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获得

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起来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联邦行政程序法》,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包括《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在此,主要介绍《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出台于1946年,后几经修订,现载于《美国法典》第5编第5章和第7章,共20条。该法的内容主要有:

1、定义。为了准确适用法律,首先对本法中的“机关”、“人”、“当事人”、“规章”、“裁决”、“救济”、“许可证”、“制裁”等常用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机关”,专指美国政府各机关,排除了国会、法院、军事委员会等机关。又如“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

2、行政公开程序。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条例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开发布,其他重要决定和文件亦得公布。以后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的文件,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可以为公众获悉和取得。未经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行

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由多个成员组成的行政机关会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均应公开举行。

3、制定规章和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审理裁决具体案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得先将规章草案或草案的要点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然后听取利害关系人对草案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使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实体性规章必须至少在其实施前30天依法公布或送达。“各(行政)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如果有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前须举行审判式听证的,则该机关必须为利害关系人履行审判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举行审判式听证,得由行政法官或独立的听证审查官主持,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最后,还可以诉诸法院依法请求司法审查。

4、行政制裁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赋予的管辖权限以外实施任何制裁、发布任何实体法规和命令。当事人依法申请许可证,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充分研究一切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后,(必要时经听证、初审)做出裁决。除因公共健康、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需要外,行政机关若要合法地收回、中止、吊销或废除许可证,必须书面通知持证人,并说明理由。

5、司法审查程序。该程序本属于司法程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美国却把它放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致使其法定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或损害的行

政行为,均可请求司法审查,但是法律排除司法审查或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除外。该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此诉讼是以美利坚合众国为被告为理由,也不得以合众国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为理由不予受理或拒绝给予救济。美利坚合众国在此类诉讼中都可列为被告,法院可以作出反对合众国的判决或命令,……”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有无“可定案证据”等方面。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及案卷的规则,规定了本法的法律效力

总之,《联邦行政程序法》既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置了必要的行政程序,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局面留下较多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行政部标准化作业流程

X X坤森微纳科技X X 行政部标准化作业流程 第A版 整理: 审核: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前言 规章制度是建设现代化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便于公司员工能进一步了解和遵守公司的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也便于更好地管理、规X指导员工的日常工作与行为,保证员工队伍的精干、优化、高效,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优化管理流程和调整结构、整合业务、改革管理机制的需要,使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向科学化、规X化、程序化、系统化迈进,促进科学管理、从严管理,实现依法管理、依规运作,建立起与公司体制、机制相适应的完善的规X和制度体系,特编制《规章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本《汇编》是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了解和遵守的管理制度、行为准则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本《汇编》汇集了2011年坤森科技重新制定、修订以及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部分规章进行了必要的合并、补充、完善与调整。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各部门讨论修订,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行政办负责《汇编》编审、校对,并统一打印成册。 由于编者能力有限,所以本《汇编》中肯定会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此,敬请员工对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便于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目录 封面 (1) 前言 (2) 一、员工守则 (3) 二、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6) 三、公司组织架构图 (10) 四、生产管理制度 (10) 五、工伤管理制度 (13) 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14) 七、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16) 八、内部竞聘管理制度 (18) 九、会议管理制度 (19) 十、门卫管理制度 (20) 十一、员工证照管理制度 (22) 十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3) 十三、员工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25) 十四、印章管理制度 (25) 十五、管舍管理制度 (27) 十六、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28) 十七、员工用餐管理制度 (28)

行政运营制度及流程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人事工作流程 1、根据编制,各部门经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 2、行政人事部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要,其薪金职位是否在控 制中,其需要动机是否恰当并呈总经理批准 3、通过适当渠道招募人员(建立公司人才资料库)一般面试由行政人事部与 部门经理共同执行,薪金待遇由行政人事部洽谈,由总经理最终决定。 4、新进人员报道时,应携带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登记 照片2张,并如实填写《员工档案表》,签定《保密合同》、《担保书》5、行政人事部应引导新进人员办理如下事宜: * 领取工卡、考勤卡 * 借阅《员工手册》,并在限期内归还并签字 * 安排办公位置及用具,有必要的填写 * 引导其向主管报到,并介绍公司人员及职责。 6、行政人事部应在《员工档案表》上注明其报到日期、职位,试用薪金。并 存档 7、试用期满由部门主管填写《试用期满通知书》,由行政人事部该员工如转 为正式员工,应签定《劳动合同书》 8、行政人事部应将人员及薪金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并在每月3 号前整理上月员工出勤情况,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财务核计薪金,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更正申请。

行政事务管理 一、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经营情况/ 人事档案/ 会议记录、决定、决议、委任书、通知、通告 / 协议、合同/ 客户资料/ 其他资料 2、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全齐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提取,副总经理以下提取一般档案由公司行政主管批准。 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4、档案的销毁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如需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经总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记录及填写销毁清单。 二、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公司行政主管或总经理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有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负责人负责,每次均进行登记、存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除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开具时,必须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时必须向公司汇报用途,为使用者必须交回。 三、办公用品的管理 1、行政部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各部门每月25日将所需物品报到,根据资金运用状况,由主管总监批准后购回,由使用人领取。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当代德国的行政法,其范围和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宽阔和繁多的程度,就是说,由性质和形态各异的、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基本上是内在协调的德国行政法。在研究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的内涵时,德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在其各自的论作中却有不同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定义。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大都认为“实在法的识别标志”即为法律渊源(注:参阅〔德〕Hart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11.Auflage,C.H.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ünchen;1997.5.58.),法律渊源是性质和形态各异、为数繁多的法律规范之中的规则要素,或称为秩序要素,是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的表现形式。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大体分为以下方面。 一成文法律渊源 成文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一)联邦基本法和各州宪法 联邦基本法作为德国宪法以及各个州的宪法,是德国行政法的最基本的法律渊源,但是必须明确,并非是指基本法和州宪法即为行政

法规范,而只是指它们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标准。尽管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以及其它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时可以援引和直接适用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但是绝对不是将其视为行政法律规范,而只是将其蕴含的对行政具有直接或间接意义的规则发生作用。 (二)正式法律即议会法律 不言而喻,正式法律是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议会法律。现今许多德国学者在论述正式法律时,都涉及到源于19世纪的国家法学说的双重法律概念的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制定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这二者之间的范围不相同,但也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因为一般地说,法律规范大都是以正式法律形式出现的,但是也有的正式法律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或者有的法律规范不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注:参阅〔德〕Hart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ll.Auflage,C.H.Beck‘sche;Verlagsbuchhangdlung,München;1997.S.60-61.)。 (三)法规命令 在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中,包括大量的法规命令。这是指包括

综合行政部岗位职责及部门制度

一、前言 综合行政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为公司提供和培养合格的人才;上传下达,为各部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综合行政部部门职能 1、负责对公司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统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 略。 3、为公司吸引、选拔、保留优秀人才,为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人才保障。 4、协助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制定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5、代表公司,与政府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树立公司对外良好形象。 6、保管公司印章,存档公司重要合同、文件。 7、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 8、对公司车辆进行管理。 9、上传下达,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三、综合行政部组织结构

四、综合行政部岗位职责 1、综合行政部总监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直接上级:集团副总裁、 直接下属:综合行政部副总监、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客服中心主任 (2)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后勤及日常事务处理及相关外联活动 2.制定并完善公司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3.协调并支持配合公司各部对人力计划、行政开支的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公司各部对 人事、行政、后勤方面的支持 4.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5.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及时解决绩效考评中出现的的各种问题, 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6.向公司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建议,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综 合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 7.审核部门职位设立,人员配置及职位说明书管理,把控人员招聘录用,提出录用人 员岗位级别和工资的建议 8.制定公司办公费用总开支计划并加以调控 9.协助组织公司年会及公司各类活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

行政部工作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氛围,塑造公司良好形象,特发布此制度。 一、日常行政工作 1.接待: 1)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应亲切简练、礼貌、和气,公话严禁私用; 2)对来访者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要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 3)如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跟进落实。 2.销售状况记录: 1)每天的经营历程 2)会计凭证(收货发货、销售单)。 3)业务员出差的凭证、欠条要及时交接核对。 4)统计业务员的差错记录 5)每天统计发货用时,做销售分析。 6)统计进销存问题,(账账不符要求会计对账,帐实不符要求调查出入库情况)。 7)人员考勤记录(请假、调休)?? 8)每天到货情况? 9)合肥、阜阳调拨完成情况(下午三点) 3.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公司发文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公司的名誉发文。未经总经理签发的文件,不得发文。文件制发后应将文件内容传达到应周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督导落实。文件制发后,应先分类整理再按要求进行归档,公司内部综合类档案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

进行建档。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和社会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4.会议室管理: 1)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部登记。 2)部门会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布置会议室,公司会议由行政部负责布置会议室。 3)部门会议结束后由用部门及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公司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负责及 时整理桌椅并收拾干净。 5.车辆使用及管理: 提高汽车使用率,合理使用,降低能耗。公务用车,公司领导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公司其他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每月要查违章记录(年审日期、上次保养时间,每一万公里保养一次),出车回来要交回钥匙,记录出车里数、车辆有无碰撞! 二、专项行政工作 1.企业文化建设: 1)包括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道德、经营理念; 2)企业VI设计(章程、简介、统一标识)、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大事记、员工手册; 3)员工活动组织、节日福利物资组织与发放等。 2.人事招聘: 1)配合各部门做好人员定岗、定编及人才储备等方面工作; 2)制订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配合公司各部门架构的设置、变更等管理; 3)公司各管理人员的考察、聘任、考核、沟通与解聘管理; 4)员工考勤处理及相关考勤报表的制作,提报绩效专员核算工资;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摘要: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而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关键词: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宪政基础-法治国理念的变迁与宪法原则的作用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法治国的理念与原则又是通过宪法而确立的,它们反映到宪法中就成为基本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发挥着规范国家权力运作之功效。作为“宪法的具体化”的行政法,其基本原则正是从体现民主法治国家精神和观念的宪法原则中推导出来,后者是前者的直接依据。“事实上,德国行政法,很大程度上是相当近期的来自宪法激励的产物。”“这里重点强调的一些德国行政法原则,它们由宪法帮助形成,又引人注目地在欧洲层次上再现。”④]德国宪法不仅规定了法治国原则,还规定了议会民主、基本权利之保障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都为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基础。议会民主原则要求,只有人民选举的、体现直接民主的、合法的议会才能够对共同体的重要事务制定针对全体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因此,一个独立的和实质的行政决定,必须以议会的法律为依据,以议会的预算为财政支持,以政府对议会的负责而受到控制。但是仅仅依靠议会是不够的。现代行政拥有比过去行政多得多的空间和积极作为的责任。它不仅有义务执行作为一般规则的法律,而且必须独立地面对社会和社会成员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考虑让他们参与和与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因此,民主原则还要求行政活动必须“保证人们获得通过参与的自治”。⑤]基本权利之保障原则要求,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活动的界限应当由立法者确定。⑥]同时,它强调以公民的自由、权益为本,个人不再是行政之“仆从”,而是具有“人性尊严之公民”,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尊重。⑦]这种尊重不是特别的恩赐,而是要求行政当局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法治国原则与社会国原则,平衡或调整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以促进个体人格的完善、个人的全面发展。申言之,基本权利之保障并非空洞的口号,而必须透过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法律制度使之具体化、详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经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长期以来对基本权利所作的精致的法解释学工作,基本权利已成为相当稳定的规范性标准。可见,德国宪法所规定的议会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之保障原则不仅决定着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还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等。二、依法行政原则(DerGrundsatzGesetzm?ssigkeitderVerwaltung)法治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 黄忠译(2005-11-3) / 已阅14472次 (本文原载《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第78卷(2003年5月出版)。此次翻译未经原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目次(本目次为译者所加。) 一 (一)引言及历史 (二)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 (三)行政法 (四)美国行政法之演进 1.普通法模式 2.传统模式 3.新政模式 4.利益代表模式 5.管理分析模式 二 (一)美国行政法之现状及未来构造 (二)行政管理之疲软 (三)新行政管理模式 1.网络管理 2.经济激励 (四)中间性结论 三 行政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 一、引言及历史 我选的这个题目确实大的惊人,因而我必须用大手笔来加以阐述。本文将集中探讨广义上的与政府管理有关的行政法。首先,我将简要地对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理论(central elements)作以总结并展示一下这些理论是如何被发展和改造的。然后,我将对那些针对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fatigue)现象而提出的旨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新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做一评估。在文末,我将对正在出现的行政法在国际化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总结。 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 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见证了行政管理法规在广度和强度上引人瞩目的勃兴。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的复杂形式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益处。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环境遭到恶化、安全受到威胁,使经济风险加剧、依赖性增加(dependency)以及其它内在问题(systemic ills)。针对私法和刑法的不足,立法机关采用了广泛的行政管理方案来预防这些弊端,这些行政管理的方案主要诉诸于具有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性质的行政管理法规。在这些法规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行为作了

行政部管理制度

行政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行政部职能 第一条行政部是公司的综合职能部门。其核心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一)参谋职能:行政部不仅应在日常行政事务方面,更应在经营理念、管理策略、 企业文化及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参考意见,成为 参谋和助手。 (二)沟通职能:行政部应清晰传达上级领导指令,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保证高效地完成任务。 (三)管理职能:行政部担负着文件归档、办公自动化、人员接待、车辆调度、总务 后勤(卫生、食堂、员工宿舍)、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服务职能:行政部应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章行政部职责 第三章行政部权力 第二条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运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展开,行政部拥有六项工作权限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 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 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五条 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发布实施。 第六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 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档,形成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2. 对新发布规章制度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 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3.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赵琴 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 、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

行政程序法期末复习资料

1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之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的保护人权的含义。 2惯例:一种行为规则,形成于人们长期的、共同的和重复的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稳定社会秩序,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之一。 3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选与行政法官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单方面接触极大的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破坏了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威信,作出的决定将被法院撤销。 4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指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贯穿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5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在行政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和平等对待当事人。 6行政程序参与权: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利。 7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 “落日条款”:“落日条款”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行期限的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想太阳一样“下山”。设置了“落日条款”的行政规范文件有效期届满,“落日条款”的效力即启动,规范性文就当然失效。 9不利行政决定:指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决定,在德国行政法上也称负担行政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称负担处分。 10职权调查原则: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事实,自行决定调查的范围和方式,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 11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行政决定前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相对人和权利受决定影响的其他人的意见的程序制度。 12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保护,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3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一种行为形式。 14默示批准: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批准其申请。 15默示驳回: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该申请。 16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17公法契约:德国法上的公法契约即我国所指称的行政合同 时效:时效要求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否则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92) 18代理: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职责)时,依法由他人代而为之。(p92) 19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 加强文件档案管理,规范公司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证管理体系有 效运行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三、术语和定义 1、档案:指公司过去和现在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 凭证、报表、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档案管理:就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活动。 四、职责 1、行政人事部: 1)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执行及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部门档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4)负责公司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公司档案 的安全; 5)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进信息传递和沟通; 6)负责组织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知识。 2、其他各部门相关人员:

1)负责在工作变动时,做好或协助移交工作,并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 2)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合同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日常收集、标识、贮存、保管、利用、归档;4)财务部负责按规定独立建档保管财务档案资料; 3、各部门档案主管人员 1)负责部门档案的管理。 4、各部门负责人

1)负责对部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五、工作程序 1、档案资料的收集 1)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并编制 部门《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2)各部门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目 录》每季度向行政人事部移交。 a) 归档范围及移交时间: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 日前。 b)档案资料的标识 各部门对各自保管的档案资料编号,编号规则见后。 c)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⑴ 电子类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存放于指定电脑硬盘内。 ⑵ 文件、合同资料要登记详细信息,并编制《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检索利用。,以便 ⑶ 文件资料、合同要科学排列,按编号顺序存放于文件盒内,并加以标识,整齐排放在文件/档案柜中。 d)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填写《借阅审批单》。借阅档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内, 不能带出;必须带出公司查阅的,需依照借阅权限由相关领导批准; ⑵档案外借一般只借复印件,需借原件者须经总经理批准,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 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 ⑶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行政制度流程大全

目录 1、行政-01 会议管理工作流程 2、行政-02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3、行政-03 客户招待管理工作流程 办公用品/物料管理流程4、行政-04 办公设备管理流程 5、行政-05 文书档案管理流程-06 、行政6档案借阅管理流程7、行政 -07 收文管理工作流程 8、行政-08 发文管理工作流程 9、行政-09 名片印刷管理流程、行政10-10 宣传物料制作管理流程-11 11、行政 宣传品、行政12-12 /方案设计工作流程 13-13 、行政印章使用管理流程

1、会议管理流程 编号:行政-01-步骤表/流程图编制日期:2010-12-08 程序详细步骤备注 相关部门、综合步上报综合管理部审相关部门内勤填写会议申请单并草拟会议通知步综合管理部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下发会议通知 综合部、总经理步相关部门做出会议预算、组织计划,上报总经理审批 相关部门、综合步相关部门的会前准备、召开、承办及会议纪要总结相关部门综合部总经理步总结交由上级领导或总经理审定综合部、总经理6 步审批通过,由综合部向公司各部门下发会议纪要此处会议性质为:招商会、展会、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大型会议。办公会议流程在“另注”中。 另注:公司内部办公会议流程: 综合部收集 议题顺序、发言顺序、准备文件发出会议通知确立议题安排会议议程领导、部门提出笔记、摄像、录音场地布置、座次、签到、设备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会议记录会场布置上级审阅、签批印发有关部门、人员资料归档撰写会议纪要、决议 具体会议管理工作流程图如下: 流程图:相关部门综合部 相关领导

2、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编号:行政-02-步骤表/流程图编制日期:2010-12-08

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_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

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 ——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 鲁鹏宇1,宋 国2 (1.吉林大学,长春 130012 讲师;2.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摘 要:行政法具有不同于私法的特殊构造,行政法总能确切地说明“谁应当依法行政”,却经常对“谁有权要求依法行政”语焉不详。换言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为准确描述私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国行政法上的权利(公权)学说经历了从“保护规范理论”到“新保护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而私人行政法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也随之不断充实强化。目前,行政法权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法权利是行政主体调整、分配私人间冲突利益的思维手段或工具概念;其二,行政法权利是非行政直接相对人(第三者)行政诉讼诉权的基础和依据。 关键词:公法权利;反射利益;保护规范理论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0)03–050–08 “公法权利”一词,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德文为subjektive offentliche Rechte,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也将其表述为“公法上的权利”、“公权利”或“公权”。①近两百年来,公权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重要课题,其研究者络绎不绝。日本行政法学继受德国理论,并在司法实务上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判例和学说。公权理论与法治国家观的变迁息息相关。从“威权国家”到“自由法治国”,二战后演进至“社会法治国”,私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也随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行政法权利范围与内容不断充实强化,并与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相互配合,成为服务于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的重要法律概念。但是,传承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公法权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意义依然较为陌生,也尚未将其作为架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最具传统法释义学精神的“权利话语”进行系统的解构和评析,以判断借鉴和移植公权理论的可能性。 一、 行政法权利的存在空间 (一)行政法权利形成的外部条件 权利与义务,是表征主体间关系的抽象概念,就此而言,私法上的权利与行政法上的权利无本质差别。因此,研究权利问题,无法摆脱法律关系的分析框架。行政法权利之所以成立,必须具备法律关系的 ① 在德国行政法学上,公权利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权利包括“国家公权利”、“个人公权利”及“公共团体公权利”,但由于法学研究集中关注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所以德国通说的观点采狭义说,即公权利仅指个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上的“公法”概念其核心指向就是行政法,公法权利主要是行政法权利,而宪法上的基本权直接作为公权利发挥作用毋宁只是例外情况,所以笔者认为,subjektive offentliche Rechte最没有歧义的汉语表达方式应当是“行政法权利”。与此相关,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目前主流见解将行政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相对人权利”,笔者认为,“相对人权利”这一概念,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界定权利,无法呈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权利的特殊性(即区别于私法权利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规范形成,相对人权利也基本源自行政法规范,所以不如将称其为“公权利”或者“行政法权利”更为准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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