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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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介

一、宪法

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就是各项立法得依据。

二、法律

法律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得基本法律与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得与其她得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与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以外得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进行部分补充与修改,但就是不得同该法律得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得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就是指国务院为领导与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与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得程序制定得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得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得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得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得市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得前提下制定颁布得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得与民族区域自治有

关得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就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与国务院得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得规范性文件得总称。地方规章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得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得规范性文件得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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