及接线使用时间;

11.2.3.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1.2.4《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设备管理部门。

11.2.5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临时用电设备或者临时用电地点,当临时用电设备或者地点、作业项目发生改变,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11.3安全技术措施

11.3.1临时用电接线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的电工负责,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接线、拆线、改线。

11.3.2接线人员属于直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1.3.4临时用电电源线不得跨越或搭接喷漆车间、气瓶、仓库等易燃易爆区域;

11.3.5防爆场所进行临时用电作业,电气设备以及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或者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1.3.6临时用电接线应保证设备和电源的绝缘、接线保护盒完好;

11.3.7临时用电源线应架空,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以及起重机械轨道上。

11.3.8电焊机等电源线不能架空的,应保证绝缘良好且应铭牌标识,严禁设置在机动车辆经过的区域,不能设置在钢结构的下方。

11.3.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式变压器。

11.3.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3.11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接线人员应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异常。

11.3.12临时用电源线进入受限空间部分,应在尖锐利边处加保护,不得挤压,不得靠近热源。

12.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12.1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各项检查、修理和保养作业。

12.2作业分类

12.2.1公司自行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12.2.2相关方对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12.3作业管理

12.3.1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应按照《年度设备设施检维保计划》执行。

12.3.2设备设施的大修作业、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作业前,必须办理《设备设施检维保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2.3.3设备设施的大修作业、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12.3.4不实施逐级审批和安全交底制度的,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进行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告知。

12.3.5审批程序

12.3.5.1设备主管部门按计划提出设备设施检维保申请,属于相关方进行的,应执行相关方的资格审查工作;

12.3.5.2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交底会议,对设备设施的检维保工作进行告知和布置;

12.3.5.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对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12.3.5.4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单项危险作业以及交叉作业,并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12.3.6书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在《许可证》后。

12.3.6.1《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A.设备详细情况、设备检维保单位情况

B.危险作业情况、交叉作业情况

C.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D.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等

12.3.6.2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

A.技术措施

B.组织措施、教育措施

C.应急措施

12.3.7《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设备管理部门。

12.3.8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设备设施的检维保作业,当设备设施、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变化,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12.4安全技术措施

12.4.1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委托相关方进行的,应对相关方进行资格审查,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结束后应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绩效评估。

12.4.2委托的相关方应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关的资格资质证书。不需要提供资格资质的,相关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12.4.3设备设施检维保必须制定书面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检维保的作业中,应严格执行。

12.4.4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12.4.5设备设施应彻底切断电源,电闸箱处设置警示标识。即使误操作合闸,设备设施也不能带电。

12.4.6作业中或作业后,需要供电试验检验的,应在电闸箱处应设置专人,供电前确认所有人员均不处于危险状态。

12.4.7作业中,若涉及高处、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起重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12.4.8对检维保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12.4.9检维保作业后的废料、废油等物品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的规定执行。

12.4.10夜间进行检维保作业,应设置有效的照明条件。

12.4.11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

12.4.12检维保作业应按照正确的工艺执行,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2.4.13检维保作业完毕,应恢复现场至原样。

12.4.14检维保作业当日未完工的,应设置警戒带和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风险管理,正确识别、评估和分析与作业相关的危险因素,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员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等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1、公司办公室、生产部是本程序归口管理单位; 2、办公室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督及其作业票存档管理; 3、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特殊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勘察,识别和评价可能的风险,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措施; 4、施工作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操作规程和作业票内容、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控制程序 1 、危险作业许可的申请、审批、执行和关闭 1.1各类危险作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同一地点的同一作业项目可能同时涉及到多种类别的危险作业情况,应满足每种作业许可的要求。 1.2作业前的准备 办公室、生产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特殊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勘察,识

别和评价可能的风险,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措施。 1.3作业许可的申请 由作业单位向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提交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填写 相应的危险作业票证。 1.4 作业票应明确以下内容: 1.4.1作业项目名称、地点(部位)、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目的; 142作业的步骤、需要的工器具和动力资源等; 143与相关方的协商、技术交底或要求; 144主要危害及风险评价结果;作业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需要监测的项目及监测结果; 1.4.5拟采用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应急设施; 1.4.6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的能力和资质; 1.4.7明确劳防用品的配备和穿戴规定; 1.4.8作业结束后的许可终止活动等。 1.5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批 危险作业工作票由办公室、生产部等相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审批人员应对危险作业内容、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对该危险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对危险作业及监护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定期复 审记录)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经确认后签字,作业票一式两份,审批人员与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定期归档。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作业 a)临时用电; b)动火作业 c)有限空间作业 d)高空作业

e)吊装作业 5职责 5.1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5.2 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6管理程序 6.1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6.1.1 申报与审批 6.1.1.1 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班组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 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备审批。 6.1.1.2 审批负责人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 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复。 6.1.2危险作业的实施 6.1.2.1作业班组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 6.1.2.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作业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6.1.3 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6.1.3.1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6.1.3.2危险作业辖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 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6.2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a)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b)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c)风险分析; d)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e)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 空压机安全管理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 年月)。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5. 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①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②违章指挥或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作业活动。 3引用标准 AQ3021-2008~AQ3028-2008 4职责 4.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4.2安全环保科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内容 5.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5.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安全环保科审批。 5.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6.对违反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处罚: 6.1、未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给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10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2、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的,对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200元,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及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3、对项目单位已经办理了安全作业证,但直接作业者未持证而进行作业的,对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6.4、未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和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悬挂牢固、明显的警示标牌而进行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安全奖、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5、对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而进行作业的外协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警示标志管理 7.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及其导则》 (GB2894-2008)、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7.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7.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4作业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直接作业环节 8.1危险性作业 8.1.1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8.1.2对监护人的技能和能力的要求。

山东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3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大型机械安拆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二本制度适用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润中心 14#-A、14#-E (二期)工程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三本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五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8、用电作业; 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六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控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

场指挥、指导作业。 七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 八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九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十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十一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十二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三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监控记录》。 十四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十五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十六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临时动火作业。 临时用电供电作业。 登高作业。 3、职责 安全监督部负责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临时用电供电作业、登高作业监督管 理。 工程部负责临时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各部门责任人、作业人员负责执行相关的管理标准。 4、内容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4.1.1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 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4.1.2 有限空间分类 4.1.2.1 封闭、半封闭设备 4.1.2.2 有限空间 地下室、暗沟、地坑、下水道、沟、池、污水处理池等。 安全管理

4.2.1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所在的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作业

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操作人员服从指挥,遵章守纪,执行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 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作业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 明确的联络信号。 4.3.1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 志。 4.3.13 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通知保健室处理。 作业管理 4.4.1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和安 全监督部负责审 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2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2.3 4.2.4 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 4.2.4 4.3.1 作业前应遵循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4.3.2 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 %以下。 4.3.3 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 求。 4.3.4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 试验方法作辅助检测。 4.3.5 对各种检测结果要进行记录,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 4.3.6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7 在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必 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4.3.8 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使用安电压或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9 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4.3.10 4.3.11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版)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

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委托41所开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以下几类: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d)单位内部特种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 f)压力容器作业。 1、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报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 2 未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3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放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 单位在购买、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6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的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7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应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9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10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生产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 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3.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生产过程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 预案;工程生产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负责生产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3.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生产过程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3.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3.起重吊装作业; 3.4.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3.5.临时用电作业; 3.6.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生产技术部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5.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5.2.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 从事危险作业。 5.3.作业前,生产技术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 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 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 显的警示标志。 5.6.危险作业过程中,生产技术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 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5.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 人有权停止作业,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5.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6.危险作业控制措施 6.1.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6.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厂、车间各类危险作业。 2.2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厂内动火作业:在作业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设备检修作业:工厂、车间所有设备进行的检修,维护,保养等作业2.2.4临时用电作业:工厂、车间内进行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需要抽堵盲板的作业。 2.2.7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 各生产工厂、车间;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工厂、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

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4.2.1.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可控、在控。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 3术语 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输送或储存设备上以及在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生产区域内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3动土作业: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破碎、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4断路作业:在公司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5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

处进行的作业。 3.6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7盲板抽堵作业:指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在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业。 3.8临时用电作业:指用电期限限定在一定时期内,如基建施工、检修抢修、防汛排涝、庆祝集会等可提供临时供电方式的作业。 4职责划分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参加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监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4.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系统设备计划定修、事故抢修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实施工作。 4.3保卫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实施工作。 4.4各单位按照专业对口原则,负责本单位技改、定修、抢修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批准、监督、实施工作。 4.5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职工是安全作业的责任主体。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加油站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 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站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 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 职责与基本要求 加油站经理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票证的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 (通用范本) (一)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3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全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 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说明: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维 修作业、外来施工作业管理等。 1. 动火作业:除装配车间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 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请《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1)使用气焊或氩弧焊机焊接; (2 )使用氧气、乙炔切割; (3 )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4)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2. 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进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风不良

的密闭或半圭寸闭场所等。 3. 咼空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咼度2米以上咼空作业。 4. 吊装作业:利用行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5. 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6. 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是指在我公司内部进行建筑、维 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所有危险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 1、《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生效: (1 )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并签字;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