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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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假币收缴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假币如何辨别

纸张

假钞用纸均为一般社会化用纸,不含棉纤维,光滑、绵软、无韧性、

偏厚,抖动或用手弹时声音发闷。在紫外光下一般有荧光反应。

水印

假钞水印,一种是在纸张夹层中涂布白色浆料,迎光透视观察时,水印所在的左半边纸张因遮光而显得厚重。另一种是在票面正面、背面或正背面同时使用无色或白色油墨印刷水印图案,立体感较差。

安全线

第一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使用灰黑色油墨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是用灰色油墨印刷开窗部分,无全息图文,或含有极模糊的“¥100”字样,此类伪造安全线无磁性特征。

第二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用同样的方法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则采用烫印方式将带有“¥100”字样的全息膜转移到票面上,其衍射图案与真钞安全线存在差异,且无磁性特征。

第三种伪造安全线是使用双层纸张,在纸张夹层中放实物线,线与纸张结合较差,线表面印刷磁性油墨。

第四种伪造安全线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组合,既有烫印开窗,又有实物安全线置于纸张夹层内。

正背主景印刷方式及凹印特征

假钞的印刷工艺大多是胶印、丝网等平印,质量很差。有些假钞为模仿真钞的凹印效果,在人像衣服、团花及手感线等凹凸位置用坚硬金属磨具进行了压痕处理,触摸有凹凸效果,应仔细观察。

荧光防伪印记

伪造者使用从社会上购置的荧光油墨来模拟真钞的荧光印记,荧光亮度明显低于真钞,颜色与真钞存在差异。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伪造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一种是普通单色(100元假钞为绿色)胶印,质量较差,无真钞特有的颜色变换特征,用手指触及其表面时无凹凸触感。

一种伪造方法是使用珠光油墨丝网印刷,有一定的光泽和闪光效果,但其线条粗糙,变色特征与真钞有较明显的区别,只有黄绿色珠光而不具备真钞由绿到蓝的变化。

冠字号码

一般假钞使用普通黑色油墨胶印冠字号码,其形态与真钞冠字存在差异且不具备磁性特征。且假钞号码不规则、排列零乱。

20元假币

最主要特征——从桂林山水面看:盲文背面位置、毛主席像后脑勺背面、左下角20YUAN 、银行章的等位置,明显是机械打上去的凹凸不平的印记,目的就是摸上去有凹凸不平的手感。

具有以上所述特征“20元纸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均有一圆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反假币管理制度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

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支行行长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总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实物、假币解缴单、收缴统计表,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报的反假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

假币鉴定、收缴基本知识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该由金融机构()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10 分) A 一名 B 两名 C 三名 D 四名 正确答案:B ?2、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10 分) A 2日 B 3日 C 4日 D 5日 正确答案:B ?3、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10 分) A 5.0 B 10.0 C

D 20 正确答案:C ?1、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 (10 分) A 图案 B 文字 C 形状规格 D 色彩 正确答案:A B C D ?2、按照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伪造币可以分为()(10 分)A 机制假币 B 复印假币 C 拓印假币 D 刻板印刷假币 正确答案:A B C D ?3、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可以采取的手段有()(10 分) A 挖补 B 揭层 C 涂改 D 拼凑

移位 正确答案:A B C D E ?4、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0 分) A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以上 B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C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D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正确答案:B C D ?1、对假外币纸币,应当面在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10 分)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需将该纸币退还持有人。(10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3、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时,假币收缴应在假币持有人面前进行。(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接待管理,使接待费用的支出明确化,对接待费用施行先申请、审批再使用的原则。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对于到访或拜访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于公司员工迎、送,红白喜事以公司名义慰问(除公司规定的福利外)等。 二、接待费用批准权限: 三、接待费用审批办法: 1、遇有接待任务时,各接待人员应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后),标明日期、对象、人数,预估接待金额,按照接待费用批准权限,进行核签。审批通过,才能进行接待。如:预估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审批同意接待;预估接待费用4000元以内,需要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监审批同意接待;以此类推。

2、报销时,应将《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在报销单据上,由同意接待的各级别领导审批报销。如因某些不可控原因,使实际接待费用超过预算的,报销时,必须陈述原因,呈签至总经理才可报销。(对于部分不宜注明的情况,应在《接待费用申请单》备注栏用铅笔注明或以口头说明。) 3、有接待费用批准权限的各级别领导,本人执行接待任务时,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在本人批准权限之内的,由其本人签字即可。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超出其本人批准权限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遇有出差等接待人不在公司,应先行电话向有批准权限的部门领导请示,告知其接待预算,经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再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执行。 5、有酒店签单权的公司领导签单接待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接待后第2天将《接待费用申请单》交行政部负责酒店结算的工作人员作为结算凭据。 6、200元以下不用刷卡。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接待费用申请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2020年反假币培训试题答案

反假币培训试题及答案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开始实施。 答案:2020年4月1日。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是指()。 答案:人民币和外币。 3.金融机构应在新上岗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内完成反假货币只是与技能培训。 答案:3个月。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按照()为培训周期制定机构内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计划。 答案:3年。 5.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答案:误收。 6.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答案:误付。 7.以下关于货币真伪鉴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适用于金额机构的窗口现金收付的业务人员。 8. 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对(),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答案:人民币纸币。 9.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收缴单位应向被收缴人出具()。 答案: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 10.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答案:定期。 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的假币可分为()两类。答案:伪造币和变造币。 12.图中所示的是人民币防伪特征中的()防伪。 答案:胶印对印图案。 13.以下()人民币防伪特征处于2019版50和20元人民币公众防伪特征。 答案:动感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 14.2019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与2005版人民币纸币相比,调整的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页脚内容1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XX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 页脚内容2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总4页)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

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

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2)人员应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入内。 (3)入厂人员在处理完业务并在“来客登记单”上签字后,将此单交与门卫方可离厂。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保证公司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 适用范围 2.1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2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2.3 因公司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2.4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凡承包公司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3.2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上级领导由公司领导接待。 3.3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3.4 接待标准, 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 3.4.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3.4.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 瓶) 3.4.3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

酒水60元以下/ 瓶)。 3.4.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3.5 程序和要求 3.5.1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3.5.2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公司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3.5.3 公司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 瓶)。 3.5.4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5.5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3.5.6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3.6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2020年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提高公司接待工作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有哪些地方可以参考呢?下面是为你的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接待行为礼仪,提高公司整体形象,消除浪费现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接待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接待的管理。 三、接待原则 公司公务接待遵循“礼貌待客、文明迎送、对口陪同、控制成本”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接待的统一管理。 五、接待范围 公司公务接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直接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 2.国外、省内外来公司洽谈业务的有关人员。 3.地方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 六、接待审批程序

1.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公司就餐者,一般情况下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知会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总务科安排就餐。 2.若需在食堂以外就餐的,需要填写《接待用餐申请表》,经分管副总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大型会议接待须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接待标准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按部长餐的标准执行。在公司食堂以外就餐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总经理/董事长: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2.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红酒2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80元以下/瓶)。 3.部长:最高接待标准为:2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红酒1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60元以下/瓶)。 4.部长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主持宴请,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宴请标准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否则超支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5.外出联系工作、办理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外招待客人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按批准的标准安排就餐或其他活动。 6.在公司招待所住宿的客人,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请示总经理后确定工作餐标准。 7.各级宴请原则上不配香烟,如确需,每桌不得超过2包中华烟。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公司行政接待管理规定

公司行政接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行政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为加强行政接待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使行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行政接待范围 涉及公司及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商务接送、食宿、购票、会谈、陪同参观及娱乐等。 第三章行政接待部门 公司行政部为行政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性的接待任务,其他各部门可实行对口接待。遇到重大或特殊的接待工作或活动,可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四章行政接待原则 接待应遵循“节约、对口、周到、保密”的原则,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一条节约原则。招待来宾一律从简,不铺张浪费,不重复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二条对口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口接待。综合性接待时公司行政部应予以协调,保证接待行为规范有效,实行“谁组织接待谁签单”的原则。 第三条周到原则。各接待部门需全程接待,时间安排应衔接周密,接待方式应合情合理,以礼相待。 第四条保密原则。不定期、不定时向来宾介绍情况,注意保守公司机密,巧妙回避来宾提出的不宜回答的问题,重要接待要有记录。 第五章行政接待要求 第五条公司接待层次分为A、B、C三级:

A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局级以上主要领导、中石化主要领导、公司董事会主要领导、合作单位总经理级别主要领导等; B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科级以上主要领导、合作单位副总经理级别主要领导等; C级为接待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科员、合作单位部门经理级别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接待注意事项: 一、接待费实行限额控制; 二、接待人数实行限员控制; 三、超计划外的行政接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公司申报,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支; 四、公司的行政接待用餐一般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各接待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选择接待餐馆,但要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行政接待规格 第七条A、B级接待,公司配备专用车辆、香烟;C级接待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从简。 第八条A级接待,由总经理负责组织;B级接待,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C级接待由部门经理负责组织。 第七章行政接待细则: 第九条酒类要求。原则上接待酒一律采用集团公司专用鸿源星酒;特殊接待情况下,由总经理指定其他酒类。 A级:鸿源星五星酒; B级:鸿源星四星酒; C级:鸿源星三星酒。 第十条餐饮要求:A、B级接待,原则上在指定的地点就餐;C级接待由部门经理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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