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设计管理制度

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设计管理制度
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设计管理制度

编号:SY-AQ-0333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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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

设计管理制度

Occupational health design management system of a factory construction project

某工厂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专篇设计

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为了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前期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工作,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评价及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控制效果评价相关工作提出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

3、工作职责

3.1设备部是本单位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从可研报告、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环节职业健康安全“三

同时”审验组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3.2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设计专篇与评价过程的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设备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4.3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4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意见设计,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4.5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5.1编制依据;

4.5.2项目概况;

4.5.3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4.5.4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性能及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

4.5.5根据生产车间职业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4.5.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4.5.7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4.5.8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5.9结论。

4.6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同时向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编制要求,并负责落实。

4.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整改。

4.8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设备管理部、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5、工作记录

5.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5.1.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5.1.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5.1.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5.1.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1.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5.1.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5.1.7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5.1.8安监、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01]第60号);

6.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49号令);

6.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6.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6.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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